道
“道”原名“Iogos(勞高斯)”,譯成英語是“Word(言)”,意譯指神的話語、理智、思想和心意。這樣的含義可見下列經文:神將所有的智慧知識都藏在基督裏(西2:2-3),今借基督表現出來(林前1:24;弗:8-11)。道也就是神本身。道成肉身後,道也就成了用於神子耶穌的代名詞,所以耶穌說“我就是道路。”
繩子
在約翰福音2:15-17耶穌在潔殿的行動中用繩子作成了鞭子。“繩”可指慈愛(何11:4);又指標準。如“我必以公平爲準繩(賽28:17)”,“牆是按準繩建築的(摩7:7)。”摫迶指責罰(詩89:32)。“用繩子作成鞭子”表示出於按神的公義和愛心的責罰他的百姓(來12:6,啓3:19,箴27:5)。
揀選(聖經所論的揀選有各種不同的涵義)
(1)神揀選以色列爲服事祂的特別子民,又有特別權利(申4:37,7:6,10:15;何13:5)。
(2)揀選個人擔任某項職分或作特別事工(申18:5;撒上10:24;詩78:70;耶1:5;約6:70;徒9:15)。
(3)揀選個人成爲神的兒女並爲永遠榮耀的後嗣(太22:14;羅11:15;林前1:27、28;弗1:4)。此後者乃是本段所論預定中的一部分。可以解說爲神的永遠目的乃是在耶穌基督裏並借著祂要拯救人類中的一部分。
二元論(Dichotomy)
認爲是由肉體和靈魂兩部分構成的。人的構造通常被認爲是由兩部分,即肉體和靈魂(Soul)或謂靈(Spirit)。此說與人的自我意識相符合,清楚證明人是由物質的要素和靈魂的要素所構成的事實。又根據聖經的研究,人是由“肉體和靈魂”(太6:25,10:28),或謂由“肉體和靈”(傳12:7,林前5:3、5)所構成的。“靈魂”(Soul)與“靈”(Spirit)二詞的意思,並非指著人裏面兩種不同的要素,而是指著人唯一的靈的實體而言,此點在以後的考察中將證明出來:(1)有幾處經文很明確地提到人是單由兩個部分構成的(羅8:10,林前5:5,7:34,林後7:1,弗2:3,西2:5)。(2)有時死被稱爲靈魂(Soul)的放棄(創35:18,王上17:21,徒15:26),在其他地方又被稱爲靈的放棄(詩31:5,路23:46,徒7:59)。(3)死者非物質的要素,有時稱之爲“靈魂”(啓9:6,20:4),在其他地方又稱之爲“靈”(彼前3:19,來12:23)。這兩種名稱只不過是對兩種不同的見解,就是人靈魂方面的要素做有效的指示而已。“靈”(Spirit)這一詞,被認爲是支配肉體的生活與行爲的原理;而“魂”這一詞是指著能思想、感覺、決志,或者有時特別作爲愛情的中心的人格的主體(創2:7,詩62:1,103:1)。
三元論(Trichotomy)
認爲人是由體(Body)、魂(Soul)和靈(Spirit)三部分構成。與通常的見解並行的又産生了另一種見解,即認爲人是由靈、魂、體三部分所構成的。這種人生觀的形成並非以聖經研究爲根據,而是由希臘哲學的研究中發生的。後來被幾個德國及英國的神學家所採用。然而這和魂的實質,或與人性其他部分的關係上都未能一致。有些人把魂(Soul)視爲人裏面的動物性生命中的原則。又把靈(Spirit)視爲高尚有理性的與道德生命的原則。還有的人把魂(Soul)看爲體和靈(Spirit)的接觸點所需媒體的要素。此見解是以帖前5:23,及來4:12爲支援的重點,但這並不能成爲確實的證據。前一處經文保羅確實提到靈與魂與身子。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保羅是把人分爲三種不同的要素,乃是由三個不同的方面說到人。當耶穌乙太22:37“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總括了律法的第一條誡命時,祂的心目中並不是想到三個不同的實體,祂的意思只不過是用以強調整個的人(Whole man)。尤其在來4:12那裏,能洞察人裏面的神,將人的魂與靈分開來,我們就認爲那是包含著兩個不同的實體;其實那僅是將人心中的思想和意圖,由兩方面分別表現出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