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六四绿卡附加填表规则全文 如何申请六四绿卡,是众多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关心的问题。六月十七日,美国联 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全文刊登了“I-485表格(即绿卡申请表)附加填表规则”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for the Form I-485)。这一规则对六四绿卡的申请条 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说明,是迄今为止正式公布的唯一的和最权威的申请指导文件 。本刊现将“附加填表规则”全文的译文刊登如下。一九九二年中国学生保护法案 (简称CSPA)规定,不论有没有移民签证号码可供立即使用,某些人士都可以申请调 整其身份。I-485及其它表格及有关说明,申请人可打电话向当地移民局免费索取。 谁可以申请 如果您是经检查、批准或假释进入美国的,并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依照中国学 生保护法案申请调整身份: √ 是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第一二七一一号行政命令第一条中所描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 在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到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含四月十一日)之间的某段时 间内曾人在美国,或者在这期间,如果不是因为短暂的、有理由的和无辜的离境的 话,人也会呆在美国, √ 除短暂的、有理由的和无辜的离境之外,自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来持续地 居留在美国, √ 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之后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逗留过九十天, √ 符合移民美国的一般规定,除非不符合之处已得到豁免, √ 符合美国移民法第二四五条所载之调整身份的所有要求,除非不符合之处已得 到豁免, √ 依据美国移民法第二四五条的规定指出调整身份的规定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 如果您是一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不论年龄和婚姻状况如何, 都可以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请注意,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申请过第一二七一一号 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利益。 非中国籍的家属 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配偶和子女也符合申请条件,只要其同中国国 民的关系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之上,而且,必须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前结婚的 ,其婚姻也尚未终止。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上述行政命令中有关在美国持续居留在美国的规定, √ 若以符合条件的中国国民的子女的身份提出申请,则必须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 一日之前未婚,且年龄不超过二十一岁。 谁不可以申请 您将不符合申请条件,如果: √ 您不是经移民官员检查而被允许或假释入境的, √ 您是A、E或G非移民身份,除非您随申请同时送上I-508表格,申请豁免除掉您 的外交特权, √ 您是A或G非移民身份,除非您也同时送上I-566申请表, √ 您已经是一位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者, √ 您是持K-1未婚夫或K-2未婚妻签证获准入境者。 一般申请规则 请阅读I-485表格上的基本申请规则,上面就表格和证件提供了更多的说明。如果 所要的证据无法得到,您可以递交旁证(Secondary Evidence)。一些申请人可能在 向中国索取证件时同中国方面发生了冲突,鉴于这一困难,即使您无证据显示,您 在向中国当局索取出生或结婚记录时未获成功,您仍可以递交有关您在中国的出生 或婚姻的旁证。 所有申请人都应该在I-485表格第二部分的几项上勾“其它”(Other)一栏。如申 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其它”栏内写上“CSPA-Principal”。如申请人 不是中国国民,则应写上“CSPA Qualified Family Member”。 您的I-485表格必须随同下列文件一同寄给移民局: √ 出生证影印件或其它有关出生的记录, √ 如果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您要出示您同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申请人的关系的证据, √ 两张申请绿卡用的照片, √ 一份在FD-258表格上打好的指模(适用于十四至七十五岁之间者), √ 一份填妥的G-325A表格,即身世信息表(适用于十四至七十五岁者), √ 一份填在I-693表格上的健康检查报告的正本,体检报告须由本地移民局授权 的医生填写, √ 一份I-94表格(即出入境记录)影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您系经过移民局检查、 批准或假释而入境的证据, √ 一份工作证明信正本,一份在I-134表格上填妥的生活担保书,或其他可以证 明您不至于成为美国公众负担的证据, √ 一份证明您符合申请第一二七一一行政命令所列之利益的证件的影印件,例如 ,延迟离境(DED),工作许可,或J签证持有者回国两年居住豁免, √ 您最近的护照的所有页的影印本,或者解释您为什么没有护照, √ 在一张白纸上写出下列资料: ——您抵达美国的日期(必须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前), ——您抵达美国后每次离境的日期, ——您每次离开美国的理由, ——您每次返回美国的日期, ——如果您自初次入境起未曾离开过美国,请写“I was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April 11,1990,and I have not departed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Apri l 11,1990”, √ 在另一张白纸上写出下列资料: ——您抵达中国的日期, ——您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间每次离开中国的日期 , ——如果您未曾到过中国,请写“I was not in the PRC between April 11, 1 990 and October 9,1992”。 收 费 申请必须与I-485表格上所要求的费用一同递交。 何时申请 如果美国总统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决定并向国会证明说,条件已经改变到 使这些中国国民安全返国的程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您必须要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递交申请。 申请递送地点 将调整身份的申请表格寄往管辖您所居住的地区的移民服务中心。 如您居住在:康州、达拉华州、哥伦比亚区、缅因州、马里兰州、麻省、新罕布 夏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州、波多黎各、罗德岛、佛蒙特州、维吉尼亚州、维 而京群岛或西维吉尼亚州,请邮寄申请至:USINS Eastern Service Center, 75 L ower Welden Street, St. Albans, VT. 05479-0001, 如您居住在:阿里桑那州、加州、关岛、夏威夷或内华达州,请邮寄申请至:US INS Western Service Center, P.O. Box 10485, Laguna Niguel, CA 92607-0485 , 如您居住在: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肯塔基州、路易 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罗来纳州、奥克拉荷马州、南卡罗来纳 州、田纳西州或德克萨斯州,请邮寄申请至:USINS Southern Service Center, P .O. Box 152122, Department A., Irving, TX 75015-2122, 如果您居住在美国的其它地区,请寄申请至:USINS Northern Service Center, P.O. Box 82521, Lincoln, NE 68501-2322。 处理过程 您必须把申请直接寄往移民服务中心。申请收到后,您会收到一份收据。这份收 据可能要求您前往当地移民局,去作绿卡所需的指印和签名。去当地移民局时,请 带上您的护照或其他有照片的身份证明。 申请可能不经面谈即获批准。但是,如果您收到通知,让您到当地移民局进行有 关申请的面谈,您要去完成这项面谈,否则申请将不会得到批准。 决 定 处理过程完毕后,您会收到一份处理决定通知,请保留这份通知。如果您的申请 得到批准,绿卡将在几个月内寄给您。 离境旅行 如果您计划在申请获得批准前离开美国,前往包括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任何外国, 请您同当地移民局联系。在未获书面预先准许的情况下离开美国,可能会造成您的 申请自动终止。如果未获再次入境的书面准许,您返回美国时可能会遇到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