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遣返回乡的经过   (江苏) 马少芳 今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我在首都机场办理去广州的登机手续时,一位先生对我 说,我的机票有问题。我立即明白这是有关方面阻止我去广州。本来我是准备和王 丹一同去广州的,但有关方面以“无可奉告”的理由,拒绝了王丹的申请。我问这 位先生道:“你们为什么不让我去广州?”这位先生不答话,只是带我下楼,让我 上公安局的车。我提出要给公司打个电话,也被拒绝。九时三十分,我被带到北京 朝阳区北新桥派出所,那位先生才告诉我说:“你们家乡的公安局,说需要带你回 去处理一些事情。”我问是什么事情,他态度和气地说他不知道。我说,由我负责 联系的广州“中国百名市长招商会”将会因我的缺席而受损。他打完一个电话后说 :“商务上的事情,你们公司自然会解决。” 下午四时,江苏省公安厅和江都县公安局的三位先生赶到,他们告诉我:因为我 还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需向他们申请并获批准后才可以离开户口所在地。我说 ,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生存权即生存自由并没有被剥夺 。他们回答说:“不是剥夺你的生存权利,而是你外出,必须经过申请并获批准。 ” 北京市公安局给我安排了当晚的火车,我就这样被带离了北京。 四月二十三日上午,车到南京,我被带到省公安厅招待所,省公安厅一处的一位 副处长向我宣布遣返我回乡的理由:在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必须在户口所在地 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宣布没收我的居民身份证。九三年二月七日 晚,江都县公安局曾将我带到某派出所,宣布我刑满后外出是违法行为,并通知我 从当时起不得外出。但在此之前,并没有任何人向我宣布有关规定。我指出这一点 时,这位副处长说:“过去的事情不提了,现在向你宣布,希望你能遵纪守法。” 我又问:“我的生存怎么办?我已经三十岁,是成年人了,必须谋生。我现在的工 作单位在北京,你们遣返我回乡,不是剥夺了我的生存权吗?”他说:“这些问题 你回去后与县公安机关谈,相信当地政府会给你一个安排。”当天下午,我被带回 江都县城,休息两天后,县公安局才又找到我谈话。我当时想:反正从四月到六月 (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截止于九三年六月十三日),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我自 去年出狱,一直觉得身体不适,在北京曾大病两场,何妨籍此在家休息,治病两月 。 从四月二十五日返家直至六月十一日,我都在家治病。现经检查,已确诊的病有 :浅表性肠炎、慢性胆囊炎、慢性十二指肠炎、慢性胃炎、慢性阑尾炎和心律不齐 。本以为到六月十三日,我会重获自由,想不到六月十一日江都县公安局伙同江都 县检察院,又向我宣布延长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并 同时宣布,在这期间不得外出。 我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江都县公安局究竟根据哪条法律决定延长我的剥夺政治 权利期;二、延长公民剥夺政治权利期,是不是应该有正式的裁决书。针对我的问 题,他们当即给了我一份复印文件,文件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 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文件发布的时间是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日。文件 中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允许。剥夺政治 权利的罪犯确因疾病、探亲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所在地域到本县、市以外的地方的 必须经过县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剥夺政治权 利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 文书上说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 这就是我被遣返回乡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