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龚小夏到韩东方 项小吉 去年,中国留学生龚小夏回国时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部门拒绝入境。今年,韩东 方,一位短期访美的中国公民,在回国入境后居然又被中国公安部门驱逐出境,接 着中国公安部门还宣布吊销韩东方的有效中国护照。这一拒一赶反映了中国当局新 的违法现象和尴尬处境。违的什么法?首先违的是中共自己制定的国内法,同时也 违背公认的国际法,更不用说正义的自然法。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中国公安部门 有权拒绝中国公民入境或驱逐中国公民出境。护照的发放机关也只有在两种情况下 可以吊销所发护照:(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家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2)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韩东方的护照被宣布吊销显然不符合 上述两种情况,他是合法进入美国并且是自愿回到中国,也无任何迹象显示他在中 国用护照进行招摇撞骗,更何况他是在被驱逐出境之后宣布护照被吊销的。 这里需特别指出,《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吊销护照的情况都必须发 生在持照人身处国内,这一点条文本身讲得很清楚。因为如果一个公民身处境外被 宣布吊销护照,这实际上就等于宣布剥夺了该公民的国籍。而《中国国籍法》第九 条、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国籍的丧失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也就是说,他(她)自 愿选择了别国国籍。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剥夺一个公民的国籍来作为一种惩罚。《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都没有剥夺国籍、拒绝入境、驱逐 出境的规定。龚小夏和韩东方因为不能入境而实际失去了他们作为中国公民应享受 的另一重要权利——出诉权。他们对自己的遭遇无法向中国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四类事项为不受理范围,龚、韩 两案显然不在其列。 我们再来看看有关国际法是如何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人人 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进入本国的权利,不 得任意加以剥夺。《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缔约国不 得根据种族、人种、宗教或政治理由而剥夺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国籍。不错,《 世界人权宣言》只是联大的决定而非公约;后两项国际公约中国至今尚未加入。中 国当局可以据作解释。但国际法的渊源并非仅限国家缔结的条约。上述《宣言》和 《公约》中确认的基本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而形成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 则,进而对各国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中国国际法学者在《中国国际法年刊》 (八二年版)中讨论国籍法时就强调了《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进步意义。 中国当局历来强调国家主权,对其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从不马虎放过。但在 龚、韩两案中却一反常态,一方面认为龚、韩二位在海外的行为不当,一方面又放 弃对他们“绳之以法”。大概自知理亏,只好出此自违其法的下策。中国当局也许 认为改抓为赶走网开一面,从轻发落,是改善人权的表示,其实,抓也好,赶也好 ,不过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践踏人权。真要有心思过,还是停止这类作法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