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和请求
韩东方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合法护照出国治病,并未定居
国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经边境口岸验证后,我于一九
九三年八月十三日回国。我本应依法回京定居,却不料于次日晨六时被广州市公安
局拘捕,并于当日晚二十一时押解至罗湖桥口岸以暴力强制出境。广州市公安局这
一行为,属明显的违法行政案例。
一、广州市公安局使用“传唤”将我拘捕并关押,违反了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办案
程序。按规定“传唤”被用来通知被传唤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合法“传唤”
不到后,可使用拘传通知。对于拘传通知的使用,公安部规定拘传后应尽快询问当
事人,询问结束后应立即让当事人离开,不得变相关押。而广州市公安局仅向我出
示过一次“传唤”书,之后便将我关押起来,并使用审讯程序,将我称为被告人。
如此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拘禁,属于非法拘禁。此后警方将我以武力押送边境
口岸亦无法律依据。整个过程属于中国法律所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
二、广州市公安局强行搜去我随身携带的一千六百四十美元购买香港至日内瓦的
机票,侵犯了我占有、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按照中国法律、公安机
关没有强行代公民处分财产的行政权力,我也没有委托广州市公安局代理我购买去
瑞士的飞机票。因此,警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以胁迫的方式,强制代理我在违背我个
人意愿的情况下,处分我私人财产的民事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这一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该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则以此为依据的过境去香港的手续
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因此,警方妨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边境管理秩序。(以上请参
阅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将公民驱逐出境,也不允许剥夺公民之国籍。因
此,任何名义的驱逐公民出境的做法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广州公安局对此不可能
不知,所以才在这次强制我出境中才采用了前条所述的企图规避法律,变相地将公
民驱逐出境又可不受法律追究的作法。从中可见用心之良苦。但结果却是造成更大
范围的违反法律。(以上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
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我是中国公民,目前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仍然有效,而且并未定居
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我有权随时入境回国,任
何阻止我入境的作法都是对该法的严重违犯。除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此通过专项
法律,或由最高行政当局颁布不违背上述法律的专项法规,否则,企图阻止我回国
,同时又不违反法律是绝对不可能的。
五、以上事例说明,中国法律至少在国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和禁止驱逐本国公民
出境这些方面是严谨的,没有任何漏洞可被利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这里是
经得起考验的。任何以“警治”代替“法治”的企图都将是徒劳的。维护法律是每
个中国公民的神圣职责。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
高权益,就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尊严,就是维护中国公民热爱祖国的崇高
感情。而对此提出挑战的,恰恰是负有执法义务的广州公安局。广州警方在拘捕并
驱逐我时曾一本正经地“庄严”宣布:作为本国公民的韩东方是“不受欢迎的人”
。以这种对待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外交官的方式来对待本国公民,其对法律的无知
和嘲弄已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
六、我这次回国,本来是采取了无声无色地入境,尽量不造成影响,在不成为新
闻热点的情况下回北京定居的方式。只是在广州警方违法将我驱逐出国门后,才成
为新闻界的热门话题。
七、我在“八九”民运后被捕,后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由
公安局予以释放。此后,出国治病。行前,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士的确保证不会阻
止我回国。但新华社在其发布的消息中竟别有用心地宣称我是“保外就医”的服刑
人员,是在作出“保证”的情况下出国的。而按中国法律“保外就医”者作出的“
保证”是带有特定含义的。这种公然造谣、诽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中国检察机关
的藐视和侮辱。至于说到违背了其“来去自由”的诺言,倒是警方违背了其“来去
自由”的承诺。
基于以上所述,据有关部门出于国家尊严考虑,不要对当前由广州市公安局一手
造成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严重后果视而不见。我以为从我入境开始至今,
我已尽到了作为一个公民可以尽的一切努力来维护国家尊严,并尽力维护一个中国
公民尊严的人格。我再次恳请尽速准许我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