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概念的辨析 ——“宪法比较研究”理论研讨会要论概述 (上海) 林 哲 【编者按】这篇原载双月刊《中国法学》一九九三年第二期的文章,显示出大陆 思想理论界对宪政和民主政治的浓厚兴趣,值得引起注意。本文作者任职于上海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前,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东方文化研究院法律文化分会联合 举办的“宪法比较研究”理论研讨会上,与会的中外学者围绕着宪政的概念展开了 热烈的讨论,所论及的观点涉及到宪政的性质、结构、特点和定义及与宪法的关系 等方面。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宪政概念的内涵 “宪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一词源于西方。在英文中意指以宪法为依据 的民主形式。亚里士多德曾主张以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在西方政治学 中,宪政与民主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政治意指民众的政治参与;而宪政则 表达了对国家的不信任和限制。在中国法文化中,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一文中称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时,他将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旧的、过了时的、 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及“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 治”严格地区别了开来。他所理解的宪政是一种专政形式和争取民主的运动过程。 宪政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它不仅指国家的权力结构的法律化,而且包含一个国家由 谁领导,走什么道路,建成什么国家的内容。现代意义上的宪政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宪法主义,二是限制政府权力,它涉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地方各级 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规范化的权力制衡是各国宪政运动的共同特点。 从结构上看,所谓宪政是指包括人民民主原则、法治主义精神、人权保障措施在 内的现代政治制度,其表现形式在各国依其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具有特 殊性。从理想的社会模式上看,宪政在结构上应包括三个要素:(1)法制,即宪法的 存在或相当于宪法作用的最高法律的存在。(2)民主,即社会多数人的民主和国家权 力的制约。(3)人权,即依一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程序而实现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三 种要素对于宪政的意义为:法制是基础,民主是精神,人权是目的。 从过程上看,所谓宪政意指以民主和法制为原则,以维护人权(包括人民的权力和 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立、实施、实现、发展宪法的过程。这一过程依各国的民主 运动的不同而具有形形色色的内容。与会的斯里兰卡学者指出,南亚人口占亚洲人 口的22%,相当于中国人口与世界人口之比,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民生活在贫困线 之下,仅尼泊尔一国便有70%的人为文盲,文化的落后决定了南亚宪政的基本特点 :第一,经济发展必须先于宪法的发展。第二,各国政权上的长期分裂,使各国民 主政权的获得都必须通过流血斗争。第三,各国都力图实行多党竞选制,权力逐渐 转向人民,政治上开始趋于多元化。第四,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努力 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 与会的英国学者指出,宪政作为一种动态概念,在英国它所描绘的是从十七世纪 至二十世纪以来,随社会发展,由法治—民主—人权—福利的观念不断深化的过程 ,同时它又反映了受限制的政府力图通过法律来实现统治的努力。他特别指出,东 西方宪政运动依其文化背景的不同,在权利主体的侧重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东方社 会虽然在形式上强调种族或集体权利,但事实上对集体权利有种种限制,西方社会 早期也曾重视集体对个人行为的负责,现已消失在市场经济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之中 ,对于欧洲各国政府来讲尽管形式上强调公民个人权利高于集体权利,但又赞成集 体权利的实施。在当今世界宪政运动的国际化潮流中,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时时受 到亚洲民族或种族权利观念的挑战。他认为,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的逐渐 扩大,中国已不可能置身于世界宪政运动的潮流之外,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又将 推动中国和宪政(包括人权)运动的发展。 宪政的核心问题是人权的确立和保障。宪政问题的提出在于现行宪法的不完善, 因此,对宪政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宪法的内容和目的的进一步研究。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与宪法既相互区别,又相联系。与会的有的学者指出,首先,宪政以宪法为 基础,但不能由此推论,有了宪法必然就有宪政或没有宪法就一定没有宪政。由于 宪政是一个包括制宪(争取、制定宪法)、行宪(宣传、遵守宪法)和执法(解释、执行 宪法及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和追究)的过程,因此宪法的存在既是宪政的重要内容,但 又不是验证宪政是否存在的唯一条件。事实上,除了既有宪法又有宪政或既无宪法 又无宪政的情况外,还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虽无宪法 ,宪政运动则可能已经开始,如英国至今没有成文宪法,却不能由此否定其宪政的 存在。二是,在违宪的情况下也可能有宪政运动的存在,如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人 民群众运用温和抵抗权与希特勒纳粹帝国非人道的现行宪法的对抗运动。三是,虽 然制定了宪法,却无宪政,如《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约法》、《袁氏约法 》等的制定和实施。 其次,宪政的前提是宪法的正当性。宪政是推动广大人民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的 一种机制,其正当性来源于人权的保障。如果将宪法视为一种既成的治国安邦的章 程和法制的指导纲要,那么宪政便是对现行宪法注入人权的现实保障并加以实现的 过程,它使得宪法能真正成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书。社会主义宪法本身也存在 着正当性的问题,如党政合一的合理基础,政党行为监督的有效途径,等等。凡以 特权否定法制之处均是对宪政的否定。 再次,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了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 性。在实现宪法的过程中,宪政又可具体分为三项内容或任务:宪政运动,即争取 宪法和按宪法原则办事;宪德培养,即树立人人平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观念;宪治 保障,即依法追究违宪行为和完善宪法体系。 最后,各国宪政和宪法都受其本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社会现状的影响。与 会的美国学者认为,宪法并非哲学家理想中的一种契约,而是特定国家中不同社会 集团的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美国宪法是一七八七年美国十三个州各自利益冲突与 协调的产物,立宪方面的实用主义考虑使得该宪法有可能成为美国人民日常生活中 实际有效的行动指南。他赞同中国学者的这一见解,中美法文化之间的区别之一在 于:中国法文化强调最高权力的存在,注重实体法,并在制宪时注重对经济政策的 记录和经济行为的规范;而美国文化则强调权力的制衡,注重程序法,在制宪中关 注的是政治的运行过程和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他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较 ,有一明显的特点,后者总是力图制定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来涵盖一切,而前者缺 乏这种概括和精细。它注重于人们现实的具体的需要。从政治体制上看,英美法系 中的政治体制比之大陆法系中的政治体制更具有稳定性,这意味着良好的程序是政 府稳定的必要条件,而实体法在法的体系方面隐含着一种自身难以解决的弊端。他 不赞同将中国传统文化一概斥责为“封建”的见解,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 宪政的内容,如正义观念,治吏法令等,现在的问题不在于考虑是否具有宪政的土 壤,而在于如何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发展宪政。他认为,一方面,世界各国的法律制 度存在着引进或移植问题,各国法律思想、理论、观念、制度的互相学习,使世界 上几乎没有纯粹的本土法律,如卢梭的契约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影响,拿破仑法典对 日本民法制度的影响;另方面,各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现状又极大地影响着立 法者立法行为和法官的审判行为,因此,他国成功的宪法和法律如何为本国所借用 ,这都必须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这种特点使得各国宪政和宪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 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