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的人权交流 (台北) 徐培资 前 言 自一九八八年台湾方面开放大陆探亲后,两岸交流逐渐展开。学术交流又为各项 交流之前驱。近数年台湾学术文化团体或个人来大陆访问交换意见者甚多。本人能 在此学术会议上就人权方面提出些报告和建议,至感荣幸,而且也认为是学术交流 内容上的小小突破。毕竟“人权”一词虽是人类追求生存和发展的崇高目标,但此 时仍有某种程度的敏感性。 本人的报告包括三个部分:一人权思想内涵之探讨;二、人权在台湾之演进;三 、两岸人权之交流。 一、人权思想内涵之探讨 人权一词在当今二十世纪的各种思潮中似乎正如前苏联物理学家萨哈罗夫所说“ 是一种能结合各种不同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对于那些已厌倦各种根本没有带来幸 福的意识形态的人而言,人权可以作为立足点。在这个动乱的世界上,维护人权是 明确迈向大同世界的途径”。 萨氏所谓“能结合各种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也许是就其“功能性”而言,因 为尊重人权不仅可以使人脱离“苦难”,而且“迈向大同世界”。 就史实上看,自从联合国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以十八票对零票通过了“世界 人权宣言”后,人权思想已经超越国界,明白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 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人类如能“和睦相 处,情同手足”,岂非就是“大同世界”的内涵。 今天世界各国所信奉的意识形态也许不一样,但对世界人权宣言所揭示的目标却 没有国家表示质疑,更不必说表示反对。 人权思想基本上起源于西方。在中国,虽然也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 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说法,但是以后并未因之而发展成系统性的学说。“ 民贵君轻”的思想也只是对统治阶层的道德性约束而已。人民权利的保障仍有赖统 治者的赐予。 人权一词,其实是二十世纪的用语。在这之前,传统上是所谓“自然权利”。自 然权利的内涵是倡言人生而平等的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思 想,在西方来说,有学者认为早自希腊之苏格拉底起就一直存在于西方思想史中。 不过具体影响后代人权思想的则始自十七世纪英国的洛克。前面所提及人生而具有 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皆见之于洛克的理论体系。 不过在讨论洛克的学说时,我们也应该体察另一项几乎同时在英国的政治发展。 那就是英国的“权利法案”通过于一六八九年,尚早于洛克一六九零年发表的《政 府论》。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更比洛克的理论早了四百多年(一二一五年)。 因此,洛克似是将当时英国人认为应享有的权利更使之理论化而已。 洛克思想直接影响后世之政治典章,其最著者有一七七六年“维吉尼亚权利宣言 ”和美国“独立宣言”。二者皆揭示“人生而平等自由”;而一七八九年法国“人 权宣言”亦高倡“人类生而永久享有自由平等之权利”。降至二十世纪初,德国威 玛宪法(一九一九年)则进而除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传统的自由权利之外,更趋 向社会国家之规定,即政府应主动对人民之权利予以保护。这些权利包括婚姻、家 庭、母亲、儿童等皆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 因此,从时间的演进上看,十七世纪首倡自然权利,十八世纪则称之为民权,而 近世则强调称之为人权。就内涵上说,人权似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生存发展所必 需的基本权利——生命、自由、财产。这种权利也称之为消极人权。这种人权有赖 政府消极的不作为以确保之;换言之,政府在执行公权力时不能侵害这些人权。另 一类则是衍生人权或扩张人权,亦可称之为积极人权。在人权基本内涵上所以衍生 出更多的人权,这是因为工业革命后,社会结构改变,因之产生了贫富不均、失业 、卫生、住屋、老年、残疾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促成人权内涵的改变。此时政府的 任务已不仅是只消极的提供安全环境,以不作为而避免侵害人权;而是要积极的作 为以实现人权。政府必须繁荣经济以改进人民生活;对老幼残疾者提供保护;对贫 苦无依者提供协助;对失学者提供就学机会;对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等。所以,人 权似乎是一种有机体,不断地增长扩充。今日这种积极的人权思想亦逐渐为人们所 认同,形成政治人权以外的所谓社会人权、经济人权和文化教育人权等更广泛的内 涵。 这种人权的扩张趋势在近代人权典章中已充分反映出来。除了前面提及的威玛宪 法外,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列举相当多的积极人权。该宣言共三十条,而 自第二十二条起其内涵皆属积极人权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员, 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之经济、社会、 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休息及闲暇之权……”。 此外,联合国在一九六六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更重申“ 确认依照‘世界人权宣言’,唯有创造人人能享受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 民政治权利之条件,始克实现自由人类达成不虞恐惧与匮乏之理想”。 晚至一九七五年美、苏两国皆曾出席之欧洲安全合作会议,其议定书中之人权条 款第七条也指明“与会各国应促进并鼓励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 权利与自由之有效行使。此等权利与自由源自人身之固有尊严,且为其自由与充分 发展所必需。”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人权思想虽发韧于西方,但由于西方强势文化之传播,人权思想已成为世界 性的观念,在经由国际组织之采纳倡导,人权乃成为普遍心向往之的标的。 (二)人权内涵由最初的基本人权——生命、自由、财产——而扩展至社会、经济 、文化教育领域,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所有层面。政府的职责也由消极的“不作为” 以免侵害人权,进而要积极的“作为”以保障人权。 二、人权在台湾之演进 人权四十年来在台湾之演进的转折点是一九八七年的解严。从那一年七月十五日 零时起解除了在台湾实施了三十八年之久的戒严状态。 在台湾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规范本来相当周详。但是,一九 四八年制颁“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一九四九年又宣告戒严。其后,临时条款 又一再修订扩增,戒严令又实施了近四十年,此期间虽然戒严范围予以缩减,对一 般人民的日常生活似乎影响不大,但是仍严重地限制了人权,乃是不争的事实。兹 举其要者略作说明: (一)限制了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最具体的事例是人民受军法审判。在戒 严体制下,人民虽非现役军人而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及“戒严法”第八条 所定之罪者,需接受军法审判。军法审判较司法审判严苛,且采二审判。因之,侵 害人民的身体自由。何况,其他如“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 和“惩治盗匪条例”等特别刑法案件,也可以划归军法审判,而军法审判和司法审 判之划分,系依行政命令定之,其标准虽历次修正逐渐缩小范围,但对人权仍欠缺 保障。 (二)限制集会结社自由: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戒严地区之司令官对与 军事有妨害之集会结社得命令停止或予解散;“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也规定 人民团体在同一地域内,其性质同级者以一个为限。这样便限制了宪法第十四条所 定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事实上,特别是政治性集会结社受限制更多,从而“党 禁”一词流行数十年。也由于这种限制与政治发展的冲突,一九七九年发生了“高 雄美丽岛事件”。不过一九八六年“民主进步党”由所谓“党外”人士主导成立则 是解严前一次空前的突破。 (三)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在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方面,是政府掌握了大多数的大 众传播机构;采行“报禁”,对筹办新报纸“不予登录”,对既有的报纸限制张数 ;并以“混淆视听”,“打击民心士气”等语意相当模糊的理由查禁出版品。 以上是概括列举在解严前三十几年间人权在台湾受到的三项重大限制。不过在受 限制的程度上因时间先后而有相当大的差别。大体而言,早期较严而后期较宽。以 人身自由而言,早期情治机关滥用职权秘密逮捕与处决人犯之事时有所闻;以“匪 谍”或“叛乱”等罪名而经军法草率判处重刑者为数亦多。在一九五零年代判处无 期徒刑之“叛乱犯”至一九八四年之前仍有三十多人在绿岛国防监狱。其后非军人 受军法审判案件缩减至“武装抢劫”等少数重大案情,且在被告辩护权益方面亦较 为周全。晚至一九八零年美丽岛案虽仍受军法审判,但已采公开审判方式,并允许 国际人权组织派人旁听。 在集会结社自由方面,早期筹组新政党当然视为禁忌,雷震筹组“中国民主党” 未成而入狱。其后则因各项选举而逐渐有宽松现象。在野人士以“民主讲座”为名 举行集会,且会后再举办游行而突破禁忌。“党外”人士以“民主要制衡,制衡靠 党外”为号召,争取选民支持,并组成“党外公政会”以壮大其政治力量。至一九 八六年九月民主进步党终于突破限制而宣告成立。 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一九六零年代前,报纸少,政论性刊物更少。直至一九七 零年代后期随着反对势力的增长,大量评论政治之刊物应时而生。这些刊物取市场 导向,有时报导内幕新闻,或以揭人隐私等以增加销路,乃至予当局查禁之口实。 查禁之风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间到达最高峰,党外杂志几乎期期被查扣。不 过一次经查禁后,仍可换一个名称再行出版。所以就出版和言论自由的发展上看仍 是越来越宽松的趋势。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报禁”开放,报业登记和出版张数 之限制同时取消。 一九八七年的解严之举部分原因是为因应前述的演变发展,但解严如开启了水闸 ,诸多限制从此取消,人权的演变乃得以加速进行。首先是戒严时期的许多限制人 权的法令或废止或必须修正。动员勘乱时期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宣布终止后,陆 续废止和修正的重要法令计有: (一)惩治叛乱条例(一九九一年废止)。 (二)勘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一九九一年废止)。 (三)刑法第一百条——普通内乱罪(一九九二年修正)。 (四)社会秩序维护法取代违警罚法(一九九一)。 (五)国家安全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六)集会游行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七)人民团体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八)检肃流氓条例(一九九二年修正)。 人权的保障靠法律,所以上述的废法与修法是很重要的步骤。 随着解严和一连串的废法与修法行动,台湾在人身自由,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方 面近年有相当大幅度的进步。以言人身自由的保障方面,秘密逮捕人犯和窃听私人 电话,以及函电检查等,已甚少见请报导。审判叛乱犯与流氓管训工作已由国防部 陆续移至一般法院和法务部。而由于“国安法”和“刑法”的修正,内乱犯人数大 减,迄今仍在审理中者仅有台独联盟主席张灿洪一人。限制海外异议人士的列注名 单(俗称黑名单),由二百八十二人已骤减至五人。 以言集会结社自由,台湾的政党由解严前的四个骤增至三十八个,呈现众党林立 的局面。而人民团体更大量增加,仅以人权为名者已有五个之多。其他尚有维护权 益的许多团体,如劳工、妇女、残疾、环保等组织。由于此等团体之成立与活动而 展现台湾的社会活力,但也引起对立与抗争。据统计,台湾地区一九九一年经警察 单位核准的游行有二百零一次,不准的有二十六次;一九九二年至六月底止核准者 二十四次,不准者一次。 在言论自由方面,随着权威政治之解体和资讯之发达,言论上之旧有的禁忌已完 全消除。原来有高度敏感性的台湾独立问题由完全禁止而可以公开讨论与主张。一 九九一年之国大代表选举,民进党更以“台湾独立建国”为诉求。所以,今天的言 论市场已呈现多元化的现象,各大媒体的立场也展现相当大的差异性。 但是,在台湾仍继续存在有人权问题。例如贫富不均的逐渐严重;法律对妇女权 益的保障不公;法律对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不够;城市与乡村教育和医疗资源的分配 不均;执政党与在野党候选人在竞选时电视媒体的报导不均;少数民族在与汉族融 合过程中的冲突;大陆偷渡入台人士的际遇;以及雏妓和死刑等等问题。据一项未 经证实的报导说,台湾雏妓有七万人之多。至于近年执行死刑人数之多,已引起国 际人权团体之高度重视。近三年执行死刑人数在一九八九年有六十八人;一九九零 年八十七人;一九九一年五十九人;一九九二年迄至六月底止已执行十六人。近年 台湾已有废除死刑的声音,但尚无可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总体而言,台湾的人权是朝改进的方向发展,解严后的改进尤其快速与显著。国 外的人权报告,例如国际特赦组织和美国国务院的年度报告也对此予以肯定。不过 国际特赦组织对死刑仍持批判态度。 三、两岸人权之交流 “交流”自然应该是双方向的,而促使交流的根本前提应是“共识”。有了起码 的“共识”,才有交流的基础。但在人权方面两岸是不是有起码的共识呢? 个人浅见以为起码的共识应该是存在的。在台湾方面,人权意识已经形成;今天 在台湾“人权”一词已不被认为是多么敏感而不可触摸的东西。近年不但有许多人 权团体成立,而且各种人权团体的运作有走上法制化、专业化和普通化的趋势。在 中国人权协会所举办的一次人权组织功能讨论会上,许多学者主张除了一些民间人 权团体外,在政府中也应设立官方的人权机构以便运用公权力增进人权的保障。 在大陆方面,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在那篇报告中肯定人权是各国人民争取的“崇高目标”。另外,在实际行动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九一年底由四位法学家组成人权考察团到欧洲之英、法和瑞典 等国考察人权事务。据说社科院法律研究所还计划最近设立一所人权研究中心。 依次,我们可以说两岸对人权的价值已有某种程度的共识,至于此项共识,似可 作更具体的人权交流活动: 第一,两岸的人权团体或关心人权的个人相互访问,举办座谈以交换维护促进中 国人人权的意见。中国人权协会过去十年曾在台北和关岛等地举办过五次大小不同 的国际性人权研讨会,邀请国内外学者与人权工作者出席,对交换资讯和推动人权 工作都很有助益。今后希望大陆代表亦能应邀出席类似活动。 第二,两岸的人权团体代表共同参与亚太地区或其他国际性的人权会议。近年亚 太地区的民间人权团体,例如“亚洲法学会”,“亚太人权组织联盟”和“反歧视 国际运动组织”等皆曾举办过人权研讨会,为各国的人权组织或个人提供交换意见 和增进联系的机会。这些会议大陆方面以往甚少有代表出席。今后希望两岸能共同 参与此等会议,以吸取国际间维护人权的经验,共同致力增进中国人的人权。 第三,允许两岸的人权团体或关心人权的个人参观对方的监狱,旁听各级法院的 审判,或作一般性或专案性的人权状况研究调查。监狱与看守所的软硬体设施,在 押犯人的待遇;法院审判是否依法定程序公开审判,被告是否有充分的辩护等在在 有关受刑人和被告的权益,一向为国际人权团体关心的重点,所以应可纳入两岸交 流和互访的范畴。 中国人权协会在一九八九年组成的台湾教授访问团曾参观北京一处监狱和法院, 那是一次很好的开始。 在人权研究调查方面,中国人权协会在一九八四年与四所大学(师范大学、政治大 学、东海大学、中兴大学)合作就台湾地区作过一次综合性人权研究调查;一九八九 年与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合作实施台湾土著的人权研究调查。自一九八七年起 每年实施台湾地区人权指标研究,以观察台湾人权的升降趋势。今后在两岸扩大交 流的情形下,这些研究调查应可以扩大实施。 两岸各种学术交流是今后必然的趋势,现在也已有了起点。人权方面的交流乃世 界各国之共通语言,只要大家的目标是在诚心谋求改善全体中国人的人权,增进人 民的幸福,交流是应该可以稳定展开的。 (本文作者是中国人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