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六次代表大会公告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一日在澳大利亚悉尼市 召开了第六次世界代表大会。来自美洲、欧洲、亚洲和澳洲的六十多位代表、列席 代表和来宾出席了大会。会前,中国民联主席于大海先生亲来悉尼主持会务筹备的 工作,筹备委员会召集人之一项小吉先生拜会了澳大利亚外长伊文斯先生,向澳洲 政府通报介绍了中国民联“六大”的情况。 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出席大会的代表举行了预备会议。会议讨论了大会的议程和 规则,审查了代表的资格,选出了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由项小吉、齐墨、薛伟 、谢洪、吴方城、赵冬明、周小萌等七人组成。 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大会正式开幕。全体代表与来宾首先向“六四”死难者肃 立致哀。之后,部分来宾向大会发表贺词。民阵主席万润南先生、全美学自联主席 林长盛先生、吾尔开希先生和侨界代表先后致词。中国民运团体协调会总召集人王 若望先生发来贺电,全加学联主席姜勇先生出席了开幕式。 大会第一天,代表们听取了于大海主席的书面报告,认真讨论了《民联民阵联合 宣言》,分析了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中国的局势,明确了中国民联的宗旨原则和近期 目标。来自各分部的领导人介绍了他们这两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基层组织的情况。代 表们在充裕的自由发言时间里,畅谈了他们的各种主张和观点。 大会第二天,代表们讨论修改了《中国民联章程》,重申了中国民联“自由、民 主、法治、人权”这一基本政治纲领,更改了中国民联的总部组织结构。中国民联 总部将由总部委员会组成,委员会包括十五位委员,其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地区委员八人和大会直选委员三人。 大会第三天,全体代表在认真诚挚的气氛中选出了中国民联新一届领导人。吴方 城博士当选为中国民联主席,项小吉、谢洪、周小萌当选为副主席,颜荔、姚勇战 、赵冬明当选为直选委员。另外八位地区委员将由中国民联澳洲纽省分部、澳洲维 省分部、香港分部、日本分部、德国分部、美国肯塔基分部、美国纽约分部和美国 洛杉矶分部的主任委员或由他们指定的代表担任。 新当选的中国民联主席、副主席与新当选的民阵主席、副主席于十二月一日下午 在“米兰达”游船上代表民联民阵签署了《联合宣言》。 民联六大主席团和全体代表对民联澳洲纽省分部和维省分部盟员的无私奉献精神 和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他们的大力协助,中国民联“六大”才得以顺利 召开、圆满结束。□ 民联总部委员会: 主席:吴方城 副主席:项小吉、谢洪、周小萌 直选委员:颜荔、姚勇战、赵冬明 分区委员:庄贤康(澳洲纽省分部)、孙达圣 (澳洲维省分部)、李伯特(香港分部)、 焦柏固(日本分部)、齐墨(德国分部)、 贾文薇(美国肯塔基分部)、舒昌清(美国 纽约分部)、莫逢杰(美国洛杉矶分部)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 (中国民联六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组织全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主办《中国之春》 杂志。 第二条:本盟以独立自主为原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的专 治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权”。 第三条:本盟主张: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宪政,保障私有财产,提倡多元经济 。 第四条: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近期目标为:取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四 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新闻、出 版、言论、集会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盟员 第五条:凡年满十八岁者,不论性别、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 经济状况,赞同本章程之宗旨原则及各项规定,遵守盟员代表大会和基层组织大会 的决议,按规定交纳盟费并与组织保持联系,经向居住地最近之基层组织提出书面 申请,获该基层组织审核书面通知批准后,始为中国民联成员。 居住中国大陆之申请者可向海外任何一民联基层组织或直接向总部提交申请。 基层组织接纳新盟员需在二个月内向总部主席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盟员可随时宣布退盟,不须作任何说明。 盟员在一年内不与所属基层组织保持联系,不经说明拒交盟费,该基层组织可视其 为自愿脱盟。 盟员之行为明显与本章程之宗旨及原则相违背并因此而给本组织带来重大损害, 其所属基层组织有权将其除名。 凡退盟、脱盟、除名者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盟。 第七条:盟员入盟三个月后有表决权,六个月后有竞选基层组织职务,大会代表和 总部委员之权,一年后有竞选总部主席、副主席之权。 盟员有知情权、提案权、建言权、申请权及参与组织各类活动之权。 第三章 盟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盟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当届总部委员会负责筹备,遇有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后召开,需由总部三分之二委员赞同决定,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盟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基层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之分配应兼顾区域平衡、 代表性和盟员数量。 特别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赞同决定。 第九条:盟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民联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国民联各基层组织的当选代 表组成。 盟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并审议上届总部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中国民联的纲领和通过有关决议。 三、修订中国民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民联主席、副主席和总部委员。 盟员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之赞同票通过纲领、决议和主席、副主席、总部委员之 选举;以三分之二多数之赞同票通过章程之修订。 盟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总部委员会根据章程之宗旨原则和大会决议制定各项 具体内外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由总部主席、副主席对外代表中国民联并主持日常工 作。 第四章 总部 第十条:中国民联总部由总部委员会组成。 总部委员会由十五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大会选举产 生,地区委员八人,大会直选委员三人。 总部委员会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总部委员会的职权是:决策、监督、协调、仲裁。 总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决定其议事规则,设立专职小组。 第十一条:中国民联总部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分别竞选,由盟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竞选人应具一年以上盟龄,且不得为其它政治团体之成员。 主席的职权是:对外代表中国民联,主持日常行政联络工作,聘任主席办公室工 作人员。 在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理其工作;当主席、副主席同时 不能视事时,由总部委员会过半数委员之赞同指定一位委员代理主席,直至主席、 副主席重新视事或下届盟员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罢免需由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之提出并经本届盟员 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表决赞同始生效力。 第十二条: 中国民联总部委员会聘请历任民联主席为顾问。 顾问有义务回答现任总部委员会的咨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中国民联可在各国家和地区设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的设立由主席审议 批准。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应定期召开大会,制定其章程和工作计划,确立其机构,并选 出其领导人。 基层组织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盟费之收缴和使用。基层组织应积极宣传中国民联 之纲领,宗旨及原则,积极发展盟员,积极贯彻执行盟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各项决议 和总部之各项决定。 第十五条:基层组织的内部事务和争端由其领导机构按其章程和决议解决。 基层组织应配合总部做好协调工作,遵守总部的决定,如总部之决定不适合在某基 层组织执行,该基层组织可向总部主席报告,请求变通或豁免。 基层组织大会之章程及人事安排报总部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本盟有责任营救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并照顾 其亲属。 第十七条:中国民联章程是中国民联之最高规范性文件,中国民联之任何其它决议 、规则,凡与此相抵触者均属无效。 本章程之修订须由盟员代表大会按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之赞同始生效力。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总部委员会。 本章程对外开放,凡有整体接受本章程,不对任何条款作保留之团体,经向总部 委员会提出书面之申请可集体加入本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