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唐元隽的冤案 (长春) 高莉萍 唐元隽今年三十六岁,原是第一汽车装备厂的助理工程师。因过去组织过沙龙活 动,与一些人议论过政治及社会方面的一些问题,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长 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参加 八九年五月十九日、六月六日两次晚间游行,被认定为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合并执行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此量刑为全国卷入“ 六四”风波而被判处理最重的。 公安局耳目打入沙龙诱导煽动 所谓“反革命集团罪”纯粹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事实经过是:一九八七年正是人们思想比较活跃,也比较解放的时期,社会上各 种沙龙蜂起,人们以各种的方式探讨问题。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唐元隽等人 也搞了一个小型沙龙聚会。这种聚会完全是自发的,采取时间、地点、内容不固定 的方式,主要探讨和争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多数是一 汽职工。这个沙龙活动持续了两年之久。为了使“沙龙”活动得到领导的支持,一 九八八年八月至一九八九年初,唐元隽曾给一汽党委书记李玉堂写过信,并通过两 次电话,谈了自己办沙龙的想法和主张,李书记表示支持(法院有李书记的证词,证 明他确知此事)。因此沙龙活动是请示过领导同意的,并不是秘密进行的。但由于这 个活动一开始就被公安机关注意了,并安排了特殊人物参加(这事唐元隽等人事先并 不知道),因此也就导致了他们的悲剧。这个特别人物叫彭金贵,男,三十八岁,与 唐元隽是同一单位的职工。一九八一年曾因搞地下刊物被劳动教养过。他解除教养 回厂后,得知唐元隽等人在搞沙龙,就主动接近唐元隽,并积极参加沙龙活动。唐 元隽见他非常忠厚、态度诚恳,就对他比较信任。彭金贵在沙龙活动中不断起诱导 、煽动作用。由于沙龙活动讨论的内容比较广泛,每当话题不集中时,彭金贵就往 政治上引。有一次,他让唐元隽把对社会问题的看法说一下,唐元隽就概括了十六 个字,即“铲除封建、尊崇人权,实行民治、改造中国”。彭金贵当即表示十分赞 同,并说这十六个字可以作为纲领,但大家没有响应。此后,他又多次提到纲领一 词。他还建议大家研究分工,并根据每个人的爱好给分工,大家没有接受他的分工 。在给唐元隽等人定“反革命集团罪”时,主要理由是说沙龙有纲领、有分工,而 证人就是彭金贵。彭金贵还多次借唐元隽的笔记、书信,名曰学习,实为复印后交 公安部门。这些笔记、信件是唐元隽的一些学习心得以及对社会问题的看法,除彭 金贵看过外,再未向外扩散过。中国《刑法学》上明确规定:“私人通信、个人日 记、笔记等,即使有反动思想,但不是面向社会的扩散煽动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 性,从而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罪。”但在法庭上,法院作为证据出示的恰恰是这些笔 记的复印件。彭金贵暗地里还把沙龙活动的主要内容录了音,录音带也成了法院定 罪的主要依据。如果彭金贵是以公安部门“耳目”的特殊身份参加小型聚会的,那 么他的所作所为已超越了他所辖任务的范围。由此可见,唐元隽等人的“反革命集 团罪”完全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和平示威何罪之有? 所谓“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仅仅是因为组织了两次和平示威游行。 事情经过是: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晚上五点,为声援北京绝食学生,反对官倒 和腐败,唐元隽等人利用业余时间组织了几千人参加的游行。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 ,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乱,发生了流血事件。长春市高等院校数千名学生来到一汽 ,介绍北京平暴经过,有些学生声泪俱下,声称自己是从死人堆里爬出来的。听了 学生的介绍,许多人流下了同情的眼泪。为抗议政府用武力解决北京发生的事件, 六月六日晚五点,唐元隽等人又组织了有数千人参加的和平示威游行。当天晚上, 长春市各界人士万余人在地质宫广场召开大会,抗议制造流血事件。两次游行均未 造成任何打、砸、抢、烧、杀、罢工等不良后果。 以上就是唐元隽的主要“犯罪”经过。 审理过程极不正常 另外,在唐元隽的审理过程中,还有许多不正常的地方,具体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晚十二点,唐元隽被长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传煽动 罪”收容审查,七月九日,《长春日报》以醒目标题报导了长春市破获一起以唐元 隽为首的反革命集团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忙登报,显然是别有用 心。平息“六四”风波和破获唐元隽“反革命集团”,使长春市公安干警立功授奖 ,长春市公安局长为此立特等功,多数干警长了一级工资(有当时的报纸为证)。由 于舆论在先,使该案的审理工作非常困难。尽管公、检、法多数人认为此案证据不 足,构不成反革命集团罪(公诉人就认为定反革命集团罪证据不足),但由于已经见 报,领导下不了台,因此只能维持原定罪名,不能更改。 二、唐元隽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晚被抓,直至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终审判决, 整整被关押了一年零十个月。这期间唐元隽曾患过伤寒病、肝炎、肺结核、淋巴结 核,至今肝炎、肺结核未愈。唐元隽患病后,看守所并未给予重视,直到病情严重 ,高烧不退,看守所怕死人,负不起责任,这才通知家属送住院费。家里当时拿给 看守所五百元钱,但转到医院用于给唐元隽看病的只有四百元钱,另一百元钱被看 守所个别人花掉了,自称是辛苦费(有人证及住院费收据)。由于住院费不足(未通知 家里),致使唐元隽在治疗的关键时刻被迫出院,间断治疗十余天。直至家里又送去 钱,才得以继续治疗。后来北京开亚运会,为防止万一,又被收回看守所关押。疾 病始终未得到彻底治愈。 三、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说:“此案从接手到现在,是经过长春市公、检、法共 同研究的,是经过吉林省公、检、法共同讨论的,是省、市有关领导同意的。你们 (指律师)认为此案不构成反革命集团罪,难道他们都错了吗?”公诉人 讲这话并不是无意的。据了解,他本人就认为此案定反革命集团罪证据不足,但领 导非要定,他抵制无效。由此可见,此案完全是先判后审,先有罪名,后拼凑材料 。 公、检、法联合办案,本身就违反了中国宪法,省、市领导直接参与办案,更证 明了此案根本不是依照事实,依照法律裁决,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四、该案一审判决后,按照法律程序,判决书应在五天内下达给被告。而此案的 一审判决书是判决后的第六十五天才下达给被告的。显然,对判决是有争议的,这 期间不断传出公、检、法内部对此案判决的不同看法,家属及被告单位也强烈反映 判决不公。但负责该案的有关领导根本置群众反映及事实于不顾,尽管判决书已超 过了法定期限,仍坚持下达。 五、唐元隽案一审判决后,家属曾向吉林省委主要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省政法 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提出上诉。一九九一年二月中旬,省高法曾派两人 到汽车厂了解情况,一汽上至总厂领导,下至车间工人,一致认为此案判决不公, “反革命集团罪”根本不成立。二办案人员表示将把群众的意见向领导如实汇报。 但当家属收到裁决书时却发现,不但原定罪名依然成立,而且一些内容又上纲上线 了,其用意不言自明。 初到监狱肋骨被打断 六、唐元隽现被关押在辽宁省凌源劳改分局二支队第五大队。按照中国《改造犯 人的白皮书》的说法,犯人应就地就近服刑,这显然与规定不符。唐元隽上有六十 多岁的父母,下有高位瘫痪的弟弟和六岁的女儿,妻子身体也不好,每次去探监, 都很不容易。家里曾多次呼吁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但始终没有回音,在初到监狱时 ,唐元隽曾多次遭到毒打,肋骨折了一根,有时家属千里迢迢赶去,监狱还制造种 种借口,不让接见,使家属白跑一趟。 与唐元隽同案的共有六人,除三人已刑满释放外,其余均在凌源监狱服刑,刑期 分别是:唐元隽二十年,查维十三年,冷万宝八年。家属殷切盼望各界朋友能为唐 元隽等人的冤屈多方呼吁,以使他们早日获得自由,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