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哪里止步? ──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姜福祯 现代法律的起点是维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法权与政治权利一样应属于 社会契约的范畴。它有所为,有所不为。它以尊重人的生命为最基本要义,显然不 可能横冲直撞,任意取舍。不然,就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就不是调整,而是剥夺 。如果人权高于主权还有争议的话,那么,人权高于神权、高于物权、高于法权、 高于政权,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撞了白撞这样的恶法大行其道,法学家们却三咸其 口,一般媒体虚晃一枪,鸡毛蒜皮讨论一番,也就闪亮登场了。马向东、慕绥新之 流的神圣意志经橡皮图章核准,就可以以交通畅通为由,把行人视为阿猫、阿狗了 。 在近日的《大参考》,有人对全国各地“白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披露。残 酷的现实很叫人愤慨。被撞死者中不乏老弱病残聋哑幼,其中有4岁的幼儿被碾压, 司机还向其父母索要修车费。 那么,我为什么说“白撞法”是一部恶法呢? 一、从立法起源上看──人与人、人与神、人与物(财产)的关系曾  一 度倒置:奴隶曾被作为私有财产,更甚者被视为“会说话的工  具”。同时,“ 神明裁判”也有一定市场。但那是野蛮时代。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后 的法律,虽然不尽人意,但日趋完善。现代民主国家不仅有宪法监督政府,也应该 遵循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借以约束政府的行为。 二、从立法根据上看──现代立法的核心是以尊重人的个体存在为基准的。 人权高于法权、立法不应侵犯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由于人类立法 的历史性和阶段性结果,国家立法曾屈服于政府强权和各种主义。法国大革命、希 特勒国家社会主义、   斯大林的集权主义,反促使人类相关立法日益完善。 三、从人权的内容上看──人权虽然包括平等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 等,但生命权无疑是人权的最核心。生命得不到保证,其它一切权利都是妄谈。在 不同国家、地域和不同意识形态之间,人权立法有时显得乏力和无奈,但绝对不可 以无奈到故意以立法的名义剥夺公民的生命权。 四、人权高于物权──如上所述,只有在奴隶社会,人权才臣服于物权。行 进的汽车是物,司机是人,行人是人,立法者也是人,理应理清。人与人是平等的 法律主体,一方没有对另一方行使生杀夺予的权利。人和物则是不平等的法律主体 。人权和物权发生碰撞时,物权小于人权。在紧急避险时对物的毁弃是不负赔偿责 任的。需要指出的是:汽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物,对此民法有特别规定。 五、犯罪或违法都有主客观要件,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有有无行为能力的 区别。“白撞法”则只有斑马线为其基本界定,也就是“横穿马路者死”,横穿马 路竟在不赦之例,罪如杀人放火,此大谬非小谬也。众所周知,交通畅不畅通,不 仅是遵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行政长官的能力和是否为民服务的 问题。一个城市堵车严重,必有多重原因,主要是路和桥没建好,失误在官不在民 。人车争路的矛盾出现了,需要调节的是车不是人,是车役于人,不是人役于车。 人与车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例。挡道的狗不是好狗,挡道的车也不是好车。 六、继续追问。路是谁?车是谁?人是谁?谁是谁的?路是人脚的延续,车 马辎重,人使然也。车是马的替身,是载人、载物的工具,象碗是吃饭的工具一样 ,虽然复杂一点,但终究是供人驱使的非生命物。路还属于公共空间,本来为车开 路而划定人的活动范围和自由,是一种“必要的丧失”。但这毕竟属于民法调整范 围,是一种善的谦让和共存,是为了预防汽车这种“高危物”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侵 害。“白撞法”用机械强力碾压人的生命,“见物不见人”,变“必要的丧失”为 “必须的丧失”,变自觉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变协调为恐吓威胁。是行政霸权和 排除“异己”,理应属恶法范畴。 七、交通畅通是个什么东西──交通畅通不是至高利益,也不是国家安全。 如果说时间就是金钱,畅通就是效率,车不可以等人的话,那么,就是说车重于泰 山,人轻与鸿毛。对此立法者又如何解释呢?效率直逼人命,请问人在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地位如何?   我以为这里主要是行政剥夺和长官“面子”问题,而不是公平问题:人怎能 和一堆钢铁讲平等?!在“高危物”面前,人肯定处于弱势。民法“无过错原则” 就是在人与物、人与环境不对等的强弱关系下才被规定的。对此《民法通则》123条 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 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名民事责任。”   这才是利益和生命相互权衡的结果。 八、“白撞法”的逻辑前提也是假的。请看大前提:行人违章横穿马路,撞 伤、撞死自负其责,同理:小偷违法盗窃他人东西,打伤、打死自负其责。   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人权渺无,生民岌岌可危。在此,横穿马路与囚犯越 狱跨越高墙电网被摆在了同一个法律平台上。如此丧失法律理性的地方立法,却正 昂首阔步走在最现代化的城市里。于是,正义、尊严、平等、人权、良知、悲怜、 同情,这一切都在立法者的思虑之外。在还没有剪断权力脐带的中国,立法者对权 利的剥夺常有惊心动魄的逞现。“白撞法”就是一个范例。 九、如此讲来,是不是行人就可以横冲直撞、不遵守交通法规?当然不是。 合理的情形应当是:   (一)行人、车辆、路桥、配置合理,不同地区、不同路段要有不同系数。   (二)区别行人中老幼病残弱等不同情况,区别不同地段商住状况与人口密 度,区别不同因果关系。    (三)承认以治车为目的的人车互让秩序。须知,斑马线不是绝对律令。    (四)对横穿马路者主要用罚款进行必要调整。   (五)老弱病残幼以及其他有急事者需横穿马路者,可以举一只手示意通过 。 谨以上述思考和追问就教于有良知和没有良知的国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