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华族群关系新原则探讨
(北京)陈小雅
一、中华族群关系的古老原则
在我们讲到“中华民族”时,通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大家庭”。这个名
词为这个民族成员的广泛接受,无论从正面的论述和反面的论述,我们都可以看到
鲜明的痕迹。
所谓正面的论述,就是官方意识形态的宣传。其典型的句式是:“五十六个
兄弟民族”。这种带有文艺色彩的通俗比喻,比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民
族平等”的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也更为深入人心。
所谓反面的论述,这里指的是那些不认同这种统一事实或统一观念的论述,
他们在阐述“分离”理由时,时常使用的“离婚”或者“分家”的比喻。这也是以
“大家庭”这种概念的存在为前提的。
那么,“大家庭”这个词语,究竟意味着一些什么东西呢?
首先,它意味着一种以“父权”为核心的“大家长”的统治。在古代一姓统
治的时代,是“家天下”,在现代是“党天下”。
其次,它意味着一种尊卑关系的存在。既然是兄弟姐妹,就“长幼有序”、
“尊卑有别”。
第三,它意味着一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而非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民族共同
体。其治理规则类似家庭伦理,而非法制准绳。
在现代社会,这种概念显然已经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
其一,是民主化潮流;
其二,是民族自决潮流。
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概念之所以会遇到“民主化潮流”的挑战,是因为
,这种族群间的“父权制”、“家长制”的统治,与少数统治者对(包括汉族人民
在内的)各族人民的“专制”统治是一体的。正如辛亥年间实现民族翻身必然与建
立民主政治共同指向满清统治;现代苏联解决民主化问题的过程必然同时解决民族
压迫问题一样,两股潮流指向的是同一闸门。
中华民族“大家庭”这个概念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世界民族独立与民族自
决潮流的挑战。
所谓“民族自决”概念,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为动员弱
小民族参加到协约国的行列,共同反对德奥同盟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后来为列
宁接过,掀起了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潮流。在这个潮流中,中华民族与亚、非、拉
、美各民族一样,摆脱了白种人的殖民统治。但是,中华民族并未对自己的古代遗
产进行清理。直至“冷战”结束,苏联国内与“社会主义大家庭”内部的民族压迫
问题脓疮溃烂,新一轮的“民族解放运动”与后现代尊重人权、个性、民族性、地
方性和反对“全球化”思潮的汇合,才把“民族”问题微观到更小的单元。作为一
个性质异常复杂的潮流,共产党中国从国民党中国继承下来,国民党中国从清朝继
承下来,并被一直掩盖的“历史遗留”的族群关系矛盾,开始在现代传媒革命的背
景下突显出来。
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两个“大家庭”概念,一个是国际间
的“社会主义大家庭”概念,一个是“中华民族大家庭”概念。前一个已经解体,
后一个正面临考验。
那么,“中华民族大家庭”将何去何从呢?它在解决“民主化”问题的同时
,必然绕不过民族问题。但除了苏联的道路,我们还有没有其他前途呢?
有句俗话说得好:只有上帝知道未来,只有先知预言未来,只有傻瓜才去描
述未来。先人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未来是由所有参与者的意向和行为构成的
,除非我们知道所有的人的想法和预见他们的行为,否则我们不能准确地知道未来
。
但是,唐太宗的宰相魏征的一句话,可以帮助我们减少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目
性。他说:“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史为鉴,可知兴替。”
作为后来者,我们唯一的优势,就是可以从前人的失败中找出教训,从前人
的成功中,得出经验。
二、从世界典型族群关系看当前趋向
孙中山先生在解释“民族”概念时曾说:以“王道自然力”形成的是民族,
以“霸道人为力”形成的便是国家。在这里,我接过孙先生的提法,提出族群形成
的四种类型。考察的四种类型的来龙去脉,便知道当前的所谓趋势与最佳选择。
这四种类型是:
其一、王道自然力形成的民族;
其二、神道精神力形成的民族;
其三、霸道人为力形成的民族;
其四、人道法制力形成的民族。
首先看看“王道自然力形成的民族”。
孙中山认为,中华民族就是王道自然力形成的民族。这种“自然力”就是地
理环境因素:有一条人类共饮的大河,有一块河流冲刷出来的“勺形盆地”,在这
块地域中,由一个共同祖先发源,繁育出庞大的族群枝蔓,产生了共同语言文化。
而所谓“王道”,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和平主义或怀柔政策。孙中山认为,中华民
族自古占主导地位的是和平主义。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些理想化,而且,他说的基
本是中华民族中的汉族。虽然与其他民族相比,中华民族的确可以作为一种有鲜明
特色的类型存在,但实际情况是“霸王道杂之”。我们只要翻翻古代历史中著名战
将的故事,就知道这种“霸道”政策,对民族形成的贡献也是很大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我们今天面临着考验。
那么,靠“神道精神力形成的民族”代表是谁呢?
最典型的是“犹太民族”。众所周知,在世界上,唯一靠一本书能够长久维
系在一起的民族,就是犹太民族,它的存在,打破了我们关于民族的古老定义,即
它的“地域性”条件。与吉普赛人一样,犹太人虽然也有一个祖先的发源地,但却
不必因一个共同的地域作为存在的前提。他们经过几千年的流离颠沛,遭受世世代
代的打击迫害而不解体,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先知的传说,认为他们与上帝有一个
约会。
阿拉伯民族也可以算作“神道精神力形成的民族”,但他们没有犹太民族那
么典型。
靠“霸道人为力形成的民族”,最典型的是英吉利民族。
与中华各民族有数千年的交往、冲突和融合历史不同,英吉利民族是“地理
大发现”的产物。它的核心,是英格兰岛上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地理大发现以后
,由于殖民利益的推动,在仅仅几百年内,就从英伦三岛扩大到全球,建立起一个
西到北美洲、东到澳洲、南到非洲的大帝国。人口占世界的三分之一。具有“日不
落帝国”的称号。所以,后来发生的殖民地宗主国之间的战争,也叫做“打太阳地
位”的战争。
与“王道自然力”形成的国家受到了历史进步潮流的挑战一样,“霸道人为
力”形成的国家也受到了来自“民主化潮流”和“民族自决潮流”的挑战,自第二
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汹涌而来的“民族解放潮流”使大帝国的版图一块块剥落,到
今天为止,其殖民地人口已经不足一百万。
如果说,英吉利民族是“霸道人为力”形成的国家,那么,美利坚民族则可
以说是“人道法制力”形成的国家。
作为“地理大发现”的另一成果,美利坚民族是由十五世纪开始的北美大陆
移民建立起来的一个年轻的民族。这个民族的人口,有来自欧洲的西班牙人、荷兰
人、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和意大利人,还有土著的印第安人和从非洲来的黑人
。一六二零年十二月,一批漂洋过海的英国清教徒一百零二人签定了著名的《五月
花号公约》,成为美国最早的自治政府的基础。依照民主、自治的原则,人们成功
整合了美洲大陆上的各族群,通过建立合众国宪法,确立了各族群的关系规则。成
为当今世界最具活力的民族。
已有研究证明,即使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
,也始终是把美国看作一个自由、理想成功试验的典范。人们曾经疑问,为什么社
会主义在美国没有市场?共产党在美国始终发展不起来?答案是美国政治和社会制
度本身,已包含了解决社会不公问题的构制,作为一种没有封建背景的崭新制度,
它既是社会主义的替代品,也是自由主义的结晶。
最近发生在纽约等城市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作为美国人“为自由付出
的代价”,号称“永远改变了美国人对世界和自身安全的看法”。但是,它并没有
动摇由华盛顿、杰斐斐逊、林肯奠基的──自由、平等──这些“美国价值”的基
础。
三、未来中华族群关系三原则
中华民族和美利坚民族几乎是不可比的。一个是生长而成的民族,一个是整
合而造的民族。如果说它们都相当的坚硬的话,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它们一个像沉
积岩,另一个像钢筋混凝土。如果说,美国的国家制度就像是一座照建筑蓝图,按
施工计划建造的大厦的话,中国的国家制度则像一个自然风化生成的巨型洞窟群。
在这个有大大小小洞窟的洞窟群里,有的地方也装修得很现代化,甚至表面上也有
了种种现代的规章,但古老的“潜规则”一直在这里畅行无阻。
所以,历史已经屡试不爽地证明,当我们说,要重新建构这个民族和它的政
治、经济、文化时,几乎就是在说:要毁掉这个洞窟!
对于大部份中国人来说,我们不可能搬到大厦里去,我们也不愿裸露在荒野
上,我们可能还要有相当长的时间内住在这个洞窟里。期待和努力把它改善得更适
宜居住,并通过部份改造逐步实现一种根本的改造。
应该说,确立一种理想目标,是幼儿园的孩子都能够胜任的。对于一个伟大
的政治家来说,真正的挑战和考验,不是发表振聋发聩的“宣言”,而是如何跨越
现实到理想之间的鸿沟,也就是制定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和对之进行实
施。
──当然,制定战略不是我们今天的话题,但我们今天的话题是它的一部份
。为此,我们可以为它探讨一些基本的原则。在此,我提出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商讨
:
我认为,未来中华族群关系的原则,是基于两个共识:一个叫“现代”;一
个叫“民主”。这就意味着,第一、我们打算放弃我们古代的、孤立的、脱离世界
潮流和通约规则的东西;第二、我们打算“坐到一起”来,就是要尊重别人而不是
只等待鼓掌。
那么,用“现代”精神制定民族关系准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变“自然关
系”为“法律关系”,意味着变“伦理关系”为“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把“按
传统习俗行事”变为按“约法”(交易合同)行事。
用“民主”精神制定民族关系准则,意味着各族群的平等、对等地位;意味
着用“数人头”的方法决定事务,而不是用“砍人头”的方法决定事务;意味着用
语言,而不是用子弹来处理纠纷。
如果这两点可以成为共识,我们才能提出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照我看来,
基本原则有三项:
其一是“权利原则”;
其二是“义务原则”:
其三是“道义原则”。
权利原则:
在古老的家庭关系中,是只承认当权者的“权力”(POWER),而蔑视人民的
“权利”(RIGHT)的,所以,用古老的民族关系准则处理族群关系,只能产生这样
的语言:“在……领导下”、“光荣归功于……”、“根据……指示”;以及种种
“命令”与“听命”的句式。所有成员从共同体中取得自己应得的分额,都被说成
、也被看成是一种上面的垂爱和关怀。中央和各级政府不是为纳税人供养的代行管
理职权的“守夜者”,而是“青天”、“父母”。
而“权利原则”则确立每一个参加者与别人的平等地位,对等地位。他们有
权提出各自的利益诉求。这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必须表现在具体的事务中。比
如,各族群在未来议会的代表,应该是真正代表本族群人们的人,而不是上级机关
在该族群的代理人;又如,像军事或科学实验、“西部大开发”这样的直接牵涉当
地族群生存环境、未来利益的重大事件的决定,应该在议会中得到充份的讨论和计
算,确定受益者和支付者,并在彼此的让步和妥协中达成协议,使一切特殊利益在
受到各方尊重并且有人力财力支持的法令下,得以实现。
义务原则:
古老的、只承认当权者“权力”(POWER)政治文化,具有一种淡化当权者“
义务”而抹杀人民“权利”的特徵。这在另一方面,必然造成无权者逃避义务的倾
向。其实,这种政治体制和民族关系造就的国家,是最不“安全”的国家。因为对
于一个没有权力的人来说,给谁都是当奴隶。远处的奴隶主或专制者在人们的心理
上,总比直接的主人来得慈祥些。所以,专制的政治制度,其实是造就“卖国主义
”和“分裂主义”的温床。而逃避义务的行为,反过来为专制提供口实。
在未来的族群关系中,体现“权利”原则的同时,还要体现“义务”原则,
落实为各族群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责任感。统治者的权力,是他承担责任应尽
的义务,它必须对约法负责。对全民效忠。其权力因公民的选举与罢免而存废,其
法令因公民的创制和复决而赋予效率和权威。
其实,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即使是在古代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中,也是
被肯定的。他们认为,在一个家庭中,父子兄弟各有权利和义务──父慈子孝、兄
友弟恭,夫妻也同样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一个合理的社会中,单独只
有权利和单独只有义务的现象,是不应该存在的。
道义原则:
人之所以为人,并不仅仅因为它能够直立行直走、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或用语
言表达思想和要求,还在于它在道德方面的进步使之超然于动物界。自觉运用道义
力量调节自身行为,限制自身本能欲望,是人类区别于“自然界”物种,以及向“
市场动物”异化的形形色色“新物种”的显著标志。
因此,为使中华民族在未来世界民族之林中,成为一个受尊敬的、文明的民
族,我们在自己的立族原则中,在“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应有一个“道义”
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社会正义、人道主义、人类和平与环境保护等等这
些价值观,在处理族群关系时应具有的地位。
四、我们应尽的义务
现在,我们是“无权者”。那么,我们还谈什么“义务”?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权利的来源并非来自上苍的赐予。这种实际存在的“
权利发生学”,与政治哲学家们所说的“天赋权利”是两回事。后者是一种理想价
值观,是人们赁借去争取自身权利的旗帜和武器。历史证明,所有的权利都是通过
自己的奋斗得来的。它要么是通过暴力和奴役的途径,要么是通过服务于社会的途
径─一通过服务于社会,从社会那里取回尊重,取回自己相应的分额。在这里,英
国妇女选举权,美国妇女选举权的取得途径,应该是一个有益的参照。
作为一个文化人,一个知识分子,一个除知识、诚意和进步愿望以外别无资
源的人来说,我们能尽的义务,就是用我们的笔来为我们的理想尽义务。在促进未
来中华族群交流、融合,建立健康族群关系,促进一部“民主约法”诞生方面,我
们并非无事可做。人类历史和当今世界,有无数可供学习的范例,我们可以搜集这
些范例,用它来影响舆论,培育风俗。在民族冲突和国家大事上,我们应该积极主
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至少我们可以用宪法已经在文字上给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这
份利益,使之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