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律师朱久虎的辩护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徐伟的委托及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徐伟涉嫌颠 覆国家政权一案徐伟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情况及有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徐伟犯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不足. 1、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由北京市安全局向被告人徐伟提取的供述中所反映 出的行为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徐伟的供述表明: (1)他与靳海科等人共同成立了新青年学会,但未履行凳记法律手续。 对此,我认为,徐伟作为学会的发起人应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仅仅未履行登记法 律手续而成立该学会的行为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新青年学会是一个以相互交流思想,共同学习和提高,进而改造社 会的沙龙性团体,反映新青年学会这一团体行为的誓词、章程及学会成立后,没有 其他表明学会团体意志的行为表现形式说明该学会虽然是一个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 ,但并非是一个犯罪组织。 (3)徐伟本人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发表过其中有推翻中国共产党,推翻现 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明确言论的公开性文章,也没有在公开场所发表过有上述明 确主张的演说。 2、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本身存在瑕疵,而且与被告人徐伟的供述 相矛盾,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1)证人证言本身自相矛盾。A、范二军在2001年3月28日的“ 谈话笔录”中说,“我理解‘学会’是属于思想文化类的”,但在2001年4月 5日的‘谈话笔录’中却说,他认为新青年学会是反对现政权和执政党的非法组织 ;B、范二军在2001年3月27日的‘谈话笔录’中说,“我和徐伟还是坚持 共产党领导的,治国要先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但在2001年4月5日的 ‘谈话笔录’中却说,徐伟和我都赞成用暴力的方式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改造中 国。 (2)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被告人不管是在“讯问记录”中 ,还是在当庭供述中都说,徐伟赞成用暴力的方法改造中国,对此,徐伟当庭断然 、明确的否决说,这纯属“无稽之谈”。 (3)证人证言的内容与其所产生的基础相矛盾。任何一个严肃的思想和 言论的产生应有一定的客观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象徐伟这们一个受过高等教育 获得硕士学位的新闻记者,要产生证人证言所说的“用暴力改造中国”的思想和主 张应具有类似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社会条件,而在中国目前农民在经过农村经济体 制改革后,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工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下基本生活受到保 障以及生活力的高度发展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生存条件的今天,提出上述幼稚 的主张对徐伟来说是不可能的。 二、公诉人指控被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适用法律错误。 1、 公诉人没有依法把徐伟个人的行为与学会的团体行为区开。学会行为 的性质是由学会的章程及其他表达的学会共同意志的文件决定的,就象党的行为是 由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的决议决定的。党员的个人行为不能归于党本身。否则,个别 党员的诸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行为一旦归于党本身,必将导致党成为上述行为的 载体,成为因上述行为的相应犯罪组织,最终,导致其他党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 责任。同样,学会的个人行为也不能归于学会本身,否则,结果如同上述一样必然 是“连诛性”的荒唐。具体到本案,《起诉书》所说“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 制度”的主张:“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 既不是经学会决定并以学会名义发表的学会行为,更不是徐伟的个人行为,其实, 在法庭上,靳海科已承认上述的文章的发表完全是他自己的决定,与学会无关,而 且,从他的文章的内容来看,只有一些比较激烈的批评性言论,与推翻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只有主观臆 想的关联。 2、 公诉人对有瑕疵的证明力极弱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且为被告人当庭断 然否认的“用暴力改造中国”的言论的定性也是不准的。 现代文明的法律不再惩罚思想,仅仅征罚行为,然而,这里所谓的“思想 ”不是通常理解意义上的在头脑存在而没有表达出来的东西,而是在总结文字狱等 惨痛的历史教训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宽容精神和人性特徵的具有新的内涵的范畴。 所谓“思想”的指公民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自由表达出的言论,超出一定 范围的言论即“行为”。“超出一定范围的言论”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媒体向整个 社会传播的言论。而在本案中,即使如证人证言所说,徐伟说了“用暴力改造中国 ”之类的话,其言论范围仅限于学会的几个会员内,而且没有进行非理性的人身攻 击。更没有在报纸杂志及其他诸如因特网等公共媒体上发表过上述言论。对此,政 府应警告他应保持言论谨慎,注意不要超过学会思想交流的范围,现对他予以刑事 指控则有违立法确认公民言论自由的意图。 三、对公诉人指控的自相矛盾、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徐伟的言论 予以 指控和惩罚有失司法公正。 假如政府容忍和允许一个西方学者所写的名为《论杀人的合理性》的著述 为国内的出版商广泛出版,为国内的大学教授在讲台上积极介绍,那么,就应该容 忍和允许国内的其他公民接受、宣传、写作类似的思想言论和文章。 同样,既然政府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制度是对我国社 会有害的东西而容忍和允许国内的出版商广泛出版宣传介绍上述有害的东西的行为 而受到指控和惩罚,而这些被介绍的对象和受教育者接受、宣传、写作类似的思想 言论和文章的行为却要受到指控惩罚?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 所指控的行为予以指控和惩罚也有失司法公正,所以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 徐伟无罪。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朱久虎律师 20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