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人权· 前 言 对于人权,尤其是中国的人权,一九九三年是很重要的。一九九三年被世界定为 国际人权年,国际上围绕这一主题举行了各种会议和活动。由于中国在国际上暴露 出来了严重的人权侵犯,所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世界所关注,并且受到了民主国家 的人权压力和谴责。但是,一九九三年已经过去,当分别从一般人权、言论出版方 面的人权、法律制度中的人权和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中的人权表现来考查,却发现 中国在人权上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和进步,只是在一些个别的非本质的具体问 题上,有所变化。而且,有十分清晰的脉络可以看出,就是这些非本质的变化,也 是中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的压力而作出的反映。中国的人权状况,离国际的人权标 准仍然有十分遥远的距离。 因此,中国人权认为,要中国的人权改善,国际社会有必要进行更大的努力,持 续不断的施加更大的压力。同时,中国人权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在改善人权上表现 出多一些的努力和诚意。中国人权要求中国政府首先做到以下几点,以表明在改善 人权上的诚意: 中国政府切实尊重和遵守中国法律,保障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益不受到来自国 家机构的侵犯,切实受理公民因权利受侵犯而起诉的案件; 承认国际人权标准,立即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法种种人权义务; 释放所有的政治犯,停止政治迫害; 允许个人、组织和舆论界在中国国内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在社会上进行人权知识 的推广普及工作,使人民能够清楚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和如何维护尊严; 和国际上的人权组织合作,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特赦组织等等,为它们了解和 查看中国的人权提供方便。 我们期待进行一九九四年的人权总结时,对中国政府所提的人权要求,能够有所 变化和减少。 大陆的人权简报 一九九三年,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没有本质变化。这就是中国政府依然拒绝世界 批评,以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的特殊性为理由,坚持在人权态度上我行我素。 这一年里,抓捕、关押和审判,继续是中国政府对付异议人士的重要手段。虽然 中国政府对这类消息严控保密,但不时流传出来的一点情况,还是引起国际上高度 重视和不安。首先是对象,不仅是政治上有要求或异议的人,一些有经济上的要求 或表达对社会活动看法的人,也受到了这种专制对待。如对日索赔的人曾经被警察 带走,有的反对北京主办奥运会的人三度被关入看守所。其次是数量,总的数量难 以估测,但有些一次性的数量也非常大。如西藏六月抓捕了二百一十余名要求自治 的游行藏人,并有两人在抓捕中死亡,六四前仅北大就有三十多人被抓,北京市中 级检察院九月一案起诉了十六名异议人士等。关押的方式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在传统的看守所、监狱外,有的异议人士和工运活动家被关入了精神病院。 自一九八九年夏季北京屠杀之后开始的对公开的言论思想集会的极度控制,虽然 已经有四年多时间,但这一人权领域还没有出现松动和改善迹象。任何公开的言论 思想集会,都被中国政府视为威胁其政权的“火星”,立刻遭到取缔和镇压。非常 典型的一个事例,是北京、上海和武汉的一些知识分子签署《和平宪章》意见书, 倡导政府和人民都作出努力,以合法、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结 果有人被捕,所有的签署人都受到警察的骚扰和威胁。对自发的集会控制更为严厉 ,北京上海天津等一些曾经遭受过迫害的人,原定七月在青岛召开旅游集会,还没 有开始,警察便使用高压手段迫使流产了,而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烛光摇滚晚会,则 有整批人被捕关押。中国政府历来严密控制思想言论和新闻界,面对社会上时有出 现的不同于政府的认识和观念,中国政府在九三年中多次施加压力和打击。如一些 人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倡导民主的文章,就导致杂志被封,或是编辑工作人员遭受迫 害甚至逮捕。为了更有效的控制,九三年还采用了运动的方式整顿新闻出版界。对 宗教思想活动的控制和迫害,虽然见之国际新闻的不多,但是从已知的情况看,迫 害的数量和程度十分严重。如陕西安康的教徒聚会遭到警察殴打,其中一人致死, 九十多人被扣留,当死人的消息为外界所知道后,至少有二十五名教徒又被拘捕。 对被关押者迫害和虐待,也是中国大陆一项不良的人权记录。许多被关押的良心犯 和政治犯,以及他们的家属和朋友都抱怨说,中国的司法当局使良心犯和政治犯无 法获得律师的辩护,也得不到法律公正的公开审判。从目前可以得到的资料看,一 九九三年中,中国还没有良心犯和政治犯是开庭审理的,这些审判显然违反中国自 己的法律。关在监狱中的一些良心犯和政治犯则控诉说,他们受到了酷刑和其他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关在凌源监狱的刘刚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对他所受 到的肉体和精神迫害向社会控告,中国政府则矢口否认,但刘刚的亲属和难友却证 实了所言不虚。狱中嫌犯被虐待折磨致死,连中国官方的报纸也有所披露,并承认 情况严重。病情危重的良心犯和政治犯得不到中国法律规定的保外就医的待遇,是 那些犯人和他们的家属最焦急的事,如良心犯任畹町、王军涛、葛湖、丁俊泽就病 情危重而得不到这种待遇。许多良心犯离开监狱后还继续受到迫害,象魏京生、马 少方、陈小平、闵琦等人长期不准报户口,而在中国没有户口就没有工作,并随时 可能为此被抓起来。甚至有一些良心犯的家属也受到了迫害,如扬周的妻子李国萍 因呼吁救援其夫而被去除律师资格,任畹町妻子的住房被封锁而成为无家可归者, 王军涛的家属曾被监狱要求自付监狱看管下治病的昂贵医药、住院费用,等等。 在中国大陆的不良人权记录中,通过立法的形式施加控制和迫害,可能是一个新 现象。如不久前通过的安全法暗含了可以不准中国人回国的意思,并且允许警察对 电话搞窃听活动。在一九九三年里,中国政府确实这么作了。而且,不仅有不少的 人不准回国,已经回到中国的韩东方,还被警察带上手铐丢到英国的辖区去了。电 话窃听则十分普遍,不单从世界各地打到中国的电话可以明显感到被窃听了,不少 中国人说,就是国内的通话也常常被窃听。 不过,在本质没变的前提下,也有一些细微的或具体做法的变化。但是,从这些 变化中,还看不出来中国政府的主动和诚意。一般的看法是,在世界人权高潮正在 形成的情况下,以美国为首的许多民主国家政府不停的向中国政府施压,中国国内 人民的人权意识也有较大幅度的高涨,才迫使中国政府在对待人权上有了一些非本 质的细小变化。 首先是理论和态度上有一定变化。理论上,从人权是内政,国际和外国不得干涉 的强硬立场,在悄悄的向强调其中一部分人权为主,达到否定破坏人权的统一性完 整性,为自己保留侵犯基本人权的方向转变。态度上,从不接受任何指责和监督, 向有条件有选择的接受一点分析和调查转变,如表示欢迎红十字会视查监狱,与一 些国家的政府或议员就中国的人权情况进行对话。不过目前还停留在为自己诡辩的 层次上。 在九三年最引人注意的,是中国政府提前释放了魏京生、徐文立、王丹等十几名 国际所关注的新老良心犯,并宣称由于宗教而入狱的神职人员已经全部释放。这些 人的释放虽然都和一些需要,如最惠国待遇、奥运会的主办权等等,紧密的结合在 一起,但毕竟证明了中国政府在对异议人士的迫害上并非一点也不可能松动后退。 并且继九二年允许一些异议人士出国访问后,九三年这扇大门也没有关上,又有十 来个受到国际上邀请的异议人士陆续得以出国访问,使这项倍受指责的不良人权记 录,目前已经不再有什么指责的声音。 也许,只向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公布一些狱中良心犯的情况,如让外界看到陈子 明等人狱中生活的录像带,只是中国政府为自己不良人权记录辩护的手段,并不能 表示人权状况的丝毫改善。但确实告诉了我们一个信号:中国政府在愤怒地指责国 际社会关注中国的人权就是干涉中国的内政的同时,却在刻意给世界一个中国政府 希望有的形象。这至少不是坏事请,因为中国政府已经不能对人权完全无所谓了。 有一些变化可能反映了中国政府在人权上的实用主义态度。一九九三年中,中国 大陆有不少人在海外发表了持不同政见的文章,纷纷指责中国的不民主和恶劣的人 权状况,这虽然叫中国政府恼怒,但是却容忍了,没有象从前那样处以反革命罪。 这似乎证明了中国前文化部长王蒙在香港的言谈,他在演讲中说中国政府目前允许 大陆人写文章在海外发表。这一现象的有趣之处是,中国政府继续在大陆剥夺人民 的思想言论权的同时,却给了作家在大陆以外自由表达的人权,从而形成了中国人 不在中国说话就可以的事实。在抓人和放人上,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这种态度。过去 中国政府不管对错,抓了人就不放,除非被抓的人悔罪认错,已经改造成可以让政 府放心的人了。目前非法抓的许多人却是为了临时关押,应付政府害怕出现的麻烦 ,一旦认为不会再有影响和作用,便可能释放。如反对奥运会的秦永敏三次被抓, 三次释放,关押的时间都不太长。 也有一些变化,难以推断出来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可能是中国政府在人道方面的 发展和进步。如海外对国内死伤或受迫害者及他们的家属的经济援助。十几年前, 香港的刘山青因为看望并在经济上给予良心犯的家属一点帮助,被判刑十年。今天 这么做可能不再有危险,至少目前是如此。回国的一些人带了募捐的钱,给予国内 死伤或受迫害者及他们的家属,虽然有人遭受过盘问,但没有出现危险。中国人权 和一些学生会、基金会合作,大规模的对国内死伤或受迫害者及他们的家属予以经 济帮助,人数多达几百,与国内的电话和信件全是公开进行的,显然政府早已知道 ,但是至今没有找麻烦。魏京生有一笔五万美元的奖金由中国人权代领保管,魏京 生出狱后,他的这笔钱也经由中国官方银行公开的转交他了。另外,中国政府对于 人权的压力和冲击,也有比以前大一些的忍受力。有些受迫害者和他们的家属在投 诉无门的情况下,开始运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来保护自己,如向联合国投诉,请求 国际社会的帮助,希望海外新闻媒体报道以期获得世界上的了解和重视等。中国人 权运用自己的地理位置,以及和国际各方面的联系合作渠道,对他们捍卫自己或是 亲属的基本人权给与合理合法的帮助与合作。这些做法,中国政府过去都无法忍受 ,无一例外要以反革命罪处置。然而,九三年里这种事例很多,受到严厉处置的却 较少,有一些通过努力和抗争,还比预先知道的处置轻,湖北学生于灼一案就是如 此。 以上这些变和不变的情况,证明国际的压力和国内的变化,对中国大陆人权是有 作用的。但是也可以看得出来,中国政府侵犯剥夺人权的基本立场并没有改变,唯 一的改变是对国际的压力不得不有所反应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处于如此被动 挤压下,仍顽固坚持,并不是象它所声称是主权问题,或是价值观不同,中国的人 权比西方好等等。实际上,中国政府是把人权问题视为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是与政 府的生存相关连的政治问题。所以,要使中国的人权得到改善,保持国际上的压力 ,中国人民继续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益,是必须的。但是,要使中国的人权富有成 效的改善,也应该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认识和态度,选择有力的角度和力量,从而使 中国政府认识到,人权并不是一个直接关系政府的生存的政治问题,促使它放弃在 人权上顽固抗拒的态度。比如,不再迫害给与或接受海外经济帮助的人及他们的家 属,象这一类的变化,能够分析出来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政府可能认为这是一个 与自己的生存没有特别重要关系的人道问题,迫害不仅无益政府的生存反而有害。 这一类变化,可能为有效的改变中国的人权状况提供了有益的思考方向。 对言论自由的钳制 “如果文艺作品全部取决于市场需要,在一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文艺垃圾 ’就会充斥市场,毒害人民。这是绝不允许的。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和政策更为直接 有力地控制管理文艺市场。”——文化部长的报告(转引自七月二十二日《人民日报 》) 我们从上面那段引自《人民日报》的报告可以看出,今天的中国政府并无意改善 在言论自由上的钳制,对宪法中规定了的人民的言论自由仍然不予尊重。这不是说 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一点进展也没有。确实是有了进步,然而,那都是人民历年争 取来的,并非官方所乐见。 一九九三年间,中国官方绝没有放弃对新闻艺术市场意识形态控制的打算。从他 们逮捕记者、禁书、控制画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规定电视卫星接收台需要注册等做 法都可看出端倪。经济自由虽然迅速扩大,中共及政府通过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紧 缩措施,实际上却加强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控制。中国宪法中则明文保证言论自由 是公民有权享有的。九三年春,官方对报纸作了批评,这种做法已透露出有意控制 文化、媒体的最初信号。北京在申办二零零零年奥运会受挫之后,这种控制更大大 增强。 一九九二年高速经济改革的复苏,令人期望将会减少对新闻文化的控制;会让个 体户正式地进入新闻、文艺领域;会让人对不法的新闻控制有权起诉而使新闻自由 得到法律保护等等。一九九三年初对软性新闻控制的放松及“经济”电台、电视台 的大量增加,使许多媒体的外貌改观。所以在这期间,虽然财政上有困难而文艺活 动却相当热闹。 过去这方面的自由化是因为个人努力奋斗争取的结果,官方不曾给予任何支持。 遍及各地的官方监察机关都还是老样子,控制着所有文化,新闻单位。它们颁发执 照,发布限制内容和制作的规定,并把中共党员安排在大部分新闻、文化机构、大 学和出版社的领导岗位上。 所谓“改革”,就是减少或停止对新闻,文艺组织的补助,要这些组织自负盈亏 。九三年有不少明文规定不再强迫各单位订阅党报、党刊。很多报纸、舞团、剧院 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九三年年初的现象颇令人感到乐观: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收到远多过以往的开办新 报刊的注册申请,尽管许多申请都没得到通过。许多报刊都增加了活泼的周末版, 它们在关于影星,摇滚歌星的报道中,偶尔穿插记实的报导和独特的评论文章。广 播电台新设的现场热线帮助各地居民诉说内心的烦恼,尤其是“经济”电台,已能 同官方电台抗衡。八九年“六四”之后,成为《人民日报》总编辑的高狄,是极不 得人心的保守派,经过一番长时间的挣扎,他终于在二月份被迫辞职。 然而也就是九三年春,出现了一些迹象,说明中共领导认为自由化走的太远。例 如新发布的规定,明令不得发表未经官方批准,关于中国领导人生平的“不健康” 的传记。因为这个原因受到打击的刊物中有《桥》杂志。《桥》那一期的被禁是因 为它发表了毛泽东前任秘书李锐所撰关于毛泽东最后暴君年代的文章节录。李锐是 位受人尊重的学者,而在他出版了一本书中已经收了这篇文章。另外一些报纸的周 末副刊也受到批判。同时各媒体也接到通知:停止私人资金的投入。中国新闻出版 总署新闻负责人梁恒(音译)说:“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脱离‘只有共产党才能 办报’的做法。有些私人资本已侵入报界。在四川,有家报纸甚至在实验股份制, 因此大部份股份落入一个私人乐器商的手里”。 九三年六月香港《明报》刊出一篇报导,说明中央在继续对报界严密控制。该报 导说《解放军报》总编辑和社长因为把CNN采访江泽民的报导登在第四版(国际版) 而不是第一版竟被强迫提早退休。保守派的《北京日报》总编辑及社长也因把对江 的报导的一部分转到第三版而被迫作自我批评。 反腐化运动使地方官吏与力图揭发他们的记者之间矛盾重重。尽管由于这个运动 使得有些不常见的报导得以刊出——诸如受贿,肉刑,狱死等官僚泛用权力的行为 ——然而公开揭露腐化现象仍受到很大限制。比如有一条仍然生效的规定是:记者 在发表批判某种级别以上的官员的文章之前,必须得到那个被批判官员的首肯。 上海《民主与法制》记者徐克仁(音译)的案子就是其中一例。徐曾三次去日本 看望他的妻子,但在他写了一个公安局与酒店老板合谋欺骗顾客的详细报导后,警 察在徐登机去日本前没收了他的护照。当地公安局已开始对徐和他的杂志起诉,所 持的理由是公安局及官员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因为江泽民主席及朱熔基副总理都支 持公安局,徐几乎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查,而有可能因此入狱。江和朱都曾担任过 上海的最高官职。 偶尔报章的社论中零星出现要求重新起草新闻法的呼声。这个新闻法的起草在八 九民运后突然流产了。有些新闻从业人员认为现在如果重新起草一个新闻法,结果 出现的将是十分严格的法规,所以还不如没有。但是就像今夏《中国工商时报》一 篇文章所指出:因为法律对真实的新闻报道没有任何像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那种保护 ,越来越多的新闻报导被人以民法为依据而起诉,不但随意的起诉大量增加,起诉 人也因而常常胜诉。 九三年五月卫生部关闭了第一个同性恋的俱乐部“男人世界”,同时也大量削减 了热线服务的时间。这个俱乐部是“爱滋热线”所创办。“爱滋热线”隶属于卫生 部下的一个教育机构。热线主任万言海(音译)也因官方说他不但不反对,而且提 倡同性恋被解职。万认为传统道德观念使政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爱滋病的发 展,所以他曾设法教育同性恋者和妓女如何防止爱滋病。八月份,万的上司陈秉中 (音译)因拒绝批评他部下发表过的同样观点的文章,也被解职。 到了夏天官方又申明进一步加强对书、报、刊的管理,这是始于今春所谓扫黄运 动的最新一招。在这种运动中打击了一大片,包括在内容上谈不上淫秽色情的书籍 也被查禁没收。虽然有条文规定了黄色淫秽读物,但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所以什 么书籍属于黄色淫秽全由地方官员说了算。这个运动中王书乡(音译)因印刷出版 黄色书刊而被判死缓。出版总署副署长李高(音译)说,出版总署要加强对出版界 的领导。 因为这个缘故,许多第二渠道的出版物都被禁,其中包括:由一些知名人士支持 的对日索赔的一个文集,其中收集的都是关于向日本要求索赔的文章;《东欧:一 九八九—一九九三》(一本由八九民运学生领袖所撰,关于东欧共产集团解体的集 子)。一些人因与这两本书的出版有关而被捕或被撤查。总的来说,文学创作比非 小说自由些。但今年最畅销的小说《废都》已被禁,并且官方已明令该书与另一部 畅销小说《白鹿原》都不得被改为话剧、电影或电视。 官方已采取一些限制传递讯息设施的措施,以技术上的原因为借口,公布将要没 收在北京的“非法”传真机;十月份规定电视卫星接收台的生产、出售、购买、使 用需要注册,希望藉此禁止私人拥有电视卫星接收台。这个关于电视卫星接收台的 规定,要求全国几百万居民向当局交回他们购买安装的接收台,不然就要受到惩罚 。一位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官员声言,新的规定是为了“激发人民的爱国主义,保护 中国优秀的文化遗产,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持社会稳定”。当局是否说到做 到,尚有待观察。 有线电视也受到了批判。黑龙江一个厂办的有线电视受到官方批判,因为“播发 了大量国家禁止的国外电影、电视节目和文学艺术节目而违反了国家法律”。批判 说:“有线电视应当成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战线”。 一个电台经理在谈及官方要求改进沿海电视节目的时候,提到规定中只允许电台每 天播放一个海外节目。 官方为制止有关政府和共产党活动的消息流传香港及海外,对向记者泄露“机密 ”的人加以重判。新华社记者吴世申(音译)于九三年夏天被判无期徒刑,据说他 在中共九二年十月召开十四大之前,把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的报告的副本卖给了一个 香港记者,使得江的报告在大会开幕前一星期就被发表出来,登在那位记者工作的 《快报》上。白伟基和赵蕾夫妇原来都是外交部雇员,他们因为给《华盛顿邮报》 提供、翻译了内部刊物上的经济文章,分别被判了十年和六年徒刑。 今年春季官方发布了不少新的命令,禁止企业和其它部门收买记者来参加它们的 会议、报导它们的活动。八月份国务院发表了一个新规定,要求各地在召开新闻发 布会之前,必需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出版总署的许可;新闻机构将不得私自报导 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 九三年秋,特别是在北京大力推行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失败之后,意识形态控 制大为强化。在悉尼将成为二零零零奥运会东道主的消息发布之后,持大陆护照的 香港《明报》记者席扬立即因“偷窃国家机密”,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捕。他被控 从中国银行雇员田野(音译)那里获得了利率及黄金政策的文件,田也因此被捕。 仅在一周之内,高渝也在计划访美两天之前被拘留,罪名是非法向境外人员提供国 家机密。这大约是指她为香港刊物撰稿。高渝原为《经济学周报》副总编辑,六四 后一直失业。 十一月份文化部规定:所有画商都要申请执照;与国外共同进行的艺术、艺术商 业、国家或国际展览、艺术拍卖及竞赛等都要事先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这个规定对 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独立艺术市场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官方加强对非法出版物的压制的做法,主要对象是独立出版商。过去七年多中, 这些独立出版商多半向持有官方执照的出版商,购买书号而自行出版。十月底,出 版总署与中共宣传部发布通知重申严禁“书号”买卖。通知说“以买来的书号出版 书籍是非法的,必须严加禁止”;“一小撮不法份子以购买书号出版有严重政治错 误的书,泄漏国家机密,扰乱社会安定,抵触对外政策,促进封建迷信作为,并突 出色情淫乱材料,这些都危害社会与社会主义文明”。这通知对独立出版商形成的 第二渠道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尚未可知。近几年来类似的压制都只收一时之效而已 。 言论自由的明显禁区有以下几种:批评政府或中共的政治评论,即使是含蓄的批 评;对政府实际运作的分析;对近代历史实际情况的检视,不允出现与党已定调的 历史事件不一致的说法;对贪官污吏的独立调查;过多的“坏消息”;与官方规定 道德相违的态度,如同性恋;中国人权状况的真相;任何在官方管制之外的群众运 动的滋长。对“泄密”的压制,主要是针对香港的媒体。因为香港的媒体对大陆的 报导最敏锐最广泛。香港记者协会主席李耀华说:“这种做法令人一目了然。其目 的在恐吓香港的媒体,因为香港媒体在报导中国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有些评论家认为目前大部分文化界——包括出版在内——在官方控制之外。表面 看来仿佛如此。但是八八年到八九年期间,那种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热点” 的政治评论或分析的热烈情况不再,这证明管制依然十分有效。在以维护政权为先 决条件的情况下,中共宣传政策会继续对它称为“精神鸦片”的低俗读物网开一面 ,而以全力对付政治歧异与在文化与媒体中的争论。他们使用的主要武器仍然是对 个人的制裁。特别是出版界,当其中的法律规则与实际运作截然不同时,一个人可 以在任何时候任意地被揪出来受惩罚:从没收财产到锒铛入狱不等。 所以在表面上,目前的文化界好像比八九镇压民运以后的那几年活力充沛,但是 审查媒体与宣传的做法依然一成不变。虽然全国各地对控制的实施因地区而异,但 是地方官员看不出艺术或媒体的自由对他们本身有任何好处,所以如果中央坚持整 顿,通常他们不会为保护这些自由而损害政治前途,于是在控制上都会主张宁苛勿 宽。 总地来看,一九九三年再一次地提醒人们,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议程之中,并没有给予文化和媒体发展不同声音——“政治自由化”——的机会。 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 中国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包括两 个层次的问题:一,中国法律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相去甚远;二,执法机关常常 违反其很多缺陷的法律,导致大量的侵犯人权的状况。 一、行政性任意羁押制度 行政性任意羁押制度是严重违反人权的主要根源之一。中国政府在此制度下拘捕 和羁押的公民每年达一百万以上。任意羁押的形式通常有三种,即收容审查、劳动 教养和强制留场就业。 收容审查是中国公安机关用以羁押刑事嫌疑犯和社会危害份子的最常用的一种方 法。被收容审查的人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他们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也没 有办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他们的家属也被剥夺了探视他们的权利。虽然,有 关法律文件中规定:收容审查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 律监督,许多人被超期关押达半年、一年之久,个别人甚至长达十年以上。 劳动教养是中国有关机关(主要是公安部门)用来处罚社会危险分子和轻微刑事犯 罪分子的一种行政惩罚手段。据此,有关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 避开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处罚那些显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或政治异己分子。被 劳动教养的人通常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也很难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虽然新的行 政诉讼法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有关劳动教养的 行政法律本身十分模糊,它赋予有关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很少有人能够 真正通过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劳动教养期限最长可达四年,并且允许反复使用 ,它的执行也缺乏有效的监督。 强制留场就业是政府用来惩罚“未改造好”的刑事罪犯和维持劳改经济的一种重 要手段。据此,已服完刑的刑事罪犯如果不能让狱政当局认为已经“改造好”,就 将在刑期结束后被强制在其原服刑场所就业和生活。强制留场就业人员虽然在待遇 上比真正的罪犯有所改善,但基本上没有自己选择生活的权利。近几年来,留场就 业人数虽然较以前大为减少,但这一制度对人权的侵犯仍是不可忽视的。 二、司法制度的缺陷 审理前长时期的羁押 刑事嫌疑犯在审理之前遭受不合理的长期拘禁已经成为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弊病。它主要导因于法律中没有严格的羁押期限规定。刑事拘 留在刑诉法中仅为十天,但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这段时间的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 ,一般最长不能超过八个半月(加上已经可能的延长期限)。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部门侦查结束的案件,以及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而且退回的次数不受限制。这样,许多嫌疑犯 在反复的退回补充侦查的名义下被长期羁押。这也是有关机关规避法律,长期羁押 人犯的一种手段。 被告缺乏有效的法律帮助 审理前阶段,被羁押的人犯无法获得法律帮助,中国的 刑诉法排除了律师在法院审理案件前介入的可能性。他们在此期间也无法通过司法 程序来审查这种羁押的合法性。庭审中,律师虽然可以为被告人作辩护,但因为律 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很多情形下,他们的工作直接受政府的控制和操纵,很难切 实履行为被告作充分辩护的职责。例如,在重要的政治案件和涉及党的政策的案件 中,律师的辩护常常受到党的地方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干涉。 检察机关的司法特权 如果不涉及具体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嫌疑犯进 行有罪判决,这就是免于起诉。被免于起诉的人虽然没有具体的刑事处分,但有犯 罪记录,在日常生活和寻求就业方面受到不利的影响。他们也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对 免于起诉决定进行审查。 司法审理缺乏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但该法对公开审理的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 。所以法院往往可以通过宣布某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组织特殊听众旁听以及控制 旁听证的方式阻止案件的公开审理。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政治案件的审理很少允 许人们自由旁听。另外,中国的各级法院组织受到了中共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严密控 制,加上法官个人缺乏独立性,党委可以通过法院的党组控制审理委员会,以至最 终决定每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过去一年的变化 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人权保护方面有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给 人权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当这些变化与现行制度中某些因素结合在一起的 时候,更为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 安全法,旨在惩罚那些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法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可 能对人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 一、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概念极为模糊,涵盖广泛。该法不仅对“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描述上含混不清,而且条款:“其他破坏活动”更是为有关国家 机关任意行为提供了极为便利解释的条件。 二、适用范围十分宽泛。有可能受到该法惩罚的对象除了在国内的人和组织,也 包括在国外的个人和组织;既可以在国内实施,也可以在境外实施。由于“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本身就非常模糊,加上如此广泛的适用范围,该法对人权保护为害 匪浅。 三、该法赋予中国的执法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以极大的权限。这些 权限包括逮捕、羁押、搜查、征用公私交通工具和场地以及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等 。它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言论等自由。虽然,该 法提到“依照法律”或“法律程序”等字句,但究竟依照什么法律以及什么程序则 很不清楚。 四、刑罚严厉。与刑法有关条文和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的补充规定等相衔接,该法 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以判处徒刑罚金乃至死刑。这也扩大了死刑在中 国刑事罪行中的适用范围。 律师惩戒规则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实施的律师惩戒规则加强了共产党和政府对律 师的控制,更削弱了已经非常缺乏独立性的律师职业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该规 则实际上让国家垄断了律师职业,它规定律师必须在有关部门授权情况下(通常只能 在国营的律师事务所内工作,少数人可以在有相对独立权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内工 作)才能从事律师工作,否则,其律师将会受到停业的惩罚。该法还规定:被中共开 除党籍或受到行政处分的律师将被取消律师资格(最严重的惩罚),公开排除政治异 己分子从事律师职业的可能性。具有很大权限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设在各级司法部门 内,它直接受政府的控制。 严打运动继续进行 作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在过去一年里继续采用政治 运动的方式控制和打击犯罪。过去十年的经验表明:在每次严打运动中,违反人权 的情况往往是大规模的,经常性的。许多公民被非法逮捕和羁押(多数人以收容审查 的方式受羁押),相当数目的被告不能享有正常情况下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律 辩护权和上诉权。中国立法机关为了方便严打,规定了极不合理的简便程序,在此 程序下,被告只有很短的时间为自己的辩护作准备(最短为数天至一周)。辩护律师 有时仅在开庭前几小时才获悉案件将被审理。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常常也很草率 ,且时间短,被告仅有三天的上诉期。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零年的一份内 部文件报导,天津市一个刑事嫌疑犯(涉嫌在大学校园内强奸女学生)从逮捕到执行 死刑仅用了十天左右时间。这种简化的程序根本看不到对“人权”的任何保障。此 外,司法机关在严打运动中也时常超越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九三年以来,中国人权发现:中国政府的严打运动不仅继续进行,而且还有扩大 蔓延以及经常化、制度化的趋势。这些严打运动有时是全国性的,如九三年三月, 中共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全国性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运动;有些则是地区性的,如山西省 和江苏省分别于六、七月份采取的严打。江苏省的苏州市仅在六、七两月间就组织 了十余次严打活动,辽宁阜新市于去年七、八月间也单独发动了严打。还有一些则 是所谓的专项运动,如铁路公安部的集中打击车匪路霸运动。这些严打运动无疑加 重了违反人权的情况。据官方报道,中国目前的超期羁押十分严重,这与严打运动 中不加分辨地逮捕人犯有关。由于许多被拘捕的人没有明显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 又不愿意轻易释放他们,以至常常超期关押人犯。 中国人权对中国政府在控制犯罪方面采取的这种政策深表忧虑,并敦促中国政府 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法律制度下处理犯罪问题,并尽可能的采取措施,避免侵犯 人权的情况发生。 国际活动 一九九三年,中国的人权状况仍然在许多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活动中得到反映,中 国的人权状况的落后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而中国政府在与人权有关的政策 上,虽然继续消极对抗国际社会的关注,但面对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现实,在外交 领域实际上是步步退让。 九三年国际人权界最重要的大事,是六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 会。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的基本论点仍然是“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容干涉,人 权标准没有“普适性”等。持相近立场的还有伊朗、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 西亚和新加坡等亚洲国家。这些国家由于自身的人权记录很差,所以为辩护而辩护 。但是这种既违背国际人权法的常识和原则,又有逆于国际人权运动发展方向的观 点,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各国和国际绝大多数人权组织的坚决抵制。值得 指出的是在三月底,来自亚洲太平洋地区各国的一百一十个民间组织的二百四十名 代表,共同签署的《非政府组织宣言》,强调了“普遍的人权标准深植于许多文化 。……人权是受到普遍关切的问题,具有普遍的价值。不能认为提倡人权就是侵犯 国家主权”。而六月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共有一百八十四个国家和一千一百个非政 府组织参加,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及行动纲领》中,明确载 入了“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权和基本自由。”明确否定了中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政府近几年来 的反人权宣传。 在双边外交中,最重要的事件是五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行政命令,对中国的 最惠国待遇附加了人权条件,其中包括“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释放政治犯、 良心犯,允许国际组织探视监狱、劳改部门”等,如果中国政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在这些方面作出明显的改善,将会失去下一年的最惠国待遇。这是美国第一次对此 附加条件,也使人权因素在中美贸易关系中产生了强大的影响。 许多国家的首脑和高级官员,在访问中国时都提出了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如访问 中国的瑞典外相,德国总理,以及十一月在美国西雅图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会晤 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等,都对中国领导人提出了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还特别表示了 对中国大量关押的良心囚犯的关注。为了回应这些压力,中国政府作出了一些微弱 的让步,如表示考虑国际红十字会对监狱情况的考查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的落后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今年中国 北京申办二零零零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未成这一事件上。中国方面的申办委员会主 任,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其在八九年六四屠杀中扮演的角色全世界记忆犹新,而他 在年初对新闻界的谈话时,居然将“不会有民间的反对”作为北京办奥运的有利条 件之一,使国际社会不寒而栗。事实上,中国政府也是这样做的。中国官方媒体大 量的宣传文章,也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申办奥运会的急切的政治意图。在国际奥 委会投票决定的七天前,中国政府突然提前半年假释了关押长达十四年半之久的良 心犯魏京生和其他二名良心犯,这种赤裸裸的政治交易做法反而使中国的人权状况 ,特别是良心犯问题进一步暴露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之下。人权组织和国际新闻媒体 披露了北京及全国各地仍然在大规模地逮捕、审判和关押异议人士的真相。代表团 在蒙特卡洛举办的记者招待会几乎成了人权问题的说明会,充分说明了人权在重大 国际事件中的作用和影响。九月二十三日,国际奥委会的九十三名委员投票表决, 北京以二票之差输给了澳大利亚城市悉尼。除了悉尼在举办运动会的许多方面条件 优越于北京之外,中国由于人权记录不佳而得不到广大国际人士的承认与尊重,是 一个重要的因素。 尽管中国政府对内的人权镇压依然强硬,但另一方面,中国面对国际人权运动蓬 勃发展这一现实,也不得不在外交上采取低姿态和比较软化的政策。在九三年底的 联合国大会,终于通过了设立人权高级专员公署的决议。中国和古巴等国家曾一再 阻挠和拖延这一决议案的通过。但当决议案通过之后,中国政府就立即一百八十度 转弯,表示愿意和人权高级专员合作促进人权。又比如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 在广大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界的监督下,中国政府不得不在起草委员会作出了许多让 步和妥协,使得最后的大会文件得以通过。 在九三年中,中国在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参加国际人权活动方面也乏善可陈。到 九三年底,全世界已经有一百二十三个国家签署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百二十七个国家签署了《经济、社会与文化国际公约》。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却仍然没有签署这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任何一个。即 使是签署了的公约,中国在执行上也很不如人意。中国代表关于酷刑的第一个报告 就因为内容空泛受到许多专家的严厉批评和质询,最后被退回要求重新提交。 应当指出的是,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的人权情况并无明显好转,但是由于中国 的经济迅速发展,使中国在政治、经济方面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国际社会对中国人 权问题的关注却由于实际利害关系的考量而不断减少。另外,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 于其自身政治结构的局限性,一贯只挑弱国的人权批评,不敢针对人权记录很差的 大国。所以在三月的日内瓦会议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就 未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