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还我父亲的清白 (山东) 杨建民 朋友们: 你们见过什么国家能够做到自己承认错判他人十二年刑而在其人已服刑完毕之后 ,不作任何赔偿,而只是给一张改判书了事么?你们见过什么国家的政府及司法机 关自己不仅不依法办事,在定罪量刑时连一点法律、条例的依据都没有,甚至在判 决书上连由何法庭审理的都看不出来的怪事么? 请看这起由最糊涂的法官所办理的最糊涂的案件。 十五年冤狱已将我父亲逼成痴呆,但中国政府至今未作任何道歉和赔偿的表示。 这是中国社会的耻辱,是现代文明的耻辱,这样的冤案即使给那些再不懂人权,再 不懂生命和自由为何物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们见了,都会感到震惊和感叹。 尽管我长期申诉毫无结果,我决心继续向那些还有一点人类良知的人们进行呼吁 ,直到讨回我们的公道和清白为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一:申诉书 我父亲刘启明今年七十二岁,解放前就读于四川重庆大学,毕业后于一九四六年 参军在刘伯承部,一九四七年在豫西被国民党俘虏,一九四八年逃回老家山东省郯 城县马头镇,从此与部队失去联系。一九四八年老家解放,我父亲在当地从事中等 教育工作。 一九五九年二月,我父亲因言论挨整,私自离开单位出走上海,想投奔一个当时 在英国驻上海领事馆工作的同学,到领事馆门前见有解放军站岗,便向解放军询问 了一下情况,解放军不许进入,我父亲便转回头就走,走了有二十米,两个解放军 就追过去将我父亲扣留,不久押到济南。鉴于当时极不正常的政治气氛,济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我父亲十五年徒刑。 一九七九年,我父亲刑满在山东省湖田劳改队就业。一九八零年提出申诉,经由 原审法院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撤销原判决的反革命罪,改为“偷越国境罪”, 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其它未作任何处理。 由于长期的摧残和折磨,我父亲已丧失了正常的记忆及思维能力,现处于痴癫状 态。我们由于受他连累,文革中全家九死一生,几乎家破人亡。回顾往事,不堪回 首,这是一起沉冤三十五年的错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1)济法刑二再字第332号 判决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领事馆门前有解放军站岗,我父亲不可能“偷越”国界,即使他不了解规定 ,有进入表示,经解放军劝阻后随即离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该判决认定我父亲犯有“偷越国境罪”,但判决书中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款。 众所周知,我国的刑法是从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而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能 力,即使有溯及既往的能力,“偷越国境罪”的最高刑才一年。而一九八一年五月 三十日的判刑三年的决定,引用的是什么法?第几条?这样的判决,就是你们自己 看了,也不能不脸红吧。 三、我父亲至少冤坐了十二年的牢,实际上冤坐了十五年,不仅仅是十五年,他 的一生因此给毁了,并且给家庭、子女带来长期、深重的灾难。国家怎么就如此不 敢正视自己的责任?怎么能不作任何赔偿而心安理得?为此,我要求: 一、对我父亲的冤案进行重新审理; 二、对我父亲的冤狱进行经济补偿十五万元;人身摧残赔偿八万元;精神损失赔 偿八万元。 申诉人:杨建民(刘启明之子) 工作单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 (81)济法刑二再字第332号 被告人刘启明,男,五十八岁,山东省郯城县人,现在山东省湖田劳改支队就业 ,原系山东省苍山县层山农中教员。 上列被告人因反革命罪经本院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业 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经再审查明:刘启明于一九五八年鸣放和交心中的言论以及在教学中指导学生 造句失当,均构不成犯罪。但刘启明于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投奔英国驻上海代办处 (被警卫阻止,未逞)构成偷越国境罪。原判定性不当,量刑畸重。据此,特改判如 下: 撤销本院(59)济法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启明改判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写出上诉状及副本各一 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