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川人事厅、教委的诉讼状 (成都) 萧雪慧 原告:萧雪慧,女,西南民院政治系副教授,现住西南民院十幢二四一室,通讯 处:西南民院七四信箱(邮编:610041)。 被告:四川省人事厅厅长和四川省教委主任。 起诉事由:四川省人事厅利用我因在一九八九年四、五月间严格依据宪法履行公 民义务却遭政治迫害(这种迫害因成都公、检、法机关公然践踏宪法而得以实施)的 处境,于一九九一年底发文规定对我采取停发工资、停算工龄等多种措施,作为对 我坚守公民立场、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外报复,四川省教委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则发文 规定大幅度降低我的工资级别(对来自这两个部门的上述迫害,我曾分别提出控告和 写信投诉)。继这之后,四川省教委最近又发文无理撤销我的副教授任职资格,开始 了对我新的一轮迫害。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正在受到全面、持久的严重侵犯 。 四川省委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发文称,经四川省人事厅所属的川职改办批准, “同意取消西南民族学院萧雪慧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这份文件措辞十分奇特, 没有提出取消我任职资格的任何理由,却有一句“你院有关撤销萧雪慧副教授任职 资格的材料收悉”的声明,似乎省人事厅川职改办仅仅是在西南民院的材料上批示 同意却不表明为什么要同意,省教委又仅仅是转发川职改办文件。然而,文件使用 奇特措辞并不能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因为,这份文件涉及的是对一个大学副教授 的处理,它的形成理当以公正合理的标准为依据,并且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但是 ,省人事厅和省教委在炮制这份文件时却全然无视这两点起码的要求。 第一,专业、学术职称标志的是一个人的专业、学术水平,称不称职,只能以其 专业、学术水平以及对于任职所必须具备的良好的个人品质为考核指标和衡量标准 ,而不能以别的什么因素为标准。根据专业、学术人员任职的内在标准,作为一个 副教授,我很称职。因为,我本来就是因科研、教学有突出贡献早在一九八七年大 学毕业仅五年之时就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的,属全省最早的破格副教授之一,同时又 是在我国学术界有广泛影响的学者。我出版的几本书和发表的几十篇论文一直引起 我国伦理学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主要著作始终处于论战中心。例如:《哲学研究》 一九八九年三期一篇评论文章开头这样说:“一九八六年初,萧雪慧同志在《光明 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的文章;半年后,夏 伟东同志在《哲学研究》刊文与萧进行商榷;次年,萧亦在《哲学研究》载文作答 。自此以来,我国伦理学界在一系列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学术会议中,也将萧、夏所 争论的问题作为研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先后写了不少文章。至今,这场争论仍在 继续之中。”我的学术著作不仅影响广泛,而且学术价值在我国伦理学界得到公认 。早在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就发表过对我第一本专著的署名专评, 肯定它“填补了我国伦理学研究的两个空白”。而类似的正式评价绝不在少数。我 的学术水平得到公认的另一种方式是,近两年,我国伦理学界某些所谓“高水平的 专家、教授”出版的被评价为“有相当深度”的“高水平”著作竟是以大幅度抄袭 、剽窃我的出版物来实现其“深度”和“高水平”,高等教育出版社经国家教委师 范司建议而于一九九二年出版的全国高校政教系专业课程的统编教材《伦理学原理 》便是其中之一。据“出版说明”称,为写这本书“从全国师范院校遴选了富有教 学经验的高水平的专家和教授为作者”,但七位作者中有三位教授(其中两位正教授 )在自己撰写的章节对我的著作进行大面积抄袭,抄袭者包括在精选出来的“高水平 的专家、教授”中担任主编且身为博士生导师的“更高水平”的教授(关于这一侵权 事件我已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有关部门挂号寄送了投诉状及其所涉的原始材料。此 处提及此事,乃是根据学术职务任职的主要标准提出证据,以揭示撤销我任职资格 这一闹剧对客观标准的践踏)。教学方面,在我尚能正常工作期间,校、系各种教学 考核,我都居优秀。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的教学水平、指教态度和个人品质在历 届学生中有口皆碑。撤销我的任职资格,纯属胡作非为。正因为如此,这份文件无 法象任何一份正常处理公职人员的文件那样光明正大地提出处理理由,却采取了上 述循环推卸责任的奇特措辞。 由于文件上没有提出任何撤销我任职资格的理由,我当然要提出质询。在质询过 程中,省教委有关部门的人说:决定是省人事厅川职办作出的,省教委只负责转发 文件。省人事厅川职办那位被我质询的女士则推说:“为什么撤销,民院最清楚, 我们是根据民院的材料作决定。”还说“厅长亲自看过材料”,以表明撤销我任职 资格的决定得到了厅长认可。在我不断追问什么材料和理由时,她摆出一付官僚面 孔打起了官腔(这付面孔和腔调出现在一位女性身上,我很感遗憾!),说我“政治 上不够资格”。并操起套话:“这有你们学校的材料为证。我们是相信你还是相信 组织?”她似乎忘了,近四十多年中,以“组织”的名义犯下的错误甚至犯下罪行 ,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她的说法透露了撤销我任职资格的真实原因是我在政 治上被打入了另册。这种无视专业、学术职务的举世公认的客观标准而以意义含混 、伸缩性、随意性极大的“政治”标准对专业、学术人员进行取舍的做法秉承了文 革中排斥、打击异己的典型手法,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做法与纳粹德国在 三、四十年代以政治态度划界在教育界进行大清洗如出一辙。在已接近二十一世纪 之际,四川省还有人在导演这类丑剧,不能不说是四川的耻辱。与制造这种撤销学 术上卓有成效但被打入另册的学者任职资格的耻辱同样触目的是,学术职务对一些 政治上被划为可靠但却无才少德的人敞开大门。就在撤销我任职资格的同时,根本 不具备科研能力因而也绝无象样的科研成果的人可以靠溜须拍马、弄虚做假和关系 网取得破格副教授;连正常履行教职都大成问题,其学术、教学水平低下,在历届 学生中也有口皆“碑”的人,同样可以靠这一套摇身一变为“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而领取国家特殊津贴……这一撤一批,不仅给人们提供了黑色幽默的材料和腐败 无孔不入的佐证,而且还表明省人事厅川职办和省教委践踏学术、教学领域公认的 客观标准,在中国已泛滥成灾的“假冒伪劣品”中又加上新一类,在学术殿堂这最 不能容许作假的地方制造假冒伪劣,而且以假压真,颠倒文化层次,肆意破坏人们 对真实的信念。 第二,根据正当的程序,凡涉及对一个人的处理,哪怕给一个学生校纪处理,也 必须事先经被处理者本人看处理材料,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并经本人签字。这是 任何一个被处理者的基本权利。但我却被剥夺了这种权利。如果不是这份文件上出 于心虚和推卸责任而专门注明“你院有关撤销萧雪慧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材料收悉” ,我根本不知道学院向省委送交了我的材料,当然更没有在这份我不知其内容的材 料上签字。真实情况是,在策划撤销我任职资格的闹剧时,学院人事处长曾启富和 监察处长王某曾经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把省人事厅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炮制的专为对我这样认真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实施法外报复(即停算工龄、停发工 资、撤销职务等等)的所谓“川人惩”(1991)四号文件通知于我,并要我在学院上报 省教委的一张三十二开纸的油印表格上签字,表格上仅有一句话,大意是:根据省 人事厅文件精神,建议“撤销萧雪慧副教授资格”,此外,无任何内容。我当即签 下:“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的开庭是公检法相互勾结,利用我系张某某的伪证 ,采取一系列违法行径而对我进行的陷害,现在西南民院要撤销我的副教授资格是 对我进一步迫害,我将提出控告”,以此作为抗议和备忘。我签字的这张只有一句 “建议撤销资格”的表格当然决不是省教委最近这份转发川职改办决定的文件上所 说的西南民院送交的材料。利用一份我本人根本没见过的材料发文撤销我的任职资 格,这不仅践踏了我的基本权利,而且这种做法把本应公开进行的过程变成一切在 黑暗中秘密进行,因而使整个过程有了阴谋的性质。由于这份文件的下达没有经历 让我本人核对材料并签字的必经程序,因而它也是不合法的。 以上说明,撤销我任职资格的决定是基于对专业、学术任职资格的客观标准的践 踏和对处理公职人员必经的正当程序的蔑视而作出的,它既不具备合理性也不具备 合法性。事后,与炮制这份文件有关的人想搬出《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条款为依据,并试图借此对我进行除撤销职务之外 的新的迫害。但这种依据却无济于事。因为,即使撇开成都市法院在一九九一年二 月二十五日开庭对我作的剥夺两年政治权利的判决是市公检法串通一气对我进行陷 害不谈,也撇开我对《教师法》这一条款的批评性意见(即:《教师法》第十四条把 受剥夺政治权利与受有期徒刑刑事处罚并列提出,意味着前者指单独剥夺政治权利 。作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单独剥夺政治权利主要用于对付被视为政治异端或思想异 端的人,在教师资格中特意提出这一条并把它置于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处罚之前, 有排斥打击异己之嫌),仅就起码的法律常识而言,任何新颁布的法令在生效之前对 于过往情况均无溯及效力。《教师法》颁布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于一 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而省人事厅川职办作出撤销我任职资格的决定却在此之前几个 月(转发这一决定的省教委文件下达日期是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因而,说这一决 定以《教师法》为依据实属对法律的玩弄。更何况,关于我被剥夺政治权利一事在 撤销我任职资格的文件下达时早已成为过去,如果说这一文件依据于《教师法》第 十四条,那就意味着文件炮制者擅自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丧失教师资格”解 释为“曾经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教师资格”,这一来,全国将要因此而 丧失教师资格或学术职务的就不仅是我一人,而是不计其数,因为教师尤其是大学 教师因政治原因、思想原因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迫害的不计其数,因此,我的 任职资格被撤销便会成为对过去已经受到过迫害的教师随时进行大整肃的前奏。 综上所述,四川省人事厅川职改办和四川省教委关于撤销我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文 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有效依据。这一文件不仅不公正地剥夺了我以自己的诚实劳 动和成就所取得的资格,剥夺了我与这种资格相应的正常工作、正常受聘的权利, 而且就在十几天前,民院人事处试图依据这一文件,背着学院领导把我干脆排除在 教师和科研编制之外,以便对我进行惩罚性安排,剥夺我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条件。 尽管撤销一个学术上广有影响的学者的任职资格是既自欺欺人又自找耻辱的蠢举 ,但它对我个人来说,预示着无休止的受迫害、受压制;就这一事件的性质而言, 是对社会公正和法度的践踏。为了维护我的基本权利,也为了维护起码的社会公正 和法度,特向你院起诉四川省人事厅和四川省教委的法人代表——四川省人事厅厅 长、四川省教委主任,并要求: 一、追查这两个部门利用职权践踏法纪迫害知识分子的违法行径,并依法追究责 任; 二、纠正这一错误决定,并赔偿因此而对我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萧雪慧 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 (注:由于撤销我任职资格的事件涉及到专业、学术职务的客观标准这类法律之外的 问题,为获得公正的结论,对这一问题,我将不仅诉诸法律,同时也向其它有关部 门投诉,必要时诉诸公断,总之,直到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为止。)□ 附:四川省教育委员会文件 川教人(1993)195号 关于取消西南民院萧雪慧 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西南民族学院: 你院有关撤销萧雪慧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材料收悉,经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川职改办通(1993)348号文批准,同意取消西南民族学院萧雪慧副教授职务任职资 格。 特此通知。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