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大陆企业破产法再度难产
梁 京
自八十年代中国大陆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以来,就有一些人鼓吹国有企业破产。
这些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曹思源。曹的努力一度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并因此大出
风头。1986年,由於曹的主张得到了中共一些高层人士的赞赏,大陆的人民代表大
会竟然通过了大陆革命以来的第一部破产法。
但是,从曹思源等人提出国有企业破产的第一天起,他的主张就不仅遭到来自
保守势力的抵制,而且也遭到许多改革人士的置疑。人们很自然地提出的一个问题
是:破产是破谁的产呢?尽管对这个本质性的问题始终没有人给予正面的、有说服
力的回答,支援国有企业破产的力量从来也没有放弃努力。他们的依据其实很简单
,破产是市场经济问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现实的需要。有太多的国有企业已经资不
抵债,不破产就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更重要的是,主张破产的人有一个假设,那就
是破产是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一个有效威慑,使他们不敢玩忽职守。
自从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大陆的企业破产法在一直遇到破产“破不动
”的问题。最有意思的是,地方政府对破产非常积极,但是遭到职工的强烈抵制。
椐最近一期《财经》杂志报导,在大陆领导的高层,愿意推动破产的人其实大有人
在。过去八年来,一直有一个专门的班子不断修改破法。新的破产法原计划在今年
4月下旬的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但是再次遭到搁置。历时八年修法的破产法继续
难产。
支援破产法的大陆学者对破产法难产的解释是,由破产法体现的市场规则和中
国大陆的国情不能协调。这个看似有理的解释,其实是大错而特错。国营企业破产
遭到的最大抵制来自国营企业职工,绝非偶然。这恰恰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破产违背
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即信守合约的原则,从而极大地侵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
正当权益。改革以前大陆的劳动契约,实质上是由国家为一方、每个职工为另一方
达成的合约。进入任何一个个别的国有企业,本不是职工个人的选择,而是作为他
们的统一的雇主□□政府的安排。因此,从法理上讲,如果政府要让任何一个国有
企业破产,国家就有责任把该企业的职工安置在另外一个国有企业中,除非职工本
人另有选择。问题是,一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破产的当权者,所希望的正是通过所
谓破产推翻过去统一的劳动契约。广大的国营职工虽然不懂太多的“法理”,但一
眼就看穿了这种“赖帐”的把戏,因此坚决抵制这种所谓的“改革”。大陆破产法
破不动的真正原因就在於这个破产法非常不公平,因此遭到了广大职工有效的抵制
。
是不是大陆的国有企业就不应该或不需要实行破产呢?当然不是。破产程式是
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建立在不公正基础之上的破
产,对市场经济不仅无益,而且极其有害。自90年代初以来,最热中于这种不公正
的破产的其实不是别人而是地方政府的贪官污吏和与他们相勾结的企业管理者。他
们希望通过破产,把企业经营失败的后果转嫁给社会,转嫁给企业的职工。这其实
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世界银行的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对国有企业的经理和所有者
代表来说,破产已不是威胁,而是一种诱惑。
真正的问题是,大陆有没有可能在公正和效率兼顾的前提下推动破产程式?在
理论上,要使破产成为有效推动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重组的机制,首先要实现有效
的产权安排。国有企业破产的鼓吹者之所以得到大陆高层的欣赏,最根本的一条就
是他们主张没有私有化也能玩市场游戏。这个骗人的逻辑迎合了大陆一些当权者的
政治需要。本来通过私有化,国家不仅可以对企业实现有效的产权约束,同时也有
可能通过向个人分配国有资产,补偿国营企业的职工,比较公平地改变原来的劳动
合约。但是,大陆的政治现实是领导人顽固地拒绝私有化,尤其是对尚有价值的国
有企业,只要能赚钱就决不放手。一直等到企业资不抵债,才想到通过破产来脱身
。大陆领导人一天不改变这样的态度,破产难的问题就依然存在。而且,即便破产
了,对社会和职工来讲也未必是好事。只不过说明又有一些社会的蛀虫得手,并不
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