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者陈小平状告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宪法学者陈小平向中国最高权力机构提出 宪法诉讼:请求全国人大以适当方式要求中国纽约总领事馆准许原告中国护照延期 申请;请求全国人大以适当方式禁止中国任何驻外领事馆以拒绝中国公民护照延期 的方式变相剥夺中国公民资格和国籍;请求中国纽约总领事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979年,中国政法大学从全国各地招收挑选出来的约400多位学生成为这个学校 文革之后第一批法律专业大学生,陈小平成为其中一位。 1983年,陈小平在北京大学师从法律系教授萧蔚云。萧蔚云是中国宪法四位起 草人之一。后来,陈小平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最年 轻的理事。今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 政治观察家说,这样一位宪法专家向中国政府提出宪法诉讼,非比寻常,而且 这是一件在中国史无前例的诉讼,对於中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地位,以及公民 权利的保护都可能产生特殊影响。 该案诉讼状全文如下: 原告:陈小平,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住所地:26 Suffolk Street 3#, Cambridge, MA 02139. U.S.A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总领事馆 住所地:520 12th Ave, New York, NY 10036 法定代表人:张宏喜 诉讼请求: 1. 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 总领事馆准许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延期申请。 2. 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适当方式禁止中国任何驻外领事 馆以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延期的方式变相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和 国籍。 3.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总领事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纽约总领事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延期申请行为是越权行为。 2002年6月26日上午9点5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总领事馆以电话留言通知告 诉我我的护照延期申请被拒。通知全文如下:“你好,陈小平先生,我是中国总领 馆,我们收到了你延期护照的申请,但是你不符合我们国家入境规定,所以说我们 暂时不能给你延期。请你取回你的护照,再见。” 拒绝给公民护照延期,事实上等於宣布该公民的护照作废。纽约总领事馆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派驻纽约机构,其日常工作职责之一只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护照延期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 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 出。 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北京市公安局于1997年签发的。按照上述规定, 即使要对原告的中国护照的吊销或宣布作废也应当由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公安 局的上级机关作出。纽约总领事馆无权拒绝给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延期。 二、纽约总领事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延期是违宪行为。 通常的解释是,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在国外旅行、 居住时使用的证件,它是证明持证人(拥有护照者)的国籍、身份的法律依据。即 使按照官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 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见http://www.china-embassy.org/visapas sport/chinese/hz.htm)根据权威性的美国布来克法律词典解释,护照是表明公民 地位的文件。据此文件,持有人可以自由和安全地在进出国境旅行,外国政府因此 承认护照持有人的外交和领事保护权利。 目前,由於原告的护照已经过期,原告已经无法持有中国护照在美国和世界上 任何国家安全和自由地旅行,无法依据中国护照这一法定中国公民身份文件要求中 国政府的外交和领事保护。因此,护照延期被拒等於事实上剥夺了原告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和中国公民身份。纽约总领事馆的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 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 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 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 书。 三、纽约总领事馆拒绝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延期,其行为违背了当今世 界国际人权法规定和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15(1)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2)任何人的国籍不 能任意剥夺。《减少无国籍状况公约》第八条规定:缔约国不得剥夺个人的国籍, 如果这剥夺使他成为无国籍的话。第九条规定:缔约国不得根据种族、人种、宗教 或政治理由而剥夺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国籍。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政府 即使没有明确宣示其遵守上述人权约法的精神和规定,但也不能公开地违背国家人 权约法。更何况中国政府外长在一九八八年九月说:《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 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 ,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纽约总领事馆拒绝原告的护照延期申请的决 定违背了现行中国法律,宪法性法律和中国宪法。原告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捍卫中国 宪法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根据中国宪法第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因此,原告诉至中国宪法监督机构,请求裁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具状人:陈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