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后香港法治的展望 (香港) 吴锦祥 中国人很早便有法律的观念,战国时更有所谓“法家”的一套政治哲学。但法家 的出发点是用严刑峻法来帮助统治者管治人民,而不是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 人与人的交往接触,更少有用法律来规范。所以中国人的传统法治观念可以说是十 分薄弱的。我们认为社会和谐主要是靠道德伦理的提升,而不是法律的约束。如果 每人都能内圣外皇,法律便根本不用存在。所以法律是阻吓的手段,是一个不完善 的社会才需要建立的。在大同世界,人们不会犯法,也不需要法律来解决纷争。这 种近乎自欺欺人的哲学,令中国人轻视法治,并对诉诸法律有强烈的抗拒性。中国 人又讲求恕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想法不很中国。以德报怨才是君子的行为。 法律不外人情,所以在法律的执行上有了人为的随意性,妨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 这种情况在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更加明显。毛泽东本人就说过他自己是“和尚打 伞”——无法无天。中国过去四十多年不但是法制不全,更是有法不依。法律的执 行随着政治的需要而改变,司法部门是党的统治工具,完全没有独立能力,人治党 治多于法治。文化大革命时更连国家宪法也可抛在一旁。开放改革以后,情况虽然 略有改善,但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政策并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且法律的制订也赶不上 经济及市场的发展。因而贪污盛行,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禁之不绝。深圳股票上市 引起的骚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一党专政更剥夺了人民参政及其它权利和自由, 反革命罪更是钳制人民的法律手段。总而言之,现在的中国大陆不是一个法治的地 方,人民的法制意识薄弱,法律也不能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 反观香港,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的各种自由得到保障,法治的精神普遍被 接受。各种人在公平竞争下创造了香港的经济奇迹。香港的稳定繁荣和完善的司法 制度是不可分割的。但这一切不全是偶然的。虽然英国的殖民统治者给香港带来了 英国的法治精神和制度,但二三十年前的香港仍然是贪污盛行的地方,司法人员枉 法的情况也很严重。香港今天的成就,是政府决心建立法治和提高人民的教育水平 的结果,是多年努力才取得的成绩。 但社会秩序建立艰难,失去容易。只要人们意识到法律的执行不公正,司法不能 独立,守法的意愿便会大为降低,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解决冲突的方法便会失去效 用。社会便会倒退到弱肉强食、巧取豪夺、无所不用其极的原始状态。九七后香港 面临的各种问题,相信没有一个比失去法治更为严重。法治倒退不但影响社会治安 和市民的生命财产,更直接打击香港的经济发展。香港人要尽力保护的是法治精神 和制度,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防止特权的产生和人权受到侵犯。所以在立法、执法 和司法各环节中,都要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而最好的监督,就是一套民主制度。 只有是由人民自由选出立法者和执行者,才能避免在独裁统治下人大于法的现象。 从种种迹象看来,中共政权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五十年不变”等 诺言并没有很大的诚意,对香港的民主发展更是视之如虎,鞭挞唯恐不力。终审庭 的安排(九七后终审庭的成员中只有一个外地法官),更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其他 如基本法的最后解释权不是在法院而在人民代表大会,用政治组织来控制司法,都 是令人忧虑的发展。以一个不尊重法制的中央政府来管理一个习惯于法治的特区政 府,其中的矛盾并不容易解决;往往是落后的摧毁了进步的社会制度,造成文化倒 退。这一点香港人绝不能掉以轻心。所以中方常说自由可以不用民主、极权也一样 可以发展经济等,都是一些自欺欺人的论调。民主是唯一能保障法治的方法,而法 治又是自由和经济发展的支柱。港人要求民主不是为了个人的政治欲望,而是为了 保持香港社会的各种优点,在这个问题上是绝对不能退让的。香港社会目前并不民 主,保持香港法治的是英国式的民主。但九七后的主权国中国没有民主,所以在香 港建立比中国更民主的政府是十分重要的,是香港能五十年不变的唯一保证。香港 人如果不能在未来四年建立一些民主的基础,九七后的法治前景就不能乐观了。 (本文原载美国香港华人联会的会刊,作者吴锦祥曾任美港联会长,现居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