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保障同盟章程 今年三月九日,中国民运人士刘念春、袁红冰、王仲秋正式申请成立劳动者权利 保障同盟,申请文件已由刘念春递交中国民政部。 袁红冰、刘念春、王仲秋是该同盟筹备人员,另外全国各地还有一百二十余名筹 备人员,但是由于担心中国当局大规模逮捕暂时不能公布他们的姓名。 现在袁红冰已被拘捕,王仲秋已离开北京,只有刘念春仍留在北京负责申请事宜 。 此次劳盟的出现,意味着中国民主运动向组织化、公开化、合法化方向发展,如 果不遭到毁灭性打击,必然能为中国民间政治力量的崛起创造一定的组织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利保障同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利保障同盟”。 第二条:本同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 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同盟宗旨是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有志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人士 ,在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并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劳动者 合法权利得以充分维护和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 第四条:本同盟从事下列事务: 一、建立全国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信息网络,沟通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建立全国性劳动者以利争议的民间调解机构,协助政府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 三、组织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交流研究成果。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宣传普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理论和知识。 五、开展国际间促进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等委托的其它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同盟章程,热心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利保障事业发展 ,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主义实践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本人申请, 由本同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同盟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有本同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优先参加培训、接受咨询服务和取得本同盟资料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同盟活动的权利,对本同盟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四、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完成交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同盟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同盟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同盟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代表人选由会员协商选 举产生。 第八条:本同盟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执行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五、聘任顾问; 六、召开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聘任副秘书长; 二、设置专业机构或办事机构,聘任负责人; 三、批准接纳新会员; 四、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 务理事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理事长有下设办事机构 负责人选的提名权。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本同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支持;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五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十一条: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登记管理 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同盟章程条款解释权归本社团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解释权 归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一九九四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