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化九四年政纲十九条 (上海) 鲍 戈等 给乔石的信 尊敬的乔石委员长阁下: 全国人大代表了我国民族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独立行使十二亿人民授予 的权力,领导着国家向前发展。但综观全国及各级人大在数十年的国家政治生活中 ,受党派利益支配的影响甚大,主体作用的发挥不那么明显,是不能令人民满意的 。一些本应由人大代表提出、为社会迫切所需的议案至今不见踪影,使立法出台失 了轻重缓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国人大对中国社会民主制过渡的必然尚缺乏思 想准备,前卫意识、全新的变革思想尚未能占主导,因而也亦就缺乏一项系统有效 的政治变革和社会政治环境全面更新的大改革纲要,拖了改革开放的后腿。 自乔石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工作以来,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且一再重 申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九四年立法步伐将会更大,这是全国人民 感到欣慰的。但由于沿袭已久的历史沉疴和中国政治错综复杂的原因,致使政治体 制改革的诸多先行法规至今仍然不见起色,令人民非常失望和不满,为了切实有效 地保证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建议全国人大及时抓住历史契机 。中国封建专制历史太长,缺乏民主传统。首先从宪法主体入手修改,从政体结构 的运行机制上进行变革,即从涉及社会政治生活的各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中国社 会向民主制过渡的时代早日到来。 基于上述,中国上海几位长期关注国家民主化前途和发展的公民,代表了众多的 民运同志,经议再三,兹慎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直接表达中国民主运动的意愿 ,望乔石委员长及中国的良心接受我们的建议。 谢谢。 鲍戈、姚振祥、李国涛、杨周、林牧晨、杨勤恒、王辅臣 以上代表公民五十四人 公元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国国家和社会政治民主化九四年政纲十九条 第一条 建议修改宪法。中国现行宪法由于缺乏人权保障,应该从人权为核心进行 原则性重大修改,确保从制宪精神上体现民主和尊重人权。删除与公民最基本的言 论自由、信仰自由相冲突、矛盾的四项原则。 第二条 建议废除“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条款。此款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议,极左派 曾利用此款制造无数冤假错案。在取消反革命罪的基础上,取消一切限制和剥夺人 民行使自由民主权利的极左条款与不当法规,还公道于社会。 第三条 建议重新审议取消“劳动教养法”。删除模糊和超出法限的任意解释和套 用的旨在打击迫害政治民主人士的反人权的款项。摒弃不公正的非人道做法。 第四条 建议颁布“大赦法”。以法律形式和程序保证这一体现人道精神与宽恕思 想的大法惠泽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陷狱者,以体现文明社会的宽宏,而不仅靠执 政党偶尔通过特赦表示善举。 第五条 建议就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举行全国民意代表听证,适时平反冤案, 抚恤受害者及其家属。释放所有因“六四”事件被捕判刑,至今仍在监狱的政治犯 。 第六条 建议尽早制订颁布“新闻法”,以确保舆论的独立和公正,使之成为社会 各阶层的喉舌和公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改变新闻舆论几十年来成为一党一派用作 反对迫害党内政治对手,党外用作攻击诬陷正义人士的工具这一不正常状况。 第七条 建议公布“政党法”。开放党禁,实行政治多元化,为社会向民主制过渡 创造先决条件,走世界民主政治共同的多元化道路。由于一党制缺乏人民和舆论的 有效监督,存在政治构造制衡上的缺陷,必然产生专横与政治腐败。而不受监督的 权力是产生专制罪恶的根源,是直接与各阶层人民利益相对立的。 同时建议完善“社团法”。 第八条 建议制订“惩处政治腐败条例”,将执政党的腐败问题纳入“刑法”范畴 。对滥用权力形成的腐败一律依国法,而不尽依党法处置。从根本上树立国法的权 威,改变党法大于国法,人治大于法制的状况。 第九条 建议制订“政治体制改革法案”,改变政治改革无章可循、无从入手的现 状。从政治结构上铲除政治腐败,结束不受国法制约、舆论监督而被滥用的权力。 建立有效制衡和透明监督的新运行机制,保证改革开放不因人事变动而遭受到挫折 。 第十条 建议确立立国之本,教育为上的国策。大幅度提高教育财政拨款比例,实 施全民义务教育制,推进教育思想、教育方法和教学内容非党派意识化改革,提高 国民素质,推进民主化和文化建设。 改善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从生存环境上保证教师和教学场所 的尊严。改变权大于教、校舍破于官舍的状况,绝不允许污辱殴打教师、拖欠克扣 教师工资的状况长期存在。通过立法保障教师权益。制定“教师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建议改善和创造有利于知识分子所属的生存环境,让中国知识分子从长 期处在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阴影下的准右派精神状态中彻底解放出来。提高 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真正从精神和物质上体现出“知识分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 。 第十二条 建议奉行宗教自治。宗教事务和管理由无党派神职人员担任。切实保障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传道、布道和信教自由。 国家为建立教会学校、教会医院,慈善基金会、非营利宗教慈善服务机构择址建 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和创造方便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议允许合法公民私人兴办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刊。保障公民与 政治集团平等地享有舆论工具,参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 第十四条 建议国家军队、警察中立化。武装部队忠于宪法,不单为单一政治集团 利益服务,不从属于任何党派和个人,只对国家最高民选权力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议实施民族自治,予以各民族区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存环境 法制意义上的平等地位,相互尊重,促进民族和谐,消弭因宗教、习俗和意识形态 上存在的差异造成的冲突和敌意。 鼓励与达赖喇嘛进行对话。促进西藏地区人权保障、民族生存、繁荣发展。 第十六条 建议推进和加快经济私有化进程,摒弃计划经济残余。让工人成为工厂 主人,允许成立自由工会,由工会来协调劳资双方矛盾,切实保障工人的利益。让 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所有公民劳动付出都应较合理地体现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上。 第十七条 建议逐步废除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向国际人口管理通行惯例靠拢。加快 城乡一体化,保障公民居住迁徙自由,保障国与国之间人民往来自由。 第十八条 建议人大尽早确立民主表决制,为事关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国际国内 问题组织全民公决创造条件,兑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十九条 建议人大从选举方式、参政形式上改进,提高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常规 素质。并提供实践上的保证,确保人大是民意代言人的独立政治地位。 建议人大代表在选举程序方式上采直选竞争制。候选人必面对选民发表政见,接 受最基层选区选民的选举。 建议在参政议政的方法上进行革新,设立辩论制,改变一哄举手通过的走过场这 种不负责任且严重削轻人大政治职权、损害人大尊严的做法。扭转自贬的不良形象 ,痛下决心推进中国人大民主政治的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