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运团体协调会章程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年会修订)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中国民运团体协调会是中国各民运团体之间并和持不同政见者的联系、协 调、合作机构。 第二条:本会旨在推动中国大陆民主化和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并在中国民运中倡 导清廉、公正、团结、诚信和宽容,进行多元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凡赞成上述宗旨并交纳会费的民运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本会成员组织可决定其各自的章程和活动方式,但以不与本章程第二条相 抵触为限。各成员组织有宣布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三章 协调会议 第五条: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本会成员组织均可派代表参加。 第六条:协调会议讨论中国局势,协调成员间的观点、策略,交流信息,促进合作 。 第七条:协调会议推举产生协调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常设代表机构。 第四章 协调委员会 第八条:协调委员会解释章程,接纳新成员组织,代表本会对外发表政治主张、筹 措经费和进行其他交往。 协调委员会的委员负责安排并参与下次协调会议。 第九条:在成员组织给中国民运事业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协调委员会经三分之 二委员同意可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当届协调委员会由各成员组织的代表协商提名,并由上届协调委员会多数 通过组成。 协调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推举一名召集人。 第十一条:协调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通讯、财务、会务、文件等日常行政工作 。此外根据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秘书处人员由协调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 杂项 第十二条:协调会议在三分之二成员组织赞同的情况下方可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