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 ——兼论“非法之法不是法”与“恶法亦法” 雷歌 2003年12月26日,法轮功成员刘成军因遭受中共警方殴打折磨,死于长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 医院。 刘成军是2002年3月5日长春有线电视插播的参与者。在那次电视插播事件中,刘成军及其伙 伴成功地切入长春市有线电视网络的八个频道,播出法轮功电视片近五十分钟,八个频道的 观众覆盖面在一百万人以上。此举不仅在当地,而且也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应。事件发生 后,中共当局共抓捕5000多名长春法轮功成员,有6人死于大抓捕中,另有15人被判4至20年 徒刑。刘成军是因该次事件被判重刑的法轮功成员之一,二十一个月来在狱中饱受折磨,终 于不治而死,成为第8名因该次插播而失去生命的法轮功成员。 电视插播事件是法轮功运用科技手段展开非暴力抗争,突破专制当局新闻封锁的一次惊人之 举;刘成军不仅是为信仰而死,也是为和平地表达意见而死。刘成军是法轮功的殉道者,也 是争取言论自由的烈士。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法轮功插播电视究竟是正当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违法 的? 关于法治,有两句话很有名,一句是“非法之法不是法”,另一句是“恶法亦法”。这两句 话看上去是互相矛盾的。那麽,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两句话呢? 我们知道,在拉丁语汇中,“法”和“权利”同源。拉丁文Jus,有两种基本含义,一爲法 ,一爲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 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如果政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 ,那麽,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就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是法律。此所谓“非法之法 不是法”(丁林先生曾以此爲题写过一篇很精彩的文章)。哈耶克指出,法治,意味著对立 法实行限制;也就是说,有些法是不准立的。 “非法之法不是法”,看上去是一句同语反复,不过如果我们记住法和权利的同源性,我们 就可以知道,所谓非法之法,即否定法的法,也就是指否定权利的法。“非法之法不是法” 就是说,否定权利的法不是法。 还有一句话叫“恶法亦法”。这就是说,恶法、坏法也是法,因此也应该遵从。道理很简单 ,因爲人们对各种法律的观点可能见仁见智,如果我们只遵从我们认爲是善法的法,对那些 我们认爲是恶法的法就不遵从,法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法就不成其爲法,法就瓦解, 就无效了。 那么,“恶法亦法”这句话和上面那句话“非法之法不是法”是不是矛盾呢?不矛盾。那种 违反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法仍然是法,但是,那种剥夺我们表达我们信念或观点的权利的法就 不是法。我应该遵从我不赞同的法,但法必须承认、必须保护我表达不同信仰和不同政见的 权利。恶法再恶,也不能恶到剥夺表达异议权利的地步,否则,那就不只是恶法,那就是非 法之法了。爲什麽恶法是可以忍受的?就因爲我们还享有言论自由,我们可以通过公开地表 达不同意见从而改变恶法修正恶法。但是如果我们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都被剥夺,我们就失 去了改变不合理法律的最后正当渠道,所以我们决不能接受。 由此可知,在中共当局一手遮天,压制言论,不但禁止法轮功宣传自己的信仰,而且也禁止 非法轮功人士为法轮功进行辩护的情况下,象刘成军这样运用科技手段插播电视,披露事实 真相,表达自己的信仰,是完全正义的,也是完全合法的。言论自由乃天赋人权,在言论自 由横遭剥夺的地方,任何以非暴力方式突破禁锢,向公众表达自己信念和观点的行为都是正 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