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冤案索赔与公平报复 ·马悲鸣· 石华先生在《北京之春》第十二期上发表《民运要负责、宽容》,指责马某反驳 周舵先生的文章是站在太平洋彼岸的烈火烧不到的地方扇风,并要在下把“公平报 复”和“索赔”讲得具体点。 拙作《冤案赔偿法案与人权》发表在《民主中国》第二十一期上,石先生可以自 己找来读。在这前一篇文章里笔者忘了写入一个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日本利用新大陆的侨民开展间谍工作,取得偷袭珍珠港 的奇效。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防不胜防。于是在宣战的几乎同时,双方都下令所有该 国的日本侨民限期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以便集中隔离。美加政府并未对他们进行人 身迫害与用刑。但事隔四十多年以后美加政府相继就此事向当初所有遭到隔离的日 裔国民公开道歉,并给以重价赔偿。美国政府的道歉与赔偿是在上届总统布什任内 完成的,而该案却发生在罗斯福总统任内。这种国家赔偿的案子从法理上讲不应有 年头限制。 至于这笔赔偿金额的出处,某以为毛泽东及其同党是以党和政府的名义施暴而致 死这估计三千七百万条人命。其中即使饿死的两千万人不算,那么剩下杀害和迫害 致死的一千七百万条人命当然应该由党和政府支付这笔赔偿金额了。 最近中国政府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就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造成公 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办法。毛泽东、周恩来以及中央文革和各厂矿机关 单位的专案组、政工处所有工作人员当然都是专职整人的公务员,他们在上班时间 领着工资发动和参与的历次政治运动迫害事件当然是在执行公务。根据《国家赔偿 法》,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国家赔偿。石华先生质问马某,赔偿是否要求当年主持迫 害的凶手自掏腰包?根据《国家赔偿法》确是要他们掏一小部分,以象征对这些人 造成国家出钱赔偿局面的经济惩罚。 石华先生问赔偿金是否要搜刮那些曾经响应迫害号召,积极参与迫害的广大革命 群众?当然是了。美国没有国营企业。美国赔偿被隔离的日裔就是用从全国老百姓 身上搜刮来的税金。美国老百姓可没有热烈响应号召,积极参加隔离日裔的活动。 那些造反两派参与迫害的凶手没有专职整人的公务人员身份。他们迫害他人应属 刑事攻击。如果能确认出谁是凶手的话,当然应该用刑事法问罪,向他们讨还血债 。这是法理所在。以色列追捕纳粹暴行的执行者,直到今天也没有终止。“千年的 仇要报,万年的冤要申”这是共产党教的,如今不过是请君入瓮罢了。更何况现在 的公平报复是在人权底线的保障之下,由国家司法当局出面摆平;不知要比那些私 设公堂,残害无辜的革命暴徒仁慈多少! 石华先生举卢刚为例,说什么如果美国人也寻求公平报复,“那么该校(中国)留 学生还能活吗?”云云。石先生这是在歪曲“冤各有头,债各有主”的公平报复原 则。 不要小觑了卢刚。他懂得公平报复原则。在杀人之后,卢刚饮弹自裁,为自己的 行为负责了。如果卢刚不自行了断的话,爱荷华州警方当然要执行公平报复的司法 准则,不容他逍遥法外。那些并未参与杀人的该校中国留学生在公平报复原则之下 不存在能活不能活的问题。历次政治运动中残害同胞的凶手们如果具有卢刚式“好 汉做事好汉当”的负责精神,事情要好办得多。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早就解决了。 石华先生关心发动那么多次政治运动,害死良民无算的毛泽东之子女是否面临血 债的“父债子偿”?这当然不会!因为在资产阶级法权面前,个人的行为个人负责 。那些被害无辜受尽株连的遗属所渴望的公平报复仅仅是针对凶手本人而非他们的 子女。这一点可以由国家司法当局提供保障。 至于是否赔偿得出来和是否搜捕得到凶手,那是技术问题。但原则上必须赔偿和 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拒绝赔偿和追诉只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无赖,特 别是在颁布《国家赔偿法》之后。这种只知制造冤案,不知赔偿,又保护凶手逍遥 法外的执政党政府还有什么资格坐天下?!任何推翻它的企图都不能说没有道理。 六四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危险的存在。 美加两国政府的赔偿与以色列的追索表明这三国政府法统的连续——后任政府无 限期为前任政府的行为持续负责。中国政府如果为了省钱和保护凶手而自毁法统在 公民心目中的连续性,只能是向世人昭示:“彼可取而代之!” 笔者正是为中共法统的连续,因之为中共政权的稳定,并进一步为大陆中国十二 亿生灵免遭涂炭着想才指明此道。不意吕洞宾反被咬了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