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九十九条 刘凯申、严家其、张伟国等 说 明 日前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主办的中国人权学术研讨会上,刘凯申、严家其、 张伟国等人,起草并提出了《中国人权九十九条》的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与会者的 热烈讨论和广泛共鸣。这是一个开放性文件,具体条文还可以修改增删,包括前后 序列可以重新调整;根据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变化,在不同的时期,下列条款可以 作针对性的修订。恳请各位先进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 适逢“六四”五周年纪念日,我们将这个征求意见稿公诸于世,以祈抛砖引玉, 欢迎更多的关心中国命运的人士参与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我们深信,整个集思广 益、不断修订完善《中国人权九十九条》的过程,对在中国普及人权教育,无疑会 产生积极的作用。 鉴于中国大陆社会的人权状况,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原则,为 了有效地促进中国人权的改善,一九九四年五月,在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参加中国 人权学术研讨会的人士,拟定下列条款并公诸于世,企盼在中国普及人权教育,并 为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各项基本权利,创造应有的条件,敦请中国政府严格 遵守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各项准则。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权利 一、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与生命等值的各项权利 二、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三、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 四、人人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和免于恐惧的权利 五、人人享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其他自由权利 六、法律不得以为政治意见的不同而判决任何人有罪 七、必须废除现行刑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所有反革命罪名 八、为避免政治迫害,人人有权在他国寻求并享有庇身之所 九、未取得任何其他国籍之中国公民、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其国籍 十、人人享有出入国境的自由权利,不得以任何政治原因为借口阻止公民出入境 ;取消出入境管理中的“黑名单”,不得逮捕或驱逐入境的异议人士;任何在中国 国土上出生之中国人,其返回本国居住的权利不容剥夺 十一、人人在国家境内有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废除带有歧视性质的户口 制度 十二、私人住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闯入 十三、人人享有和平生活的权利,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时,禁止袭击和轰炸平 民,禁止剥夺平民的住房、粮食、医药援助和其它不容剥夺的权利 十四、禁止任何人、任何机构把他(她)人卖身为奴,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人口买 卖,均予以严厉禁止 十五、对任何人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无论出身、出生地、民族、种族、政治倾 向与观点、信仰,均不能构成对他人歧视的理由 十六、政府或任何政党不得因政治观点把人划分为超法律的类别(如右派、反革命 份子、自由化份子、三种人等),而加以区别对待。 十七、严禁非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举办“学习班”或“帮 教”、催讨债款等名义,对公民施以隔离审查或其它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监禁 十八、人人享有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 受到法律保护,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秘密拆信,窃听电话、传真、 E-mail等;任何人的人身、住所、日记、文件、财物等不受非法拘捕和搜查 十九、人人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而且无须取得政府同意;公民有权不同意政府 意见,并有权公开反对意见而不受迫害 二十、人人有权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业以确定的法律程序的审讯。政府不应 设立采用非正常法律程序的法庭来取代应属于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 思想言论自由权 二十一、人人享有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任何人对政府官员 、政党和政府的措施政策表态 二十二、不得以法律或其它形式强迫规范人的思想和信仰 二十三、人人享有在集会或报刊上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自由辩论的权利 二十四、人人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公开传播、表达意见的自由 二十五、公民有权依法创办报刊、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等各种信息媒体 二十六、人人享有通讯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国界、地区的限制 二十七、人人享有科学研究和学术、创作、出版的自由权利 二十八、公民有权依法兴办各类学校、研究所、教会、基金会、出版社、书店 二十九、任何人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干预,包括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 任何宗教的自由 三十、各个教会可以自由和自主地与国际教会组织联络 参政权利 三十一、人人享有通过集会与游行、静坐、罢工等和平方式表达自己意志、诉求 的权利 三十二、人人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公民可根据宪法规定建立各种性质的政党和 社会团体,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种权利 三十三、人人享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本国、本地区政治的权利 三十四、政府所有职位向一切公民平等开放,公民可依法通过民主程序竞选参政 机会 三十五、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权力必须建立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并 受到宪法和法律明文限制,与立法、司法机构相互制衡,接受民意、舆论的公开监 督 三十六、宪法权威高于一切,任何政党不得以组织章程剥夺或限制其成员享有宪 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三十七、人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弹劾政府之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任何 官员 三十八、任何人对政府官员提出的批评或弹劾不受法律追究 三十九、公民可以直接或通过自己选区的立法代表(议员或人大代表)向立法机关 递交立法议案,申诉各种政治意愿 社会权利 四十、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向社会开放政府档案或其有关咨询资源,以便利民众行 使知情权 四十一、新闻媒体为民众行使知情权的主要渠道,记者为新闻报导通过任何形式 获得的任何信息资源均不受法律追究 四十二、人人享有免受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四十三、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的身体与精神健康的均等机会 四十四、人人享有婚姻、生育的自由权利,男女权利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 买卖婚姻 四十五、家庭为社会之基本的自然的团体单位,应予保护,并协助其扶养幼童、 赡养老人 四十六、母亲应受社会特别照顾;母亲于分娩前后相当期间内应受特别保护,工 作之母亲在此期间内应享受照给薪资,并获社会保障福利和休假 四十七、所有儿童及少年应享有社会特种措施的保障,无论婚生与非婚生,均不 受任何歧视;禁止任何形式的雇佣童工,凡雇佣儿童及少年从事对其道德或健康有 害、或有生命危险、或可能妨碍其正常发育之工作者,均应依法惩罚 教育、文化权利 四十八、人人享有教育的权利,包括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享受高等教育;教育 应促进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的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与人的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十九、人人有权组织或参加文化活动、欣赏艺术、享受科技进步及应用之惠 五十、人人对其自身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所获得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享 受(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之权 工作权利 五十一、人人享有工作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以信仰或政治意见不同等其 它原因剥夺任何人的工作权利 五十二、人人享有同工同酬、获得公允之工资;所有工作者之报酬应最低限度维 持本人及家属之合理生活水平;人人享有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质量、生 活环境不断提升、改善之机会 五十三、人人有平等机会于所就业之职位获得晋升,其晋升不受年资、才能以外 其他因素之限制 五十四、人人有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可以跨企业、行业、地区组织工会,任 何工会都可以加入国际工会或与其自由联络 五十五、人人享有休息及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给休假 的权利 五十六、政府有义务督促雇主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工人不受物理、化学、生物等 性质的伤害 五十七、人人享有康乐所需之生活质量(衣、食、住、医疗及必要之社会服务)的 保障 经济权利 五十八、政府不得制定任何旨在剥夺私有财产、或限制个人财产增加的经济制度 五十九、政府有义务保障人人在市场发展中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 六十、政府任何税收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和接受监督;严禁一 切形式的非法征税,严禁一切形式的摊派或变相的摊派 六十一、禁止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对民众征用无偿的劳动,禁止无偿征用民工 六十二、公民的私有财产享有法律保护而不得任意剥夺 六十三、任何人都享有自由处置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 六十四、任何人的消费、投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六十五、法律保障所有人在国内和国际的合法商业贸易及投资活动 环境保护权 六十六、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居住的社区生活环境不受污染 六十七、政府有义务确保饮食、饮水、空气之安全,使之不受化学、放射、生物 等性质的污染 少数民族权利 六十八、在一地区内的少数民族,有成立自治政府或实行自行管理的权利 六十九、少数民族有保持民族文化、风尚、习俗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政府不得以 “移风易俗”为藉口迫使少数民族改变文化、风俗和生活方式 监狱条件下的人权保障 七十、禁止一切形式的秘密传讯、逮捕、拘留、审判、监禁、处决 七十一、一切使公民丧失自由或暂时丧失自由的司法行为(拘留、逮捕等),必须 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除在紧急情况下,可监禁证据明显的嫌疑犯外,任何缺乏有效 法律手续(如逮捕证、拘留证、搜查证等)的强制性措施,均属违法;无辜受害者有 权获得精神和物质赔偿 七十二、必须废除任何侵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各项自由权利的政策规定;废除公 安机关超越司法程序将公民任意羁押的收容审查制度 七十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诉讼,任何人不受法律审判 七十四、必须废除用劳动教养等方法,不经司法审判程序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 由 七十五、必须废除剥夺罪犯所有权利的劳改制度,包括不得强迫犯人从事超过身 体负荷的劳动 七十六、凡受刑事控告者,未经依法证实有罪法庭公开审判以前,一律被视为无 罪 七十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即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条件下,自己提出证据 证明自己有罪 七十八、任何人不为同一犯罪行为接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七十九、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禁止对任何嫌疑犯或监狱人犯施以酷刑 八十、在审讯中,任何形式的逼供、诱供均属非法 八十一、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但此类口供可作为 控告刑讯逼供者的证据——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人员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实施刑讯逼 供,即构成犯罪,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此提出控诉并 要求赔偿 八十二、各地区应设立“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会有权随时对各监狱在押人犯 进行访问调查,施以酷刑者的行为,应被视为刑事罪行 八十三、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及时审判的 权利,任何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拘留,均被视为违法,被告有权为此提出申诉,并 获得精神和物质的赔偿 八十四、被告人享有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并有权获知受控告事件的性质和原因 ,有权与原告人对质,有权依法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八十五、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因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者,法院有责 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八十六、法律保护律师依法行使为被告人辩护的职权,律师依法为委托人所作的 调查、取证及辩护,不受任何追究 八十七、被告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可以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八十八、审讯开始之前,审讯人员必须向被告明确宣布其享有的合法权利,被告 人不知其权利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均无法律效力 八十九、监狱人犯的生存空间、呼吸、用水、饮食及其它必要的生存条件,有权 获得最基本的人道保障;禁止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空间的标准拘禁人犯 九十、监狱场所依法向社会开放,并接受国际人道、人权组织的检查和监督 九十一、所有在押犯人,均享有接受医疗援助的权利 九十二、监狱人犯的医疗由红十字会医院负责检查督促 九十三、被告人在未经法庭判决之前,不接受任何刑罚,为审讯所需的监禁,必 须依法与对罪犯刑罚的关押有严格的区别 九十四、在监狱中,禁止用犯人管理犯人 九十五、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继续享有非法律明文规定和判决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十六、监狱人犯被剥夺人身自由,不包括禁止获得信息的权利;被囚禁的人犯 有权在监狱中读书看报和收听广播、收看电视;监狱人犯每天有在室外散步参与体 育活动的权利,这一活动所需的时间由法律明文规定之,监狱当局不得随意剥夺; 监狱人犯有接受亲友探视并与外界通信的权利 九十七、被监禁者,除在审讯期间依法律规定可单独禁闭外,禁止长期单独禁闭 ,每年中单独禁闭时间的上限由法律明文规定 九十八、监狱人犯的任何劳动,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监狱人犯的任何劳动 ,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环境条件下进行 九十九、任何冤假错案的受害者,都有权向政府的司法当局获取物质和精神上的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