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运动态】 盼民联阵停止弄虚做假 马大维 一九九三年一月,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与民主中国阵线(民阵)两组织在华盛 顿召开联合代表大会进行合并,但由于一部份人公然在会前会上舞弊营私,特别在 制造假代表方面,引起公愤,退场,而导致合并大会流产。会后,民阵、民联均作 为独立的民运团体继续为民主运动努力,而另一部分人则组成了中国民主联合阵线 (民联阵)。民联阵声称是唯一合法,是主流、正统的民运团体,并到处强行劫收“ 民联”、“民阵”财产文件。 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民联阵在纽约法院提出控告于大海、胡平、薛伟,要他们 交出《中国之春》。由于《中国之春》一向都是在民联体制下运作,而合并大会失 败之后,民联体制无法有效运作,于、胡、薛三位于九三年五月十一日与徐邦泰等 人在庭外和解,停止了有关《中国之春》的工作。 在此同时,由方励之、刘宾雁和王若望三位发起的“中国人权与民运团体联席会 议”,五月初在洛杉矶展开。会中传来民联阵强行无理接管《中国之春》,群情激 昂,当时全票赞成成立“法律小组”,就民联阵作为民联、民阵两组织合并产物的 合法性向美国加州总检察长提出质疑。这就是“民联阵”宣称的所谓“民联民阵解 散民联阵委员会”这个“名称”的来由。 成立“法律小组”将个人或团体之间的纠纷交由法律来裁决,这本来是民主法治 国家中的一种正常合理的方法。在海外推行民主运动,学习民主的真谛,就首先要 遵从、推崇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而必须要放弃中共无法无天,斗人,甚至用种种 掷泥抹黑的手段来作处理纠纷的手段。民联阵总部当接到加州总检察长的文件时, 就表现出一副可怜相,到处放出求和风声,谈的内容就是要“法律小组”撤销控告 ,甚至说只要撤销告诉,什么都可以谈。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叫人到处写黑文章,制 造谣言,抹黑他们的反对派。 九三年底,很多民运人士聚集在西雅图“欢迎”江泽民之际,当时王若望、薛伟 等为了要杜绝将攻讦个人的谣言捅向新闻界这种不良风气,并创导和谟合作,目标 一致对准中共暴政,提出了“西雅图倡议”,并要求徐邦泰也参与签字。徐签了字 ,但在半小时后来电要求撤销他的签字。这就表明了徐等一批人今后还是要继续用 人身攻击,造谣生非来打击不屑他们行径的人! 九四年六月初在旧金山召开的一个民运晚会上,民联阵有人拿了一大叠攻讦民阵 以及马大维的传单在会场上散发。这就是所谓民主人士的行径!这传单中攻击民阵 对美国最惠国政策的一些主张,文中尽其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之能事,实在描绘出 这一些人一贯弄虚做假、黑白颠倒的伎俩。 九四年六月六日,加州总检察长对“法律小组”对民联阵合并继承民联、民阵的 合法性质疑提出检察长的意见(Opinion)。由民联阵把持的《中国之春》抢先刊出检 察长的全文(英文)以及译文(七月号)。同时,又在其它报刊杂志大谈(只谈)“解散 民联阵请求被拒”,而避而不谈民阵、民联也是依法存在的民运团体。 民联阵一些人弄虚做假的一贯性又一次在翻译总检察长的意见书中表现无遗。《 中国之春》七月号六十五页“分析”一段中第三段说:“……特别是多名代表的资 格问题,是很少值得质疑的。”总检察长是这样说的吗?请翻到原文(第六十一页) :“There can be little doubt that a substantial question of fact is pre sented concerning whether the convention was hel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FDC and the CA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t he validity of the credentials of numerous delegates.”这全句的忠实翻译应 是:“到底(华盛顿)大会是否有根据民阵民联的规章召开,特别是有关大批代表资 格合法性这个问题上,毫无疑问的,(当事人)已经提供了相当具体的事实性的疑虑 。”这与《中国之春》所翻译的有天渊之别。到底这是《中国之春》的翻译者英文 文字造诣不够,还是别有用意?! 第二,《中国之春》七月及八月号继续不忠实阐述加州总检察长的文字。七月号 第六十六页的小号标题及八月号的大标题是:“‘民联阵’是合并的组织”、民联 和民阵“停止其存在”。 笔者读遍了总检察长的原文,还是无法找到《中国之春》上所载的标题。但是仅 有以下的中、英文对照文字是有关民联阵、民阵、民联的合法性的: “The ADC was not incorporated as the result of any legal merger in t his state of any corporations, foreign or domestic. It is not a ‘surviv ing corporation’.” 《中国之春》的译文是:“中国民主联合阵线不是任何州内或州外团体在加利福 尼亚州境内合法合并的结果。民联阵不是一个‘续存团体’。”(七月号第六十五页 。注:续存是指合并后唯一继续存在的意思。) 《中国之春》对这一段翻译是可以的,它说明了民联阵并非是民联、民阵合并的 结果。意义如此明显,民联阵为何要向读者说谎!? 接着:“It appears evident that the FDC and the CAD currently exist as corporations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New York and that these two c orporations will continue as existing corporations pursuant to their out -of-state corporate charters irrespectiv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ADC in California.” 《中国之春》对这一段翻译也是可以的:“情况似乎显示,民阵和民联目前是根 据法国法律和纽约州法律存在的两个团体,而且该两个团体将根据加州境外它们各 自的团体章程继续存在,而不受中国民主联合阵线在加利福尼亚的存在影响。”(七 月号第六十五页。) 《中国之春》八月号第四十四页的文章中引用民联阵副主席张伯笠的话说:“加 州总检察长在‘事实陈述’中认定‘民联和民阵合并’后,‘民联和民阵随之停止 其存在’。” 张副主席如果不懂法律文件中的章节以及自己英文能力尚未达到这种水平,千万 不能乱发定义性的讲话,或由人摆布发言。 事实是,总检察长的意见书中的章节是这样排列的: (1)缘由(谁控告谁,要求告什么)。 (2)总检察长的简单决定。 (3)“事实陈述”——这一段简述当事人(即原告)将原来的因由讲述作为整个案情 的背景,并非总检察长的决定。民联阵领导人将这一段误译,并误解为总检察长的 决定,这是因无知或是故意误导读者,请读者自己决定。 (4)“争议陈述”——说明两边的争议点。 (5)“分析”——这一段才是总检察长的整体决定:“民联阵”不是合并的产物, “民阵”、“民联”均可以其各自合法登记所赋予的权利继续存在,而不受加州登 记的民联阵的存在的影响。这一段总结,代表了加州总检察长的正式官方的意见。 民联、民阵的朋友们,包括王若望先生都始终认为争议点是手段非法,一定要正 视、正听、正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承认民联阵的存在是必然的事,同时还要继续 合作,以中国民主事业为重。这些话都在九三年十二月民阵民联《联合宣言》中提 出了。这次总检察长的意见书一发,民阵民联领导人马上登出声明,欢迎总检察长 的最后意见,接受这个意见,并向民联阵领导人伸出和平之手,只要今后不再对战 友施文革式的斗人伎俩,彻底革面做一个诚实的民主斗士,民运团体之间的合作指 日可望。 寄语民联阵各位,树立公正、清廉、诚信的风气与人格,才能服人,才有前途。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弄虚做假久了多了,是会被看穿的,因为“公道自在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