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稿】 陈述词 (辽宁凌源) 唐元隽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因搞小型聚会、探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反革 命集团”罪;因组织群众用和平游行示威反对官倒和腐败,抗议政府使用武力来解 决北京发生的事件,而被指控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我想就这两个罪名说几句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奉行一条改革开放 政策,随着改革开放,国力有所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经济文化有所发展 ,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目前国家还面临许多困难,有 些困难是由于体制的弊端造成的。这些困难的存在,阻碍了社会进步,严重影响了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例如在党内和社会上有较严重的腐败现象,导致人民群众的不 满,严重的官倒现象,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经济运转体制,使经济发展脱离正常轨道 。 贫穷落后的现实,使我们产生了危机意识,我深深感到如果经济不迅速发展,国 力不迅速增强,在世界许多国家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将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要 摆脱这种危机,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我们必须革除体制上的弊病,从根本上消除 腐败和官倒。 凡有爱国心的中国人都会这样想,我国再也不能继续在落后的不发达的国家行列 中徘徊了,这就必须进行国家内政的改革,改革是摆脱各种危机的唯一出路。 历史常有相似之处。近代的洋务运动,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想以此富国强兵, 最后没有达到目的,但却使中国人明白了西方之所以先进,中国之所以落后的道理 ,引出了后来的一系列变革。今天的改革开放,再一次使我们看到了西方的高度发 展速度,同时,也使我们意识到了,我国改革的关键应是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 核心内容就是加速民主化进程。民主是根除腐败和官倒的良药,它可以消除阻碍社 会进步、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 我国的改革是全体人民的事情,只有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参加改革,改革才能获 得成功,这也是加速民主化进程的一个开端。我希望周围的人都能够来关心我们国 家的前途命运,关心改革事业。基于这样的目的,我邀请了几位朋友在一起,搞了 小型座谈会。非常明显,这种被称为“沙龙”的聚会是属于群众自发的,以爱国为 目的的,以探讨和争论问题为内容的小型聚会。这种活动作为当代思想启蒙活动的 一部分,标志人民群众开始独立思考,是改革大业对思想解放的呼唤。 号召人们来关心社会,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用探讨问题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我尝试地做了一点工作,这是我对社会、对国家所尽的公民义务,而不是罪过。 我个人对改革的问题有过一些想法和主张。八八年初我和一些朋友探讨问题时, 曾把自己的想法概括为几部分,即扫除封建的问题,关于社会民主的问题,关于党 需要改造的问题,关于我国应建立或实行联邦制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党需要改造是 指党对自身的改造。党为什么需要改造?一是党的理论体系需重新完善,原有的理 论用来解释当代资本主义现象,缺乏令人信服的说服力。二是据我个人观察,党员 的信仰危机,信仰的丧失以及入党动机不纯,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如果执政 党的成员不是基于某种信仰,而是为了某种既得利益成为党的一分子,那么执政党 就丧失了他真正的含义和内容,甚至不称其为政党,很难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三 是党内存在着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有时在某些方面比较严重,如果任其发展,党 最终将脱离人民。 党怎样进行自身的改造? 一是党内应容纳不同意见的派别,这既可使方针政策更具正确性,又可以达成互 相监督;二是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改革提名方法,各级党的领导机构要基于广大 党员的意志而产生,这样可以消除干部选拔上的裙带风和任人唯亲现象,堵塞腐败 之路;三是增强党内透明度,党的决策机构和普通党员可以直接沟通对话,这既能 够全面了解基层党员的情况,又便于了解党的政策贯彻情况,便于基层对上层的监 督;四是设立自上而下的有权的独立于其它机构的监督机构,对党员进行监督,违 纪处理,随时清除腐败份子。 以上是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这些想法集中体现了我对党的现状的担忧。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人民及各项事业的领导者,作为一个普 通公民,理应关心党的建设事业,为党的现状担忧,对党的改革和建设提出自己的 想法。这是关心党爱护党,希望党能够克服自身的缺点,更好地担负起领导中国人 民实现现代化的任务。这怎么能说是反党,甚至说是要推翻党呢? 共产党是由其党纲理论、方针政策、有信仰的党员构成。我没有反对党纲理论, 只求其完善,没有反对方针政策,对党员只求能保持信仰,这于国于党都是有益处 的。何况我的想法也是正在思考中的,尚未系统和定型,有些问题还在反思,这怎 么能说明我是反党? 关于实行民主的问题,我在谈话中只提到应扩大人民参政的范围,完善选举制度 ,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力,人民既包括群众也包括党员,所以不存在取 消党的领导的问题。 社会主义思想不排除市场经济,同样也不排除民主、自由和人权,我们在讨论中 曾谈到民主和扫除封建问题,被认为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这完全 是莫须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项自由,公民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上述政治权力受宪法保护。我们通过聚会的方式来交流思想, 关心国家大事,这是不违反我国宪法的。我们的想法有时考虑的不成熟,难免有错 误,但我们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了国家,为了共产党好,说的对可以参考,说 的不对也可以批判。自由的探讨问题,可以使问题越辩越明,可以推动社会更加重 视和研究理论,人们最终将接受真理。我们的这些想法,属于思想意识领域的问题 ,为什么一定要给我们扣上反革命的帽子,使思想者蒙受冤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我国人民基本奉行这些原则,我本人的想法也没 有违背这个原则。如果说共产党需要改造这种说法不合适,那也只能说明是用词不 当,而不能跟反党,取消党的领导联系起来,更不能无限上纲到要推翻共产党,把 不属于我的政治倾向强加于我们,并以此治罪。这是不符合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原则 的。 我本人没有否定过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面对新的世界历史形势,也是要不断 发展,不断完善的。我们对某些问题提出不同看法,这是学术探讨的正常现象。我 们对马克思主义处在了解和学习阶段,根本谈不上反对马克思主义。 由此可见,我们聚会探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并不违反我国宪法的精神和 原则,是完全正当和有益的活动,对政府的某项现行政策表示不同看法,提出反对 意见,应属于不同政见。 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处于对自己的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因此,我没有罪! 唐元隽 一九九零年十月□ 附: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0)刑字第104号 公诉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书志。 被告人:唐元隽,男,三十三岁,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捕前住长 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133栋五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车装分厂助理工程师。因 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 查,同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兴。 被告人:李维,男,二十三岁,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宁河县人,捕前住长春 市南关区景东路十九号,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动机分厂曲轴车间工人。因犯有 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查,同 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祥久。 被告人:冷万宝,男,三十岁,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怀德县人,捕前住长春 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182栋二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动机分厂工具科工人,因 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审查 ,同月二十三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凤山。 被告人:李忠民,男,三十六岁,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捕前住长 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816栋四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少年宫教师,因犯有积极 参加反革命集团罪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长春市宽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韧夫。 被告人:梁立维,男,二十九岁,汉族,大学文化,辽宁省盖县人,捕前住长春 第一汽车制造厂宿舍50栋二门,系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助理工 程师,因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列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 ,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组成合 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人唐元隽自一九八七年春以来,采用“沙龙集会”为掩护形式,秘密组织领 导反革命集团。被告人李维、冷万宝、李忠民多次在唐的办公室、李维的单身宿舍 等处秘密集会,他们在一起以所谓针对时弊,抨击丑恶现象为名,恶毒攻击党的领 导、社会主义制度及改革开放政策。 一九八七年夏,在被告人李维的单身宿舍,被告人唐元隽等人研究了所谓“沙龙 ”的组织分工,当时确定由唐元隽为头,李忠民辅佐,李维负责宣传,冷万宝搞产 业筹集经费。被告人唐元隽还多次要求李维等人要多找些“朋友”参加所谓的“沙 龙”。被告人李忠民叫嚣杀几个贪官污吏。此间,被告人唐元隽把“扫除封建,实 行民主、改造共党,建立联邦”的反动思想向被告人李维、冷万宝做了详尽的阐述 ,并确定为“沙龙”的纲领。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份还把这一反 革命的纲领对他人进行了宣传解释。 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间,北京部分地区发生的动乱乃至发生的反革命暴乱,被告 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认为时机已到,五月十八日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李维起草了 《告车城人民书》,由被告人唐元隽审阅定稿后,分别张贴在汽车厂厂区各处,然 后他们又以“一汽声援团”的名义公开叫嚣“难道我们还要理智的观望吗”!“难 道中国人还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们有秩序的倒下去吗”!“朋友们行动起来”。五月 十九日下午在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组织煽动下数千名不明真相的一汽工人 参加他们组织的非法游行示威活动。 六月三日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乱之后,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梁立维等 人在梁立维家再次聚会,组织策划反党、反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四被告人共同制 定了数十份《告车城人民书》分别张贴在汽车厂区及长春纺织厂大门处,在他们的 组织煽动下,数千名不明真相的汽车厂、长春纺织厂工人六月六日再次参加了他们 举行的非法游行示威活动,游行队伍狂呼“打倒×××,打倒×××、打倒××” 等反动口号,最后他们又把游行队伍带到地质宫广场,参加了长春市部分高校学生 组织的非法集会,在会上被告人李维以一汽代表的名义宣读了“罢工宣言”,狂妄 的叫嚣一汽全体总罢工,妄图煽动制造动乱声援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公安机关在掌 握大量事实情况下,于六月十日将上列被告人捕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五被告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收缴的书证为凭,足资认定属 实。 查被告人唐元隽、李维、冷万宝、李忠民、梁立维思想反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 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反革命集团,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活动,被告 人唐元隽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活动达二年之久,并拟定反革命政治纲领,进行反革 命宣传煽动活动,在该反革命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份子,其行为已构成组织 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李维、冷万宝积极参加反革命犯罪 活动,参与被告人唐元隽组织策划反党、反政府的游行示威,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 ,其行为均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告人李忠民积极参加 反革命集团,其行为亦构成犯罪,被告人梁立维积极参加组织策划反革命宣传煽动 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和社会治安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零年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决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元隽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 三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维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九日止)。 三、被告人冷万宝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止)。 四、被告人李忠民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被告人梁立维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 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 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 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长 杨守义 审判员 姜起胜 代理审判员 曹洪光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