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之含义 顾 昕 无论是作为日常生活的用语,还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概念,再没有比“民主”一词 更混乱的了。一九八七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了一本题为《民主的模式》的书, 作者大卫·赫尔德(David Held)第一句就写道:“民主思想的历史是古怪难懂的; 民主的历史是令人困惑的”。 民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的确是一个理论和实际的难题。尽管如此,在当今的社 会科学领域,探究民主的不乏其人,关于民主的著作汗牛充栋。澄清民主的意义不 仅仅是一场笔墨官司,而是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早在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政治 思想家阿·托克维尔(Alexis Tocqueville)也曾说过:“正是我们使用‘民主’和 ‘民主政治’这些词的方式带来了混乱。除非这些词得到明确的定义,人们对其含 义得到一致的意见,否则人民将生活在一种无法摆脱的思想混乱之中,对蛊惑人心 者和专制暴君则大有好处。” 在中国,我们往往会看到对于“思想”在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之重要性的极度 强调,这种唯智主义的思路,或者用林毓生教授的话来说,“以思想文化解决问题 的思想进路”,已经受到人们强烈的、而且是正当的学术质疑。但是,这种质疑并 不应该使我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否认思想文化对现实政治生活发生实际影响 的可能性。我们完全可以把对民主的不同理解,视为不同的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行、 或不同的民主化实际进程与挫折的一个因素。正如美国政治家吉瓦尼·萨托尼(Gio vanni Sartori)所说:“在民主的条件下,令人难忘的至少有一点,即关于民主的 错误思想会使民主走入歧途”。许多亲身经历过中国“八九”民主运动的人,都有 这样一种感觉,即示威的学生对于民主的理解是五花八门的,有些理解十分浅薄, 有些理解则同人们公认的民主不相干。“八九”民运的激进化,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由抗议的学生及其领袖们对民主的混乱理解来解释。可惜的是,对此中外政治科 学家们依然没有做出严谨的分析。 人民当家做主:一个永恒的空头支票 “民主”一词是公元前五世纪创造出来的,直至大约一个世纪以前,它一直是一 个政治概念,它意味着“政治民主”。在本世纪,民主有了更多的非政治意义或亚 政治意义,常听到的有社会民主、工业民主和经济民主。社会民主意味着一个其成 员相信他们自己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的社会;工业民主强调经济组织中工人的“自 治”,亦即把政治民主原则(实际上是古希腊直接民主的原则)从政治共同体搬到经 济共同体中;这种民主观也常常被称为经济民主,但这是一种狭义的经济民主观。 更为广义的经济民主要关心的是财富平等化;它强调财富的再分配和经济机会与条 件的均等化。 本文多讨论的“民主”是政治民主,当然同其他的民主也不无关系。关于各种其 他民主观都需要专门的文章,乃至专门的著作。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它派生于Demokratia一词,该词由词根Demos(人民)和K ratos(统治)组成。因此,民主就意味着由人民掌握权力并实施统治的政治制度,简 称“人民的统治”。这一定义是雅典式民主的直接反映,以区别与古希腊的寡头统 治和贵族统治。这种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etymological democracy)还是非常流行 的,例如,林肯曾把民主称为“人民的政府,由人民组成,为了人民。”这个说法 ,在二三十年代曾在中国一度流行,被译为“民治、民有、民享”。民主一词也曾 被译为“民治主义”。在中国,“人民的统治”还有一个非常通俗的说法:“民主 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八九”民主运动,笔者不止一次在游行示威的学生口中 ,听到对民主的这种解说。 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是非常空洞的,几乎无法告诉我们任 何实质性的 内容。首先,我们可以追问,“人民”究竟是谁?是指每一个人?多数 人?还是一个团结一致的有机整体?当梁漱溟和毛泽东争辩时,那个在毛泽东的要 求下举手宣布不准梁漱溟讲话的压倒性多数人,究竟是不是人民?迫使梁漱溟不得 继续发言的这个过程算不算“民主的”过程,这一过程显然遵守了我们通常视之为 民主之核心的要素的一个程序性规则:“少数服从多数”? 第一种解释是“人民”代表每一个人。在古希腊,Demos一词排除了妇女和奴隶。 而在今天,“人民”排除的是罪犯、精神病患者、非公民(外国人)和外来旅游者。 基于这种“人民”观的民主观,对“八九”民运中学生的行为,就有显著的影响。 他们要求政府和党的最高级官员,具体地说,就是赵紫阳和李鹏,直接出来对话, 因为他们相信,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人民的一员,因而都是主人,所以要求公仆 同主人对话,是天经地义的。 在这种解释之下,民主就代表着一种直接民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是, 正如卢梭所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 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实际上,最接近这种模式的是古希腊的雅典式民主,它 的主要特征是所有公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权力,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司 法活动,公民议会执掌权力,公民出席议会和担任公职能得到薪酬,等等。然而, 由于公民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绝大多数公民是农民,无闲参加会议,因此,实际掌 握权力的依然不是每一个人,而是有产、有闲、有知识和有军事权的人。 在近代,最符合这一模式的是瑞士的民主。除了西方民主的一般特征之外,瑞士 民主制的特点是把公民复决制和创制权载入了宪法。公民复决制意指瑞士与外国签 订的国际条约(在九十天内)经五万公民要求复决,则必需进行全民投票。所谓创制 权是指,在八个月内公民征集到有效签名八万人,便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但是实 际上,在瑞士政治生活中,依然是联邦政府发挥作用,公民复决权和创制权的使用 比较罕见。据统计,战后提出复决要求的法律仅占被通过法律总数的2%弱;参加公 民投票的比例一般在35-50%,最少仅为25.5%。 因此,把“民主”理解为每一个人,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建立的直接民主制,实际 上从来也没有出现过。而且,这种制度(哪怕是不尽理想的)的实现有一些必要的条 件,最起码的有两条:一是国家比较小,正如古希腊的雅典和现在的瑞士;二是公 民有足够的闲暇时间。 这样,“人民”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多数人”,民主也就从所谓“人民的统治” 变成了“多数人的统治”。 那么我们有必要问:为什么我们要多数人来统治?一般认为,一种政治制度应该 能实现谋求人民或大多数人的普遍幸福和利益的目的,才是合理的。多数人统治正 是在这种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成为古典民主理论的化身。然而,这种理论 或观念包含两个前提:一是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幸福或普遍的利益,从而也相应地存 在着人民的共同意志,或卢梭所谓的“公意”;二是人们可以找到一套表达这种公 意的程序或制度性安排,一般情况下,人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这一规则。 事实上,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至少无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两个层面上证明存在。 在本世纪初,奥地利思想家熊彼特对于古典理论曾提出过激烈的批评。他认为,“ 不存在什么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通过理性论证的力量能够同意的、被出色地决定 的共同的幸福那样的东西。” 第二个前提也根本不存在。正如美国政治理论家萨拜因所说:“虽然‘人民’拥 有一切权力,拥有一切道义上的正义与智慧,作为一个集体却既不表达自己的意志 ,也无法将其付诸执行。”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找到答案。这一前提可以表述 为如下形式:假定在合理政治的条件下,可以找到一套规则(或程序),可以使人们 从一定社会状况下的个人选择偏好,导出社会偏好。这就是社会选择的问题。美国 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证明,当备选方案只有两项时,答案再简单 不过了,少数服从多数即可。人们的意志也就可以得到表达。但,一旦备选方案多 于两个时,我们在逻辑上就不可能找到这样一套规则和制度了。这一结论的得出有 一点戏剧性,阿罗本来想把两种备选方案的情况推而广之,证明在多个备选方案存 在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套导出社会偏好的规则,即证明“可能性定理”,但逻辑 推导的结果却是一个“不可能性定理”。这无疑是一个爆炸性结论,它推翻了常识 ,然而,其推理的严密性和无可辩驳性使阿罗荣获了一九七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毫无疑问,这个被许多社会理论家认为是碍手碍脚的“民主悖论”彻底击垮了上述 的第二个前提。 事实上,把多数人的意志神化,把卢梭所谓的“公意”神化,带来的不是民主而 是专制。正如萨拜因所说:“社会的权力提得越高,其代言人拥有的权力也就越大 ,无论他们是否称为代表,情况都是如此。就连政党和派别——卢梭对之极为憎恶 ——恐怕也将为集体主权的思想所强加而不是削弱。一个组织严密的少数人集团, 其领袖人物对自己的灵感深信不疑,其成员则‘用他们的鲜血来思想’,这样的组 织已被事实证明差不多就是公意的完善机体”。罗伯斯庇尔曾说过,“我们的意志 就是总意志”;纳粹党的反犹运动则得到了大多数德国人的支持甚至参与;中国的 文化大革命也不是当时大多数中国人所反对的。这些显然不是民主,非但如此,而 且是对民主的践踏。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民主绝不等同于少数服从多数,尽管这一原则同民主不 无关系。 我们可以依据同样的道理继续分析下去,人民还可以被理解为“底层阶级”,或 俗称“劳苦大众”,由此而产生的民主观实际上是“民粹主义民主”。这种民主观 同人民主权论和多数人主权论的弱点一样,经不起严格的分析。 其次,什么是统治?我们究竟是根据某一种程序的规则进行决策,还是在决策中 必须执行人们的意见?当一个人的偏好在实际的政策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时,他是否 行使了统治? 很显然,如果仅从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来考虑,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都不可能得 到回答。 事实上,如果以这样的民主观来衡量人类从古到今的政治制度或社会组织,根本 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如果我们继续持这种民主观,我们甚至也不可能说出民主与专 制的差别。 民主的灵魂是自由和平等 阿罗定理的意义有多种延伸。在政治上,由它而导致的直接结论是选举作为一种 制度,无法告诉我们所谓的社会偏好,甚至连多数人的偏好都无法表达出来。这样 一来,所谓的“人民的利益”也就成为神话,所有建立在这一神话基础上的计划经 济体制的基础也就不攻自破。同时,阿罗本人是一位经济学家,他的“不可能性定 理”原本是在福利经济学的框架中完成的,它直接质疑的是社会福利函数的存在性 ,从而引起了福利经济学的革命。但是,在中国,当人们一开始引入阿罗的理论时 ,马上做出了极为简单化的引申,把阿罗定理解释为“民主不可能性定理”。 然而,阿罗宣布不可能的只是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理想的民主,同我们在现 实世界中看到的民主并不是一回事。尽管阿罗悖论宣布十全十美的“民主制度”是 不存在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为独裁开启了绿灯。这是涉及阿罗政治思想时必须 澄清的一个问题。因为隐藏在近代许多民主思想背后的价值是自由和平等,我们可 以称之为民主的灵魂。民主理论的关键在于,探求一种政治制度,使自由的价值能 够得到尊重。 因此,近代的自由主义民主首先强调个人的权利。这种思想在约翰·洛克那里得 到了弘扬。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 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之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在洛克等人看来 ,多数人的绝对主权并不比专制君主的或贵族统治的绝对主权更加可以信赖。如果 某项行动剥夺了个人的权利,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哪怕它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是反 民主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民主意味着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怎样做到这一点呢? 这就需要对一切政府的权力加以制约和限制,这一来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二来是 使政府有效地负担起保护公民和个人权利的责任。洛克的思想对西方民主建设有重 大影响,他的名言“生命、自由和财产”经杰斐逊改为“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 求”写进《独立宣言》,而成为美国的立国之本。 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有许多。美国一本较有影响的教科书《美国的民主》把自由分 为两类,即民主的自由和个人的自由。 民主的自由(the democratic freedoms),亦即民主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和结社自由。 个人的自由(the personal freedoms),包括如下内容: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个人财产权; ·隐私权,等等。 毫无疑问,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无论在东西方国家,都是得到承认的,至 少得到名义上的承认。如果比较各国的成文宪法,那么人们会发现,在这一点上, 各国宪法具有惊人的相似性。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使个人权利的保障更为制度化。 关键有两个条件:一是明确自由的限度,一是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正是在这两 条,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同美国及其它西方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显著差别:在中国, 有时候自由甚多,有时又甚少,自由的边界可以在政府或党的意志下随意伸缩;而 司法机构的独立也还是遥遥无期的事情。 不加限制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英国政治哲学家能斯特·巴克(Ernest Barker)对 此问题作了精辟的阐述。照巴克的意见,“一切权利,即使是属于个人人格的权利 ,都存在于与社会的周围关系中。例如,享有自由的权利就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 的。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对自由的需要的限制。因为每个人的自由 都和他人的自由有关,它必须经常加以规定。事实上,如果没有规定,自由也就不 存在”。加以限制的自由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否则,自由只是少数掌握权力 的人的自由,其他人的自由在他们对自由的随意解释之下会丧失殆尽。对于这一点 我们尤其需要强调。在中国,那种令人啼笑皆非的“我想干啥就干啥”的“民主观 念”,显然是对自由的错误理解所致的;而不少流亡到西方或在西方生活的中国人 ,也把他们自己在生活上碰到的一些苦难,视为西方同样缺乏自由和民主的证据。 而我国不少“理论家”也曾撰文说,西方国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有若干宪法修 正案对诸如言论自由等加以限制,因而西方国家也不自由,云云。这些完全是荒谬 的结论。 除了上述的个人权利(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权),民主制度还应给予公民更多的权利 ,这里最主要的是政治权利。美国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罗伯特·麦基弗(Robert M. Maclever)认为,“民主制度从根本上说要求三件事:即普选权、自由讨论问题 和政党有充分机会从事争取人民选票的竞选活动。”前两点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 。 民主的另一应有含义是平等。“民主的含义之一是:人们之间应该有某种实质性 的平等。”人人生而应该平等,这几乎成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信念。人们不仅 要求政治权利平等,而且要求在所有方面都平等,包括政治权力。这种绝对的平等 固然理想,但却永远也不会存在;而且它还有损于某些个人发挥和发展政治才能的 权利,剥夺了公民的选择自由,因而同自由的价值相冲突。 因此,平等的含义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有了改变,它强调在经济、社会、政治 各方面的机会均等。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每个人都有其施展其才能的平等机会。机 会均等的思想,如同哈佛大学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所说,是“来自古典自由 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个人(不是家庭、社会或其他)是社会的唯一单位,社会安排 的目的就是要允许个人得到实现其目的的自由——通过劳动获得其财产,通过交换 满足其需求,通过升迁达到与其才智相称的地位。认为个人是有所不同的——在天 资方面,在精力和劳动方面,在对于爱好的看法方面——因此社会体制应确立一套 程序来公正地调节必要的竞争和交换,以实现这些因人而异的愿望和能力。” 但是机会均等也往往不能得到绝对的保证,核心因素在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在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社会,富足家庭和贫困家庭为子女提供的机会远不是 平等的。这涉及到经济民主问题,涉及到财富的再分配和福利政策问题。值得注意 的是,在当今西方社会,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产阶级兴起,知识和才能正 日益取代财产的所有权而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发生作用,因此财富占有状况的差别 对于机会均等的消极影响正逐步减弱。谈及机会均等在西方的不完善的现实时,我 们应该认识到,任何事情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承认不完善的现实时,不应该对机 会均等的思想原则予与否定。 当代民主理论的两大主流:精英民主论和多元民主论 让我们从民主的背后回到前台。 自由和平等的保障可以说是民主的最低条件。但是民主毕竟涉及到统治问题。究 竟是谁掌握统治权?这是民主理论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当代民主理论家一般都否认所谓由人民组成的政府在任何现实的意义上是存在的 。即使是最好的民主制度,其政治领袖和其他方面的领袖,总要比普通人拥有更大 的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尽管对民主国家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是在多数人 看来,民主国家、极权主义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之间,毕竟存在着重大的实际性差 别。因此,这就要求民主理论对这些差别作出分析。 鉴于统治权力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当代民主理论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分支—— 精英民主论。精英民主论的先驱是意大利最杰出的社会科学家帕雷托。他提出了著 名的“精英人物循环论”,把历史舞台(当然也包括政治舞台)看成是精英的走马灯 。帕雷托似乎过于严格地运用科学知识于各个知识部门,因而变成了一个愤世嫉俗 者。他轻视大多数人的智力,蔑视社会主义、和平主义和人道主义,嘲笑民主制度 ,因为他把所有这些东西都同所谓“虚伪的”理想主义联系在一起。 精英民主论的三巨头分别是莫斯卡、米歇尔斯和熊彼特。 莫斯卡也是意大利人。他把社会中的人分为两大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总是少数人。莫斯卡敌视所谓没有财产、没有文化的大多数人所组成的 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认为如果民主制度迎合社会利益,则是不利于自由的。因而, 他敌视卢梭的绝对主义的民主,对英美和瑞士实际存在的自由主义民主并不反对。 莫斯卡认为,民主作为一种统治形式的特征,是它允许精英自由地形成政府,在为 权力、职位而竞争的精英之间建立一种有规则的竞争。 米歇尔斯生于德国,但他曾游历欧洲,对意大利文化有强烈的爱好。他对民主灰 心丧气,提出了著名的“寡头政治铁律论”,宣称这是历史铁律中的一种,这一铁 律是最民主的近代社会和这些社会中最先进的政党都没能够逃避的。无论什么组织 ,无论一开始多么民主,最后都必然走向寡头政治,普通成员变得越来越不能够支 配和控制他们所挑选的官员。国家只不过是一个少数人的集团而已,它也难免寡头 统治的厄运。尽管如此,他还是承认民主制度的优点。他认为,我们必须选择民主 制度,因为他是邪恶中最轻的邪恶。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在批判了古典民主理论之后,提出他自己的民主理论,即 :“民主国家是为作出政治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选 取得人民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这样,人民的作用就不在于直接作出具 体的决策,乃至重大的决定,而是从相互竞争的意欲充当政治领袖的人当中选出一 个政府,由政府作出相应的决策。当然,为了保证用相对手段选举出来的政府不变 成别的什么东西,就要定期进行这种选举。 精英民主论家们往往披着一层过分强调精英作用的外衣,给人印象是反对民主的 。事实上,这些理论是建立在对西方民主制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我们略 去这些理论中抱有成见的、悲观主义的和愤世嫉俗的成分,我们会发现,他们在很 大程度上道出了民主的真谛。首先他们不反对自由;其次,他们虽然强调精英的统 治作用,但仍然没有否定公民的平等参与权利;第二,精英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可 以世袭的阶层,而是开放的。 当代民主理论的第二个分支是多元民主论,它的鼓吹者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罗 伯特·达尔(Robert Dahl)。多元民主论与熊彼特的民主理论有密切的联系。在熊彼 特那里,公民个人和被选举的个人之间没有联系。多元民主论者在其间加上了“利 益集团”或称“独立的社会团体”。他们强调多元的利益集团组成的社会结构对于 民主政治运作的重要性,利益集团的公开竞争成为政治过程的核心,公民个人的利 益通过集团得到保护和表达。达尔认为,一个选举体系只有以涉及不同问题的多重 群体为特征时,民主权力才能得到保护,严重的政治不平等才能避免,仅靠立法和 宪法保障是不够的。因此,多元民主论的关键特征之一,是强调民主必须具备一些 结构性特征,一是至少有两个政党竞选的政党体系,政党在一套规则指导下进行竞 争,通过和平的方式撤换政府官员。 多元民主论高度重视政治过程中的中间结构,这是具有开创性的。在大型社会, 为了政府真正关心公众,必须要有中间结构来反映各种社会成分的愿望和需要,同 时中间结构还为人们在两次选举之间参与日常决策提供了一条途径。用现在时髦的 话来说就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存在,是民主政治运作的必要的社会条件。 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民主化 从上述关于民主理论的探讨中,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民主理念 问题。 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民主”大致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所谓的民主作风,即 要求领导多听一下不同的意见,要纳谏;二是多数人的统治。前一种思想同民主毫 无关系,它丝毫没有告诉人们如果领导们没有“民主作风”又该怎么办。后一种思 想,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更容易走向专制。 中国民主化的要害在于,中国文化传统中没有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位置。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片面地把扩大参与作为民主化的中心内容,过分强调多数人的统治,或 更为笼统的“人民的统治”,则更容易使中国的民主流于形式。把“人民”绝对化 或神圣化,实际上也是某些政治领袖为其少数人的统治寻找理性化、合法化基础的 一个方便藉口。我们在八九年的民运中,可以发现,尽管中共和学生的说词有很大 差别,但在强烈诉诸所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方面却惊人地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