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想乎,进口法律? (广州) 高 标 记得去年秋季开学,我开设了美国商法的英文课程给我的三、四年级学生。某一 天,在上课时,我又如往常那样就课本的某些原则,进行中、美两国法律实践方面 的异同比较——当然,我的观点总是倾向于“比较成熟”的美国商法的理论和实践 。这时候,有一位女生向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我国的法律实践有这么多的问 题,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我当时不加思索地说:“进口法律,就象进口先 进技术、先进产品以及先进管理经验那样去进口。”接着,我还半开玩笑地说,如 果中国进口法律的话,象英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一定十分乐意帮忙,甚至愿意免费赠 送,包括一些资深法学家。原因很简单,这些国家也希望中国的法律和实践是他们 容易适应的。 事隔一年,此事原已渐渐淡忘,但是今年六月份,碰巧遇到了一位来自北京中国 社科院的老师。闲谈之中,他提到了类似的想法,同时又说,他以及其他的同事觉 得,进口容易,但操作困难,中国已尝试过引进一些法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 是往往无法运用。针对这以上的问题,我运用了自己的一些经验以及观察,作了一 番“慷慨激昂”的“演说”。时至今日,适逢暑假,这个题目再次出现在自己的脑 海里,觉得不如趁时间充裕,把过去曾经有过的想法整理一下,以飨有兴趣的读者 。 所谓法律,某种意义上来说亦是民众的法律,尚若法律不能为民众所操作,或民 众不愿为之操作,此法律要么就是“阳春白雪”,太过遥远高深,不为民众所了解 ;要么就是“贵族”法律,具有阶级压迫性而为民众所恨之。笔者对商法研究得较 多,因而希望值此机会就商法的进口和可操作性作一个直线的描述,即由法律的进 口一直谈到它的最终“国产化”,使之成为民众生活中的一部分内容和准则。这样 一来,既可以使读者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亦可以避免直接议论中国的法律架构 招致不快。 一、选择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尤其是在商业领域,人类操作的雷同之 处实在是太多,因而可以引进的法律原则和内容亦一定十分浩大,中国目前搞的“ 反垄断法”、“破产法”、“公司法”等等,多少亦是参考了国外现成的经验。然 而,笔者愿意进一步提倡在引进“成文法”的同时,也要引进“案例法”。因为“ 案例法”不但可以提供智睿法官所归结出的无数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原则,亦附之以 逻辑性极强,阅读性亦十分高的推理过程,以及作为案例的活生生样板。引进“案 例法”的另一个好处是为中国的法官提供了“循例”而避免了从头做起的“原始积 累”过程。比如说,当我在给学生解说商业活动中的反欺诈原则时,我就会举出一 个著名的案例给学生说明该原则中有关“故意”、“隐藏”、“不易被买家自己发 觉的缺陷”等抽象定义。这样直接明了的案例及原则对于中国法官、对于法庭旁听 ,对于社会公众都是不无裨益的。当然,在引用外国比较成熟、知名度高的案例时 ,所涉及的法律上的补救(Legal Remedies)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另行合议斟酌 。 二、选用的“进口法律”必须经过适当的立法机关的辩论通过,并在媒体上作充 分的“曝光”,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其审核通过的立法机构不一定总是要“全国人 大”,而应授权各省,乃至大型城市的立法机构去审核通过。这样的话,全国最大 的立法机构就不致于被无数等待审批的立法条文压得喘不过气来;况且,中国如此 之幅员广大,也可以让各省立法机构在审批法律时,充分体现出各自的“特点”来 。至关重要的是,对审核“进口法律”的整个辩论过程要让媒介作及时的报道和讲 解,这一点正是涉及到了“可操作性”的核心问题。所谓“可操作性”,很大程度 上是“公众性”的同义词。当公众知道这样的法律原则被接纳、辩论以及通过,还 伴有相关的案例说明,公众自然会在他们的行为中溶入这样的原则作为他们的行为 准则,同时,司法界的人士,如法官、陪审员,亦通过这样的大量报道而熟悉了准 备要通过的法律,以及判决标准将是怎样的,执法界的人士,如警官、法警等,亦 通过这些媒介渠道,坚定了原本可能认识模糊的执法决心。至此,“可操作程度” 便大为提高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各级立法机构的“大辩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距上分别举行 ,切忌一涌而上,免得使立法变成“走过场”,同时也使公众“倒了胃口”。 三、设立“中央巡回法庭”,协助省际、市际等跨区界案件的公平审判,避免“ 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即便是在司法、执法界这样一些在公众心目中视为“公平模范”的领域里,亦不 可避免地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苗头,即使在某件案例的判决上,法官自问无 愧,也难以平息败诉的一方(如果他是来自外省、市的)抱怨有“地方主义”的嫌疑 。 既然前文提到各地方可以自行“进口”各种适用的法规、案例,瀚如大海的各地 法规中,就一定会出现相互抵触的条文、解释、救济程度;另外,中国的省际、市 际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相互的贸易量越来越多,跨区界的经济纠纷也会越来越 多,高喊打倒“地方保护主义”的口号就会在不同省籍的诉民中喊得震天响。在这 种情况下,设立驻扎在各省市的“中 央巡回法庭”的必要性就会变得越来越紧迫,以解决跨区界的经济纠纷,以及适用 法律的矛盾。“中央巡回法庭”引用法律的来源可以是“全国人大”所通过的国产 和“进口”立法,也可以是矛盾双方的省际相同法律来源(比如进口某个特定国家的 法律)。 四、在引进国外的成熟法律的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引进国外的资深法官。在实 行案例法的国家,人们经常可以在法律刊物上读到一些气势磅礴,扣人心弦,推理 严密,誉为里程碑的法庭判词。这些可经百世推敲的文献被后人尊为“尺度”来为 后世的类似案件作指南。笔者为此经常感叹:中国何日才能培养出具备这种素养的 大法官,其胸怀之大,可容四海,其推敲之细,滴水不漏,爱心有如父母,嫉恶胜 似包公,潇洒脱俗,气吞山河,判笔下处,慑服众生。 既然偌大的中国,绝少如此出众的法学专家,为何不可尝试从国外招聘一些德才 兼备的志愿者来华协助案件的合议、裁决,从而为后世留下一些璀灿的文献以作百 年楷模,同时也为建立一个和谐公平的社会而为中国人民留下一份隽永的法律财产 ? 综上所述,引进国外成熟的法律(成文法),法律原则(源出案例法),乃至引进法 学人才,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幸得社会上某些有识人士 亦有些共鸣,笔者不禁窃喜,繁荣且和平的中国有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