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继续关心刘念春的处境 ——致“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萧强的信 (北京) 储海蓝 尊敬的萧强先生: 关于中国政府给联合国非自愿失踪小组的答复函,我收到了。看信后,为得知我 丈夫刘念春的确切下落,我心宽了点,同时我对你们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帮助及 关注表示深深的感谢!但是,我对中国政府给联合国的答复并不感到满意,为此我 提出两点看法: 一、自北京市公安局扣押我丈夫三个多月以来,一直未给家属任何形式的通知, 有意造成一起失踪事件,使我们家属在精神上、心理上和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和损失。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三个多月后,于九月八日,我再次去北京市公安局 信访时,接待员才勉强告诉我“刘念春是北京市公安局抓的,是政治原因。”我问 :“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接待员:“业务(主管案子的部门)不让讲。”我向他 们要正式的法律手续,公安局迄今为止,仍未给我书面通知,也没对我讲对刘念春 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扣押方式。从联合国的答复函中,我才得知“中国政府对刘采取 的是监视居住”,并否认拘留刘念春。根据中国法学界比较权威的法律解释(见一九 八九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教材法律专业《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第二 节):“采用监视居住这种方法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未 被剥夺。因此,不能借监视居住而将被告人关在房间内,并派人看守,使其完全失 去人身自由,形成拘禁。”然而,刘被抓后,他的通信、工作、学习、与家人会见 ,使用自己家中的用品(衣服、书籍及一切生活用品),所有这些人身权利都被完全 剥夺了。自他被抓至今,我一直未收到他的来信,也不知道他的下落,我曾多次向 公安部门要求给刘念春送些日用品,换季的服装(他现在还穿着夏季的衣服),公安 局也从未同意过,更别说去探望他。我拿着联合国的信函,要求公安局按照监视居 住的法律规定做事,公安局也未理睬。我不明白,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所说的“监视 居住”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为什么中国国内法律作出的解释和公安局的做法互相抵 触?究竟是中国政府有意欺骗联合国呢?还是北京市公安局没有执行政府的法律? 二、刘念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的 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去民政部申请登记的,并且是在民政部接待人员 提出具体要求后进行筹备工作的,而中国当局抓走刘念春后又相继传讯了两个以上 与“劳盟”有关的人员,向他们讯问刘念春申办“劳盟”的目的、计划和活动情况 等,显然,是中国当局要将刘念春等人申办“劳盟”作为非法活动加以追究,所以 当局才将刘的申办活动构造成“煽动群众制造社会混乱”的罪名,从而对刘采取秘 密的监视居住。刘念春是一个特别遵法守法的公民,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我认为 ,中国当局的上述指控是歪曲事实,是要制止刘念春行使正当的、合法的公民权利 。 以上提出的两点看法,是想请人权组织继续为刘念春的处境给予关注,希望在国 际社会的帮助下要求中国政府尽早停止这种无理的拘禁,严格遵照法律和人权的要 求。 此致 敬礼! 刘念春的妻子 储海蓝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