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协会章程 (上海) 人权协会 【编者按】最近,上海“人权协会”的骨干成员李国涛、杨周、杨勤恒等相继被 中共拘捕和判处劳动教养。本刊特发表“人权协会”章程,以便大家对这个协会有 进一步了解。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一个世界民主浪潮风起云涌,世界经济蓬勃 发展,现代民主科学全面取代封建专制愚昧的时代,一个世界各国竞相实行民主、 自由、人权、平等、博爱、公正的时代,我们的国家也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 渡,实行对内对外全面改革开放,推行社会、经济、文化、政治领域的多元化,建 立、健全和完善法制,这一切,都是保障社会走向繁荣、和平、稳定,人民自由幸 福所必不可缺的基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各项 民主权利;中国历届政府也在若干有关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上签署加入,这表明, 中国政府在承认尊重联合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它各项国际法律文献规定的各 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已经作出了承诺。 抱着对人权的关心与参与,按照民主和公开化原则,遵照按法律程序办事规则, 我们若干生活于当今的中国公民,决定成立一个旨在普及人权意识、推进人权实践 的社会团体。为此,拟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 名称为人权协会,性质是非政党型的人民群众团体。 第二条 宗旨是普及人权思想,促使改善人权状况,促进保障人权,帮助政府监督 侵犯人权个案的修正实施,推进人权无论在政治生活还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 第三条 协会以人道主义价值观作为行动准则,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社会共同 认可的文明契约精神和普遍正义,主张应在民主、自由、人权和社会公正的原则上 ,建设民主政治。人权协会在这个过程中将为实现这一中国人民的夙愿作出自己不 懈的努力。 第四条 协会认为,在尊重和承认宪法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公开行使和实践已经赋 予的各项公民权利的自由,以及享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去积极争取宪法暂未列 入、而为全人类文明所已共同认可,并应切实享有的,其它各项不可予夺的公民权 利的自由。 第五条 协会不采用既不为公众知晓,又不为政府明了的方式,也不采用隐蔽的或 不依法律和民主程序办事的方式从事活动。 第六条 协会以和平、理性、文明的方式,即以非暴力和公开化的方式,通过对人 权思想的推进、普及和实践,谋求不断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从道义上声援、帮助 一切蒙受不人道待遇的人和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团体或阶层。 第七条 协会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公众、社会舆论和法律面前,接受监督,谋求共识 ,寻求沟通对话的有效途径,并认为在宪法面前,各团体、各阶层或个人应一律享 有平等地位,一律享有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 第八条 协会认为,任何政治团体、非政治团体或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 律只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这方面任何形式的特殊权利,或是任何超越法律和 人民主体行事的做法,都是非法或违法的,因而必须取缔;任何团体或个人除享有 权利外,均须承担义务,履行职责及承担违反义务后的责任。人权协会首先身体力 行之。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协会会员的权利等同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 协会会员补充的必要义务是: (一)积极实践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约所载录的各项基本人权内容; (二)积极宣传人权思想,普及人权知识,研讨人权理论,关注人权思想在特定环 境特定国度内的生存、演变、发展等事实状况,探索人权意识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义务会员制。 凡承认章程,愿意履行义务、协助协会理事工作、从事人权思想理论研究和实践 、遵守非暴力、公开化和民主原则的公民,经向理事会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经同 意后,即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经费由协会自筹为主,也热忱欢迎海内外各界人士或团体的善意捐助。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设协会理事会(三人组成),及常务秘书一人(由理事会成员兼 );理事会成员定期轮流担任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员经直选过半数以上同意产生,常务秘书由理事会推荐出任。 第十四条 理事长全权代表协会对外联络交往,对内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活动安排 ,协调整体运作,及必要时有权提名委任适当成员配合开展协会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 第十五条 经会员两人以上向理事长提出提案,并由理事长安排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出席者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进行讨论、表决,经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对章程作 部分或全部条款的局部或全部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自动终止程序是: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出席者占三分之二以上 有效)讨论,经设立辩论制,用议案的形式进行表决,并经大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后,方可终止本团体的存在与活动。 第十七条 加入或退出本协会俱是个人权利,可书面或口头向理事会通报即可。 第十八条 其它必要事项,议决而立。 公元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