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北京) 王 丹 【编注】王丹因不堪忍受便衣警察经年累月的骚扰恫吓,十二月五日向法院起诉 了北京市公安局。此后,他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十二月七日起,王丹在海外的友人 及“中国人权”多次打电话给他,但均无法打通。 原告:王丹,二十五岁,汉族。 职业:自由撰稿人。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新开胡同三十二号四单元五零一室。(100035)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状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认 为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的某些做法,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公 民的隐私权,并对我的人身自由和名誉权造成了间接限制和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本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判决北京市公安局停止其 侵权行为。 今年六月十二日起,在我的住宅周围出现了一些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只要我一出 门,他们就尾随不放;不论我去什么地方,他们都跟踪前往。在跟踪过程中,他们 曾向我和有关人员表明自己是北京市公安局的人,但拒不吐露具体属于市局哪一个 部门。这种跟踪至今已近六个月,在这六个月中,我曾向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提 出口头申诉,他们并未否认这些跟踪者是公安局的人,并表示可以向上反映,但问 题始终没有解决,至我提出起诉之时,这些跟踪者仍住在我的住宅下面的招待所里 ,每天他们就坐在传达室前监视我的出入。对于这种跟踪监视行动,北京市公安局 从未对我个人给予任何说明,也未向我出示法律依据,这种行为对我的日常生活造 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由于跟踪行动,我在家门以外毫无个人隐私可言;鉴于一般 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防范,恐惧心态,在跟踪的情况下,有很多我日常生活中应去 的地方和应做的事我就不能去也不能做;我周围的人因为我长期受到这种跟踪监视 而对我有各种议论;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还对我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使我无 法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 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和名誉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北京市公安局如果依法对 我采取跟踪监视的措施,应该对我本人提出说明,如果认为我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和 嫌疑,应该以合法的方式加以惩治和调查。而事实是,近三个月的跟踪监视并不足 以提供类似的证据,而这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我合法权益的侵害。公安机关是执 法机构,理应严格遵守法律,因此,我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北京市公安局停止对我的 侵权行为。 以上诉讼有目击者证言及照片为证。同时,由于跟踪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是采取光 明正大的做法,因此给我的举证带来相当困难,鉴于被告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而 我仅仅是普通公民,为体现法律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权力侵犯和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 则,我提请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在举证工作上给予我以有力协助。法官先生,我对 中国司法机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深切的理解和同情,所以尽管我相信在你 们的内心深处也仍然存在不可泯灭的良知和正义感,但对于能否受理本案,我不抱 太大希望。我只希望你们能如实告诉我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让我多少看到一点点 法律的尊严。 具状人:王丹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