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北京) 周国强 原告人:周国强,男,四十岁,汉族,北京百花音响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西 城区宫门口五条四十一号,现羁押于北京宣武区半步桥四十四号旁门北京市公安局 看守所二一四室。 被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告人: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违法行政侵权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人对原告人劳教三年的决定; 二、被告人立即解除对原告人的羁押; 三、被告人停止一切对原告人的侵害,包括人身限制、对合法行为的妨害、侵犯 财产所有权、监视、对正常生活进行干扰等; 四、被告人就违法行为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数额待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一九九四年二、三月间制作文化衫,上印有关劳工权利及相互理解内容 的图案、文字,准备于当年五、六月间上市发行。此前,为保证文化衫制作、发售 等行为不违反法律,原告人制定了《文化衫劳工运动宣传活动计划书》。一九九四 年三月二日,被告人在原告人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查抄了原告人住地,当晚 对原告人拘传,并于次日凌晨对原告人收容审查。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被告人在 未查出原告人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告人作出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并于 同年九月十日将决定书送达原告人。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 申诉,被告人于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复议维持原决定,并于十一月十五日将复议决定 送达原告人。在受审期间,原告人多次提出行政诉讼,均被被告人无理阻止。在申 请复议期间,被告人不顾收审期限已过,劳动教养尚未生效,仍对原告人进行羁押。 被告人在对原告人实施搜查、扣押、制止文化衫制作和出售的行为中,从未向原告 人出示过任何法定文件;对原告人拘传的通知上拒不写明案由;对原告人说明的收 审理由竟然是“拒绝回答一些问题”,多次延长收审期亦不向原告人说明。 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务院一九八零年(56)号文件》、《劳 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 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理应停止这些侵害,并作出必要的赔偿。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尽快依法进行审理。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国强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