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状 (河南) 翟伟民 原告:翟伟民 被告:新安县人民广播电台 要求:一、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进行侮辱,并删去原广播稿中所有侮辱原告的字 句。 二、被告公开在新安县人民广播电台、新安县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伤费五万元、名誉损失费五万元。合计赔偿人民币十 万元。 事由: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左右,新安县人民广播电台(被告)在播放 以王龙干为首的诈骗案新闻稿中,公开声称“案犯与反革命犯翟伟民有牵连”。 一、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将原告冠以“反革命犯”,而在原告的家乡却有 人不顾政治影响,不讲司法原则,公开在新闻中指名道姓把 原告冠以“反革命犯”。 二、原告及其亲属因“八九”事件已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现在,在原告的家 乡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在精神上再一次地折磨原告及其亲属,致使原告及其 亲属为此又一次背负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沉重的思想包袱。 三、被告公开将原告与刑事犯罪份子相提并论,其动机是险恶的,其后果是极其 严重的。此事在社会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这事实上是某些单位和某些个人有意对原告进行政治迫害。被告的行为严重侮辱 了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致使原告及其亲属再一次承受了巨大的社 会压力和沉重的思想包袱,精神方面亦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原告:翟伟民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