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言论自由宣言 (四川)王明 【编者按】据“中国人权”消息,四川省重庆市老资格的异议人士王明,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开发表了《公民言论自由宣言》,为魏京生、王丹、刘 念春、王东海等异议人士因言获罪进行辩护,依理依法阐述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也 是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中国政府立即对王明这一大胆行使言论自由的做法加以 迫害,文章公开後很快就将王明逮捕,王明被捕以後,他的家属直到半个月以前才 收到了拘留通知单,不久又收到了王明发自劳改队的信。王明说自己未经审判就被 处以三年劳动教养,目前关押於重庆西山坪劳教队。王明的弟弟几天前到劳改队看 望过王明,该劳改队是四川省里对犯人最为严酷的关押场所。 王明现年三十六岁,原是重庆市灯泡公司工人。他是中国老资格的异议人士 ,在北京民主墙一九七九年底被中国政府取缔後,他仍然义无反顾的投身民主墙运 动八零年在重庆创办和领导了民刊《童音》。一九八六年五月因参加民主活动被收 容审查数月。一九九五年以来,多次参加四川异议人士所进行的建议信公开信等上 书活动,是四川重要的异议人士。本刊全文发表王明的“公民言论自由宣言”,强 烈抗议中国政府的新的迫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一些公民出於对国家事务的前心和对诸多社会问的忧虑,公开 通过个人或联名上书的方式向我国政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若干建议。本来,这只不 过是这些公民行使了我国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而且这於推动我国的 改革进程和帮助我国政府走出目前的困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却引起了我 国政府政府的不快和恐慌以及随之而来的严厉镇压。例如:去年五月,因发表《推 动民主与法制进程呼吁书》,全国几十位公民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传讯、关押,後来 ,刘念春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王丹则被判以十一年的重刑;今年六月,因要求竿 新评价“六四”事件,王东海、陈龙德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今年十月,因发表《 双十宣言》,刘晓波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 显然,我国政府对国内公民上书活动的粗暴镇压,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的有 关规定,而且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这种镇压实际上是我国几千年来因 言治罪历史的延续,是我国政府对於世界进步潮流仍然负隅顽抗的表现,这种镇压 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给我国人民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作为一位良知 尚存的中国公民,我无法对此保持沉默。为了纠正我国政府的错作为,也为了阻止 因言治罪历史的重演,更为了捍卫公民竿所固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以此为主要 标志的公民尊严,在此我发表如下宣言: 一、言论自由乃是一种绝对的、基本的自由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总是一再告诫人民: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 何自由都应当和必须受到限制…当然是受到政府权力的限制!有了这个理由,我国 政府就可以不必兑现它曾亲口对人民许诺的各种自由;有了这个理由,我国政府就 可以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任意干涉,侵犯乃至剥夺每一个公民的一切自由。但是在 我看来,我国政府所津津乐道的这个理由只不过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谬论而已,它的 最大的谬误乃在於它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 有些自由乃是不可以加以任何限制的自由。 我国政府应当知道,所谓自由,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 自由,只要他不试图剥夺或干涉他人取得这种自由。也就是说,人们行使某种自由 ,如果仅只涉及他本人的福祉祉而没有涉及到他人或社会的福祉,那么他的这种自 由在权力上就是绝对的。只有他的这种自由妨碍到他人或社会的福祉,他才须对他 人或社会负责。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任何政府,如果试图限制人们行 使某种自由,其唯一正当的理由乃是人们行使这种自由对他人或社会的福祉带来危 害。如果人们行使某种自由对他人或社会的福祉没有任何危害,那么这种自由就不 应该受到政府的任何限制,这样的自由就是绝对的自由。 我们知道,所谓言自由,就是指人们对政治或其他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或主张 的自由。如果某个人发表了某种意见或主张,首先,这只不过表明了他具有某种意 向或态度,而江不意味着他会将这种意向或态度转化相应的行为,因此单就他发表 意见或主张这种行为而言,他并没有对他人及社会带来什么危害。其次,如果说他 年发表的这种意见或主张会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那么在我看来,这种影响只不 过是让他人或社会多获得了一次辩明真理或真相的机会;其三,至於他所发表的这 种意见或主张可能会得到别人的接受,这倒是与他无关的事情,因为别人对他的意 见或主张持以何种态度完全取决於别人独立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他无须对此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行使言论自由对他人及社会没有任何危险,因此这种自由就 是不可加以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 其实,象言论自由这样的绝对自由乃是每个人得以幸福的最起码条件。虽然 一个人享有了言论自由他并不一定就很幸福,但是一个人一旦失去了这种自由,那 么他就肯定不幸福。对於每个人来说,言论自由就如同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和水一 样,是每个人须臾也不能没有的东西。因此,人们通常又把象言论自由这样的绝对 自由称为基本自由。基於言论自由对於每个人福祉如此重要,许多国家的人民都把 这种自由写进了他们国家的宪法,已显示其神圣不可侵犯之地位。历史发展到今天 ,我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也终於把言论自由写进了我国宪法。这就表明,在我国 社会生活中,言论自由乃是受到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言论自由乃是不可以加 以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因此,我国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压制不仅是一种极不正 当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宪的行为。 二、言论自由应当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当我国政府因为压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而受到国内和世界正义力量的遣责时 ,它总会假装成讲理的样子并抛出它所一贯行之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来进行辩解: 我们并没有压制人民的言论自由,恰恰相反,我们的人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我 们压制的只是少数敌对分子的言论自由,我们不仅不给他们以言论自由,而且不给 他们以任何自由。於是,在这种理论之下,我国同胞被我国政府简单地划分成一两 大阵营:即享有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人民”和被剥夺了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 “少数敌对分子”。显然,这种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一种多人专政,它与我国 宪法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违背。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何谓公民?我国宪法又作了这 样的解释:“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很明显 在这里,公民既包括了“人民”,也包括了“少数敌对分子”。作为公民,“人民 ”和“少数敌对分子”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如果说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那么它就不只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它也是“少数敌对分子”的基本权利。 ;因此,不管我国政府压制的是“人民”的言论自由,还是压制的是“少数敌对分 子”的言论自由,都同样被视为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都同样被视为违宪的行为。 实际上,和少数人专政一样,这种多数人专政也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且这 种多数人专政往往最终会转化成少数人专政。因此在这里,我要提醒那些“人民” ,我国政府江不会满足於对“少数敌对分子”的言论自由进行压制和剥夺,它的最 终目的乃是要对包括“人民”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压制和剥夺。一旦我 国政府对“少数敌对分子”的言论自由的压制和剥夺得到了“人民”的默许和赞同 ,那么言论自由的原则就受到了破坏,那么我国政府的这种本来非法的作为就实现 了合法化,那么紧随而是来的必然是“人民”中的一些人又会被我国政府当成“少 数敌对分子”而失去其言论自由,甚至包括“人民”有内的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都 受到压制和剥夺。因此,如果我国公民要确保自己的言论自由不会丧失,唯一的 办法是:当“少数敌对分子”的言论点自由受到我国政府的压制和剥夺时,其他公 民都必须起来对我国政府的这种非法的作为予以遣责、抵制和反对。 三、言论自由包括批评政府的自由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政府总认为自己是真理的代言人和 执行者,总是认为自己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和自己所推行的政策永远都是完全正确的 。对於这样一个狂妄的政府来说,它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人民对它的批评。如果有人 敢於对它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和它所推行的政策进行批评,那么它就会将此人打入另 册并予以残酷的专政。因此,在这样一个红色恐怖的国家里,人民的言论自由就是 歌功颂德的自由,就是阿谀奉承的自由,就是违背自己的良心说假话和谎话的自由 ,或者就是保持缄默的自由,但绝无批评政府的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真正 的言论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就是言论的不自由。 其实,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对政府说“是 ”的自由,而且还包括对政府说“不”的自由。在我看来,我国政府所坚持的那一 套意识形态和它所推行的那套政策不可能永远正确,有些内容甚至理在就已经遭到 了历史的否定,可以预料还有许多内容将来也不免会遭到历史的否定。既然如此, 那么人民对这些意识形态和政策持有不同意见就很正常,因为人民总不可能愿意接 受那些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东西。那么人民对政府进行批评就是人民的权利,因为 人民总不可能甘心忍受他们的福祉受到政府错误路线的戕害。退一万步说,即使我 国政府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和它所推行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人民也有权利对此了表 不同意见。因为检验这些意识形态和政策是不是真理的唯一办法就是实行自由的讨 论,就是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和争论,如果没有这种自由讨论的环境,那么这种真 理也就不过是一种自封的真理而已。 至於说人民对政府的批评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在我看来,这倒是我国政府必 须马上予以治疗和克服的一种心理障碍。事实上损害政府形象的并不是由於人民对 政府的批评,而是由於政府动辄压制这种批评所致。只要我国政府对於人的批评意 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谦虚态度,只要我国政府对国内的不同意见抱以“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之宽容精神,那么我国政府的形象不但仅不会受到损害,反而 有益政府的形象。在此,我国政府应当仔细体会法国哲学家伏尔泰所说的一句名言 :我反对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要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四、彻底结束因言治罪的历史 对我国人民来说最不幸的是,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人 民的言论自由一直受到历代统治者的严厉镇压。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明成祖诛 灭方孝儒十族再到清初三代大兴文字狱,这种因言治罪的历史一直在我国不断重演 。人民共和国建立後,人们本以为这部罪恶的历史能够因此而结束,在建国前夕有 人曾问当时的中共领袖毛泽东,中华民族怎样才能走出几千年的历史,毛泽东的回 答是“实行民主”。然而人们很快就看到,民主并没有实行,而因言治罪的历史仍 在继续。从反右运动到取缔民主墙,从“六四”血案到镇压公民上书活动,我国政 府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对言论自由压制,直到今天,我国人仍然未能尝到言论自由的 一丝滋味。 如果说自由是幸福之源的话,那么压制自由则是不幸和灾难之源。几十年来 ,我国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压制给我国人民和我国社会带来了严重後果,首先,由於 压制言论自由,许多同胞…上至国家领导人(如彭德怀)下至普通共产党员(如张 志新)和一般公民(如魏京生、王丹)…都因为行使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受到政府 的迫害,他不仅失去了自由的幸福,甚至还失去了自己的青春、祖国、自由乃至生 命;其次由於压制言论自由,各种不同的意见就失去了发表和讨论的机会,其直接 的结查就是窒息了科学和真理;其三,由压制言论自由,许多社会问题都得不到及 时的发现和有效的解决,其累积的结果就必然导致出现社会危机、社会灾难乃至社 会倒退;其四,由於压制言论自由,人民和平表达意愿的途径就被堵塞,这样就加 深了人民对政府的不满乃至仇视情绪,加剧了社会的政治对立,从而为社会的真正 动乱种下了祸根;…… 基於压制言论自由对人民和社会的种种危害,《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明 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 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任何思想的自由。 ”以“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我以为,这也应当作为我 国人民和我国政府努力实现的标准。因此,为了促使言论自由的原则早日成为我国 社会生活中的一调基本准则,在此我向我政府提出如下列建议: 第一,立即释放魏京生、王丹、刘念春、刘晓波、陈龙德等人和其他所有因 言获罪的公民,并对这些公民予以平反和恢复名誉; 第二,从此以宽容原则对待国内持不同政见的人士,停止一切压制言论自由 和治罪的错误作为; 第三,开放言禁、报禁,实现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 第四,修改宪法中与言论自由原则相冲突的内容,并废除所有现行的限制公 民言论自由的具体法律和政策,同时制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法律。 第五、言论自由的实现靠公民的自觉争取 我们应当知道,任何一个政府(包括民主政府)都不能主动缩小自己的权力 而增加人民的权利,它之所以有时候作些让步,乃是因为迫於人民的压力。例如在 美国,虽然美国宪法一直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实上黑人却长期受到白人的确 歧视,直到六十代,在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美国黑人通过不懈的努力才使情 况有所好转并最终实现了他们的“自由之梦”。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自由的实现不 是靠恩赐,而是靠人民的自觉争取。如果我国人民要实现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 权利,那么就不要坐等政府的施与,而应当积极地自觉争取。 其实,正如思想自由是人的基本特征一样,言论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个基本特 征。如果一个人失去了思想的权力,那么他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而如果一 个公民失去了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他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对於一个 公民来讲,言论自由乃是他作为公民最起码的一种资格,丧失了这种资格乃是他的 最大耻辱,也是他的最大不幸。所以,作为公民,言论自由乃是我们固有的,不可 干涉、侵犯、压制和剥夺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乃是我们必须誓死坚守、不可後 退半寸的最後 底线。不管我们所面对的敌人是多么强大,也不管我们所处的环境 是多么恶劣,我们都必须尽力争取和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这里,我要讴歌魏京生、王丹、陈子明、刘念春、刘晓波、王东海和陈龙 德这样的英雄,虽然他们明知自己所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政府,虽然他们明知自己 所走的是一条崎岖不平的道路,但是他们还是坚持不懈地去争取和行使主言论自由 的权利。这种勇气和牺牲精神,这种坚韧和理性,正是我们争取言论自由所最需要 的品质。虽然他们最後受到了政府的迫害,但是他们却捍卫了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 和公民尊严。与那些至今仍在苟且偷生并满足於奴隶般生活的人们相比,他们不愧 是我们民族的脊梁。正是由於他们的不懈抗争,我们的国家至今才没有完全失去实 现言论自由的希望。他们给我们开创的这条道路,我们仍要继续走下去,我们要让 这条路越走越宽,越走越亮,直至所有的中国公民都享受到完全的言论自由。 中国公民 王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国人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