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人权报告书中国部分 吴牟人 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威权主义制度的国家,中国共产党掌握着最高的权力 。从中央到地方,党员几乎占据了所有民事,警察和军队的最高职位。政治局的成 员拥有最终的权力,在作出重要决定时,他们经常向仍有影响力的政治局过去的成 员咨询意见。这些领导人强调保持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性,力图使中共的统治永 久化。中国公民没有对党领导的政治体制和平表达反对意见的自由,也无权更换国 家领导人或政府体制。社会主义仍然是中国政治的理论基础。但在近年来,马克思 主义意识形态已让位於经济实用主义。中共的权威目前主要依赖於经济改革的成功 ,其保持稳定的能力,爱国主义诉求,以及对治安机构的控制。 治安机构包 括国安部、公安部、武警、解放军和公检法。众多违反人权的事件是由这些机构的 政策及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 中国的混合经济体制正在快速发展。经济改革提高了许多人的生活水平,强 化了企业家的地位,削弱了中央对经济的控制,并创造了新的经济机会。虽然国营 企业问题众多,随着雇用和流动自由的扩大,个人的经济机会快速增加。由於政府 继续采取市场导向的政策,国营和非国营企业都有更多的自由在国内和海外市场上 竞争,并从中获益。但是,随着经济机会的增加,沿海和内陆地区的收入差距正在 扩大。生活在绝对贫困中的人数继续下降,但贫困人口仍有从官方估计的六千五百 万到最高的三亿五千万。中国的人口总数为十二亿。几千万农民离家寻找更好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据估计,这样的“盲流”人数高达一亿,许多大城市的盲流在一百 万以上。城市地区也需处理工业改革造成的闲散人员。估计有一千万国营企业工人 被临时解雇或停发工资。几百万人则领取部分工资闲散在家。 由於对异议人士的不容忍,对动乱的恐惧,以及没有或缺乏适当的法律以保 护基本的自由,政府继续广泛地违反人权,违背国际人权准则。这些违权事件都有 书面文件为证。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基本的人权,但实际上它们通常被忽略不顾 。违反人权现象包括酷刑,虐待囚犯,以及随意长期不得与外界接触的监禁。监狱 条件仍然恶劣。政府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宗教自由,以及隐私和劳工权利 继续严加限制。迁移自由仍受到某种限制。在许多案件中,由於当局强调维持公共 秩序和镇压政治反对派,而不是执行法规,司法系统剥夺了刑事被告基本的法律保 护和正常程序。 虽然政府否认有政治犯在押,但因“反革命罪”或从事和平的政治及宗教活 动而关押或服刑的人数据信有数千人。在一九九六年遭到关押的人包括那些发表呼 吁书或公开信要求改革和民主的人士。 九六年期间,当局强化了压制抗议或批评的做法。所有反对党和政府的公开 异议都遭到有效的压制,使用的手段为恐吓,流放,判刑,行政拘留或监视居住。 到年底,已不再有异议人士的活动。即使是出狱的异议人士仍受到严厉的监视,并 经常不让他们找到工作或恢复正常的生活。未经官方批准的宗教团体,包括新教或 天主教团体,也遭到更严厉的压制。政府开始执行的九四年通过的法律,要求所有 这些团体都向政府宗教事务局注册,并受到官方的“爱国”宗教组织的监管。对妇 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士的歧视,对妇女的暴力及虐待儿童仍然存在。在少数民族 地区,包括西藏、新疆和内蒙,严重违反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些地区,对宗 教和其它基本自由的控制也进一步强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九六年通过了新的法律,意图改革刑事程序和对司法专 业人员的规定。在数亿人口的农村地区,举行了受到严密监管的选举。这些选举虽 然为地方派别以民主方式解决其争议提供了一些机会,但仍受到严格的控制,对共 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具任何威胁。在九六年中国同国际人士就法制问题进行了有限的 讨论与交流,并主持了一次国际议会联盟会议,会上还起草了一份人权问题的决议 案。 在许多方面,中国社会在进一步开放。收入的增加,意识形态控制的放松和 对外部信息更为自由的接受渠道,导致了个人选择的更多空间,文化生活的多元化 和媒体报道的增长。虽然卫星接收装置还受到严格控制,但卫星电视转播还是非常 普遍,特别是在沿海地区。越来越多的人得以进入国际电脑网络,虽然政府关闭了 一些网络站,包括香港和台湾的中文网络站和西方新闻机构的网络站,并试图控制 国际网络上含有政治和社会内容的材料。一九九五年实施的对经济信息报道的控制 仍在继续,政府还对新闻媒体施加了新的限制。 第一部分 人格遵重的问题 第一节 因政治原因和未经司法程序的杀人现象 包括在中国出版的刊物报道了几次未经司法程序的杀人事件。但是,有关这 些事件的次数及政府的反应,却没有可靠的信息。在大规模的快速审判後立即执行 枪决的事件曾发生多起。这种审判通常未经基本的正常程序,已迹近於未经司法程 序的杀人(见第一部分第五节)。 官方刊物在四月报道说,派往安徽深寨(译音)村维持秩序的一名警卫被人 杀害。该警卫在村民拒绝交纳非法捐税後打死了一名村民,打伤了另外二人。该村 村长因其在此事件中的行为而被判死缓。三月份,三十三岁的死者王镜波的父母公 开表示,北京朝阳区公安局在非法拘禁其儿子期间将他活活打死。验尸报告表明, 在被拘期间,死者脑部出血,并有十二根肋骨断裂。死者父母随即要求进行公正的 调查。至少有三名佛教徒在西藏监狱因受到虐待而死亡。 第二节 失踪 联合国关於被迫或非志愿失踪工作小组一月份报告说,九五年发生了三起新 的失踪事件。该小组正在调查的五十六件失踪案中,绝大多数发生於八八年到九零 年间。失踪者大部分是西藏人,其余为政治活动分子。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公开 提供与八九年镇压天安门示威有关的失踪和被禁人士的全面可信的名单。长期的并 且不得同外界联络的监禁事件仍在继续(见第一部分第四节)。 第三节 酷刑和其它残酷的非人道或贬低人性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酷刑,但是,据中国官方消息和国际人权组织报道,警察和其它治 安人员使用酷刑和贬低人性的方法对付人犯的事件已发生过多起。根据被押的人的 可靠报告,警察使用电棍,母指手铐,长期单独监禁,不得与外界联络的拘压,毒 打,脚镣和其它方法来虐待男女人犯。由於审前拘留制度在设计和运作上的明显弱 点,加上政府未能加以改正,拘留待审者特别容易受到虐待。这些弱点包括依赖自 供作为定罪的根据,以及在正式起诉前人犯不能同律师和家属联络,而正式起诉往 往在拘留後数月才提出。当全国人大三月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之後,这些问题中的 一部分得到了处理。这些修正条例将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在将中国的刑事 司法制度同国际准则接轨的问题上,这是一个积极的步骤(见第一部分第四和第五 节)。 四月,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位代表称:“中国司法机构在收到每一 件酷刑虐待投诉後,都立即予以处理,对於违法都已根据法律予以惩罚”。中国政 府还在向联合国反对酷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称:“中国对任何酷刑虐待事件均极 为重视,并采取了相关的司法和行政措施,对任何犯有这一罪行的人予以惩罚”。 尽管如此,由於囚犯仍然无法接触到国际人道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这些宣称不 可能予以独立地证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三月报告说,该院在九五年调查了四百一十二起以酷刑逼 供的案件,但报告中没有说明是否有人因而被定罪或遭到惩处。政府人员酷刑虐待 人犯的实际案例,几乎肯定比政府发表的统计数字多得多。 监狱的条件普遍恶劣,并常常无视囚犯的人格尊严。营养和卫生条件有时令 人可怕。尽管官方保证囚犯生病时有权得到迅速的治疗,囚犯仍然得不到适当的医 疗照顾。在九六年期间,尽管有家属和国际社会的一再呼吁,政治犯仍难以得到及 时和适当的治疗。这些政治犯包括:席扬、周国强、魏京生、王丹、鲍彤、刘念春 和高渝。十一月,经诊断患有癌症的陈子明第二次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的条件极 为苛刻,并受到警察的严密监视。 中国在九四年制定的监狱法,其部分目的是试图改善人犯的待遇,并尊重他 们的法律权利。政府宣称的目标是,到二零一零年时,把全国的监狱和一百五十处 劳改营的半数变为“现代化和文明的”设施。政府官员在九五年称人民检察院派员 到几乎每一个监狱,拘留所和劳改中心,以督察监狱的管理和执行囚犯待遇的法律 。到九五年底,有关人民检察院委派的人数或此一措施的有效性的情况尚不得而知 。 官方刊物在九五年二月报道说,在全国685座监狱中,政府设立了157 处心理治疗中心和54个心理咨询所。官方消息还称,在过去十年,一万七千多名 囚犯在这些设施里获得了治疗。据报,精神病院有时被用来对付政治异见人士。外 国报纸在九月报道说,异议作家WANG WANXING事实上精神正常,却仍 然违反其意愿而被收押在上海的安康精神病医院。王於九二年在天安门广场示威以 纪念八九民运三周年而遭逮捕。有关监狱内心理治疗中心的条件和囚犯所受到的待 遇,因独立观察者无法进入而未能得到查证。 政治犯在监狱和拘留所的待遇有很大差别。在五月份服满七年刑期後,鲍彤 被关押在一处属於政府的居所。其他政治犯,包括魏京生、陈子明和高渝则同普通 犯人关押在一起。据报道刘念春在黑龙江省一处监狱被同狱犯殴打。在遭到拳打脚 踏和电棍殴打後,被囚的异议人士陈龙德在八月跳楼自杀,他虽然未死,但却严重 受伤。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被囚的工运人士周国强的妻子王惠,因为其丈夫伸 冤而在五月被捕。由於受到虐待(包括不给水喝),她曾企图自杀,却反而遭到毒 打。她在十一月前获释。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异议人士姚振宪在四月被捕後也遭到 殴打。 中国不允许独立组织或个人对其监狱或劳改营予以监督。监狱系统由人民检 察院主管。官方在七月报道说,在九六年前五个月,监狱管理人员中有五万人次因 不当行为而受到警告处分。政府在九五年三月中断了同红十字会有关探视囚犯的谈 判,之後未再恢复。 第四节 任意逮捕 抵押或流放 根据刑事拆讼法,在检察院未发出逮捕令的情况下,警方的拘留不得超过十 天。在理论上,行政诉讼法允许被拘留者就警方拘留行动的合法性提出抗辩。但在 实际上,由於被拘留者接触不到律师,该法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不能就拘留的合法 性作出快速的法律决定。在所知的有关异议人士的案件中,当局则对法律作出有利 於政府而完全不利於被拘者的解释。 因发布民主呼吁书,王丹在被隔离拘留 达十七个月後,才在十一月被起诉,审判并判刑十一年。在其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後,王丹正就其判刑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中国没有赎金保外的制度,但公安官员有权释放被拘留者,以待进一步的调 查。在拘留的廿四小时内,警方必须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工作单位。但在实际 上,警方很少及时发出这种通知。如果通知本身会“妨碍调查”警方就无须通知, 而这项法律的例外几乎无所不包。在未遭任何指控却被隔离拘留长达一年後,刘念 春的妻子才得知其丈夫在哪里,并允许在七月份探监。刘念春就其拘留提出的上拆 在九六年中被驳回时,其理由包括他的上拆书是园珠笔写成的。 遭到非法拘留的公民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损失。虽然大多数中国人尚 不知道有这部於九五年通过的法律,该法已产生一定影响。据中国报刊报道,广东 和福建的一些居民上告官员渎职并获得赔偿。在河北,一妇女因被非法拘留而获赔 二千多美元。 人民代表大会在三月通过将於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企 图解决同拘留有关的一些问题。在九六年,政府试图教育其司法人员了解新修正案 的性质和作用。人权人士和中国的法律学者承认新法律是一项正面的改革,但同时 指出,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仍未同国际标准完全接轨,而且新法律可能也难以得到 执行。这些新的法律不具回溯效力。 由於政府严格控制消息,我们不可能精 确估计受到任意逮捕或拘留的全部人数。最高检察院院长张思卿在三月向人大报告 说,在九五年期间,最高检察院调查了四千六百一十二起非法拘留的案件。这些数 字很可能包括因商业纠纷而遭非法拘留的案件。地方官员和商业主管经常合谋在商 业纠纷中以拘留为手段来施加压力。河北省检察院院长在六月表示,在九五年,在 三百四十五起非法的人质拘留案件中,有六百人获释。这些案件通常同商业纠纷有 关。外国商人也因商业纠纷而遭拘留,并被没收护照。澳大利亚商人詹姆斯·彭於 九四年在澳门被中国公安人员绑架回中国受审,十一月开庭审判,至九五年九月被 判处长期徒刑。虽经官方和非官方的多方努力,彭仍被关在牢中。 在实践上,警方经常使用“收容审查”、“监视居住”和其它无须检方批准的 方法达到无视或躲避对拘留日期的限制。中国法律专家表示,新的刑事诉讼法力图 取消收容审查。但最近的这些改革不会影响到劳改制度,警方得以据此非经司法程 序而将被拘留者判处最高长达三年的劳教。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刘晓波在十月八日 被捕後几个小时内被判处三年劳教。许多异议人士在九六年被送去劳教,包括刘念 春、周国强、曾建穆主教、陈龙德、张林和鲍戈。 在九六年的“敏感”期间,当局无故拘押政治和工运人士或以种种假释条件 来控制其活动。广州警方在六月份将异议人士王希哲拘押十五天,表面理由是王因 离开广州市到朋友家吃饭而违反了假释规定。王希哲被拘留的时候正好是“六四” 纪念周年。在九六年中,因钓鱼一尘阁群岛争端而引起政治紧张期间,政府迫使反 日活动分子童增离开北京,到江苏去二个星期。 第五节 公正和公开的审判遭到否定 根据中国宪法,法庭系统与国务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同级。这三个部门 应受到人大的监督。官方表示,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但同时又承认,司法受制於 共产党政策的指导。所有这些政府机构都接受来自於党的高层内政治和司法委员会 的政策指导。党和政府官员用各种方式来指导法庭的审判和判决。腐败和利益冲突 也影响着法庭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三月向人大表示,在九五年,九百 六十二名法庭人员受到处分,六十一名司法官员受到刑事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法庭,其下依次为高等、中级和初级人民法院。法官由 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另有审理军事,海事和铁路交通案件的特别法院。 九五年二月,人大通过了三部新法,意图使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人员专业化 。这些法律已於九五年七月生效。 人大在五月通过了一部新的律师法,意图使律师人员专业化。该法取代了八 零年的暂行规定。在被废止廿年後中国在七九年才允许律师从业。人大通过新法律 首次承认,律师代表其客人,而不是国家。该法还正式允许律师成立私人法律事务 所,设立律师所需的教育条件,鼓励服务公众的免费法律服务,并规定了对律师的 纪律惩处。 官员们惯常无视法律和宪法所规定的正常程序条款。无论在审判前後,警方 都向囚犯施加重大的心理压力,以逼其招供。未能招供以表现“正确态度”的被告 通常被判更重的刑期。尽管官方一再否认,刑事审判基本仍只是一种刑期判决。根 据法律,没证据支持的自供不足以定罪,但逼供却经常被当作证据。政府的“严打 ”活动特别引起国际观察人士的关注。“严打”的实施曾延长到一年的大部分时间 ,进一步怂恿执法人员未经正常程序而逮捕、定罪及惩罚嫌犯。 根据七九年通过,九六年生效的刑事程序法,在调查其案件期间,也就是达 致罪与无罪结论的关键时期,被告几乎没有机会准备有效的辨护。该法规定,被告 不得在开审前七天聘请辩护律师。在有些案件中,即使是这么短的期限也在八三年 发布的一项规定中被予以缩短,以加快处理某些严重的刑事案件。根据该法,法庭 无须为被告指派律师,除非被告有听力障碍或尚未成年,但法庭在认为必须的情况 下,仍可为被告指派律师。当律师出面时,他们很少有时间准备其辩护,也极少辨 称无罪。他们的作用通常是请求宽免。定罪率超过百分之九十。被告或其代表在提 问证人,提供新证人或检查证据前必须获得法庭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审判需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或“ 私人秘密”的事件。根据这项规定,“反革命罪”的案件的情节经常不对外公开, 即使对被告的家属也如此。八八年的国家机密法为否决公开审判提供了方便的法律 依据。虽然有上诉程序的规定,但任意或错误的判决通常不会经上诉而推翻。根据 刑事诉讼法,“免於起诉”者仍可被看成有犯罪记录,尽管并未经司法程序判定其 有罪。这些规定既适用於反革命罪,也适用於普通刑事犯罪。 三月份通过,九七年七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条例,意图鼓励抗辩式的刑 事程序以改变把审判基本上当做刑期判决的传统作法。新条例规定,在经调查机构 初次审讯或强制手段首次执行後的那一天,刑事嫌犯即可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可作有限的调查,提问被告证人,以及在公开法庭上为其客人辩护。此外 ,在定罪前,法庭不得将嫌犯做罪犯处理对待。新条例明确地禁止逼供,并废除了 有关“免於起诉”的条款。 政府官员表示,中国的律师人数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司法部法制改 革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到2000年,计划有十五万名律师,三万名公证员和四万 个基层法律服务中心。司法部长肖扬一月份说,中国目前有八万九千名律师,一万 六千五百四十八名公证员,及十万多名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中国现有七千二百多家 法律事务所,包括七十三家外国法律事务所。在许多城市,律师在现有的政府法律 办公室之外建立私人事务所。这些事务所自行管理,其人员或经费不由国家直接决 定。外国报道引用司法部官员的说法表示,在九五年初,这种事务所大约有一千家 。只有少部分律师从业刑法。政治异议人士经常难以找到律师愿意接手最为敏感的 政治案件。其中一个原因是,政府过去曾对代表这些被告的律师予以报复,取消其 律师执照。象其他公民一样,许多律师仍然在工作、住房和其它福利上依赖於他们 的正式工作单位。因此,有些律师不愿在代表某些特定被告时被看得过於热心。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正当程序所造成的影响尤其令人震惊。在中国七九年的 刑法中,有廿六项罪行得处以死刑。九五年的立法将这个数字增加到六十五项,包 括制造伪币,提供假的银票和信用凭证,以及非法集资等经济罪行。最高人民法院 在五月份要求判处更多的死刑,包括导致死亡的犯罪。该院称,导致他人死亡的罪 犯应判处死刑,而不管是否存在可使罪行减轻的情况或有无前科。目前尚无全国范 围内的处决人数,但据估计,九六年有几千人被处决。中国的刊物证实,作为全国 性严打的一部分,九六年有大批人犯被快速处决。上诉法院名义上复议所有的死刑 判决,但逮捕和处决之间的时间通常只有几天,而复议总是维持原先的判决。吉林 省法院在六月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在前一个月打击罪犯的活动中,省当局举行 了四十六次公审大会,以“严厉和快速”判处严重犯罪分子。其中有三名被告在抢 劫一部汽车的十天和被逮捕的七天後,即被判处死刑并予以处决。未知有政治犯在 九六年被处决的事件。 最近几年,可信的报道指控说,有些死刑犯的器官被取走而用於移植。政府 官员证实说,死刑犯是移植器官的来源之一。中国没有关於器官捐献的法律,但官 员们表示,在取走器官前,必须取得死刑犯或其家属的同意。 只有法院才可以将犯人判处到由刑事系统所管理的设施服刑。据司法部九五 年一月公布的统计,自四九年以来,中国总共关押和释放了近一千万囚犯。在九四 年底,共有一百廿八万五千人在监狱或劳改营服刑。被控犯有破坏公共秩序轻罪的 人,可未经司法程序而由行政部门判处劳教,其时间从通常的一年到最长的三年。 决定劳教期限的劳教委员会可以把劳教人员的关押时间延长一年。据狱方官员称, 至九五年底,劳教人员从九三年底的十五万三千名增加到廿万名。其它人的估计数 字则高得多。 自九零年起,被告可根据行政诉讼法来抗辩劳教决定。虽然一些人经上诉而 获得减刑或暂缓执行,这种上诉程序实际上并未被普遍地引用,加上短暂的上诉期 限和难以请到律师等问题,都消弱了它防止或推翻任意决定的有效性。刘念春在九 六年中被判处劳教,其上诉终告失败。在刘念春上诉过程中,程序上的违规现象有 :刘既没有及时收到出庭通知,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资料。 政府官员否认中国有政治犯,声称当局关人不是因其政治或宗教观点,而是 因为他们的行动违反了刑法。但是,当局继续因政治原因而关押公民。可能有数以 千计的政治犯仍被关押。 政治异议人士经常遭到关押,或被控犯有反革命罪。反革命罪包括叛国罪、 间谍罪和反革命煽动罪。当局也以此罪行来惩处组织示威,破坏交通,向外国人泄 密,或自行结社的人。有人正试图通过修改刑法,重新定义反革命罪,将之规定为 威胁国家安全的叛国行为。但这种修改是否能有效改变政治案件的处理尚成疑问。 工运人士LI WENMING和GUO BAOSHENG分别在九四年五月和 六月被捕,并控以“反革命宣传和煽动”罪。他们在十一月经审判定为犯有更为严 重的“阴谋”推翻政府罪,被指在工人中宣传劳工权利。到年底,他们的刑期尚未 决定。与他们一起被控其他十二人中,二人被处以一年劳教,另二人在北京受审, 其他人则被释放。 司法部一名官员在九五年一月说,至九四年底,有二千六百七十八人因反革 命罪而正在服刑。这些数字包括间谍犯和其它国际上承认的刑事罪犯,但并不包括 未经指控而遭关押的政治犯,在劳教营的政治和宗教活动分子,以及因从事非暴力 的政治和宗教活动而遭关押或定罪的人士。 八八年通过的国家机密法为秘密审判提供了依据。依此条例而审判的案件通 常不对外公开,甚至被告的家属也不能知情。在九六年,至少有十四人因“泄露国 家机密”而服刑。五月份,在被关押正好一年後,异议人士李海因被控偷取国家机 密遭审判。李的家人未被允许到庭旁听。当局在十二月宣布,李被定罪并被判处九 年刑期,罪行是“打听和收集在六四期间因犯罪活动而被判刑的人的姓名、年龄、 家庭背景、所犯罪行、刑期、服刑地点及狱中待遇。”判决书称这些资料为国家机 密。 当局释放了一些因其政治或宗教信念而被关押的人士,包括任畹町,傅申奇 和张先梁。傅和张已於九月离开中国。其他人获释後又遭拘捕。童屹服满刑期後於 六月获释,不久又因未经批准出外旅行而遭拘捕。鲍彤於二月获释,但到年底为止 ,仍被关押在一处政府设施(见第一部分第三节)中。刘晓波於一月获释,但於十 月七日再次被捕,并在第二天以行政手段判处三年劳教。其他许多人,包括魏京生 ,JAMPA NGODZUP和NGAWANG PHULCHNG,在九六年 仍在服刑或以其它方式在押。十九岁的NGAWANG SANGDROL是一名 西藏护士,她因参加藏独示威而被判处九年刑期。由於在狱中唱西藏歌曲,其刑期 被加长了一倍。 即使在服完刑期後,许多囚犯(包括政治犯)仍被政府“剥夺其政治权利” 。这项规定明确限制前囚犯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他们的社会地位,找工机会,旅行 自由和申请社会服务的机会因而大受限制。最近几年,经济改革和社会变迁在某种 程度上使这些问题对非政治犯而言变得较不严重。但对政治犯及其家人而言,他们 则经常受到警方的监视和骚扰,并在寻找或保住职位及住房时遇到困难。异议人士 刘刚表示,由於他在四月份试图逃离中国而到国外定居,他遭到警方的不断骚扰, 陈子明、刘念春、秦永敏和其他异议人士的家属都无法找到或保持固定的工作。 第六节 任意干涉隐私,家庭,居所或通信 经济自由化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工作机会,并将市场机制引进了经济体制。政 府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监视和干预也因此而放松,这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但在城市 地区,多数人仍然要依赖同政府有联系的工作单位来获得住房,取得生孩子的允许 ,和得到申请护照的批准等。这些工作单位,加上街道委员会,仍负责监视人们的 行为举止,虽然其作为城市地区社会和政治控制工具的重要性已有降低。 虽然法律规定警方到居所搜查时须有搜查证,但实际上这项规定经常被弃而 不顾。此外,公安局和检方自己就有权利发出搜查证。 八二年的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 上,外国的游客、商人、外交官,外国居民、记者以及中国异议人士和其他人的电 话、传真、电传和网络通讯经常受到当局的监听。当局还查看国内及国际邮件。总 检察长张思卿在三月向人大报告说,在九五年,最高检察院调查了一千七百三十九 起非法搜查民居和非法监视的案件,以及八十七起妨碍邮政和电讯自由的案件。政 府的安全机关监视并有时限制外国人同中国公民、尤其是同异议人士的接触。国家 公安条例将下列行为定为违法:“外国人(包括在中国居住的非中国公民)不听劝 告而在国内同危害国家安全或有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嫌疑的人交往”。 政府鼓励发展国际网络和其它通讯设施。邮电部授权廿多家公司提供国际网 络服务,进入网络正变得越来越容易。有关中国使用国际网络的人数,尚无可靠的 统计数字,但北京一地的人数据说就超过一万。尽管如此,当局已加强对国际网络 使用的控制。当局在一月份发布规定,要求网络使用者注册,并在一份用词含混的 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不使用国际网络来危害安全。九月份,政府封闭了国际网络上 一百多处新闻网址,包括香港和台湾的许多中文网址,以及西方主要新闻机构的网 址。由异议人士主持的网址也被封闭。九六年期间负责控制网络内容的是国安部。 据称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律规定则被用来实施对国际网络的审查。 政府在四月发布规定,要求提供经济信息和金融资料的外国电讯社登记注册 ,交纳高昂的费用,如果传递被认为“有害於中国国家利益”的消息,则将受到惩 罚。这些外国机构还被要求向中国政府提供设备,以便它能同步监视客户所接收到 的信息。所有的运作,客户登记和合同都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此举引起外国电 讯社的强烈抗议,并开始同当局就新规定的性质及范围问题进行谈判。到年底为止 ,没有一家外国电讯社已完成登记手续。 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的广播,但其有效性因地区而有不同。在中国的绝大部 分地区,包括首都北京,都可收听到美国之音和其它外国广播。英国广播公司的监 听部在五月份得知,政府所有的中国国际电台从澳大利亚一家娱乐公司买下一个英 语节目播段,并用来干扰“西藏之音”的广播。“西藏之音”由西藏的异议人士在 外国制作。 自由亚洲电台分别在九月和十二月以中文和藏语广播,收听情况尚为良好, 也没有受到干扰。 政府继续全面实施在七十年代末采取的,极为侵犯隐私的一个孩子的政策。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和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并得到计划生育协会的帮助 。该协会拥有一百零二万个分部,会员达八千三百万人。受到中国人口政策影响最 大的是城市地区的汉人。极少有城市夫妇获准生第二个孩子。百分之七十的汉人住 在农村地区,其中有些人例外获准,而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控制则较不严厉。在特殊 情况下,有些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最多可以生四个孩子。中国的人口控制政策使用 教育,宣传,经济刺激,以及其它更多强制的手段,包括心理压力和经济惩罚。遵 守政策的夫妻受到奖赏,如每月的津贴及优先的医疗和教育福利。违反者受到的处 罚包括罚款,取消社会福利,降级和其它行政处分,如解雇等。地方官员和超生母 亲的单位也可能受到处罚,由此造成多方面的压力。对未经批准的生育的处罚各地 区有所不同,但仍然是一种强有力的限制手段。例如,在福建,标准的罚金达一个 家庭年收入的一倍。每超生一个孩子,罚金就增长百分之五十。拒付罚金有时会带 来个人财产的没收或破坏。也有报道说,农村干部把妇女及其家人赶出家外,并毁 掉其住所。 据政府九五年发布的白皮书,二亿多对处於生育年龄的已婚夫妇,或百分之八 十处於生育年龄的夫妇,使用节育手段。政府并未授权强迫流产或结扎,但官员们 承认发生过这样的事件。官员们坚称,一经发现,有责任的官员将被处分,并重新 受训。但他们没有提供资料或事例来证实这种说法。官员们承认,计划生育人员极 少受到更重的处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下级肇事者的能力有限。受害者可以 控告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越权的官员,但未知有以此而胜诉的案例。 为了达到计划生育目标,地方官员受到强大的压力,而对他们监督的不力, 造成了各种弊病,包括强迫流产和结扎。一名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经常有计划生育 干部上门施加压力,要求其流产。据可靠报道,福建省有多名妇女被迫流产。报纸 有时也报道这类案件。例如,沈阳一份报纸报道说,计划生育干部说服一名怀孕已 七个月的妇女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广东,九四年曾发生强迫怀孕八个月的妇 女流产的事件,对此事的报道有众多文件为证。广州在九五年也报道了一起强迫结 扎的事件。 法律上禁止因胎儿的性别而中止怀孕,但由於偏爱男孩的传统,这在农村尤 其如此,有些家庭用超声波来辨别胎儿的性别。新通过的母子健康法特别对此加以 禁止,并对违法的医疗人员施以处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有少数医生因违 反该法而受到起诉。中国报纸报道说,全国男婴同女婴的出生比例为114比10 0。根据九四年十月对农村地区的一项生育调查,该比例高达117比100。正 常的统计数字为106比100。官方的统计数字可能没有把许多女婴包括在内, 特别是第二或第三胎女婴。父母隐瞒这样的生产,以便能再生一个男孩。尽管如此 ,官方的统计数字反映了滥用超声波技术以根据胎儿性别中止怀孕的现象。在有些 地区,杀死女婴或对女婴的照顾不周也可能是原因之一。 母子健康法已於九五年六月生效。该法要求实行婚前和孕前检查,以确定夫 妇是否患有急性传染病、精神病(不包括弱智),或严重的遗传病。在有些情况下 ,该法要求强制性的流产或结扎。该法还允许寻求不同医生的再次诊断,并要求在 接受诊断前必须有病人或其监护人的当面同意。至少有五个省已实施规定,以防止 患严重精神疾病的人生育。(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