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案法庭审判记录 (贺信彤整理) 时间: 1998年12月21日上午九时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第六庭 人员:审判长:王惠庆 审判员:连任方 代理审判员:柏军(女) 书记员:黄璇(女) 公诉人:王代军,李磊森 书记员:彭元华(女) 辩护人:律师莫少平,律师助理:刘东滨 旁听:共22人,我的座位在左侧中间,其余的旁听者我均不认识 法警2 人,摄像3 人(从三个不同角度从始至终摄)摄影2 人 审判长:带被告徐文立到庭! (徐文立、两名法警一起步入法庭,他很平静,穿着从家走时的衣服,目视前方, 昂首挺胸。我被安排坐在左侧的旁听席中间,这时,我叫了他一声:文立!文立看 到我,笑了。两名法警立即用手握他胳膊,不让他停留,我又说:下一个律师我们 请张思之!因为法庭剥夺了作为家属的一切权利,从11月30日文立被带走,我不曾 得到任何消息,既不通知我为什么抓人,也不告诉 我何时被捕,我几乎每天与他们 联络,但回答只有无可奉告,直到12月18日下午4:30 通知我参加旁听。审判长怒 目盯我,并警告我,若喧哗将把我逐出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你还有什么曾用名? 徐文立:主要是徐文立。 审判长:民族? 徐文立:汉族。 审判长:你的籍贯? 徐文立:安徽省安庆市。 审判长:你的职业? 徐文立:自由职业者。 审判长:家庭住址? 徐文立:北京宣武区白广路2条4号。 审判长:徐文立,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制裁? 徐文立:如果说那称得上是法律制裁的话,1982年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审判长:这次什么时候洁案? 徐文立:1998年11月30日。 审判长:什么时候市公安局宣布逮捕? 徐文立:1998年12月3日。 审判长:(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公诉人名单) 徐文立,你有权申请回避,你申请吗? 徐文立:我发表以下声明: 这次审判,是中国共产党少数人对中国民主党人的严重的政治迫害,所以我拒绝回 答任何问题,就象我在看守所期间拒绝回答他们任何问题一样。一,12月9日审判人 员通知我可以请律师,我表示放弃,又说要为我指定律师,我也拒绝了。12月8日有 两位律师到七处看守所,就是今天的莫律师和一位姓冯的女士,鉴於他们在这样一 个金钱至上的风气下,能够不收取报酬,免费为我辩护,我认为是值得尊敬的,我 本人表示接受。二,鉴於这次开庭,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少数领导人对中 国民主党的迫害,因此,对法庭的提问,我将不做回答,我只回答律师的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法庭是重证据,轻口供,没有证据,只有口供不能定罪, 有 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定罪。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徐文立,你交代与路透社记者艾伯乐的谈话的事实!(宣读了其中结束一 党专制)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宣布刑诉法一些规定)徐文立,你听见没有?为什么不说话?你不说话 , 我们也可以给 你判刑,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语) 审判长:徐文立,如果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你可以否认。 徐文立:(不语) 公诉人:合议庭,根据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为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询 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问题? 莫律师:我来提几个问题。徐文立,你的回答出於你的自愿,你也可以不回答。起 诉书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你接受这次来访是事先安排好的?还是随机来访的? 徐文立:不能称为境外记者,这些记者都是中国政府邀请来京的驻京记者,不只是 艾 伯乐,还有很多。我接受过很多次驻京的外国记者的采访,这次采访的事先安排 好的。 莫律师:是由记者安排的?还是你安排的? 徐文立:这次是我提出的,但大部分采访都由记者提出采访要求,一年多来,有很 多次,大约有几百次吧,大都是由记者事先主动安排的。 莫律师:第二个问题,请把这次采访内容的中心意思介绍一下。 徐文立:中心意思可以归纳为四句话: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 由,重塑宪政民主,是围绕这个中心意思说的,请大家注意,这里没有主语,而 且用的是结束,而不是打倒、推翻,强调用和平的方式,至於由谁来结束, 很可能是中共自己,可以说中共也正在做这件事,台湾是中国的领土,香港已经回 归,香港有民主党,还有民进党,,它们不是在中国吗? 邓小平主政後,提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共自己也不认为是一党专制, 因此与中国现实并不抵触,这个结果有可能由别人作,也存在中共自己进行结束。 莫律师:你的中心意思是和中国现实法律不冲突,对吗?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师:这些文章是否征求过你的意见? 徐文立:征求过,最後定稿都是由我自己做的,我家门口总有几个公安,每次我都 告 知他们,并把定稿的文章给他们一份,今天的这些所谓证据,实际都是由我主动提 供的。 莫律师: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公诉人:(出示证据,北京市公安局的证明材料)法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年月时段 广播了《徐文立接受路透社记者采访》的证明材料。 审判长:徐文立,你对这份证据有异议吗? 徐文立:(不语)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莫律师:有。本身这份谈话的内容,公诉人只读了其中的一部份,不能完全表达徐 文 立的意见,徐文立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来,请求宣读同样是这份证 据中的部份内容,请读原文。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後再读。 (公诉人举证,断章取义地只读其中个别句子。) (莫律师读《徐文立和路透社驻京记者艾伯乐先生的谈话》将公诉人故意跳跃和漏 读的读了出来)。 公诉人:(举证) 1,从徐文立家中搜查出的1997年12月7日给王希哲的有关这个谈话的传真。 2,文检鉴定书。 (法警向合议庭、被告人(徐文立拒绝看)辩护人出示这些书证) (莫律师再次宣读文稿中被公诉人故意歪曲的有关段落) 公诉人: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但不妨碍我们判他有罪,下面我们将安琪的采访和 经过公布,对於徐文立的颠覆政权的罪行,我们将用事实予以揭露。(读与安琪 的谈话内容) 莫律师:徐文立,请你讲一下安琪对你的专访一文的中心意思。 徐文立:就其内容,这是我们企求的目标(解释那几句话的的观点)这和艾伯乐谈 话的中心意思没有什么区别。 莫律师:安琪的来访是谁来安排的? 徐文立:安琪女士原来在大陆是记者,她是六四以後出国的,现在是独立撰稿人 ,是在她由法国去美国时,安琪主动提出的。 公诉人:举证《安琪专访》一文,有《中国之春》172期上徐文立的手写文字, 凡是要求发表时,徐文立必须有本人签名,才供发表等。说徐文立诬蔑人大选举 是黑箱作业。 (向合议庭、被告人(徐文立拒绝看)辩护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举证1997年初,《与四记者谈话》(CNN麦百柯女士,路透社记者贺琳女 士,美国之音记者,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米希尔先生) 莫律师:徐文立,请介绍一下谈话内容。 徐文立:我谈了目前国内的主要问题,人民的参与权,当时面临人大选举,以往 的选举是基本是在人民不知情下进行,我特别强调分析我们中国民运的形势、目 标、途径,我们要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架构,使人们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推动 民主进程,这个过程是和平、理性、公开、非暴力的------ 公诉人:(出示《与韩东方对谈录》) 徐文立诬蔑全国总工会不能代表工人,共产党从来没把工人当作领导阶级,要工人 成立自己的工会,以对抗全国总工会------ 莫律师:这次对谈是谁提出的,发表时是否征求过你的意见? 徐文立:韩东方约谈的,他在香港,发表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其中主要是说如下几 点 : 一,关於黑箱作业,本身讲的只是缺乏透明度。 二,中国签署了联合国的两个国际公约,工人有权组成立自己的工会,维护自己的 权 利,应当从共产党领导一切的现状中解脱出来,共产党不能领导一切,代替一切, 包打一切,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工会,维护自己的宪法保障的权利。 三,独立工会是工人的一个独立组织,工人有权组织自己的工会,当然要申报,在 法律范围内活动,现在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我们寻求的是为不同的政党建成一 个平台,这些政党应是成熟的,负责任的,互相制约的,我本人不想组织独立工 会。 莫律师:(宣读《与韩东方对谈录》,针对指控,将相关内容特别是漏读部分读出 , 有关黑箱作业段落,有关共产党不应包打一切等,及联合国公约) 公诉人:出示《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徐文立和秦永敏在这里煽动鼓吹,号召工人 成 立独立工会,推翻全国总工会,污蔑总工会------ 莫律师:徐文立,这个告书是谁起草的? 徐文立:武汉秦永敏。 莫律师:你修改过吗? 徐文立:修改过。 莫律师:内容与你本意完全一样吗? 徐文立:为了尊重起草人的意见,没有大修改,不完全代表我的本意,主要是讲这 么 几个问题: 一,中国政府自己签署了这个公约後,是应该向公民宣传的,这个公约赋予了公民 人 人有权组织工会的权利,人人有参加自己工会的权利。 二,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中国经历文革,不应有大的社会动荡,希望下岗、失业工 人近期内尽可能放弃街头行为,争取社会稳定,更多的把行为局限在本单位,当然 可以适当地向政府施加些压力。 莫律师:我理解你的中心意思主要是: 一,这个靠全国工人同胞书没有完全表达你的意思。 二,只是要介绍一下公约的内容。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师:发表时征求过你的意见吗? 徐文立:是的。 公诉人:(出示证据): 1,12月27日晨,回签王希哲的传真。(告王希哲国内当时成立工会的条件) 2,市公安局的证明,下载的在电脑网络上发现的材料,有不同版本的告书。 3,1998年2月8日的询问笔录。 莫律师:有关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尽一致,(随即宣读了不一致的内容)。 (证明告书与徐文立的一些想法并不一致,而徐文立只是作了修改,不能反映全部 ) 徐文立:我要求: 一,请现在宣读国际公约的有关部分内容。 二,修改的过程口供不足以作为证据,我签的东西有三种,若签基本相符,实际 上是相差很远的意思,不能作为证据。 三,在告书中特别告诉了工人怎么行使这种权利的表述,并没有让工人不顾法律, 去组织工会。 莫律师:(宣读《告书》部份内容,证明公诉人的指控不全面,并指出,《告书》 有些内容与徐文立的一些想法不一致,与王希哲的传真更证明徐文立对独立工会一 事并不想搞工会。 公诉人:(宣读有关接受境外资助的证据) 莫律师:有关这500美元有几个问题: 一,是谁给你的?知不知道是谁交给转交人的? 二,转交人是不是告诉你是王炳章给的? 审判长:出示证据再问。 徐文立:我见到证据再答。 公诉人:举证,读侯宗哲证言、侯宗哲妻子贾志敏证言、徐文立收条。 侯宗哲是1998年12月作的证言,证言大致:1998年2月,一天晚上,突然来了一个自 称赵力的人,找到侯宗哲家,说,王炳章托他给徐文立500美元,请侯转交。侯说 ,他许多年与徐文立没来往了,赵力说他不认识徐家,麻烦侯转交。2月27日侯宗 哲将款交给徐文立,并请徐打个收条。侯宗哲妻子也有与上述相同的证言,只说 她在另一房间睡觉,并没见到来人。侯去送款时,她嘱咐侯,钱的事说不清,一 定要打个收条等。 莫律师:辩护人对侯宗哲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贾志敏的证言的真实性同样提 出异议。 公诉人:(出示鉴定结论,证明收条上的字是徐文立所写) 莫律师:这收条是你写的吗? 徐文立:是我写的,我回答几个问题: 侯宗哲是民主墙时期的朋友,後来很疏远了,这个收条是我写的。当时是有这么 回事,他送来500美元,只说是朋友让他转交,但这500美元究竟是谁提供的,有 问题。侯宗哲作为朋友,如果转达王炳章的意思,作为朋友,能转身就把收条交 给公安局吗?我怀疑是公安局安排的,也许这钱就是公安局给他的,而且只是他 们夫妇二人串通作证。 公诉人插话: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安局给的。 徐文立:我是没有证据,你们同样没有是王炳章给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中国民主党章程》,读其中某段落)。 莫律师:《中国民主党章程》是由严家其起草的,那么,大纲或者基本构架是你提 供的吗? 徐文立:我是在前言部分做了一个概括,接受了严先生、宪政学家们的意见,把专 制改成专政 落笔是我做的,宗旨是公心至上,为大众服务,公心至上有别於孙中山先生的 天下为公,政治原则上强调公开,理性,和平,即非暴力。 莫律师:组党的目的是什么? 徐文立:在民主社会,民间要有反对党,在野党才能对执政党进行制衡。要有多 党制衡,才能对中共的腐败进行制衡。 莫律师:这次组党,你们履行了什么手续? 徐文立:有的,是没有公开的,组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应在官方机构登记备案, 这一次没有这样做,主要出於三点考虑: 一,中国政府签署了两个国际公约,两个公约的实质性内容赋予了公民有组织政党 的权利。 二,法律没有禁止组党的条款,而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可以做。 三,没有相应的政党法可遵循。 鉴於以上三点------ 审判长:(粗暴地打断了徐文立的谈话,不许他讲下去) 莫律师: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了吗? 徐文立:我们只是提议筹备,没有受到全国授权,不会去做。 公诉人:出示证据(张辉证言,查建国询问笔录,成立公告1,2,3号) 莫律师:有异议,吕洪来自己否认是副主席。 公诉人:进一步出示证据施军加入中国民主党的申请书 由此可说明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的组织活动方向向境外渗透。 法庭辩论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徐文立不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但本案证据已经核实,证据确凿 ,事实清楚,被告人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徐文立於1982年因犯组织反革命 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主观恶性大。16年前,就勾结 王希哲等人声称反对封建社会主义,并企图组党。被告人一贯敌视人民民主专政 ,刑满後,特别是1997年5月剥权期满,反而变本加厉。 被告人徐文立利用境外媒体,制造舆论,声称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 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诬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 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 有的宪法是两回事。 二,把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并接受境外资助。 三,勾结境外敌对分子,组建中国民主党其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 ,建立第三共和。网罗成员加入,举行入党仪式。上述活动中,涉及政治、经 济,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莫律师:(宣读辩护词)(见後) 公诉人:被告人徐文立,主观上有目的,客观上有行为,从言行来看,攻击的是人 民民主专政,要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而且和境外分子严家其共同制 造的《中国民主党章程》,不是单纯的思想阐述,被告人徐文立组建中国民主党 ,避讳使用推翻字眼,但针对的是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那个党 章也是徐文立勾结海外敌对分子严家其共同制定的。 公诉人:一,关於被告人是否要煽动成立独立工会,是其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言 论与行为之间有联系。 二,境外资助一事,证人证明得很清楚,完全可以认定。 三,适用法律上,既有煽动的行为,也有事实的行为,从重处罚,适用法律是适当 的。 公诉人:看他的言行,是主观上的,接受采访,组党是具体行为。主客观是完全 一致的。 成立独立工会是行为的一部分,应看到整体,主观犯罪现实与目的,不相抵触。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作最後陈述。 徐文立:(停了片刻,说,好,我作了最後陈述吧。) 16年前,我曾到中级法院,16年後,我又站到这个席位。当时是反革命罪,很庆幸 ,今天这个罪名已经没有了,这说明中国社会在进步。上次,我被判刑15年,我 坐了12年零47天牢。我的牢狱之苦,这次面临的将不比上次的少。这我很清楚, 我赞赏谭嗣同的一句话我以我血荐轩辕。 审判长:被告人徐文立,你的讲话要针对这个案子,不要说得太远。 徐文立:我不主张革命、暴力,我不会用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戴花翎! 审判长:再次提醒你,必须回到案子上,不许扯远,在法庭上听我审判长的------ 徐文立:93年到现在,我有多次出国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是自愿地,或 者是受到某些人的抬举站在这里。我站在这个地方,有些人说我执着,有些人说 我有点儿傻。 国家政权是公器,不存在颠覆。公器不存在颠覆,除非国家政权是个人的,私党的 ,或者家族的,别人提些看法、意见,就颠覆了个人、家族、小集团的私利。国家 是确实存在的,国家要有管理,无政府对人民是不利的。6月25日浙江筹建中国民 主党,证明中国人民是进步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的,又受到刚刚签署的国际公约 的保护,希望中共通过权力机构立即制定政党法。政权的管理,由两项构成:一是 什么样的人去管理,二是怎样实施管理。战後意大利政府------- 审判长:(粗暴地)你离题万里,整个审讯过程,你不回答问题,表示你蔑视法庭 , 停止你的陈述!宣布休庭20分钟。 徐文立:你剥夺了我作最後陈述的权利! 20分钟後,开庭进行宣判。 宣判:经合议庭讨论,被告人徐文立与境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寻求并接受境外敌 对分子资助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是犯罪活动。 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系首要分子,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理。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予以驳回,依照刑法第105 条第一款,第106条,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第66条,第64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徐文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徐文立:我抗议!这是政治迫害! 贺信彤:我抗议!审判长,你是不公正的,你亵渎了法律,你的法庭审判不是独立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