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修改宪法部分重大内容的建议 (北京)高洪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我以一个中国公民的名义提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重大内容的建议。 一、宪法序言中政党式的用语,特别是突出中国共产党的用语应当删除。 二、宪法第一章中政党式的用语也应删除。 三、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修改 为“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宪法第六条增加加“一切公有制企业事业组织的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获得公有 制资产”一款为该条第三款。 五、宪法第十条增加“农村长住居民有权依法获得土地所有权”一款为该条第三 款。 六、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国家化”一款为该条第一款 。 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 到实现”一款为该条的第四款。 八、宪法第七十九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任全国一切武装力量统帅即全 国国防委员会主席”一款为该条第四款。 九、宪法第二章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国防委员会”,该节中 凡“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词均修改为“全国国防委员会”。 十、宪法第九十四条增加“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全国国防委员会事务 ”一款为该条第二款。 十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宪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宪法修正草案,提 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