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开信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月 尊敬的各位代表: 中国人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人权组织,值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 际,呼吁各位人大代表利用本次会议认真修改宪法和法律,真正建立起对人权的保 护机制。 中国人权特别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利用所谓的“危 害国家安全”罪,剥夺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并且督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向世界展示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决心。 今年是震惊中外的“六四”事件十周年,中国人权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宪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任命一个特别特员会,对六四事件进行调查,尤其是审 查政府在六四事件中所采用的武力手段,包括使用军队和坦克镇压学生运动是否得 当和合法。同时,应当对所有公民因六四事件系狱的案件重新甄别,特别是对某些 仍然为此服刑的公民案件进行彻底审查。 以下是中国人权的具体建议: 1、有关宪法修正案之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修正宪法,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法治,这些宪法原 则包括人人有权得到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机构审理他们的案子;所有立法应当 以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以下是中国法律制度在人权保护方面进行改 革的具体步骤。 A、将“四项基本原则”从宪法中删除 中国宪法在其序言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 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以及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但 是,多年的实践证明:“四项基本原则”在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方面起了极大的消 极作用,它甚至常常被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依据。这些原则实 质上将中国共产党置於法律之上。并且,从法律规范的技术层面上看,四项基本原 则只是抽象的意识形态原则,缺乏法律的可操作性,应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 中,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 B、建立宪法审查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宪法进行修改,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机制, 允许公民或团体在他们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有关违宪审查机构提起诉讼, 以寻求法律的救济。违宪审查既可以由普通的人民法院进行,亦可以由一个专门的 、独立的宪法法院来受理。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公民的宪法权 利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目前,中国缺乏有效的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 个人也无法利用宪法直接提起违宪审查程序。虽然根据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 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接收和调查违宪事件,但是实际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一套有效程序处理违宪案件,也几乎不直接处理任何违宪 事件。 C、建立起真正的司法独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修改宪法保证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 和中国共产党的干涉。法官应当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包括不受任何 党的机构(如政法委员)、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法官(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涉。司 法独立对於保障公民的人权至关重要。有关司法独立的修正案还应当保证司法机构 的财政独立,其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批准;法官的任期由宪法保证,没有 特定法律事由,任何法官不得被解职。 2、批准加入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 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并称国际权利法案。公约中确定的准则 已经成为公认的国际人权标准。中国政府分别於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签署了这 两个公约,但是仅仅签署并不意味着当然加入。根据公约规定,只有提交了批准书 才意味着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加入这两个公约实际上将标志着中国在保障人权方面 与国际标准接轨,这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其法律职责,直接或者督促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立即批准加入公约,从而将公约中的人权标准纳入中国的国内 法体制。 我们注意到,中国过去在批准条约方面一直非常迅速,很多条约从签署至批 准不到一年,有的甚至仅仅相距数月。我们在此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继承这一优良传统,尽快批准加入上述人权公约。在批准加入条约後,我们衷心希 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将人权公约中的标准落实到中国法律中,并加入严格执行 。 3、审查中国政府利用“危害国家安全罪”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做法 近来,中国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一些政治异议人士进行了审判。这 些被判决入狱的人士包括徐文立、王有才、秦永敏、王策、张善光和林海。根据获 取的信息包括官方的法律文件,中国人权认为,采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上述人 士进行审判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基实质是对公民和平行使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权利进行限制和镇压。根据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和各国通行的法律标准,上 述人士和平地行使其权利不应当被视为犯罪,相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自去 年以来,中国政府通过颁布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开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对公民 的结社自由进行限制,并对出版政治敏感书籍的行为进行镇压。 以上述方式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政治服务是完全违法治精神的,也不 符合中国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款。同时, 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独立和法治,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以法律公器营一党之私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肩负着维护和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责, 应当及时纠正政府的这种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罪镇压异已的做法。 此外,令我们特别感到担忧的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要求以“危 害国家安全”替代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根据。应当指出:“反革命”一 词是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政治词汇,应当完全彻底地从法律中消除,而非以另一 种面目出现。考虑到政府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滥用及其危害,我们在此特别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摈弃在宪法中使用“危害国家安全”根据,它实质上还是“反 革命”根据的延续。而且,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职责,无 需列举所有的犯罪。 同时,我们坚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必要在本次会议上,对“国家安全”一 词进行严格而谨慎的定义,并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而现行的刑法对什么是国家 安全完全缺乏明确的定义。 在确定新的“国家安全”的概念时,应当考虑到如何避免限制公民基本权利 和自由。在这方面,我们建议全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考由国际人权专家小组起草的 有关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规则》。根据《约翰内 斯堡规则》的要求,所有在国家安全名义下对公民自由和权利进行的限制都应当尽 可能地严格进行定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限制为准则,并且这些限制是为了“真正 保护可以辨别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此,政府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有关国家安全或 利益受到了损害。该规则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应当被视为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惩罚。”《约翰内斯堡规则》最後得出结论: 任何“为了保护政府名誉,使政府免於难堪;掩盖政府错误行为;推行某种意识形 态;为政府公共职能行为进行保密;或者镇压社会不稳定”的目的而对公民的权利 进行限制都是完全不正当的。 对最近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略加分析,我们便可以发现这些审判完 全不符合《约翰内斯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政府对这些异议人士进行征罚的 目的也正好是该规则认为“不正当”的情形。 徐文立、秦永敏和王有才主要是因为组织成立中国民主党而犯了“阴谋颠覆 国家政权罪”,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十二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张善光因为向境外 组织提供“情报”(向自由亚洲电台讲述了工人和农民示威活动)而被判处十二年 有期徒刑。王策则因为和王有才提供了生活资助而犯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被 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林海因向海外网络杂志提供了因特网通讯地址,犯了“煽动颠 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在上述案件中,公诉人未能证明被告人和 平地行使结社权利和言论自由权利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任何损害,甚至公诉人无法证 明这些行为是否能够损害任何国家安全。很显然无论根据什么标准,张善光所提供 的有关社会事件的信息也不能构成所为的“情报”。 鉴於上述案件的严重性,中国人权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七十一 条赋予的职权,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和审核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并且对 所有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正以前判决的反革命安全一并进行甄别审查。根据中国人 权获得的信息,这些被以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反革命罪判刑的人绝大多数只是和平地 行使了宪法所赋予的基本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 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六四”事件调查委员会 今年是六四事件发生十周年。十年前,中国社会各界以学生和知识分子为主 体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反腐败和要求民主的示威运动。这些运动的参与者只是和平地 行使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但是却遭到了血腥的武力镇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审查政府在全国各地镇压运动中采用的手 段以及监禁运动的参与者是否合法。 大量的证据显示:至少在北京和成都,官方采用了过度的暴力,包括使用武 装部队和装甲车,并使用实弹镇压,导致了示威者和旁观者的惨重伤亡。那些遇难 者和受伤者及其农民非但从未得到任何赔偿,并且一直受到政府迫害。六四事件发 生後,成千上万的人因各种原因遭到了不公正的审判,其中有些人在证据不足的情 况下被匆匆量刑,有些人则被剥夺了依法辩护的权利。还有很多人受到了严厉的刑 罚,据信,仍有数以百计的人为此在中国监狱中服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赋予调查委员会全权审查所有现有证据,并接收国内 外个人和组织的投诉。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确定事实,然後将有关证据转交最高 人民检察院,起诉在六四事件中侵犯人权的责任人。委员会还应当审查有关个案, 在与多方协作的基础上,认真甄别所有在六四事件中被判决的人,包括那些被指控 犯有暴力罪行的人。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公开,其最终报告也应当公诸於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四调查委员会地可以向全世界庄严表明:中国决不 姑息人权侵犯事件,也决不放纵那些人权侵犯的责任人,同时,中国对人权侵犯的 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其他法律救济。 祝大会圆满成功 刘青(主席) 萧强(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