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自我辩护 (北京)江棋生 现在,我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一、根据现代文明所确认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我无罪。 一个享有言论自由权的公民,当他发表政治见解的时候,在什麽情况下才会被 认为有罪呢?对此,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只有当他煽动用武力摧毁民选政府、并在 他的煽动下出现了事实上的危险的时候,他才会被认定有罪。除此之外,就是四个 字:言者无罪。心中有了这根准绳,就不难明白起诉书的荒唐。显而易见,在那上 面所列举的我的言论和李晓平的言论,与“武力摧毁政府”压根儿不沾边,我何罪 之有?我对六四事件有自己的看法,李晓平对“四项基本原则”有自己的看法,难 道就不能说?不能写?不能传?对官方的一套,对官方的定性难道只能说是,不能 说不?一九七六年天安门运动,官方将其定性为“反革命事件”,而很多老百姓说 它是“革命运动”。结果怎麽样?是官方大错特错了。一九八九年的六四事件,官 方定性为“平息反革命暴乱”,而我认为它是“一场举世震惊,惨绝人寰的大冤案 、大假案、大错案”,这不过是光明磊落地说出真话,表达看法而已,何罪之有? 李晓平主张通过修宪,用四项平权原则换取四项特权原则,这种和平地表达政见的 做法,又有何罪?我认为,这种敢於行使权利,不说违心话的公民行为,不仅无罪 ,还应在中国大力提倡和发扬。因为,中国的未来,中国的前途和公民品质的培养 和提高实在干系太大。而对抗现代文明,坚持以言治罪,迫害异端的人,才恰恰是 中华民族的罪人,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在逯捕证上写下了“文字狱”三个字,意 在奉劝官方。今天,我在这里还想再一次奉劝官方:不要学雍正,不要搞文字狱了 。放眼寰球,谁还不清楚:究竟还剩几家在搞以言治罪,在搞文字狱呢? 二、根据《刑法》第105条,我还是无罪。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背离国际社会的共识,给言论自由强加了限制, 为公民的政治言论设置了禁区。根据该款,一个公民煽动用和平方式推翻政府就被 认定为有罪。起诉书正是根据这一款,指控我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然而,我 写下的文字是什麽呢?是要老百姓在六月三日、六月四日晚上,在家中点燃蜡烛, 以此祭奠六四英魂。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何止相差十里八里?李晓平煽动 老百姓干什麽呢?是要他们逼迫执政集团“让步”。请注意,是“让步”而非“让 位”。一字之差,泾渭分明。连中学生都明白,“让步”就是还在台上,不被推翻 、不被颠覆、不下台。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又何止相差十米八米?起诉书 怎能如此不顾事实,违背常识,楞说我触犯【刑法】第105条。我认为:这种做 法是奉命强加、是指鹿为马。不过,这种指鹿为马是不是太离谱了?又是不是太可 悲了? 说心里话,我连煽动颠覆街道办事处的念头都没有。我的心思不在那里,几千 年来,在政治领域中,中国人最习惯干两件事。一件是当顺民,另一件是揭竿而起 ,颠覆政权。用暴力颠覆政权的事已经干过几十次了。光二十世纪就干成了两起。 一九一一年一起,一九四九年一起。我认为,国人不能再继续这种要麽当顺民要麽 当暴民的恶性循环了。当然,老百姓如果尝试用和平方式颠覆国家政权,这在中国 还属创举。不过,我担心很容易又会放弃非暴力方式,而去轻车熟路地搞以暴易暴 。因此,在我的政治理念中,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是排除“颠覆政权”这一条的。 既无内在动机,又那来外在言论?我的全部文章表明:我热心地去做的是,希望老 百姓颠覆自己的顺民——暴民循环,这种说说写写,难到就犯了天条、非要置於死 地而後快?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脚,一件明摆着的、朗若白昼的事实 是:我无罪。 (自我辩护曾被审判长多次无理打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控告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 驻所警察官先生: 首先,我要对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李磊森先生表示谢意,感谢他言而 有信,较快地将我请律师的意愿告知我妻子,并由她代为聘请莫少平律师。我与莫 少平律师已於十月十一日下午见了第一面。 其次,我要对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提出两项指控。 1,控告该处违反《刑诉法》第96条之规定,公然践踏我依法聘请律师, 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我於五月十九日下午被刑事拘留後,被告知有请律师的权利。我当即索要纸 笔,写了委托书如下:兹全权委托妻子章虹女士代为聘请张思之先生、李会更先生 为我的辩护律师。岂料委托书交给预审员後,被奉命扣压,致使我的法定权利遭到 践踏,在整个侦查阶段根本无法寻求律师援助。 2,控告该处违反【刑诉法】第64条之规定,拒不将我被刑拘(5月19 日)、被逯捕(6月26日)的事实通知我妻子, 公然践踏她依法知晓、并代为聘 请律师的权利 我被抓到北京市看守所後,公安局一直对我的妻子封销消息,直到10月1 0日她见到莫少平律师後,方才得知我早已被刑拘和逯捕!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局 预审处有恃无恐、目无国法,这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对所谓“法治建设”的 辛辣嘲讽。 上述两项指控,望能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最後,我要提请检察官先生督促预审处马上将个人电脑等物发还我家。5月 18日子夜,公安局从我家中拿走电脑、传真机等物品。现在早已查明,上述物品 与【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我的(案情)毫无关系,它们也未被移送检察院,因此 ,应当立即依法退还。 顺祝秋安! 北京市看守所404室 良心犯: 江棋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我的最後陈述 审判长、检察官、律师、我的妻子: 现在,我作最後陈述。 第一,作为一名被告,我首先要对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 为提出两项指控。一是指控它违反《刑诉法》第96条之规定,践踏了我在侦查阶 段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二是指控它违反《刑诉法》第64条和71条 之规定,拒不将我被刑事拘留和逯捕一事通知我妻子,践踏了她依法知晓,并代为 聘请律师的权利。 第二,作为一名公民,我要指出:李晓平对官方的“四项基本原则”说不, 我对六四屠杀说不,这是行使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为,言者无罪;而实行言禁迫害异 端是野蛮落後的行径,是文字狱的继续。《刑法》第105条等条款,就是坚持言 禁,以言治罪的典型标志。 第三,作为一名思想者,我想说,由於力求避免中国再次出现改朝换代式的 低水平重复劳动,李晓平只是要求民众迫使执政者“让步”而非“让位”,我只是 希望国人点燃烛光祭奠英灵,并以此来无声地谴责六四暴行。因此,尽管《刑法》 第105条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李晓平和我的上述言论也并没有触犯,起码和它还 有十米的距离。控方以该条来强加罪名,楞说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23 00年前“指鹿为马”故事的可悲重演。 第四,作为丈夫,我希望我的妻子能够理解我的人生抱负,能够理智、冷静 地面对将要强加给我的冤狱,多多保重;作为儿子,我祈祷八十二岁的母亲能够一 如既往地坚信儿子是好人,是一定会走出囹圄,回乡省亲的。 第五,作为一个讲信义重朋友的中国人,我对自己的一本日记被查抄,以致 不少朋友被牵累一事,深表欠疚和自责。我能告慰朋友的是:在我被关押後,我始 终坚持了做人应有的准则和持不同政见者的气节,没有出卖任何人。 第六,作为一名持不同政见者,我对莫少平律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他以自己 的良知、勇气和敬业精神,依法为我作了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这在当今中国,确 属难能可贵。 第七,作为一个“五十而知天命”的中国人,我对法官先生和检察官先生在 这起政治审判中的处境表示理解。我绝不奢望会有什麽公正的判决!我对法庭的要 求是:(1)在判决书中能如实反映我和莫少平的辩护意见。(2)能依法将於本 案无关的、被公安局暂扣的电脑等物归还我儿子。我对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要 求是:依法受理我对北京市公安局的两项指控,并认真查处,给予答复。 第八,作为一名当事者,我想以几句肺腑之言来结束我最後的陈述。今天, 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再过短短两个月,人类就将跨入二十一世纪;今天,人 权的普遍性原则已经得到举世公认;今天,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已经初步实现了民主 。然而,也就是在今天,在中国的北京,却还在上演一幕世纪末的现代文字狱!这 是中国的耻辱,人类的耻辱。不过,我坚定地相信,结束这种历史,洗刷这种耻辱 的一天已经为期不远了!(江棋生先生的妻子章虹女士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被审 判长指使法警驱离法庭)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无怨无愧。我不过是先走了一步。我 敢说,我所追求的“拒绝谎言、说出真话”,我所向往的“凭良心行事、过真实生 活”,我所期待的“一部分先自由起来”,我所憧憬的“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至上 ”的社会,谁不追求?!谁不向往?!谁不憧憬?! 最後,我对法庭粗暴驱赶我妻子的行径提出强烈抗议! (最後陈述曾被审判长多次无理打断)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京检一分刑诉字(1999)第141号 被告人江棋生,男,五十岁,江苏省常熟市人,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 区首都师范大学十九号楼十三层二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被 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棋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 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江棋生於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春季期间,在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 区首都师范大学十九号楼十三层二号家中等地,将署名李晓平题为【关於和平地实 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先後散发给刘庆梅(已判刑)、孟 元新(另案处理)、傅国涌等人,该文章恶毒污蔑“四项基本原则是专制理念的四 项特权原则”,对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我国宪法进行诋毁,煽动“逼迫执政集团不 断让步,最终使其公开放弃四项特权原则,从而实现中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 被告人江棋生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京炮制了题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 四英魂——告全国同胞书】的传单,该传单污蔑“六四”事件是“震惊中外、惨绝 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错案”,煽动人们“谴责强权压倒人权的暴行,谴责‘ 稳定’压倒公道的逆施”。同年四月十四日晚,江棋生纠集孟元新等人将该“传单 ”分别在本市海淀区白石桥、中关村等地进行张贴。 被告人江棋生作案後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棋生目无国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了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 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华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磊森 书记员 白欣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