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政治诉求? ——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的关系看民主运动政治诉求体系的建构 郑 毅 中国人在反抗专制和压迫的斗争中曾提出过许多鲜明的政治诉求,如:东 汉黄巾起义张角提出的“黄天泰平”,南宋钟相杨幺起义钟相杨幺提出的“等贵贱 ,均贫富”,元末红巾军的口号“杀尽不平方太平”,明末李自成提出的“均田免 赋”,清末义和团的“扶清灭洋”,近代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四运动的“民 主与科学”,以及当代独立知识分子提出的“自由、民主、人权”等等。这些诉求 宛如航标,指引着人们同邪恶抗争,激励人们去追求美好幸福生活。 诉求不同,人们到达的彼岸也会不同。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政治诉求,就 有什么样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结局。中国古代反抗者的政治诉求在形式上是近乎追求 一种平等和正义,但这些诉求的理念基础都是以义务为本位,以权力为中心,因而 古代的抗争在本质上始终没有摆脱权力转移的梦餍。 在近代,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举起了民主的大旗,不幸的是,民族危机的 加剧,使民族主义不自觉地成为第一要义,成为超乎其它之上的至上诉求,民主和 科学都不过是作为一种理性工具。自由民主人权让位於民族救亡,或依附於民族主 义,因而近代的政治斗争的基调只能是民族主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民族独立已不成其为问题,很多人对民主大 船的起航抱有希望,但事实证明,共产党的胜利不过是给中国人民煅造了新的锁链 。要平等,得到的是平均主义;要自由,得到的是十年动乱;要民主,迎来的却是 引蛇出动,乃至89年血雨腥风中的机枪坦克和冷酷的牢狱。 在当代,中国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知识分子提出了要求“自由、民主、人权 ”的口号,揭开了中国人反抗专制斗争史上的新篇章,要求自由人权民主成为中国 人政治诉求的主旋律。但令人惋惜的是,中国人习惯於顾此失彼,作为自由民主人 权之保障的法治和中国古代多次被高举的平等正义的旗帜却又被丢弃了,或虽被提 出也仅是作为亚诉求。加之中共几十年的奴化统治,致使中国人法治平等正义的理 念淡薄,民心无法得到凝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规则无法得到建立和维护,自由民 主人权的道义光辉也无法得到彰显。政治诉求因子的残缺,带来的也必然是民主力 量的瀛弱、诉求理念中概念内涵的支离破碎、以及与传统诉求断裂後的那种漂浮感 、陌生感和无助感。 因此,我认为,中国民主运动要想从低谷中走出来,重构政治诉求的体系 应该是头一等大事。政治诉求是纲,以此出发来研讨策略和规划未来才是合理的。 诚然,政治哲学是必须同政治学分开的,但政治实践也不能脱离政治哲学;在成熟 的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实践和民主转型制度创建时期的政治实践又是不同的,把在成 熟的民主国家中才有的政治习惯、政治作风、思维方式用於有不同文化背景、历史 传统、民族心理的国家的民主运动的实践显然也不合时宜。因此,寻找政治哲学和 政治实践的结合点,廓清政治理念的一般性和政治实践的特殊性,就非常关键。 要自由民主人权,同时也必须要法治平等正义。中国人在追求自由民主人 权的时候大多是停留在“古典”的阶段,即大多是从启蒙时代的古典政治学家提出 的“自由”、“民主”、“人权”那里作为出发点,其实,当代先进民主国家的发 展已经经历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相互磨合、相互靠近的阶段,走到了一个新的起 点,这个过程是以不断调整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民主与人权的矛盾,自由与正义的 矛盾等为特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经步入21世纪的中国民主运动也应该站在新 的视点,以全新的姿态,乃至超越的姿态构筑中国民主运动和中国的未来。而在这 个实践中,出发点就应是重新审视旧的诉求体系,理清诉求因子之间的关系,调整 好诉求结构,并以此建构中国的政治未来。 其实,如果不这么做也是不可能的,当今世界,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追 求已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要求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声浪,让专制者无处躲藏,新 的专制者都不会蠢得再以马基雅维利的口吻出现,比马基雅维利更为狡猾的是,新 的专制者会打着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旗号来反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本身,他们用人权 来反对民主,用法治来反对自由,用自由来反对人权,用民主来反对正义,等等, 诸如此类。 在中国大陆常可以听到这么一句近乎成为俗语的固定的语句:“钻法律的 空子”,事实上,自由民主人权的空子又是何其多?!只要有一个缺口被冲破,被 扩大,整个大厦就可能为之倾覆。拉美、非洲、亚洲、大洋洲很多“共和国”的民 主实践,以及上两个世纪欧洲的民主运动史,不就证明了这一点吗?时至今日,世 界上打着民主共和旗号的国家真正实现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仍不占多数。 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把美国和墨西哥进行比较的时候,把这两个地理 环境相同,法律制度相近,历史传统相似的国家的截然不同的民主实践解释为民情 的不同,我想,这样的结论对那些自然条件、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民情状况并不 优良的国家无任何帮助。托克维尔并没有提供一种具有建设性的理念。 拉美那些独裁国家的问题之一是没有对正义以严格的限定,以至於後来的 独裁者总是可以利用人们对现政府的不满轻而易举地“合情合理”地发动政变。美 国独立战争前一系列偶然的因素,如没有封建残余;远离欧洲强国;宗教未被摧残; 没有贫富差距;乡镇的法制传统等,使美国人成为幸运者,卢梭的理论中的隐患却 没有使拉美,甚至非洲、亚洲、大洋洲等国家的民主运动逃离厄运。卢梭在《社会 契约论》的开篇虽然提出了他的自由民主人权理论的主旨是调和正义与功利之间的 冲突,但他同时又指出:人民的自由、利权被剥夺的时候,人们有权起来反抗。对 反抗的原则、限度,他并没有说明。似乎目的决定一切。法国近代史中接连不断的 起义、失败和暴力恐怖,不难从卢梭的理论中找到思想的根源。 整个近现代史,所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法治和正义的失败,如果 从理念的维度来讲,我认为不外乎两个根本原因:不是把一种价值神圣化而其它价 值被视作工具,其它价值被弱化或被丢弃,就是没有解决好价值之间冲突的问题, 以至於民主、法治、平等、人权、正义、自由等价值不是成为造福人民的东西,反 而成为专制的借口和实施专制的起点。 这种状况仍在继续,例如,中共就是常常拿人民自决权来掩盖人民的民主 诉求,用民主来拒绝台湾人民的人权诉求的。举例来说:1989年10月13日,中国常 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发言,在中国并未遭到任何别国侵 略,处於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自决理论,他说:“民 族自决权不仅对於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已获得独立 的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意味着争取和维护独立,捍卫领土完整和国家 主权是各国人民应有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各国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政治、经济和社 会制度。任何企图把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强加於别国,干涉别国内政的 做法,同样是严重违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也是与民族自决精神格格不入的。 ”中共无视国内的不民主,掩盖国家的总意与人民意志的不一致,是割裂了人权和 民主的联系。照丁大使的逻辑,希特勒上台并发动世界大战也是民族自决,盟国军 队攻入德国则是与德国民族自决原则格格不入了。人权和民主、正义的对立,就会 有如此荒谬的逻辑。 再比如,中共在2000年2月发表《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作为 对台问题的宣示,白皮书写到:“‘主权在民’是指主权属於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 ,而不是指属於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对台湾的主权,属於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不属於台湾一部分人”中共的结论是:“坚决反对以公民投票 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希望祖国统一是绝大多数国人的心愿,但中 共把该用人权问题解决的事情套用民主的原则来否定,只能显示他们在人权民主问 题上别有用心。照他们的逻辑,东帝汶的全民公决也需要印尼来参加投票。如果坚 持民主至上,就会看不到中共论调的荒谬性。 难以想象一种没有正义的民主,一种没有平等的人权,一种没有法的自由 。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平等、正义的关系,不应是六个苹果摆成一小盘苹果 的简单拼凑,而是既独立又互相联系,既互相制约又互为前提,它们应该结成一个 完整的结构。如果此六者是完全独立的,互不联系,那末,此六个要素之间不但会 互相对抗,还可能自己杀死自己。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中就写到:“一方面‘无 限制的出版自由’(法国1793年宪法第一二二条)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後果而得 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完全被取缔,因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应 取缔’”,中共在对抗人民的民主要求的时候正是用人权对抗民主,民主否定人权 ,法治压制正义,人民自决权对抗人权的文字游戏来掩盖他们的民主骗局的。 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的关系,应该宛如一把吉它的六弦:每根弦 都不可缺少。单独一根弦是奏不出最美的声音的,只有相互配合,互相依存,才能 奏出优美的旋律 一、论广义的民主同自由人权法治平等正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民主,严格地讲,是应分为狭义民主和广义民主的。狭义民主即“多数原 则”(rule of majority),广义民主是构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整套制度,後者应包 含自由、人权、法治、平等、正义等诸要素。现实中,中国人对狭义民主与广义民 主往往是不加以区分的,至少对狭义民主与广义民主的界限的认识是模糊的。结果 ,只要有人打着民主的名义就认为是好的,而无视单纯的“多数原则”也会作恶。 而且,中国人对“多数原则”的解释——“少数服从多数”,也助长了这一点。“ 少数服从多数”常常被理解为:持异议的“少数人”必须服从形成决策主流的“多 数人”;而“多数原则”实质上是要求:所有相关的人都服从获多数票支持的决定 。用前者取代後者,也就出现了“不自由”和“不平等”的“伪民主”。其实,即 便人们对“少数服从多数”的理解是正确的,“多数原则”也不能保障人民一定并 永远当家作主。真正的民主需要许多必备的要件,如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权力 制衡等,这些要件同时也需要同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原则相配合。否则,难免 “原则民主”却制造出实践的不民主来。 (一)没有自由的民主 没有自由的民主,是赵高式的“民意”,是高墙内和刺刀下的民主。“哑 巴投票”、“傻子投票”、“聋子投票”,是这种没有自由的“民主”的外部表征 。记得1990年我在北京海淀区参加有生以来第一次人大选举,有个选民的话给我留 下了极深的印象,他说他将把票投给了名字最好听的候选人。为何要这么投票,原 因很简单,人们被机械地组织去投票,对候选人的情况——尤其是他(她)的事迹 、能力和主张——一无所知。 89年後的政治气候固然是造成这种极端的选举的一个原因,但中国的区市 选举中选民没有提案(或提名)自由,质询的自由,候选人没有竞选自由,辩论自由 是普遍的深层次的原因。中国的“民主选举”中选民“闭”着眼睛投票,候选人实 则名字选美的情况仍不计其数。共产党自夸:“新中国成立後,全国人民获得了真 正的民主权利”[注1,《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6页],如果不是认为强权即 公理,那么,谁都会看出,这种没有自由的“民主”无异於是对选民的嘲弄和对民 主的亵渎。真正的民主,是自由人的民主,没有自由,民主是不能成立的。 (二)没有人权的民主 没有人权的民主,也是不民主;没有人权的民主,将是多数人的暴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 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承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它成员共同享有自 己的文化、信仰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由此可见,没有人 权的民主是不完整的民主。 人权有不同於民主的固有属性,民主体现於社会和公共意志的层面,人权 则体现於个体层面。民主不得干涉个体的利权。除非个体触犯法律,公意不得干预 个人的私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政务取之於民的成分是很多的,共产党 的民意支持率很高,但另一方面,人民的各项利权却在一步步地被剥夺,被减少, 其中以财产的充公尤甚,如果财产属於国家,而不属於个人,那么这样的民治又有 何价值?!没有人权的民主,民主必将走入极端并失去其伦理的基础。 (三)没有法治的民主 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弱肉强食的民主。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就认为, 美国如果没有法治,尤其是乡镇的法制传统,她的民主将是不可想象的。正是基於 美国人对法的尊重,美国的民主才能得以巩固。同美国相比,中国人似乎并不幸运 。辛亥革命中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具备临时的效力,也就是说,是实质 上的无法。辛亥革命在没有建立法的权威之前就草草结束了,辛亥革命的民主理想 在袁世凯掌权并重新立法後被无情葬送。近现代法国制定了多部宪法,而每次民主 运动的失败,都可以从宪法的缺陷中找到原因。由此不难看出,法治对於建立民主 、巩固民主和实现民主的重要性。 (四)没有平等的民主 勿用赘言,一部分人有权投票,另一部分人无权投票,这是不民主的,历 史上有很多次斗争就是为争取普选权的。或者,一个权力人物根本不投票,而是以 言代政、以言代法,以言废票,这无异於自己以一票抵十万票,抵选民的无数票, 这显然也是不民主的。共产党一向批评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同时自己 又明确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剥夺一部分人的民主的民主,这实质上是提倡一种不平等 的民主,是违反民主精神的。 (五)没有正义的民主 民主和正义有时也会冲突,多数人也会犯错。人们常说:“真理总是掌握 在少数人手中”。正是因为人们作决定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基於私利或出於人性的 弱点甚至有时被政客误导欺骗,所以群众偶尔也有头脑不清的时候。因此民主才需要 法治,言论自由,平等原则的制约,需要以人权作为立国的不可动摇的根本,需要 以正义作为国家制度的支柱。世间有很多普世的真理,如友爱总是好的,诚实总是 好的,和平总是好的,自由人权是具有德性的,等等。这些真理有的是体现为人权 ,有的是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存在,或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时以先验的形式而存在。 不管是何种形式,民主不应侵犯正义的领地,民主必须和正义有效地协调。 在上两个世纪,一个国家对别国的征服,有时出於本国利益和民族情绪往 往会受到国内的普遍拥护(如纳粹德国),但这种征服就是合理的吗? 在今天的奥地利,自由党就是通过民主程序参政,海德尔和自由党是无任 何践踏人权记录的。但欧盟其它国家仍要干预,是因为自由党的理念中有着危险的 基因,这种基因构成对人权和正义的威胁,欧盟必须谨守道义的准则,才能免於恶 性基因的成长和毒瘤的蔓延。 而在联合国第56届人权会议上,那些出於私利的国家“民主”地 对中国的“动议”投了赞成票,不知他们投票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民主也应严 格地遵守程序正义,民主制度的设计应以理性的程序正义为前提。民主不应与法( 除非是修改法案)和正义相冲突,民主的程序正义在本质上应保障民主和实质正义 的一致性。在联合国第56届人权会议上对中国动议的投票中,有几个发展中国家是 比照了两个人权公约中的正义准则呢?这不能不说联合国的民主体制中仍有很多不 足之处。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广义的民主是同自由人权法治平等正义必须协调与 统一的。 二,论真正的自由同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自由,历来有多种解释,不同的释义,自由的内涵和外延会有很大的不同 。如法国《人权宣言》对自由定义为:“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於他人的行 为。因此,各人的自然利权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利权为 限。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中国近代的思想家梁启超对自由的栓释为:“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综 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 ,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对於政府而保其 自由也。宗教上的自由者,教徒对於教会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国对 於外国而保其自由也。生计上之自由者,资本家与劳力者相互而保其自由也。”, 并认为人要真正获得自由,还要勿作“古人之奴隶”,勿作“世俗之奴隶”,勿作 “境遇之奴隶”,勿作“情欲之奴隶”,可见,梁启超认为自由不仅在人与社会的 层面,还包括人自身的层面,需要人自身的解放。梁启超的自由观可谓一种“内在 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结合,如果说西方传统的自由观是一种外在超越,那么梁 启超的战胜自我才能获得自由的观点就是一种“内在的超越”了,其内涵要比法国 《人权宣言》中自由的内涵丰富得多。如果把西方传统的自由观看作狭义自由,而 内在超越与外在超越结合的自由观看做广义自由,那么以此出发来把自由同人权、 民主、平等、正义相比较,就会发现广义自由同人权和民主的差异性变得明显了, 而同正义、平等则更接近了。事实上,不管是广义自由还是狭义自由,其实现的要 求在现实中都是必须面对的存在,人们在习惯中也总是把狭义自由(即法律意义上的 自由)同广义自由并提,狭义自由是基础,但广义自由同样重要。卢梭曾说:“人是 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里卢梭所说的是一种意志和欲望的绝对实 现,是超越了广义自由的外延的,严格地讲,这是一种伪自由。自由在本质上是实 现方式和外延维度的问题,这就不能不涉及(不仅是狭义的而且是广义的)自由同 人权、法治、平等、民主、正义等的关系问题。 (一)没有民主的自由 没有民主,自由将是有限的;自由如果失去民主的依托,那末,结果不是 陷入无政府状态,整个社会一盘散沙,就是最终人与人之间发生战争,直到形成新的 专制。民主既是赋予自由的,也是限制自由的。自由是有很多弊端的东西,民主恰 是对自由的弊端的某种富有弹性的遏制,从根本上讲,一个社会中,没有民主,自 由将是不稳定的。人们有时惧怕自由,往往指的就是这种绝对自由。因而在民主运 动中,人们总是先要民主制度,而後才能得到自由,而不是相反。那些为了自由的 理想而进行的自由主义运动,往往在现实中到处碰壁,我以为,就是因为没有理清 民主运动中自由和民主的顺序。这与民主社会中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是有不同的性质 的。 (二)没有人权的自由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利权之一。人权中的自由权——言论 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财产的自由处置权等和自由是一体的两面 ,自由是形式,自由权是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权与自由是兼容的。没有人权 的自由是空洞的自由,是难以想象的。 (三)没有法治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区别於他人的特质,即人的自主性,这种自由具有无限扩大的 趋向,倘若任其发展,整个人类社会就无法维持和存在,最终使人人都失去自由。 孟德斯鸠说:“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 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利权;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 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它人同样有这个利权。”可见,没有法治 就无法保障自由。康德就给法定义为:“所谓法律,就是一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 依一般规则而不相侵害的意思”。事实也的确是这样,吸烟的人和不吸烟的人在同 一节火车车箱里无法同样地自由。人在社会中要想获得自由,法的存在是必不可少 的。 (四)没有平等的自由 伏尔泰有句脍炙人口的话:“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 利权”,就是说的自由要与平等联系。不平等和不自由是一对孪生兄弟。只许州官 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百姓只能三呼万岁,皇帝则金口玉牙,这几乎是一切专制社 会的特征。 在中共镇压法轮功事件中,共产党的宣传机器开足一切马力对法轮功进行 “揭批”,而法轮功则没有一点发言的余地。在政治生活中,政党之间的平等是政 治自由与和谐的最起码的保障,而在当今中国,在发展党员的自由方面,“党”和“ 民主党派”显然是不平等的,这种没有平等的自由,是一方有自由,另一方无自由 ,在本质上仍是无自由。因而,没有平等的自由,是虚假的。 (五)没有正义的自由 勿庸置疑,没有正义的“自由”,是强者和恶人的意志的实现,是伪自由 。在政府存在条件下,个人享有自由,是指遵守立法机关所规定的法作为生活准则 ,法律没有规定的一切事情,可按照自己意志去做;自由在自然状态下,是指除以 自然法作为行为准则外,不受任何其他约束。没有正义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成文法 ,也可能没有,但必定是违反自然法的,因而也是不应倡导的。有台湾"民主先生" 之美誉的李登辉在黑金政治问题上曾有如下言论:“黑道古今中外都有,不独台湾 才有,社会自由化了,各种力量都可以出来”,我以为,他的话就是割断了自由和 正义的联系。我认为,陈水扁的当选,对台湾政治变革来说,是自由的胜利;对台 湾人民来说,则是正义的胜利。自由不是一只断了线的风筝,它需要正义的牵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必须同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的 实现相统一。 三,论普遍的人权同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正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人权,顾名思义,即个体和群体的利权(rights)。享有充分的人权,维护 和实现人权,是人们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一个 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於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遍人 民的最高愿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写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 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利权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维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种绝对的普世的价值。 一方面,同自由民主平等 法治正义诸极相比,人权已成为一种轴心价值,人权是正义、自由和平等固有属性 的统一体;另一方面,人权的实现也离不开民主、平等、法治的保障和实现,人权同 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正义密不可分。 (一)没有自由的人权 没有自由的人权是死的人权,犹如没有灵魂的肉体。如果说世间无奇不有 ,那末这种没有自由的“人权”怪胎也是可以找到例证的——人们有利权却不能行 使,有言论自由权却不能说话,有著作却不允许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界定了中国公民利权的内容;宪法第 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 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限定了中国公民自由的外延。人类社会中的自 由或多或少都是存在的,包括最专制的社会,所不同的是自由的外延延伸到哪里的 问题。外延往往决定了事物的本质,孤岛上鲁宾逊的自由和繁华都市的伦敦居民的 自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中国政府声称:“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 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 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 越。”这是指发展人权的深度,这是外延狭窄的鲁宾逊式的人权,鲁宾逊给了黑奴 “星期五”以很多的金币来维持“星期五”的奴隶地位,但金币再多,“星期五” 最後总要醒悟。赋予公民以应有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完 整的自由,是指发展人权的广度,是外延广阔的伦敦居民式的人权。真正的人权应 该是後者。 (二)没有民主的人权 就狭义民主而言,“多数原则”可以保障人权,也可能践踏人权,但“多 数原则”的对立面,即多数服从少数,则必定无法保障人权。 就广义民主而言,民主政体的建立是实现人权之必需。权力制衡机制的建 立,使践踏人权而不被惩罚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公民的各项民主利权,是 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政党的轮替,使少数集团也有执政的可能;军队国家化,司 法独立,为人权的维护扫清了障碍;而一个不民主的国家,哪怕它是开明专制,它 是法治国家,对普遍人权的实现都是极有限的。 (三)没有法治的人权 人权的实施和保障,最终要通过法来确认和体现。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关 於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也须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才能贯彻实施。 没有法即没有人权,最典型的莫若没有富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之前的国家之 间的战争状态。联合国的建立和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正是基於两次世界大战的沉痛教 训。而在一国之内,如没有富有效力并详尽完备的人权方面的立法,也会象二战前 的国际联盟条约一样,只是中听不中用的一张废纸。要保障人权,必须有完备的人 权方面立法作为基础。这是恒久实现人权的必备条件。 (四)没有平等的人权 霍布斯曾把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作狼与狼的战争,如果真是如 此,那末,一个人利权之得到或实施必也意味着另一个人利权的失去。事实有时恰 是这样,一个独裁者可以有无限的言论自由,可以控制“喉舌”,发布教义,而广 大民众却只有诵经的份儿。 刘晓庆看房子可以用警车开道,舆论为之哗然。如果刘晓庆是要让其他行 人和车辆让路,那末就有损於其他行人和车辆按顺序行进的利权;如果是要在通过 路口时让绿灯放行,那末就有损於其他行人和车辆在正常情况下通过路口的利权; 且不说别人还得无端地听警笛鸣叫,并因此引起情绪紧张。刘晓庆的例子告诉人们 ,没有平等,也不会有人权。 正是有了平等原则的介入,人权才成为一种合理的理念;正是有平等,甚 至可以使斗争双方获得双赢,从而使人权的普遍实现成为可能。总之,平等和人权是 不可分割的。 (五)没有正义的人权 人权是一种工具理性,因为有正义的存在,它才被赋予一种伦理价值。同 样的几百万人民币,上海的杨百万通过炒股在股市获得即为杨百万对这几百万人民 币拥有财产权;如果成克杰利用手中职权贪赃枉法而获得这同样数量的几百万人民 币,就不应该认为成克杰对这些钱拥有任何利权,并不该认为司法机关对该货币的 没收是不正当的行为。没有别的原因, 是正义使然。 前一段四川省内一条河流上出现了一次严重的沉船事件,死了很多人,其 中有一个见死不救的船主,事後被刑事拘留。对他的拘留是典型的行使“正义”的 例子。如果孤立地看人权,有人可能说那个见死不救的船主有自己的继续“正常” 行驶的人权,或有停泊休息的人权,如果那样是合理的,那真是人权的悲哀。法律 要对该船主惩罚,我认为正是他的行为不是正当的行为,违反了自然法,这个自然 法就是,对於弱者,有义务去救援。如果不去救援,就要遭受惩罚。 对统一和独立问题也应考虑正义的因素,自决权决定一切,或统一高於一 切,都无异於无政府主义。就台湾而言,如果台湾保持现状而中共攻台,那么中共 就是非正义的;而在大陆实现民主化後,两岸的统独也要在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基 础上,加权正义的原则,这个正义原则就是:两岸要友爱、互敬、互惠,和平等, 双方都要多为对方考量。台湾毕竟不是生存在一个世外桃源,台湾和大陆有着久远 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大陆人需要了解台湾,台湾人也要和大陆人充分沟通,台湾人 不能无视大陆人的民族情感,大陆人也必须对台湾人以充分的尊重。台湾和大陆双 方即使都有了自己的总意,仍需谈判;台湾先做善意的统一的尝试(当然不是统一 於中共),实在无法统一,再考虑独立一途。我认为这样既符合人权精神,又公正 公平,对两岸人民的福祉也是有好处的。 总之,普遍的人权的实现必须兼顾同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正义的协调与统一 。 四,论真正的法治同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正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法治”有两种:一种是“依法统治”(rule by law),君权(或党权) 至上;另一种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或宪法)至上。中国法家的 “法治”属於前者,对立面是儒家的“礼治”(或“德治”),其实,法家的“法 治”和儒家的“礼治”不过是中国传统“人治”的一体两面。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 真正的“法治”。战国七雄之一的秦国秉承法家的思想,“依法治国”,国家迅速 强大,最後统一中国;但值得玩味的是,随後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 ,只延续了不到15年即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宣告覆灭。同自由、民主、人权、平等 、正义割裂的“以法治国”似乎是一把双刃剑,一面是秩序和稳定;一面必然是暴 政和邪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是起源於古希腊 文明,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法治优於人治,指出“法治应具两重意 义,已立之法获普遍服从,而服众之法应为良法。”西方启蒙思想家又进一步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治成为现代宪政民主的基石。 真正的法治不应与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正义相冲突,否则,危害一样巨大。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否定正义和自然法。其实,法家的积极倡导者商 鞅、韩非、李斯的死就很说明问题,任何人在自然法面前都一视同仁,连恶法的制 定者或倡导者都无法逃脱法之魔怪的惩治。这一点对於那些把“以法治国”作为工 具和真正寻求法治的人都是应该有启示的。 (一)没有自由的法治 法律作为规范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体系,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合 作的某种框架,应该体现自由。 不同性质的法律,体现不同的理想目标和利益关系,因而并不是所有法律 都可成为自由存在和实现的条件。恰恰相反,一部法律发展史,正是人类的自由理 想与法律的冲突史。如果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和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利权, 从而严格依法办事就能获得自由,而不问遵守的是何种法律,自由就有被践踏,被 毁灭的危险。 最可以说明这一点的莫过於曾被西方视为所有道德教师的领袖和原型的苏 格拉底之死。柏拉图的崇高的灵示和亚里士多德的明敏的功利主义——这是道德哲 学和一切其它哲学的两个泉眼——同样都以他为总源。这位众所公认的杰出思想家 ——他的声誉到两千年後还在继续增高——经过一个法庭的裁判,竟以不敬神和不 道德之罪被国人处死。培根把司法的罪恶比作弄脏了水源,那末,我以为,法之最 大邪恶就莫过於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钳制了。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 一陈独秀曾把言论自由与法律文明比作父母与儿子的关系,并认为政府“不宜压迫 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论自由’”,他说:“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 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 端,现在文明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 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 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 陈独秀的话放置成熟的民主社会可能并不完美,但对今天中国的政治文明 现状却可谓切中时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 表意见的利权”,随後第三款又作补充:“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利权的行使带有特 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 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利权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公约或其它国际条约并没有给危害国家安全以严 格定义。1997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号主席令,中国颁布新刑法 。反革命罪被取消,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新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名称也与“国际接轨”。中国的法律在定罪名称上与国际两个 人权公约更接近了,但在思想和言论自由的钳制上则更隐蔽,更“合法”化了。这 真可谓“法”的悲哀。 (二)没有平等的法治 法,也应该体现为平等理念的实现。中国古代西周时之“刑不上大夫”[注 7,见《礼记.曲礼》],是典型的缺少平等理念的法制原则,不难从中发现中国几千 年专制史中等级森严的不平等原则在法制方面的滥觞。纵使美国这样的法制发达的 国家——美国的宪法中充满着自由、人权和正义的精神——由於平等原则没有在费 城制宪会议中以法的形式确立,而不得不在美国独立半个多世纪後进行第二次民权 革命。《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了人生而平等,但1787年宪法只字未提平等,以至於 不得不在以後的宪法修正案中一次次做平等方面的补充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对种族、肤色、性别、年龄、生 命、自由、财产等方面的平等利权都做了专门的补充规定。由此使我想到,未来民 主中国由於自由化而可能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可能是很危险的,民主中国也需未 雨绸缪,作相应的平等方面的立法,才能制衡自由的某些弊端,推进全民福利,当 然,这是为防止社会震荡并仍以自由为基础的,而不是回到平均主义。 (三)没有人权的法治 法,是可以赋予人权,也可以是剥夺人权的,如一部游行示威法。美国179 1年12月批准颁布《权利法案》,以此为界,我认为,《权利法案》之前的美国宪法 即为缺少人权的宪法,《权利法案》颁布之後的美国宪法即为拥有人权的宪法。美 国公民的人权正是由《权利法案》而奠定。中国古代法制不完善,其中以人权之缺 乏尤甚。中国古代夏有大辟、膑、宫、劓、墨五刑,商有炮烙之法,周有九刑,秦 有族诛、具五刑,五代至清有陵迟之刑。据说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 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葅其骨肉於市 ,其诽谤利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而“陵迟之意,本言 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意”,执行方式为“肢 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并仍有“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 犹动,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的恐怖效果。整个中国法制史正是一部血迹斑斑 的践踏人权史。避谈人权而追求“依法治国”,实是一种令人胆寒的法治“境界” 。 (四)没有民主的法治 民主之对於法治,应体现为人民意志的实现,即法由人民制定和修改,法 由民主程序产生,宪法中应贯穿民主精神。否则,“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宪 ”,“钦定宪法”,法必为专制法,而无法真正造福人民。民主是一套游戏规则, 法也是一套游戏规则,而权力制衡原则则是联系和贯穿民主和法治的纽带。权力制 衡是从对专制的限制来保障民主的实现的。“法律至上”的法治(rule of law)与 “多数决”的民治(rule of people),在理论上有矛盾,在实践中有冲突,分权 制就是利用其矛盾形成权力制衡,转化其冲突使之各得其所:司法以“法律至上” 为原则,立法以“多数决”为原则;而行政执法作为第三权是基於“效能为主”的 实用原则。“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兼顾了“民治”、“法治”、“政治 ”三方面的利弊,因而权力制衡是民主的一条不可缺少的原则。很多国家强调“法治 ”,却反对权力制衡原则,民主被当作儿戏,到头来“法治”还是人治。 (五)没有正义的法治 正义,是始终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西文中,用以表达法 的词都有平、正、直的涵义。这表明人们是将法律作为正义原则来对待的。罗马十 二铜表法的结语说:“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Celsu s)给法律定义为:“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平,即 是正义。格老修斯也说:“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并说“上帝自己不能使二加二不为四,所以也不能把理性上认为恶的变为不恶的” ,由此可见,法必须与正义相一致,成文法中不符合自然法的即是非正义,是必须 纠正的法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真正的法治必须同自由民主人权平等正义协调与统 一。 五,论真正的平等同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正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平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意味着人的地位完全处於同一水平或标准 ,必须同样对待。人是没有定型的动物,他没有既定的本质,必须自己创造自己的 本质。因此,真正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而只能是机会均等。中国古代有争取平 等的传统,这固然是出於对极端专制的强烈反弹,但由於没有自由、民主、人权等 理念的配合,中国历史上真正的平等其实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绝对的平均主义倒是 曾盛极一时,极端化的社会主义——这种曾激动过无数人的乌托邦,这种以财产公 有作为道德实现条件和平等实现手段的学说,因为生产力的倒退和对人性的扼杀已 被历史证明了其反动性。真正的平等,只能是自由的平等,利权的平等,在法律面 前的平等,是民主的平等,是正义的平等,而不是绝对平均主义。 (一)没有法治的平等 平等作为人类的理想和现代国家政治的原则,是通过法律来体现和实现的 。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中,径直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获得 了规范化的表现。没有法治,必将弱肉强食,弱者无法得到正当的保护,平等将无 任何实践性。 (二)没有正义的平等 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大锅饭,绝对平均主义,这些都毫无 公理所在,违反自然的法则,也就谈不上任何平等可言。 (三)没有自由的平等 机会均等是与自由竞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自由的平等,无异於“奴 隶的平等”。人们都知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机会均等的经济,而集权的计划经 济则是个人无选择权的经济,个人没有经济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均等的机会。这一 点,已被中国的现实所证明。同样,在政治思想领域,没有人的言论、出版、结社 等基本自由,也就谈不上政治上的真正平等。这一点,正是民主运动所需要大力争 取的。 (四)没有民主的平等 毫无疑问,一个不民主的国家,也就是人民无法当家作主的国家,必然是 少数人拥有特权,也就势必制造这样或那样五花八门的不平等。曾轰动一时的原福 建省政和县委书记丁仰宁的《悔过书》中曾有一句著名的论断:“权有多大,利就 有多大”,很清晰地暴露出当今中国那些当权者对“权”和“利”关系的“辩证认 识”。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这样的“权”“利”关系能保证平等吗 ?没有民主,也就必无平等。有人寄希望於共同富裕,其实,特权就是制造两极分 化的,它怎么能和共同富裕兼容呢? (五)没有人权的平等 没有人权的平等是抽象的平等,虚无的平等,没有人权的真正的平等是不 存在的。用共同的贫穷掩盖贫穷本身,用共同的人权的贫困来掩盖人权的缺乏本身 ,是这种“平等”的表征,也是社会主义“平等”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真正的平等的实现是必须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正义 的实现相协调和统一的。 六,论恒久的正义同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之必须协调与统一 “正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说,"即是使各人各得其所而 有恒久的意思。”;柏拉图说:“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以全部道德为目的,不应 以部分道德为目的”,他认为:正义是国家的道德,国家的法律应以正义为内容。 康德则对正义发出如下的感慨,他在临终时说:“有两样事情使我心中不断充满惊 奇和畏惧:在我头上繁星密布的苍穹 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 由此可以看出,哲学家也是把解析并框扶正义作为自己的思想使命的。孔 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可见,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 。 但是,正义并不是一定都能战胜邪恶,认为正义每一次都能战胜邪恶不过 是一个可爱的乐观的错误。正是因为邪恶可能暂时取胜,因此才需要人们对正义的 努力追求,才需要正义的斗争的口号。 君不见当今国人,见义却为,见死不救或以怨报德的事情屡屡发生?君不 见那些当权者,有几个不对专制的罪恶深切洞见,却仍无耻地站到人民的对立面。 很多异议人士勇於同专制抗争,未必是因为他们比当权者掌握更多关於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的理论——有时恰恰是那些当权者对那些道理了解得更透彻更清晰——而 是出於一种社会正义感。孔子说:“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当今中国,真 正的知耻者有多少呢?正义是对贪污腐化,道德沦丧的回应,也是对民主化後可能 加剧的人心离散的一个预警。建立民主制度可能一个晚上的事件就可以奠定了,而 正义却是永恒的目标、永恒的主题。 (一)没有自由的正义 卢梭说:“自由是人的品德。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放弃自由 ,就是放弃一切的利权和义务。”这句话是说自由的,也是说正义的。自由本身就 具有正义的属性。孔子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本来,服从上级和尊爱父 母是应有的德行,但由於没有给自由留下任何空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反而成为道德的异化,成为专制者践踏道德的暴孽工具。中国古代反抗者往往都打 着“替天行道”的大旗,以“杀身成仁,舍身取义”作为行为的依据,可惜,这些 人没有一个诉诸自由,每次推翻了暴君,都以新的恶君的到来作为正义的终结。因 此,没有自由,也就没有持久的正义可言。 (二)没有民主的正义 “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对民主和正义冲突在理性方面的表 述;专制必然滋生罪恶,这是对非民主和正义冲突从实证角度的表述。唐太宗有魏 征等人的劝戒,可以少出错,而历史上更多的是诸如焚书坑儒,康熙文字狱,西太 後动用军费兴建颐和园等专制的罪恶。人民无法当家作主,当权者不受人民监督, 必然胡作非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没有民主,也不会有广泛的正义。事实上,民 主正是为了维护正义的,那些竞选者,他们必须面对群众,必须为群众着想,必须 一切从群众出发,他们必须亲民,必须注意自己的品德和形象,否则就无法得到选 票。民主制度是有一套实现正义的机制的,民主本身就包含德性。 (三)没有人权的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而人权则是正义所要达到的目的。”因而 ,正义决不等於可以不择手段。用爆炸、暗杀等手段来反抗非正义的政府,以暴易 暴,循环往复,在本质上是与人权精神相悖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政策和政权 走马灯似的更替,就是这种没有人权的“正义”的典型例证,这一点也决定了法国 大革命的失败的命运。 (四)没有法治的正义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有两个层次:一是法深层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 义乃是法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法应努力追求的某种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 的秩序。二是法具体规定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意味着一套公正的法律规范 和原则,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和标准。当人们的行为符合这种模式的时候,便 是正义,而不遵守这种标准时便是邪恶的。 中共也提正义。2000年4月1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决定, 对美国提出的“中国人权状况”决议草案不予置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孙玉玺随後 发表谈话,声称:“中国政府对所有主持正义支持中国的国家表示钦佩和感谢。” 何谓“正义”?如果胜利者就代表正义,那是赤裸裸的强盗的逻辑。联合 国的议事规则有很浓厚的原始民主的意味,投票更多的是依据外交格局,而不是法 律。如果说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那末在程序法上存在漏洞或程序法和实体 法之间没有建立起联系,都会使实体法本身失去效力。人权委员会没有完备的议事 规则,中共“钻法律的空子”,假托民主来违法(人权公约)乱纪,从反面证明了 民主的缺陷和真正的法对於实现正义之重要。 (五)没有平等的正义 如果说法是维护正义的,那么平等和正义的关系就不言自明了。人们说, 政府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法应是正义的体现,司法应当公正和独立。这里面都 有着平等的蕴意。 去年沈阳市政府对交通事故发布了新政府令,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 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 表面上看,这个政府令完全符合公理,行人不好好走路,出了事机动车为 何无辜要负责任?但问题是,行人同机动车相比,行人处於弱者的地位,机动车和 行人的生命权保障是处於不同的起点之上。“行人违章,撞了白撞”,那末,行人 违章,而法又对机动车司机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机动车司机不就可以合法撞人了吗 ? 沈阳市新政府令的问题在於,没有对机动车司机和行人的生命权予以同等 的尊重。看似公道,实际没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恒久的正义的实现是必须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 的实现相统一的。 七,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具有不可分割 性,如果其中一个要素失去了其它五个要件之任意一个要件的配合,该要素将失去 其原有的性质,并将失去其支点和持久存在的基础。如前南非实施种族隔离制度, 有白人民主却无种族平等,便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另一方面,孤立的各要素 之间本身又互相排斥与冲突,必须进行协调才能各司其职,否则就会出现自由原则 可以毁灭人权原则,人权原则可以否定自由原则的怪诞逻辑。 在中国某报刊上有这样一幅漫画,名字叫做“集体决定”。画面是当权者 们正围着“国家利益”在大吃大喝,一位吃者大声宣布:“这是集体决定,放心吃 吧”。如此“集体决定”,反映了中国很多人对民主的认识的简单化。民主即“合 法”,而不问这是何种民主,不管这种民主多么漏洞百出,成为很多人用民主来践 踏人权和正义的依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新近通过的《立法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无异於是法对法本身 的蔑视和侵犯。极端自由是对自由的扼杀,无限的主权是对人权的扼杀,袁世凯用 “民主”来扼杀民主,社会主义用绝对的平等来扼杀平等,项羽火烧阿房宫三百里 ,正义反被正义所践踏,而党大於法,则是法的自杀。 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不能各自为战,各自为战,也必被各个所击破 。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应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其中,自由是形式,人权 是内容,正义是灵魂,法治是支柱,平等是原则,民主是机制。融为一体,才是合 理的。弱化法治,自由就会无序;弱化正义,人权就无法正确行使;弱化平等,就 无法摆脱专制的梦癔。自由离正义越远,其危害性就越大;反之,则人们从自由中 得到的益处也就越多,诸如此类。总之,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是必须协调与统 一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制度,也正是对此六者协调得最好的制度。 八,中国人需要什么样的政治诉求 台湾的民主转型和陈水扁的上台,使中国人的注意力都聚焦到了台湾的民 主实践上面。人们在兴奋之余都在思索,为何台湾能,而大陆却不能? 当我写完上面那一大段文字,信手翻阅民进党的纲领的时候,我惊奇地发 现,民进党党纲不仅涵盖了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诸原则,而且还有多处关於 它们之间关系的表述。如“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政党平等与自由”,“法律 应追求与实现正义”,“制定合乎社会正义的财税制度,缩短国民所得差距”等等 。 与此相反,大陆民主政党的纲领中,对於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诸要 素的表述,就显得随意得多,而且往往是:民主是民主,自由是自由,法治是法治 ,而很少描述其间的联系,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义始终没有形成合力。 在今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候选人第二度电视辩论中,细心的人会注 意到,陈水扁的讲话题目是:全民政府实现公平与正义。民进党并没有单纯地在自 由人权上作文章。与此相反,大陆民主运动往往习惯於空对空,从“形而上”到“ 形而上”,对正义的挖掘极为不够。国内的很多重大事件,如河南禹洲的两起警察 枪击无辜平民案,打工妹在广州被氓流伦奸案,长春市梁旭东黑社会团伙案,少女 在出租车内被当众强奸案,等等,每件事都让人义愤填膺,而民主运动在这方面的 声音尤其是动作却很少,这是件极不正常的事情。有相当多的群众认为自由民主人 权是形而上的东西,或者是需要别人赐与的东西,或认为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正 义却是直接的,感性的,无论如何也无法回避的。如果说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正 义可以满足不同群众对政治诉求的不同需求层次,那么平等和正义就是不可或缺的 。 中国的现实是:党大於法,当权者无法无天,以言代法,以言废法,国人 深切呼唤真正的法治;大量共产党官员以权谋私,那末,反特权,要平等,将有很 深厚的民间和社会的基础;社会世风日下,呼唤正义,民主运动寻求国际道义的援 助,需要正义理念的支持。要求法治平等正义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的着力点 。 只要自由而不倡导正义,只要人权而不倡导平等,或“一手硬,一手软” ,那么,软的一方肯定要出问题。民主运动内部有很多清流的人士,但民主运动不 能寄托於个别人的清流形象,而应通过正义、平等等的倡导,铸造一个清流的团队 ,进而唤起整个社会的良知。 政治诉求不可谓不重要,一如方向盘对於汽车之重要一样。欧美国家在民 主变革中也曾提出过许多不同的政治诉求,有的也是提出“民主平等人权”,或“ 自由民主人权”,但很多国家毕竟经历过很大的挫折,有的是不断的血的教训。我 们看到英国、法国和中国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都经历了复辟,有的是多次复辟。在这 些旨在实现自由民主人权的变革过後,都出现了要求平等的运动——英国是掘地派 运动,法国是巴贝夫起义,中国则是社会主义的兴起。而在东欧民主转型後,改头 换面後共产党重新上台也已成了“规律”。在今天的欧洲政治舞台,执政集团也几 乎清一色地是左翼,即便没有执政的,左翼也有腾空而起之势。这些历史和政治现 象不应是偶然,我想在後面起支配作用的就是价值的冲突:不仅是自由与平等的冲 突,也包括自由同正义的冲突。 复辟和左翼的上台反映了人们对自由的某种失望和对绝对自由的厌恶;要 求平等的运动反映了自由对平等的压制,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本能的冲突;而西 方社群主义的兴起,反映了自由对正义的领地的侵犯,正义需要重新找回属於自己 的价值。 中国人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把西方人的路再走一遍。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是真正的明智之举。中国人至今对社会主义心存留恋,是否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 了人们对残酷的自由竞争、原始积累和个人主义战场的某种恐惧?这些都值得当代中 国人去认真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