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知情权〗
□周国文
公民自由是人之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表现。一个现代化国家如
果没有对公民自由的承诺与兑现,我们很难说它是一个开明开放的民
主国度。它作为文明国家的一项量化指标,是非常重要的幸福要件。
高贵的人权,是人生为之人的尊严。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
人权是亵渎自由的表现,也是民众不幸生活的源头,更将导致腐败政
府的种种不公作为。早在1789年的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就
确认并宣布了下述人与公民的权利:“一、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
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益基础上才显出花会上的差别。
二、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
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三、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
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
权力。四、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
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五、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
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可见,公民自由是以法治为前提基础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很好的规定了自由的深度与广度,也
写明了权利的范围与界限。只有在宪章体制的保护下,法律的尊严才
能得到体现,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财产自由与
宗教信仰自由才能得到伸张。
公民自由是一个宽范的概念。只要是法律上不禁止公民从事的行
为,公民就可以行使可以作为。知情权就是公民自由在信息人人共享
方面的表现,它意味着垄断信息之特权社会的结束,一个平等开放之
市民社会的到来。在《人权宣言》的第十条与第十一条里记载着这样
一段真理:“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
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知晓自己所关心的信息,看似是很简单很容易实现的权利,其实
是蕴味深远的一项公民权利。我们的社会需要制造开诚布公的气氛,
需要搭建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平台,在那里老百姓不仅能自由的
选择自已的生活方式,也能自如畅快的获取到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
因此,一个现代化的媒体系统与对普通公众知情权的完整保护就至关
重要。
这是一个多元资讯的时代,“让你知道得更多一些更快一点”应
该成为媒体的座右铭。我们期待媒体能与老百姓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
互通互动的关系。而对知情权的保护更是媒体责无旁贷的责任。媒体
既然是公众的信息载体,它就被法律赋予了正当的采访权,知情权与
记录空间。公正完整的向广大读者观众传达来自事件第一线的真实情
形,是记者作为公众代表的权利,也是他们作为社会正义化身的义务。
报纸应该改变原来的“官本位”走向,应该跟老百姓站在一起。
往往真正受欢迎的报纸是那些定位为“都市报”的市民报,因为它能
够体现平民本色与人文关怀。而报纸的便利性与廉价性,更是具有亲
民本色的。市民既能通过它窥一斑而见全豹,知晓我们所居住的这座
城市过往的一天发坐了些什么街坊小事,也能透过它了解到我们所立
足的这座地球在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全天候信息。只有为平民说话,
努力塑造“新闻包青天”的形象,这样报纸才能真正像阳光空气一样
深入千家万户,成为寻常巷陌人家的新闻110。
电视的功能决定了它应该成为立体的信息橱窗。频道多多,新闻
多多,世间的万千风云逃不开遥控器随手一指,视觉听觉与思维的同
步并进,电视把天下尽收眼底。因此只有把它办得精彩办得有趣也才
能办得有人性美。而它滚动播出的特点,二十四小时不停歇的优点更
应该淋漓尽致的把最热点问题曝光出来,并紧紧扭住观众渴求信息的
心作文章。它不仅仅能迅即播报全球各地的时政要闻,也应该毫不留
情地揭露发生在我们人群中的假丑恶现象。而且我们相信它的时效性、
形象性与完整性能够给予一个问题最具体的追踪。
而刊物应该给老百姓提供深度报道的大餐,它在第一时间方面无
法赶上电视报纸。但审慎思考的结果是更准确给予我们客观科学理智
的结论,避免了对现象的感性判断。它的兼容并包之风是给平民带来
多样的观察视角与深广的思考品味,它营造了一种冷静的媚俗者形象,
又播撒了亲善的知识分子气息,给民间的众生带来清新美丽和谐的人
文氛围。
更令人欢欣鼓舞的是互联网在信息时代的风起云涌,让新生代又
多了一扇了解世界的窗口。这是一个更加开放的信息平台,也是一个
民主自由的现代化平台。其风格在雅俗共赏的同时,也很可爱很逗人。
没有什么事情能够逃脱互联网的监视,众目睽睽之下,淘尽人间万千
新闻,包括进不了大雅之堂的小道消息、神秘诡测的绯闻艳事、纷繁
芜杂的信息快餐。只要搭上信息高速公路的轨道,我们就与世界紧紧
的联系在一起,而且它的双向互动是任何东西代替不了的。与互联网
赛跑吧,知情权在网络面前无需远行无需久等。
可见,知情权的人人平等不容置疑。它理所当然的反对信息的绝
对垄断。这是一个真正呼唤信息人人共享的时代。前述传统媒体与新
兴媒体的崛起,为信息渠道在民间的广泛深入打开了透视的窗口。因
为透过开放机制下的民主、法治与公平,不仅人才会受到真正的重视,
而且资讯不易被误用与垄断。
知情权是对真相的澄清,也是对内幕的曝光,更是对常识性真理
的维护。假如我们活在一个黑暗的铁屋子中,谁也看不清彼此,谁也
不懂过去曾发生过什么,现在进行的是何样变故,将来还将发生些什
么的话?那将是一件非常痛苦也非常不幸的事。
离开了对媒体的阅读与他人的交流,孤绝于自我的经验中,凭眼
睛去看、凭耳朵去听、凭鼻子去嗅、凭手去摸,会有怎样的后果?尽
管会有一点点了然,但那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个人之力在一个汪洋大
海的社会中只是网中一个结而已,你怎么可能穷尽万千变化呢?
《纽约时报》的社论中,曾有一句经典警句:“赖秘密以生的国
家也可能被秘密所毁。”假如常识性的错误被我们的领导人视为治世
良策,假如我们的公民对真相无动于衷继续自欺与欺人时,天南地北
正处于天灾人祸中的人们哭不出眼泪,饥寒交迫中等待温暖的人群得
到的只会是谎言与漠视。假如官员们鱼肉百姓继续杜撰子虚无有的政
绩,而我们的媒体继续保持沉默,那谁还能像皇帝新衣中的那个小孩
喊出他根本就没穿衣服?
一个清流的媒体是社会健全的幸福,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舆论机
构更是公民知情权的依靠。台湾学者高希均对此感慨甚深:“介于开
放与封闭之间的政府,如果一定要干预新闻报导,宁可因比较开放的
政策而出现漏网之鱼的报导,不要因政策管制而导致新闻的全面封杀,
因为在听不到实情的情况不,人民就容易误信耳语,也无法辨清耸人
听闻的报导是否夸大。”一个开明的政府会让传媒保持它正当的发言
权,更会让它的公民合法的享有知晓好事坏事的权利。
政府当然会有犯错的时候,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候,只要不是出
于故意与恶意,人民都会在一定的度内理解的,并宽容的接受政府官
员的道歉。政府的公信力并不会随之必然的下降。但问题在于思维误
区的存在,官员们的经验主义会把自己塑造成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形
象,总是一幅先知先觉者的超人面孔。于是当它做错事的时候,它不
是考虑如何据实以告,而是考虑如何遣词造句以搪塞责任或者是如何
掩饰遮掩以不破坏自己的至尊地位,甚至是什么事也没发生似的避而
不答。
人民盼望着自己的政府开明与自信。“因为开明,才不需要费心
去掩饰;因为自信,才会有勇气公开事实。在今天的开放社会中,不
幸事件发生以后,没有别的选择,只有理性地放弃掩饰与护短的本能。
除非真是牵涉到国家安全,“据实以告”是处理不幸事件最好的,也
是惟一的原则。惟有“据实以告”,错误才有可能被纠正,反败为胜
才有可能。”
我们毕竟活在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世界中。政府要在二十一
世纪适应全球化的挑战,就要主动放下架子,放下贵胄作派。要有亲
民举动与深入民间的调查研究,建立大众化平等沟通的公民论坛,建
立互动渠道相互交流缓解矛盾,真正与群众打成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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