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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九四九年后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历史,笔者作为一个中国大陆学人,仅在本章简单地叙述一些浅近的认识,只因它颇不同于当前某些台湾学者对于一九四九年后中华民国历史的认知,所以诚请台湾学者予以批评或批驳,并深信台湾的学者们,一定能够对这段历史进行公正的分析和科学的总结,一定能够在未来满足海内外中国人的深情寄望。 ── 作者谨识 一九九四年十月,《纽约时报》曾发表文章,称“国民党也许输掉了大陆,但台湾已经赢得了大陆的民心”。 美国人是现实主义者,而所谓现实主义,即承认已成事实,或仅仅承认眼前的事实,有时亦只是表面的事实。国民党输掉大陆是历史的事实,但今日台湾已赢得了大陆的民心,又是现在的事实。所以,美国人承认不贷。 但是,承认事实者,未必就懂得事实之所由来,更未必懂得历史的发展是如何地造就了这个事实的。就象一九四九年国民党于中国大陆失败的原因,美国人不仅把它看错了,而且也做错了一样 ── 因为即便是对美国的利益而言,也是看错了又做错了。今天,美国人,还有其他一些人,虽然不得不承认台湾的民主繁荣事实,却又对民主与繁荣的由来,加上了甚为不确的解释。除掉象费正清那样,因一贯对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怀有不良的情绪,却又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革命”怀有浪漫情调,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诋毁台湾和贬低台湾,歪曲造成这一进步的根本原因。至于其他即便是承认台湾进步,并试图寻找这一进步的原因者,亦不外乎认为:一是一九四九年的失败者蒋介石和中国国民党在退守台湾之后,著手进行了一些政治经济的改革;二是中华民国台北政权在和平环境下抓住了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创造了经济繁荣的奇迹;三是在经济繁荣的前提下,开始了政治民主化进程。显然,这都是一些客观者的眼光,也是一些现实主义者的眼光,但还不是一个“历史主义者”的眼光。因为这类看法,无非是“从现象上获取印象”的一个结果。而不是对当代中华民国台湾的发展进行深入剖析所得出的结论。 一 中华民国台北政权 ── 承继并坚守了中华民国的国统与法统 笔者认为台湾之所以能够走上今天这样一个民主和繁荣的境界,首先是因为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权能够承继并坚守中华民国的国统与法统,才为台湾后来的历史性进步与繁荣奠定了必须的政治基础。因为,承认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崭新国统,继承不继承中华民国的共和法统,将决定台北政权的根本性质,决定它是否划开了自己与两千余年君主专制国统和一九四九年以后中共大陆北京专制复辟政权的根本政治界限。 历史的事实是,中华民国自一九一二年元旦于南京建国,直至一九四九年中共在大陆建政,除掉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八十三天,张勋拥戴宣统公然复辟的十一天,和苏俄指使中共在江西瑞金成立俄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日本扶植逊清王室在东北建立伪满州国以外,尚不曾有一个反叛者,敢于公然推翻或改变中华民国的国统与国号。北洋军阀们亦只敢在维护中华民国国统与国号的前提下,“假共和之面孔,以行专制之实”,甚至常常利用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恢复“国会”等拥护“共和法统”的手段来争夺权力,以再造复辟。至于因一九四九年“革命胜利”,实质是“复辟成功”,而当真在中国大陆改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毛泽东,其晚年深自懊悔改了国号的心态,亦无非说明,他已经在担心后人将以中华民国的“正统”来否定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邪统”,更因此而将他推倒在真正“乱臣贼子”的历史地位之上。所以,因失败而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台北政权,能否承继和坚守中华民国得之不易、更保之不易的国统与法统,将决定中华民国台北政权的根本政治性质。 那么,中华民国台北政权又是如何承继并坚守了中华民国国统与法统的呢? 第一、中华民国台北政权坚持了中华民国民主建国的政治方向 在内战中失败了的中国国民党和中华民国南京政权,在一九四九年以后的台湾,于政治上,一是承继并坚守了孙中山先生所创建的中华民国国统,继续遵循孙中山先生关于军政、训政和宪政的民主建国历程,在失败后的艰难时世之下,恢复国民党一党训政,以维系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承继并坚守了已经初步建成的中华民国共和法统,即在有压迫而无外患,有“异志”而未形成内乱的外部及内部条件下,在政治上维系一九四九年前已经初步建立的宪政体制,坚定地推行地方自治,稳步地推动法制建设,逐步地扩大政治参预,以在宪政体制之内实施训政,又在训政逐步淡化的过程中推行宪政的建设,以期最终结束训政,还政于民。 中华民国台北政权,于一九五零年即颁布了“台湾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同时办理省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和乡、镇、县、辖市市民代表的选举,并均以平等、普通、直接与无记名投票等最为民主的方式进行之。诚如一位大陆学者在他的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早在五十年代,就有非党人士高玉树在台北市的竞选中击败国民党人王名宁。非党人士黄顺兴当选为台东县议员。六十年代,更多的非党人士当上了县市行政长官,如台北高玉树、台南叶廷桂、高雄余登发、台东黄顺兴。到了七十年代,党外势力有了更大发展。七二年三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动员勘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同年,增选出国大代表五十三人,增额立法委员三十一人。其中就有非党人士。在七七年的‘地方选举’中,非党人士成立了‘台湾党外人士助选团’,举办民主餐会,汇聚一堂,发表演说,抨击政局,声势相当浩大,终于在二十个县市中拿下四个,七十七席省议员中占据了二十一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民党在权力上一向是开放的。”01 而在同时期的中国大陆却是不能、也不敢想象的。 显然,法制的建设势必要与开放的权力亦步亦趋。一九四七年七月四日,内战中的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曾颁布“动员勘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并自翌年十二月十日于全国各省市一律宣布戒严。在台湾,“戒严”虽然在名义上实施了三十多年,直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才宣布“解严”,但实际上自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社会秩序辅以安定之后,一九五二年十月政府即已颁布“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及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划分办法”。历经五次修正,乃将军法机关因戒严法第八条而得以自行审判之范围,逐步缩小至最低限度 ── 除军人犯罪、及违反惩治叛乱条例和违反勘乱时期检索匪谍条例之罪,由军事机关自行审判以外,其余条例一律交由法院审判。一九六零年八月十五日又公布了释字第八十六号解释,称宪法第七十七条所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之审判,系指各级法院之民事、刑事诉讼审判而言。高级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自亦应隶属于司法院”。之后,司法院组织法,法务部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条例修正案,遂于一九八零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并于次年七月一日施行。如是,既使司法权的运作走上了正轨,又使法制的建设能够作为推进中华民国民主建国事业之至为重要的一环,即必要和重要的“配套”工程,为其后台湾法制的倡行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一九四九年迁台的国民党台北政权在台湾重新恢复“训政”,实出于艰难时世之下的迫不得已,那末,当生存和安全问题已经获得解决之后,随著中央政府和民意机构的增选和补选,言论自由的日渐开放,政治参预的日趋扩大和反对派政治的逐渐合法化,直至“解严”的实现,显然为政治逐步走向自由化,亦即良性威权政治的最终结束,民主政治的全面推行,奠定了必要的社会政治基础。自五十年代伊始即开始实行地方自治的民主政治实践,在法制的配套建设之下,终于发展成为九十年代的全民直选省长和全民直选中华民国总统。由是,宪政得以全面实现。从而将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在二十世纪上半期,于外患频仍、内乱丛生的中国大陆所无法推进的民主建国事业,在台湾逐步地、并且是和平地推向了成功。这就在国统和法统的根本性质上,彻底地划开了中华民国台北政权与数千年君主专制国体和中共大陆专制复辟政权的鲜明政治界限,保证了中华民国自开国以来的共和国家性质和在后来初步建成的民主国体,没有发生任何性质上的变化。 第二、中华民国台北政权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国的自由经济体制 正因为中华民国台北政权承继并坚持了中华民国的国统与法统,所以才承继、建设和发展了作为中华民国共和国统之重要特征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经济形态和市场经济体制。中华民国台北政权非但没有采取过任何专制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即专制权力经济体制,以压迫甚至消灭自由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存在,相反,却一再地和持续地保证、推动和加速了私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空前发展,从而将中国台湾推向了史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境界。自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四年间,中华民国台北政权曾先后颁布的“国营事业管理办法”、“公营事业移转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公营事业转民营事业办法”,以及一九五三年一月为对日本所遗留下来的四大公营公司转民营,而公布的“公营事业转民营条例”等,皆因坚持了“凡可民营者,尽量鼓励民营”的自由经济方向,因而才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凡是高谈台湾经济发展和繁荣者,如若忘却了这个能够保证和推动台湾经济发展和繁荣的根本经济体制,实际是由政治制度所决定,忘却了台湾经济赖以发展和繁荣的这一张“政治底牌”,而以各种各样的原因,来妄论和解释台湾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原因,都无非是舍本逐末而已。因为只要国民党台北政权如同中共北京政权那样,将共和法统改变成为如中共一样的专制一统,则由专制权力所全方位控制和霸占的台湾经济,其发展究竟如何也就不难想象了。 第三、中华民国台北政权进行了和平与成功的土地改革 中华民国台北政权没有忘记辛亥革命的纲领,没有忘记平均地权的理想,没有忘记没有和来不及解决土地问题,竟成为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内战中失败的重大社会原因,在失败之后,乃坚持以“孙中山先生非以杀人夺地为手段,而以平均低价和保护地主与无地农民双方利益的思想”为方针,以一九三零年颁布的“进步土地改革纲领”为蓝本,以历年局部实验和施行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为借鉴,面对台湾因日本强占经年,所早已形成的大地主兼并土地和大多数耕者无其田的严重局面,几乎是与中共在中国大陆展开杀人土改运动的同时,和平地、并且是顺利地在台湾进行了至为成功的和平土地改革。由是,台湾的土地改革,方本著共和国家的人权精神和法制精神,首先推行“三七五”减租,以平衡租佃双方的利益;继之采取“公地放领”的政策,以满足部分无地农民对于土地的迫切要求;最后利用售出工业债券赎买大地主多余土地,以贷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办法,不仅未杀、未抓、未致死一条人命,更未造成任何的动乱和混乱,却造就了土地改革的全面成功,为嗣后台湾政治经济的繁荣发展,奠定了稳定的农村基础、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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