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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新中国
导论
  • 导论 论革命与复辟
  • 导论 第一章 第一节 中国现代史辨
  • 导论 第一章 革命与复辟
  • 导论 第二章 革命名义下的复辟
  • 第一章 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发端
  • 上卷
  • 第二章 中国民主革命迎来了革命与复辟的反复较量
  • 第三章 中国民主革命被诱逼为俄式共产革命的巨大危险
  • 第四章 蒋介石保卫民主革命、推进祖国统一的历史功勋
  • 第五章 革命与复辟的持续较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
  • 第六章 中华民国的伟大卫国战争
  • 第七章 中国民主进程的巨大逆转
  • 第八章 中国的民主过渡在台湾首先走向成功
  • 下卷
  • 第一章 中共参加、破坏和背叛中国民主革命
  • 第二章 中共叛乱、叛国并蜕变为一个农民造反党
  • 第三章 中共假言抗日以图存、 借口抗日以扩张(上)
  • 第四章 中共假言抗日以图存、借口抗日以扩张(下)
  • 第五章 中共在革命的名义下发动内战打江山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全面复辟专制制度
  • 第七章 中国大陆晚清政局的全面重现和极端发展
  • 结论 中国共产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 总结 中国民主进程的四阶段和民主与专制的三大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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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国民党训政的现实目标,孙先生则在《建国大纲》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对国民党实行训政所要达到的要求,孙先生于《建国大纲》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称:“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大会得选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30 “凡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大功告成。”31

       四、训政的必要手段

       训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阶段内,以革命政党的权威统治来保护和巩固刚刚建立的新国家和新秩序,即保证训政的实行。由孙先生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曾明白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按:三民主义)之一切障碍……盖惟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民众之本据……”

       由是可知,孙中山交待给国民党的“训政”任务,其根本意义绝不在“一党专政”。其始,乃因军政结束;其志,乃在“还政于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权”;其行,乃在“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换言之,便是革命政府之行使统治权的目的,乃在养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为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做好准备。

       第二、中国国民党遵循孙中山遗教实行训政

       应该说,中国国民党于北伐成功、中华民国统一之后,便立即遵循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在决策、理论、立法与实际上开始了推行宪政的工作。

       一、就决策而言。一九二八年七月六日,当蒋介石率领参加北伐的重要将领于北京西山碧云寺祭告总理时曾称:“军政时期,从此结束;训政时期,从此开始。兹遵照遗训,已定南京为全国首都。今后当遵循遗嘱,完成所有的建国大业。”

       一九二八年八月,国民党于二届五中全会宣布“训政时期”开始。

       一九二八年十月三日,国民党中央召开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六条: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执行之。(六)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即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

       该纲领确定了中国国民党于训政时期的治权与治法,任务与目标,被称为“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党政关系的最高依据和“训政时期”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原则。

       二、就理论而言。除宣传孙先生有关“训政”思想之外,国民党领袖人物胡汉民、蒋介石等,均一再对国民党施以“一党训政”做法的正确性和原则性,予以了充分的论证或论述。首先,他们认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在政治上负有双重的责任,即一方面要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另一方面又要监督政府行使治权。对于前者,则提出了“训政保姆说”,认为:“国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的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而训政之目的,即以保养、教养此主人之成年而还之政,为其全部之根本精神。”32 由是,胡汉民更进一步论述了“国民党一党训政”与“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他说:“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其精神与目的,完全归宿于三民主义之具体的实现。不明斯义者,往往以本党之训政主义,比附于一党专政之阶级专政论,此大谬也!”33

       同时,针对军阀叛乱之教训,中共仍在扩大叛乱的行径,和外患日悖的现实,面对“中国今日,实不患贫困,而独患内乱;实不患财政之不充裕,而独患国家之不统一,与地方秩序之不安定”这一严重社会局面,34 乃对于孙中山先生所一再强调的“训政时期革命政府之统治权”,力图有所加强。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在“国民会议”闭幕式上,蒋介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挽救迫不及待之国家危难,领导素无经验之民族,是非藉经过有效能之统治权之施行不可。”他还说,“今日举国之要求者,为有效能之统治权之建设,以达到解除民众痛苦之目的”。该会通过了“训政时期约法”,“昭告全国和平统一案”和“剿灭赤匪报告书”。

       其后,蒋介石在讲演和著述中多次强调指出:“在这个军政与训政的时期中,无论何种名义或何种策略,甚至于组织武力,割据地方,这种行为不是军阀,至少也不能不说是封建。这种变相的军阀和新式的封建,究竟对民族、对革命是不是有益,还是有害?大家痛斥从前把持军队、割据地方的军阀是反革命,难道这种新式封建与变相军阀就是革命?如果这样的武力割据和封建军阀的反革命势力存留一日,国家政治就一日不能上轨道,军政时期也就一日不能结束。不惟宪政无法开始,就是训政亦无从进行。这样于国家与革命的前途之妨碍和损失之大,真不知伊于胡底。”35

       然而,正因为对新旧军阀大规模叛乱的征剿,和对中共武装叛乱、叛国及武装割据的围剿尚未告罄,蒋介石方才意识到:“军政尚未结束和训政必须加强。”因而他才又说道:“应该以军政时期为本,同时加强训政时期的工作。”更认为训政应从五方面著手,即: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正确的认知。

       三、就立法而言。如前所说,国民党于一九二八年十月即已宣布“训政纲领”。其时,一是东北尚未易帜,某些地方势力还只是“名号归中央却实权归自己”。中华民国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未完成初步的统一。二是因东北易帜,中华民国虽获形式上的统一,一些地方势力仍然各行其是,“坐地独裁”;某些地方军事势力,更为反对国军编遣即反对“削藩”,而公然发动了叛乱。是故,训政尚未实施,军政又复重来。因而,直到一九三零年十月新旧军阀的大规模叛乱初予平定,训政才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遵循孙中山“训政应有约法”的遗教,中华民国政府历经筹备,于一九三一年五月召开了“国民会议”,于五月五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临时约法”,提出了“巩固统一与完成建设之六大要求”。即:巩固统一于尊崇法制;确认民生为建国首要;培养民族之毅力;推进教育之实施;安定地方之秩序;完成地方之自治。要求全国人民“全力维护约法之尊严”。

       四、就实施而言。首先于宣布训政之日起,即明布训政期限为六年,然后继行宪政。其次,考虑到国民党治权在国家政权体制上的合法性,乃于一九二八年九月接受胡汉明、孙科提议,提早建立五权制度,36 并于是年十月三日由国民党政治会议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共六十四条),形成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五院制。再者,遵循孙先生关于推行地方自治为训政之主体内容的遗教,开始推行地方自治。为此,一是于一九二八年公布《市组织法》,一九三零年修正后,又于是年七月六日公布《市参议会议事规则》,决定市参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任期一年。北平市遂于一九二八年始筹自治,一九三三年三月开始区坊自治职员民选,同月二十六日民选市参议员告成,八月一日市参议会成立,翌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参议会闭幕。因华北敌患日张,故不得不中止继选。上海市于一九三零年即著手筹办自治,因淞沪抗战乃止。一九三二年七月再办,成立四十区公所,后因抗战爆发而停顿。抗战后一九四六年八月十三日民选议会终于成立。

       盖因当时内乱连连,地方不靖;外患日亟,国难当头;加之地方官员官僚积习尚深,对地方自治并无热心,自治不易推行。一九二八年公布、一九二九年修正的《县组织法》,虽均有设县参议会的规定,一九三二年又曾公布《县参议会组织法》及《县参议员选举法》,一九三四年一月内政部还通咨各省依法组织县参议会,但各省均未及时照办。如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过《改进地方自治原则》,将地方自治分为三期:第一期为扶植自治时期、即实行训政时期。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员由县市长聘任,乡、镇、村长由各乡、镇、村人民选举三人,县市长择一委任。第二期为自治开始时期、即官督民治时期。县市长由政府任命,县市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由人民民选。第三期为自治完成时期,即宪政开始时期。县市长,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村长一律民选,人民开始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自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公布“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组织办法”后,贵州、甘肃、察哈尔、云南等省即由县市长聘任县市参议员,成立县市参议会,后因抗战爆发才不得不中断。

       当时,地方自治推行得较好的是广东。一九三三年,“西南政务委员会”修正并颁布了《县市自治法规》。一九三五年底,广东省九十四县已有自治组织。一九三四年八月,各县、各界之省参议员次第选出,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参议会成立。

       自一九二八年宣布训政,历经内战与外战,凡十四年,至一九四五年底,中华民国全国自治组织已成立者,县市参议会七百九十二个,乡镇人民代表会二万一千一百四十六个,保民大会二十四万六千七百三十五个,成立临时参议会者计有七省市。

       最后,训政时期所推动的另一个极重要措施是对宪政的准备,即“五五宪草”的诞生。一九三一年国民会议之后,国民党原拟在宪法未实施前提前设立民意机构,并定名为“国民参政会”,但因筹议早日结束训政,故未实行。由是,国民党乃于四届三中全会议决:“一九三五年三月召开制宪国大,议定宪法,并为此要求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并发表之,以备国民研讨。”同时定于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召集全国临时代表会议,研讨宪法草案,时因党内纠纷而推迟;37 后又因外患内叛,干戈无止,再延至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举行。一九三五年一月,立法院将宪草完成,十一月五全大会遂议决于一九三六年内召开国民大会以制宪。国民党中央还决定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颁布宪草,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制宪国大”。其后又因中日关系紧张,部分省区未能按时选出代表,故国民党中央决议再延期召开国大。不久,西安事发,国民党中央虽再决于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至一九三七年夏,虽然除河北、察哈尔、北平、天津、东北、台湾等地情形特殊以外,其余各地选举均已办成,然而抗日战争亦已全面爆发。由是,训政期间之筹备宪政只能被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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