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料
发表评论    谁是新中国
[主页]->[历史资料]->[谁是新中国]->[第五章 革命与复辟的持续较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
谁是新中国
导论
  • 导论 论革命与复辟
  • 导论 第一章 第一节 中国现代史辨
  • 导论 第一章 革命与复辟
  • 导论 第二章 革命名义下的复辟
  • 第一章 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发端
  • 上卷
  • 第二章 中国民主革命迎来了革命与复辟的反复较量
  • 第三章 中国民主革命被诱逼为俄式共产革命的巨大危险
  • 第四章 蒋介石保卫民主革命、推进祖国统一的历史功勋
  • 第五章 革命与复辟的持续较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
  • 第六章 中华民国的伟大卫国战争
  • 第七章 中国民主进程的巨大逆转
  • 第八章 中国的民主过渡在台湾首先走向成功
  • 下卷
  • 第一章 中共参加、破坏和背叛中国民主革命
  • 第二章 中共叛乱、叛国并蜕变为一个农民造反党
  • 第三章 中共假言抗日以图存、 借口抗日以扩张(上)
  • 第四章 中共假言抗日以图存、借口抗日以扩张(下)
  • 第五章 中共在革命的名义下发动内战打江山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全面复辟专制制度
  • 第七章 中国大陆晚清政局的全面重现和极端发展
  • 结论 中国共产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 总结 中国民主进程的四阶段和民主与专制的三大较量
  • (第五章 革命与复辟的持续较量和民主革命的胜利发展)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一、在实行民权主义方面,除掉明确规定训政时期不得自组政党以干涉国民党一党训政以外,国民均享有国民党“一大”宣言所指称的各项民权,尤其享有新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方面的相当自由。至一九三七年各种民营报纸已达一千零三十一家,各种民办刊物已有一千五百一十八种,公、私营电台七十八家,公、私营通讯社五百二十家。著名的通讯社如《国闻通讯社》、《申时通讯社》;著名的报纸如《申报》、《大公报》、《国闻日报》;著名的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均为私营。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出版法条例》,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又颁布了《出版法》。据中共大陆历史学家称,其中仅规定新出版的报纸、杂志“应于发行时以二份寄送内政部,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市政府,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之监察署。新闻纸或杂志有关党义或党务事项之登载者,并应以一份寄送省党部或等于省党部之党部,一份寄送中央党部宣传部”。43 由是可知,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民间新闻出版事业,其中即便是有需要“送审”者,也是“先有自由、后有审查”。此与迄今仍然是“绝无自由、仍要审查、并以判刑和判重刑相威胁”的中共新闻出版专制体制相比较,实有天地之别。44

       正因为国民党虽“独尊三民”又“兼容百家”,坚持予新闻、出版、思想、学术和文化以自由的政策,连对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也不例外,因而于国民党训政时期,即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七年的十年间,中国的思想、文化和学术界才会呈现一派真正的“百家争鸣与百花齐放”的局面,并获得了足以标傲历史的巨大成就。

       首先,中国现代文学在走过了她的酝酿期 ── 晚清文学和成形期 ── 五四新文学之后,开始走上了她的成熟期和高峰期。一方面各种流派、各种社团、各类刊物杂然纷呈,一片繁荣景象;另一方面成熟的作家和作品至今仍标傲在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就前者而言,现实主义派,现代主义派,“革命文学”派,国防文学,民族主义文学,第三种人文学等等,均各守阵地,互相论争,不亦热乎;就后者而论,则巴金、老舍、曹愚、徐志摩、郁达夫以及后起的沈从文、钱锺书、张爱玲等一批文学巨子,亦因他们的作品已富传世价值,而成为现代作家的楷模与典范。尤其是长篇小说和话剧的创作,不但走向了成熟,而且催生了一批名著。《家、春、秋》、《骆驼祥子》、《雷雨》等均已获得了永久的魅力。若以此来对照中共专政的五十年间,成千上万文化人曾无端遭受中共数十年摧残与迫害的惨痛事实;以及前三十年无文学可言,后二十年的文学“解放”因仍要遭受中共的打压和收买,甚至远未能解放到晚清文学水准的现状;特别是至今仍绝不容许民间成立任何一家文学团体,出版任何一份文学刊物,有则抓之逮之判之的的现实;就只能令人感慨万千了。必须指出的是,正是三十年代这一真正自由、繁荣的文艺局面,才又为中共制造所谓的“革命文学”,及其在掌权后公然压迫文学的死亡,留下了历史的伏笔。当然,这并不是历史曾经予文学以自由的罪过。

       其次,自由的思想条件还使得这一时期成为近代西学东渐的成熟期。由是而使得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获得了瞩目的发展和进步。不单单是笛卡尔的《方法论》、斯宾洛沙的《伦理学》、培根的《新工具》、洛克的《人类悟性论》、柏克莱的《视觉新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等译述相继出版,而且近代西方哲学上的柏格森派、实政主义学派、绝对唯心论和辩证唯物论,以及逻辑实证论和现象学等,亦都成为一时之响。国内更有不少学者于此学术自由的阶段脱颖而出,不是自源一流,就是自成一体。如张东荪的“多元认识论”(哲学),金岳霖的“可能的现实”(逻辑学),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等。这就与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学术界和思想界只容许有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绝对歌颂,而绝不容许出现或存在任何一种新思想、新学术,便无论如何也不能“同国而语”了。

       二、在建立和健全法制上,如前所说,处于训政时期的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不仅及早地公布了“训政纲领”,通过了“训政时期临时约法”,颁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确认了“五权体制”,草拟了“宪法草案”,而且于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五年间,还研究、起草并通过了土地法,工厂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等等。“当时立法的最高原则,是把三民主义的精神包含在各法典中”:“训政时期约法”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土地法”以实行民生为目的,“民”、“刑”等法的制定兼顾了人道主义,并保障公共福利,如不良少年应受感化教育,精神失常者必须予以监护,患麻疯病及性病者应予以强迫治疗等。45 而在建立、健全法制体制上,除更名改制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并实行助理司法制度即律师制度以外,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国民政府曾多次举行法官考试,共录取八百一十八人,连同北京政府时代五次所取共一千四百余人,已占全国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二。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还设立了法官训练所,先后办了四期,共毕业四百四十六人。同时,国民政府还改北洋政府平政院为行政法院,处理官署违法和违法处理人民的诉讼案件。另外,一九三一年六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亦于一九三二年六月成立,至一九三六年已有十九省三市成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回顾中华民国政府于外患内忧交相煎迫之历史时期内,于法制建设上所做出的努力,所获得的实绩,再来考察中共前三十年“无法无天”的历史和后二十年欺天瞒地的“法制建设”,回首中共制造“冤狱遍中华”的惨痛事实,默诵流行于今日中国大陆的“党政机关亲连亲、公检法父子兵”和“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之种种辛酸民谣,则历史的惊人倒退,又何待言之。46

       三、在经济建设上,由于中华民国政府确立民生建设为首要,否定专制经济,肯定自由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努力增强国力,遂于本时期内使一个穷中国获得了相当的改善和进步。据中国大陆史家证明,在经济政策上,中华民国一是实行“裁撤悖金与统一税收”。 裁悖改统后,一九三三年度的统税收入总共已达一亿圆以上,颇有与关、盐两税并驾齐驱之势。二是实行“整顿金融,改革币制”。公布“修正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改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和鼓励成立各种私营商业银行,其间先宣布“废两改圆”,统一银币,后实施法币制度,宣布白银国有,禁止以白银作货币使用,禁止白银外流。由是,一九三一年中央银行资产总额已增加两倍半,各项存款增加五倍,发行的兑换券已增加一倍以上,纯益增加了十九倍。由是,一九三二年中国银行的外汇成交额升为国币一亿六千一百万圆,次年即增加到九亿五千六百万圆。新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加,一九二七年有五十七家,一九三四年已有一百三十八家,一九三六年达至一百四十六家。其中绝大多数为私营。从而抵制了美国的“购银法案”,堵住了白银的大量外流,保住了银本位。47 正确、有益的经济政策自然会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再加上中华民国政府又决行“保护国货”的政策,从而使得本阶段的工业在内忧外患和世界经济危机正炽的不利条件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此,中国大陆史家乃称:“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于世界经济萧条期间,中国新设立工矿企业达六百六十家,资本总额达二亿五千二百四十五万圆,其发展速度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黄金时代’。”48

       四、在解决农民问题上,应该说,农业发展和土地问题乃是中华民国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旧中国农村遗留下来的问题,一是土地不足分配或分配不均。二是田赋和捐税过重。三是灾荒严重。在军阀控制的地区,捐税苛重,名目繁多,赋税种类几达三十余种,其中二十六种是附加税,从而造成农民负担沉重(按:与目前中国大陆农民的实际负担相比仍是小巫见大巫)。至一九三五年,在全国二十二省一千零一县中,仍有二千万人流入都市或流落他乡成为“盲流”。再加上自辛亥以来的连年军阀混战,和由新旧军阀所一再发动的叛乱战争,又使农民一直处于最为痛苦的生存境遇之中。如是,一方面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不能得到改善与解决,积苦而成患;一方面,则为中共在苏俄指使下,假“土地革命”的旗号以煽动农民造反,带来了至为有利的农村社会条件。处于外患内忧下的中华民国政府,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是不想及时改善与解决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早在北伐开始前南方革命政府已在广东试行二五减租,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又在湖北、湖南、浙江等省试行二五减租。一九三零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法”,规定全国人民土地所有权平等;根据地值,赋税平等;促进耕者有其田,限制大量拥有土地;保护自耕农和保护佃农等。一九三五年四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共三百九十七条,主要解决“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这两大方面,49 奖励开垦荒地,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即“三七五减租”。地主不得随意撤佃……。同时,还针对农业改良、水利兴修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改进等做了不少的工作。50 一九三七年二月,政府订定五年经建计划时,就决定于第二年完成土地登记,以作土地改革之准备。乡村的建设运动,亦在陶行知、晏阳初等人的号召和推动下,初有发展。然而,这些土地改革的纲领,农业改良的工作和乡村的建设运动,虽然在一九四九年以后的台湾均获得了成功,但是,在当时外患内忧齐相压来的中国,除浙江等少数省份外,均无法得以广泛的推行,从而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后来内战中的失败,埋下了先机。

       五、在军事建设上,面对著“外患悖悖内向”,中华民国亦不得不在现有条件下和在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加速和加强军事建设,从而对全面抗战的爆发做出了相当的准备:不但训练了陆军,同时也发展了海空军;不但发展了军事教育,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年轻军官。自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在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毕业的二万五千名年轻军官中,就有一万名壮烈牺牲在全面抗战爆发的前四个月(参见下章)。

    [上一页][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