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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中國的 「理論根據」和 「歷史依據」 陸 耘
一些歷史上發生的事件和事實,常被分裂主義者從自己的願望出發拿來作不同的解釋,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事實進行澄清。對歷史,我們必須心懷虔誠。 一、台灣的主權 涉及台灣主權的事實與事件,分述如下:
依據之一 從歷史來考察台灣的「主權」問題。 根據《台灣府志》的記載認為,《尚書.禹貢篇》所說的揚州指的就是今天的台灣。這說明中國最早發現了台灣。三國時代東吳孫權曾派諸葛直和衛溫到台灣。也是到了三國吳時,才漸漸地可以確定當時《臨海水土志》所言的東夷就是今天的台灣。到了隋朝,朝廷又派了人去台灣。從現代和近代的國際法的觀點來看,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鄭成功與當時的荷蘭行政長官揆一簽定《十八項協定》,是台灣「主權」確立的開始。 鄭成功跟荷蘭人講,台灣乃我「先人遺物」,你要還給我。這十八項協定的簽定,從現在的國際法來講,應該說是一個國際條約。而鄭成功收復台灣所用的年號是永歷年號,永歷年號是大明的國號。大明的國號是代表著當時的中國政府,揆一把台灣交給鄭成功,是把台灣交給中國的代表。所以,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確定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而後來大明帝國被大清帝國所繼承。台灣也在康熙時被並入了大清帝國的版圖。
依據之二 一八九四年中日甲午戰爭失敗,一八九五年清政府同日本簽定《馬關條約》,把台灣和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 中國人經過八年抗戰,中國對台灣的主權終於得到恢復。中國對台灣主權的恢復是根據《對日宣戰布告》,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然後是《波茨坦公告》並在日本投降以後恢復的。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華民國政府的《對日宣戰布告》,宣佈「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當然包括廢止《馬關條約》。 中、美、英三國首腦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史稱「開羅會議」。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開羅會談後所要發表的聲明內容乃告確定。該聲明於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發表,全文如下: 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丘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人員在北非舉行會議,業已完畢,茲發表共同宣言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聯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次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也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也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聯盟拈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有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主席蔣介石、大英帝國首相丘吉爾具名,發表《波茲坦公告》,催促日本投降。第八項條款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我們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當初在波茲坦公告上署名的祇有三個國家而已,但是到了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蘇聯宣佈對日作戰,於是便成為美、中、英、蘇之四國公告。八月十四日,日本通知聯合國,願意接受波茲坦公告。這樣第二次世界大戰便於八月十五日結束。九月二日,日本代表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於東京灣內的美國軍艦密蘇裏號上,在投降文書上簽字。該投降文件中有關的重要條款內容如下: 第1 條: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茲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第6 條:余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茲坦宣言之各項條款…… 投降書中這些對《波茲坦宣言》的承諾,實際上等於承認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日本國在投降書中明確表示,它向美英中蘇四國(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向四國投降當然包括了向中國投降。日本向中國無條件投降,表示它承認了中國在宣戰書上所開列的條件,當然《對日宣戰布告》有國際法的約束力。 這樣,《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這四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明確無誤地確認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證了台灣回歸中國的國際協議具有無可否認的有效性。 關於《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有必要說明如下﹕ 第一。《開羅宣言》的法律約束力早已是不爭的客觀事實。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早已確認其法律效力,國際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據來證明。《開羅宣言》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名義共同發表,表達了三國政府的共同意願;記載了三國領導人達成的協議;明確規定了三國對日作戰的行為規則,包括確認台灣是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承諾務使日本在戰後將台灣歸還中國。《開羅宣言》所具有的這三個條件,不但使它從本質上成為一項法律文件,區別於國家間的一般政策性聲明,而且具備了國際法上條約構成的法律要素,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第二。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則規定條約的必要形式。確定一項文件的法律性質是否一個條約,決定因素在於它是否意圖在締結國之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開羅宣言》被公認為具有條約或協議的性質,正是依據其簽署國之間協訂的有關戰後對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義務承諾。 第三。《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本質上來說是同盟國之間的條約,之所以用宣言和公告的措辭,主要是向日本國表示了決戰到底的決心,呼籲日本國無條件投降。根據傳統的國際法,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但是,如果條約當事國有意在條約中確立一項義務,這種義務又經第三國書面接受,則該第三國對此負有義務。最初該宣言對日本國(第三國)並沒有什麼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波茲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的條款必須執行,而日本國在投降書中又明確地接受《波茲坦公告》的各項規定。另外,國際法實踐中,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都可以成為國際條約。因此,《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中對日本國(第三國)所規定的義務便成為國際法條約意義上的義務,此時,日本已經不是第三國,而是條約的當事國了。 第四。一份國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還表現在它被其它具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所引用。一九四五年七月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進一步驗證和加強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同年九月,《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其中毫無疑問包含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並履行其必須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及盟國間協議收復對台灣的主權後,世界各國都均以多種方式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灣回歸中國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依據之三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國與中華民國締結了《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簡稱《日華和約》)。從國際法上來看,《日華和平條約》是有效的。 《日華和約》本文第二條,關於台灣,做了如下的規定:「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定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在《日華和約》的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歷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些被規定為無效的條約中,當然包含著《馬關條約》,因此,廢除《馬關條約》的結果,台灣就當然歸屬其原來的主權者,即歸屬中國。換言之,即使在《日華和約》中,日本國也是間接地承認了將台灣歸還給中國。根據國際法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以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54條和第56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廢除《馬關條約》的國家行為是符合國際法的。所以,廢除《馬關條約》將台灣歸還給原所有者中國,不僅完全符合國際法,同時也是日本國認可的。 從理論上看,中國方面可以作出全面廢止條約的一切內容之選擇。事實上中國作為戰勝國在確定廢除宣戰前中日間一切條約的大政方針後,對於《馬關條約》中哪些條款應該廢除,有自己的選擇權。
依據之四 中國民國收復並佔有台灣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派陳儀上將赴台受降,並接受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統權、軍政設施及資產。日酋安藤利吉率十六萬駐台日軍繳械投降。 同一天,陳儀長官經由廣播電台,聲明從十月二十五日開始,「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以至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第二年的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訓令,謂台灣人民從這一天,也就是回溯到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主張其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當中國對日宣戰並且廢止了馬關條約始,中華民國便征服了台灣、澎湖,並將之並入其領土範圍內,自此台灣、澎湖的主權應已從日本移轉至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基於上述理由而宣稱其在台灣擁有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前駐聯合國代表吳氏於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聯合國的演講中指出: 「當中國政府接受了日本在台武裝部隊的投降並在台灣建立主權,台灣不僅在法律上(de jure)且在事實上(de facto)成為中國歷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自一九四五年後一直享有同樣的地位。由是,從一九四五年到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的過去五年中,從未有人對台灣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均屬中國歷史上領土不可分割之一部份提出質疑。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澎湖聲稱其主權乃是基於其以國民黨政府的法律繼承者地位,而國民黨政府已經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據佔領原則確定其在台灣的權利。」 這裏,中華民國取得台灣主權可根據: 1。中華民國系依據佔領的原則而取得台灣領土的合法主權。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主權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的權利,將由交戰國之佔領形式轉換成擁有其明確的主權,循此,中華民國便可將台灣,澎湖的所謂遺棄地(terra derelicta )並入版圖,因為尚無任何國際法的學理能駁斥這種主張。 2。中華民國也可基於時效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而取得台灣主權。領土的主權可因在一段時間內,未曾中斷且無人爭奪(uninterrupted and uncontested)的佔有一領土而獲得;國家可因在一領土是上持續且未被侵犯(continuous andundisturbed )此運行其主權,經過一段足夠的時間後而取得其領土主權,中華民國透過時效原則,對於台灣、澎湖有合法的權利,因為它對此地和平、繼續地實際佔領與管理過一段很長的時間。 依據以上的分析,台灣、澎湖地區在戰後係無主地(terra nullius or res nullius)中華民國由國際法的佔有取得原則,取得其合法地位。
依據之五 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合法性質疑。 一九五一年冷戰產物的《舊金山和約》,雖然當時四十九國代表在條約上簽了字,但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沒有被邀請參加(更別說簽署),印度、緬甸等國也沒有參加,而且,簽約當天,參加和會的五十二個國家中,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拒絕簽字。所以,「舊金山和約」不足以視為對日的全面講和。因為該條約是針對戰敗國日本,而主要戰勝國中國與蘇聯都分別沒參加與簽字,所以其合法性是頗受質疑的。 《舊金山和約》的第二章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或譯為「權利根據」)與要求。」。但是《舊金山和約》祇有要日本人放棄,放棄給誰沒有說,這就叫做「台灣地位未定論」。今天「台獨」的主張就是根據這個所謂的《舊金山和約》,所以彭明敏講,戰後的台灣「主權」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沒有規定。由於《舊金山和約》將台灣的地位處置在未定的地位上,由此,可以推導出今天的台灣仍然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按照主權在民的理論,台灣人民有權決定是否獨立。 《舊金山和約》沒有規定,沒錯,但是「舊金山和會」沒有任何中國的代表出席。 就《舊金山和約》的簽訂,代表「中華民國」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曾發表聲明,講到「中華民國政府」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約束。當時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外交部長周恩來也發表聲明,中國政府堅決反對非法召開的「舊金山和會」及其《舊金山和約》。 沒有任何中國代表簽字的和約,中國當然不會接受。《舊金山和約》不僅僅中國代表沒有簽字,後來蘇聯的代表也沒有簽字。這樣的一個「台灣主權未定」,說《開羅宣言》祇是戰時公約,沒有約束力。但是,《開羅宣言》中的每一條都有約束力,卻只有台灣、澎湖歸還中國沒有約束力。這能說得通嗎? 如果《開羅宣言》沒有約束力,那麼根據《開羅宣言》而來的《波茨坦公告》當然也沒有約束力了。那根據《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也沒有約束力了,根據日本投降召開的「舊金山和會」也沒有約束力了,那根據和會簽定的《舊金山和約》也沒有約束力了,那由《舊金山和約》推論的的「台灣主權未定」當然也沒有約束力了,大家都沒有約束力了! 如此推論下來,我們又要回到二戰中去了。 一九四二年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不僅是約定全力對軸心國作戰,同時又明確規定了同盟國不得單獨與軸心國講和、停戰(Each Government pledges itself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s signatory hereto and not to make a separate armistice or peace with the enemies.)。同盟國作出了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一項宣言本身應該祇能拘束參加宣言的國家,對他國不具有拘束力。雖然它本身並不拘束日本國,但是,該宣言中關於同盟國不單獨地與軸心國締結和約和停戰的規定,這不僅僅是一項政策說明,對於宣言國來說,是有著法律上的拘束力,無庸置疑它屬於國際法上的條約。而《舊金山和約》恰恰違反了該宣言,在沒有中國和蘇聯等該宣言的同盟國加入的情況下,美英等國公然違反《聯合國家宣言》的上述有關規定,擅自拋出《舊金山和約》。因此,《舊金山和約》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理所當然,該「和約」中擅自改變根據《波茲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書》中有關將從中國所竊取的台灣領土歸還給中華民國的規定,不僅是非法的,而且也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 有學者認為日本投降書祇是停戰協定,它不表示交戰國之間法律狀態的結束,結束國家之間的戰爭狀態必須通過締結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終止對日戰爭狀態的最終法律文件。這觀點固然是對的。可是《舊金山和約》除非得到事後中國的認可,否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條約不能拘束第三者」的原則,它是不能對中國產生法律效力的。 即使《舊金山和約》沒有說明台灣的歸屬,據《日華和平條約》,中國也具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參見上述依據之三)。 所以,「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本就是無稽之談!這裏,為了更好的說明台灣的歸屬問題,就是退一萬步說,假設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合法有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條款》《舊金山和約》及《對日和平條約》都沒有說明台灣的歸屬,那麼,日本在這個問題上就比美國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可是,在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七一年取得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之後,它與日本國簽署了毫無「法律爭議」的《中日聯合聲明》,其第2條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裏的第八條也就是「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更是《開羅宣言》中的「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或譯為東北四省)、台灣(或直譯為福摩莎)、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如此清楚明白的國際條約、建交條約,豈有「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不知歸誰」之謬理的存在空間?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PRC)與中華民國(ROC)政府之爭(及過去的國共之爭),也祇不過是雙方在國際上的「代表權」之爭,而並非「國家主權之爭」。
依據之六 從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光復之日起,包括台灣的全中國的主權就屬於全中國的人民,包括海峽兩岸的人民。(參見附註一) 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地區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到台澎金馬。從法律上而言,中國共產黨建立的是一個新的政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僅是一個中國中先後兩個政府的稱號而已。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各自聲稱是代表著整個中國的中央政府。現在中華民國民進黨執政,但是仍然沿用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憲法。 對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中國」代表權之爭,站在不同的立場,就有不同的認識。 站在中華民國的立場,大陸中共政權是非法的,中華民國具有包括大陸和台灣之全中國的主權。 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則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利繼承舊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對領土的領有權利。按一位網絡台獨人士「台灣佬」的說法,是一種註釋:「從法律的層面而言,大陸變色就是中華民國被它自己的國民行使『制憲權』否定掉了」。(這位「台灣佬」的本意是反駁筆者所稱的,「站在中華民國的立場,大陸中共政權是非法的」),因此,新政府當然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的權利和義務。聯合國2758號決議,「聯合國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會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一決議充分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替中華民國政府(蔣介石的代表)被聯合國和國際社會所承認。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者而存在。 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政治現實。所有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承認或認知: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撇開合法政府代表問題不說,目前仍與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也並不是承認台灣地區是獨立主權的國家,他們祇是將中華民國這一政府看作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已。同時,這種承認中華民國和與其建立外交關係也佐證了這樣的一個基本事實,即這些與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也承認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的分治狀態,是內戰造成的,雙方對對方而言,都祇是對抗的交戰實體而已。兩岸之間戰爭的法律狀態依然存在;大陸和台灣仍然是一個中國的領土。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日華和約》的內容沒有進行過具體明示的審查宣告(其實,這一行為也不一定需要。因為,日本當時是與代表全中國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締結的《日華和約》,當日本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中華民國的法律繼承者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該和約),但是一九七二年,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重申了中國的一貫立場。該聲明第二條規定:「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茲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由此人們不難看出,不論是《中日聯合聲明》也好,還是《日華和約》也罷,兩者在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問題上都有直接和間接的表明。 《中日聯合聲明》同時也表明了,日本國政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主權權利。《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友好條約》這兩項條約又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歸還中國,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事實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 附註一:日本在投降書中明確表示,它向美英中蘇四國(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向四國投降當然包括了向中國投降。日本向中國無條件投降,表示它承認了中國在宣戰書上所開列的條件,因而這些條件,即「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包括廢止《馬關條約》),就具有了國際法的約束力。台灣就當然歸屬其原來的主權者,即歸屬中國。 附註二:目前中國處於分治狀態,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自依其憲法代表全中國,則分治期間各自對外簽定的條約,另一方可選擇承認或不接受,或適當時機對其重新審查。雙方都有共同維護國家主權的義務,特別是涉及國家領土、資源等的對外條約,另一方當有否決權。
依據之七 辛亥革命後,中國政府為了台灣同胞的利益、為了收復台灣而做了不懈的努力。蔣介石多次闡述了收復台灣的重大戰略意義。 一九一四年,蔣介石受命赴東北策動討袁軍事,孫中山對他說,日本人如果不將東北和台灣交還我們,並保護朝鮮的獨立,我們國民革命運動是不能停止的。由於國弱民窮,孫中山等人當時尚無力收復台灣,但蔣介石依然關注台灣的命運。蔣介石在國民政府主席任內,加強台灣和大陸的民間交往,一部分台籍青年輾轉來到大陸,自動組織團體,從事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活動,並尋求國民政府的資助。 「九楔@八」事變後,日本帝國主義加劇了侵略中國的步伐。一九三四年四月,蔣介石在撫州公開稱:中國「又受了日本一個最大的侮辱」,不僅是東四省的失地我們要收復,而且台灣、琉球這些地方都是我們的舊有領土,一尺一寸都要由我們手裏收回。一九三八年四月,蔣介石發表講話:過去甲午之戰,日本侵佔我們的台灣和琉球……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中國要講求真正的國防,要維護東亞永久的和平,斷不能讓高麗和台灣掌握在日本帝國主義者之手,必須針對著日本之積極侵略的陰謀,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珍珠港事件爆發,次日國民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向中外宣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據此,中日過去所訂的條約當然廢棄,《馬關條約》對台灣的束縛完全消失。於是就國際法而言,台灣自中國對日宣戰之日起,即已恢復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理地位。 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舉行記者招待會,指出日本所侵佔之土地均應於戰後交還原主,「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一九四三年初《大公報》發表題為《中國必須收復台灣——台灣是中國的老淪陷區》的文章,指出「根據國際公法,台灣是不折不扣的中國領土。日本從中國手裏奪去台灣,台灣應該歸還中國。根據大西洋憲章,台灣也該歸還中國」,呼籲「中央對台灣問題最好即作具體的措置,以淪陷省區待遇台灣」。 一九四三年初,宋美齡訪美,蔣介石囑其會見羅斯福總統時,可商洽中國被日本強佔的領土處置問題。二月,駐美大使魏道明電告蔣介石,羅斯福總統已表示「日寇所有島嶼,除其本國外,均應就同盟國警備立場支配之,台灣當然歸還中國。」 三月,蔣介石發表《中國之命運》一文,在「中華民族的成長與發達」一章中指出:台灣、澎湖列島本是漢人開發的區域,屹峙東南,久為我們中國的屏藩,迄至明末,乃為荷蘭人所侵據,而終為我鄭成功所收復,其事蹟真可歌可泣。以國防的需要而論,上述的完整山河系統,如有一個區域受異族的侵據,則全民族全國家,即失其自衛上天然的屏障。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蔣介石應羅斯福總統及丘吉爾首相的邀請,赴開羅參加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議。十一月二十三日,他與羅斯福商談,提出「日本於『九·一八』事變後自中國侵佔之領土(包括旅、大租借地)及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羅斯福承諾「日本攫取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中國」。 二十六日,中美英三方簽署開羅會議宣言,明確表示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無疑,在當時中國尚無充分的軍事力量直接從日本帝國主義手裏收回台灣的情況下,蔣介石通過外交上的努力,使美英兩大國承諾將台灣的主權歸還中國,解決台灣在日本戰敗後的歸屬問題,為中國最終收復台灣奠定國際法的依據,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 當是,在大陸參加抗戰的臺胞聞迅致電蔣介石說:「頃見報載開羅會議重大成功,台澎等地歸還中國,凡我臺胞同深感奮,如蒙鞭策,願效馳驅。」 《開羅宣言》發表後,蔣介石遂著手收復台灣工作,成立調查與籌備機構,進行組織及人事準備,訓練台灣行政、警察、銀行、教育等幹部、專業人員,規劃未來台灣行政體制及各種機構接收辦法。一九四五年五月,在重慶召開的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蔣介石再次誓言「受日寇劫掠最早之台灣,重歸祖國,始為我抗戰徹底之勝利」。其間,他接見台灣淪陷五十年來第一位台籍國民黨代表謝東閔,問詢有關台灣的情況,要謝東閔轉告臺胞「台灣的光復快要到了」。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中國收復台灣終於進入實施階段。八月二十四日,蔣介石在國民黨中常會、國防最高委員聯席會議上說,台灣不能回到祖國懷抱,則國家的獨立自由就無從談起,而抗戰的目的亦無由達成,要求部屬全力以赴完成台灣接收工作。二十七日,蔣介石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不久又兼台灣警備總司令。九月一日,陳儀在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臨時辦事處,開始籌劃去台受降接收的有關事宜。 九月九日,蔣介石向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下達第一號命令:在中國境內(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台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所有一切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向本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向日本台灣總督兼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下達第一號手令:本官奉令「接受台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安藤利吉在簽具的受領證中表示:對於本命令及以後之一切命令、規定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代表之各機關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 至此,日本將甲午戰爭後從中國竊據的台灣、澎湖列島交還中國的一切法律手續均告完成。台灣終於回歸祖國,洗卻了中華民族在甲午戰爭所遭受的奇恥大辱,是中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最大收穫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接收人員尚未去台,台灣民眾即自動爭掛國旗,爭學國語,自覺維持社會秩序,以實際行動響應接收。中華國民政府官員和軍隊赴台,均受到台灣同胞歡迎。
結論 據以上所述,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屬於中國是無疑的。特別是「依據之一、二、三、四、六、七」,任何一條都足以說明台灣和澎湖屬於中國。 附註:釣魚台群島為台灣的附屬島嶼,並非屬於流球群島。一八九五年清政府同日本簽定《馬關條約》,釣魚台群島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一同割讓日本。據以上「依據之一、二、三、六、七」,釣魚台群島當屬中國無疑。
二、中國
常見一些陰謀分裂中國或支持台灣獨立的人士宣稱,世界上沒有中國這個國家,世界上有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唐國」、「宋國」、「漢國」等等,沒有一個叫「中國」的國家,古往今來從來沒有。 這些人的如意算盤是,否定了「中國」的存在,就否定了中國人對中國的感情,也就否定了中國的歷史傳承關係。而他們在否定中國的同時,也是否定中國人的存在的。他們說,有「唐人」、「宋人」、「中華民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等等,就是沒有「中國人」,「中國人」的稱法「不科學」、「不夠周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才建國,從來沒有領有「台澎金馬」地區,而「台澎金馬」頂著的「中華民國」的國號,又名不正,言不順,所以要「正名」為「台灣國」。為了替台獨製造理論根據,真是費盡了心思。 雖然本來是很明白的事情,但有人胡攪蠻纏,特別是有台獨日本皇民李登輝這樣的人領軍,也需要應對一下。 查《辭海》等文獻,中國一詞,和中國這塊地方有關的,有兩個意思。1、古時有指京師,後多指華夏族、漢族地區和所統轄的地區。《史記。天官書》:「其後秦遂以兵滅六國,並中國」。十九世紀以來,「中國」專指我國家全部領土,不作他用(參見《辭海》解釋)。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或中華民國的簡稱。 從以上解釋可知,「中國」既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指其國家全部領土,也就是說「中國」包含現代國家的全部含義,即是國民,領土,祖國,文化,國家權力等的綜合體。而就歷史文化意義上來說,「中國」一詞則指其土地、人民和其所建立的歷代政權。 實際上,人們歷來也都是這樣認知和使用的。說中國的歷史,我們就會想到盤古開天地,三皇五帝,及其後的歷朝歷代及其所發生的事情,直至近代的共和國(民國)。所謂「唐史」、「宋史」、「明史」等,祇是中國歷史的片段,古人也明白這個道理。國家與王朝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一個國家,可以經歷若干不同王朝,如中國歷史上的商、周、漢、唐、宋、元、明、清,都是不同的王朝。當新朝建立的時候,當政者都明白本朝是繼承了前朝的土地、人民和文化的,而且有意無意地處理一些前朝的問題,如修編前朝的歷史等,古人也明白自己祇是歷史長河中的一員,中國的歷史,有過去,有現在,也有未來,未來的人們將會記著我們現在所做的事,自己也會成為古人。 歷史和文化是演變進化的。到了近代,普通民眾也都明白,「大清帝國」、「中華民國」,都是中國的國號,國號可以變更,由於中國的主體民族──漢民族的文化沒有亡,我們中國就沒有滅亡。即使歷史上曾有過短暫的亡國時期,但侵略者最終融入中國、融入中華文化,成為中國大家庭中的一員,中國獲得再生、發展、壯大。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滿清王朝退位,中華民國成立,大清帝國被中華民國所繼承。中國從帝王時代進入共和時代,中國獲得了新生。 現在,在中國傳統的疆域內(或曰中國認定的國土範圍內),事實上存在著兩個互不隸屬的政府,中國事實上處於分裂狀態。那麼,現代中國的概念,是指「中華民國」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呢?站在不同的立場,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但是,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中華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都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各自憲法認定的國土範圍都包括「全中國」。這是為國人所接收的。誰試圖改變這一認定,誰就被認為是分裂中國。因而,講到國家意義的中國,可能是指「中華民國」,也可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是互相排斥的,承認「中華民國」的國統,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偽政權、偽政府。講到領土意義的中國,就較少分歧,就是中國傳統的疆域(或講中國認定的國土範圍)。 相同的情況在二戰後的德國、韓國等國都出現過。所不同的是德韓兩國的分裂,有更多的國際因素,因而,更「國際化」,出於無奈,這些國家祇好接受國際上的「雙重承認」,但統一前的西德,就不承認東德的合法性,韓國情況也類似。 國際上即使同東西德國、南北韓都同時建交的國家,也都認為他們是分裂的國家。所以,當國際阻力消失,東西德國合並的時候,就認為這是自然的事情,不懷惡意的國家和人民,都為德國的統一而高興。 中國歷史上出現過多次分合,如三國時期,三個國家都是「中國的一部份」。三個國家都不承認對方的「主權」,實際上,就是三個國家都不承認其它兩方為現代意義的「國家」,而是任何一方都把其它兩方視為「佔山為王」的「山大王」,都想著如何把另外兩方「吃掉」,「統一中國」,因此,是為歷史上的分裂時期。而歷史上由於人民不斷向外發展,不斷征戰,周邊部落、人口被同化或並入,使國家統轄的地區擴大,中國的疆界也在變化。但是,不論分裂或統一時期,中國都存在著,這裏,「中國」兩字首先是指一個「地域」,另外,也指在這一「地域」上建立的國家及其文化。 世界上的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稱法,如法國,歷史上也曾有過不同的王朝,但我們能說世界上有「法蘭西共和國」,而沒有「法國」嗎?我們能說有「加佩王朝」歷史而沒有法國歷史嗎?另如美國,雖然歷史很短,可是我們能說有美利堅合眾國而沒有美國嗎?美國人有時會用 AMERICAN 來稱呼自己,而一般不用 PEOPLE OF THE U.S.A. 我們能說 AMERICAN 的稱法「不科學」、「不夠周密」,因為我們可能不知他是指美國人或是美洲人,我們也可能不知他是指殖民地時代的人或是指獨立後的美國人嗎?美國人說的 BUY AMERICA (這句話的含意是「買美國貨」),這裏 AMERICA 指美國,這與中國人說的「中華」、「中國」同法類似,而 AMERICAN 與中國人說的「中華民族」、「華人」、「中國人」的用法類似。 語言不是數學,語言是約定俗成的。語言要表達思想,也要交流。有時需要精確,有時需要模糊或泛指。有歷史的國家的語言都是這樣,它豐富了人類的思想、文化和情感。 現代,中國是指中國這塊傳統疆域上的國家「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現在是分裂的,但她必將統一,因為,這個疆域上的人民認為我們都屬於「一個中國」,這才是中國統一的基礎。 中國,是真實存在的。這是世界上各國都認知的簡單事實,也是中國人都認知的。祇有蓄謀分裂中國者才會在這一事實上無的放矢,混淆是非,意圖搞亂人們的思想。
三、中華
中華,據《辭海》等文獻,有兩個意思。1、古時對華夏族、漢族的稱謂。2、古代華夏族、漢族居地。其初,但指黃河中下游而言,其後各朝疆土漸廣,凡所統轄,皆稱中華,也稱中國。 可見,中華之稱,古來即有,延續到現在,其意與「地域」意義上的中國意思相近。隨著中國疆土的擴展,凡中國之地,皆為中華。慈禧所講「量我中華物力,給人家就是了」中的「中華」,也是這個意思。 這本不應有任何疑問的。 四、美國的獨立 美國是通過獨立戰爭,取得勝利後獨立成功的例子。一些人以美國獨立成功來說明獨立是地區人民的「自由權利」,事實是怎樣的呢? 美國獨立時的十三州,原是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殖民地和英國本土有很大區別,英國在美洲殖民地實行歧視性法律,殖民地人民要向英國政府交稅,但是,美洲殖民地在英國國會卻沒有同英國本土一樣的同比例的國會議員,結果是,美洲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得不到英國政府的重視,英國為了使北美永遠作為它的原料產地和商品銷售市場,竭力壓制北美經濟的發展。他們禁止北美生產某些工業品;禁止北美向阿巴拉契亞山以西移民;一再向北美人民徵收重稅。北美人民非常不滿,反抗情緒日益高漲。 18世紀60年代,北美人民開始了大規模的反英鬥爭。1773年12月16日,一批波士頓青年為反對英國到北美殖民地傾銷積壓的茶葉,偽裝成印第安人,潛入停泊在波士頓港口的英國茶船上,把300多箱茶葉統統倒入大海,這就是有名的波士頓傾茶事件(導火線)。面對北美人民的反抗情緒,英國殖民者採取高壓政策,北美人民的反抗情緒更加激烈。1774年9月5日,北美各殖民地在費城召開第一屆大陸會議,商討共同對付英國的辦法。很多地方的人民組織起來,準備武裝鬥爭。大陸會議成為獨立戰爭的領導機構。1775年4月18日英軍襲擊馬薩諸塞康科德的民兵軍火庫,第二天清晨在萊克星頓遭到民兵伏擊,1775年6月北美殖民地組織大陸軍,獨立戰爭爆發。 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宣佈13個殖民地獨立。 之後,美洲大陸軍同英國軍隊進行了一系列的戰鬥,1778年美法訂立同盟,西班牙和荷蘭也分別於1779年和1780年加入反英戰爭。 1781年10月19日維吉尼亞約克城的英軍投降,導致英國內閣倒臺,新政府於1782年11月30日與美國停戰,1783年9月3日,雙方簽定「巴黎和約」,承認美國獨立。 由上可知,英國在北美十三個殖民地的歧視統治,導致了北美人民反抗;獨立戰爭的勝利,使美國獨立得以實現;而法、西、荷等國加入反英戰爭,是確保北美獨立戰爭勝利的國際因素。 在這裏,我們看到的是殖民歧視統治、反抗、戰爭和國際政治,沒有「獨立自由權利」,沒有「公投產生主權」,也沒有「地區人民的自決權」。 五、美國南北戰爭的原因和目的 常常聽到「泛住民自決權」的鼓吹者混淆人權和主權兩個不同範疇的概念,宣稱,美國南北戰爭的目的是解放黑奴,因而美國南北戰爭是符合「人權原則」的。那麼,事實是怎樣呢? 現在,美國歷史學家大都認為,美國南北戰爭的原因是複雜的,這些原因包括:不同的州之間對待黑奴的不同態度,導致的南方諸州的獨立要求和北方反對南方獨立、維護聯邦統一的對立;對聯邦權力的不同認識;政治的混亂;對自由的定義的不同認識;聯邦的維護;黑奴的命運;不同的社會和經濟結構等。 紐約市中學教科書《美國歷史》(《AMERICAN HISTORY》,EDMUND J。GEOBEL、MARY.RICHARDINE、JOHN E.OLOUGHLIN 合著,LAIDLAW BROTHERS 出版社出版)第258頁寫到,林肯總統在南北戰爭開始時說,北方戰鬥的目的是維護聯邦統一,而不是解放黑奴。可是,隨著戰爭的拖延,許多人建議林肯總統解放南方的黑奴,如此做的一個原因是這樣做可以幫助北方打贏戰爭。 這裏講的再清楚不過了,美國南北戰爭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聯邦統一,而不是解放黑奴。解放南方的黑奴也是為了打贏戰爭,維護聯邦的統一!是解放敵人的奴隸,解放南方的奴隸,北方有三個州,密西西比州、田納西州等,在這三個州裏也是有奴隸的。林肯並有沒有解放他們。這些州擁護聯邦政府,是自家人,自己家的奴隸並未解放。至於美國結束奴隸制度,那是南北戰爭以後的事。 南北戰爭前,林肯總統曾嘗試在南方等奴隸州保持奴隸制度,以避免戰爭。南方諸州考慮到全國政治力量對比,執意求去,導致林肯總統的聯邦政府進行維護聯邦統一的南北戰爭。 這裏講一個有趣的故事,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問北京,在嚴肅的、艱難的會談期間,也總要有些輕鬆的話題。尼克松,基辛格,毛澤東,周恩來談起了美國的歷史,周恩來說,他很敬佩林肯總統,因為,為了解放黑奴,林肯總統打了南北戰爭。尼克松立即回答,總理先生,你錯誤理解了美國的歷史,林肯總統打南北戰爭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而不是為了解放黑奴。(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當時的報道和基辛格的回憶錄) 林肯總統被美國人民認為是偉大的總統,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建有林肯紀念堂。林肯紀念堂大廳林肯像的背後墻上,刻有紀念林肯總統的文字:「In this temple as in the heart of the people for whom he saved the union the memory of Abraham Lincoln is enshrined forever」(人民心中永遠銘記亞伯拉罕。林肯,他維護了聯邦的統一)。刻在林肯紀念堂大廳的紀念文字,自然體現了林肯總統對美國做出的最大貢獻,也就是說,「維護了聯邦的統一」是美國人民得以永遠紀念林肯總統的最大原因。 美國南北戰爭的原因是複雜的,但南北戰爭目的是明確的,這就是維護聯邦的統一。 附註:這裏引用紐約市中學教科書《美國歷史》的說法,是基於中學教科書對問題的說明簡單明確,�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認識。 六、東帝汶的獨立 印尼於1945年從荷蘭獨立時,領土並不包括東帝汶,其時東帝汶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印尼並不主張擁有東帝汶主權。 1975年葡萄牙撤出東帝汶,東帝汶宣佈獨立。其後,印尼軍隊進入東帝汶,1976年印尼宣佈東帝汶為其領土,完成了對東帝汶的吞並。 對於印尼非法吞並東帝汶,世界許多國家和聯合國都強烈譴責。當時的蘇聯和中國都積極支持東帝汶人民反抗印尼侵略的遊擊戰爭。美國當時在這一事件上態度曖昧,暗中是支持印尼政府的。 印尼吞並東帝汶的理由,並非東帝汶為其「固有領土」,而是聲稱東帝汶對印尼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其背後的意思是,獨立後的東帝汶,可能依附蘇中等共產國家,從而使共產主義滲透印尼。 印尼並未擁有具東帝汶主權的法律和國際條約的依據。 因此,東帝汶的人民自決,並不能理解為導致了印尼的分裂。因而,並不違反聯合國:「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七、加拿大魁北克的獨立運動 魁北克公投常被引用為民主自決的表徵。那麼魁北克獨立運動的實際情況是怎樣呢? 加拿大魁北克的分離運動,溯源自1837年法裔民族意識逐漸在法裔的農工階層展開,經過了1930年的經濟危機,使原本對外經濟以製造業為主的魁北克省民意識到:法裔人口在加拿大所扮演的不平等角色。而在這段歷史的演進過程中,二十世紀中葉,魁省的法裔基於魁省既有的工業基礎,在經濟、政治,乃至女權運動皆有長足的發展。而法裔人民的社會地位也隨之提升,謂之寧靜革命。「現代化」導致了法裔團體的「文化自覺」,藉此衝擊又衍發了民族自決的分離運動問題。 加拿大魁北克鬧獨立的主要是法裔,因為這塊土地本是法國移民開拓的,後來法國在英法戰爭中戰敗,將北美的殖民地割讓給英國,因緣而成為加拿大的一部分。在加拿大,他們是女皇的「子民」,是被征服的失敗者,他們永遠不能在加拿大民主中享受一次多數,他們感到自己的文化正處於風霜雪雨之中。魁北克在一九六零年代以前,大部分的商業與政治活動都受英裔加拿大人控制。在蒙特利爾市,大部分的服務都是以英文為主。就在不太久的幾十年之前,在蒙特利爾講法語是少數甚至是卑賤;公司的老闆總是講英語的,夥計總是講法語的。一位婦女,甚至將獨立的根據追朔到加拿大早年她的祖輩死於和英裔移民的敗仗,說今天是清洗恥辱的時候了。近年來兩次修改憲法以承認魁北克為獨特社會的努力均告失敗,英裔多數派反對的理由是人人平等,每個省平等,不能給魁北克更多的權力。 魁北克獨立問題雖然可以追溯到17世紀,但有組織、有綱領的獨立運動是從20世紀中葉才開始的。寧靜革命後所產生的自信心,以及「法裔民族意識」在1960年代逐漸升溫發展成暴力抗爭。這期間發生了魁北克最猛烈的暴力事件。當中最有力的推動組織為「魁北克自由陣線」(FLQ)。該組織於1962-1972年間造成七人喪命,傷者無數,以及難以估計的社會成本損失。然而,較理性的運動組織(如魁北克獨立社會主義行動聯盟)逐漸以排斥暴力為宗旨,並呼籲以冷靜和諧的方式抗爭。加上聯邦政府於1960年代末曾有效壓制,造成「魁北克自由陣線」的式微,而放棄了法律邊緣的抗爭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和平的憲政抗爭。 上世紀60年代末,法裔魁北克人中的「主權派」組建了魁人黨,並且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支持。1976年,力主獨立的魁人黨贏得省內選舉之後,要求獨立的呼聲迅速提高。加拿大政府是反對魁北克獨立的。正是由於加拿大政府的反對,魁北克的分離勢力儘管已經取得了當地的執政權,也沒有擅自宣佈獨立。而是要等到全民公投獲得多數以後。在1980年舉行的公民投票中,獨派雖然最終被擊敗,但已經得到了40%左右的民意支持。而在1995年的再次公投中,獨派竟得到了49.44%的支持。 聯邦陣營在險勝之後痛定思痛,決定對魁獨採取強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單方面決定獨立,而必須得到聯邦和其他省份的認可。1999年12月,聯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法案規定,今後魁北克省若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不論結果如何,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最高法院指出﹐無論加拿大法律或國際法都不允許魁北克在未經談判﹐未獲聯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片面宣佈獨立。 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前的國會會議上,克雷蒂安總理堅定地說:「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個國家?這不是民主!」公民投票方式無疑比戰爭手段要好,但如果一個省、一個城市由於有某種不滿情緒就擅自舉行公投,以達到從國家母體中分裂出去的目的,這完全是對民主政治的歪曲。 加拿大政府的立場是: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魁北克的命運不能祇由魁北克居民來決定,而必須要獲得全體加拿大人民、加拿大各州政府和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共同決定。加拿大政府並且特別說明,這個原則不是加拿大的獨創,而是西方所有民主國家普遍遵守的通行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對加拿大政府的這一立場,美國政府在發布的一份官方文件中也予以全面的引述,而且並沒有表達批評或反對的立場(美國國務院1997年人權報告加拿大部分)。 更值得注意的是,分裂人士往往對他們的獨立訴求振振有詞,但卻不允許這種「民主」在其小領域內延伸。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之前的10月26日,魁北克的印第安土族也舉行了公民投票,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投票表明即使魁北克獨立,他們也要留在加拿大,他們的屬地應屬於加拿大,既然加拿大可以分裂,魁北克也可以分裂。獨派魁北克人黨的律師飛快地指出這是「非法的」,「因為那土地屬於魁北克」。十月二十八日,和渥太華隔河相望的魁北克霍爾市人遊行,要求留在加拿大。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魁北克的省長巴裏素的反應是他可以分裂加拿大,但「沒人可以分裂魁北克」。由此可見,分裂人士祇把公投的權利留給自己,而並不允許他人享受同樣的權利。印第安土族在那片土地上住了更長日子,他們的文化也很獨特,他們的土地屬於魁北克的理由並不比魁北克屬於加拿大的多。 還有更有意思的事情。 就在幾年前,多倫多市有些人認為,身在安大略省,飽受累贅,難以飛速發展,故提出從安大略省分離出去。2000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提出,該省每年要向聯邦政府繳稅220億元,但祇能從聯邦政府得到約190億元的福利等,所以也提出了獨立訴求。這類訴求在世界各地並不少見,當然都是以失敗而告終。如果祇是因為有不滿,就去煽動民眾以公投為手段鬧獨立,那麼這個世界上恐怕要出現上千、上萬個國家。而且,隨之而來的衝突和戰爭也會倍增。 對待分離運動,即便是加拿大政府,動用武力也不是不可能。 舉例來說,一九七一年十月,當一魁北克獨立組織(FLQ)激進地要求魁北克獨立並謀殺了兩個政府官員,加拿大總理杜魯道(Pierre T rudeau)派軍進入魁北克,宣佈戒嚴法,並逮捕許多無辜民眾。儘管魁北克人至今仍然譴責杜魯道當年過於激烈的做法,此事卻也讓雙方體會到和平解決魁北克問題的重要性。 而即便是加拿大政府宣稱和平協商解決問題,即便是聯邦主義者險勝主權主義者的選票(祇相差0.8%),在Lawrence Martin於2003年10月出版前加拿大總理克瑞祥(Jean C hretien)的傳記《Iron Man: the Defiant R eign of Jean Chretien》中,前加國國防部長 David Collenette透露,武力解決主權問題仍是加拿大政府最壞的打算。萬一輸了公投,聯邦軍隊會以保護聯邦政府在魁北克的資產為由予以軍事解決。 即使付出巨大代價,獨立成功了,受益者也僅限於少數當政者。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之前,一位女學生說,她希望魁北克人民不要被那些嗜權政客(power-thirsty-politicians)所蒙蔽。這也是我們應該深思和警惕的。 魁北克的問題,是包含了對殖民者的反彈、民族地區自決等多重意義的分離運動,從加拿大聯邦政府的態度,我們應該對類似的問題有所體會了。 1。《AMERICAN HISTORY》,EDMUND J。GEOBEL、MARY RICHARDINE、JOHN E。O』LOUGHLIN合著,LAIDLAW BROTHERS 出版社出版。 2。美國獨立戰爭(1775年~1782年)2003-03-18 中安網 3。Reminiscences Of The Civil War, (Chapter I) By John B. Gordon, Maj. Gen. CSA 4。Causes of the Civil War by Randy Golden 5。從魁北克命運看臺獨公投 宋興無(多倫多) 6.《開羅宣言》(1943年12月1日) 7.《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8. 從《馬關條約》到《開羅宣言》 陳軍 9. Dr_ Buckley's Political Science 7, The Cairo Declaration 10.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11.美國前總統布什表示,台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 www.chinanews.com.cn 12. 日本過去絕對已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附重要文獻中英文對照) 2003年9月27日 13. 杜魯門政府與中美之間台灣問題的由來 人民網(2003-01-14) 趙力。 14. 舊金山對日和約與台灣的國際地位——歷史回顧,陳荔彤。 15. 台灣主權的重要聲明 「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十週年」 學術研討會。 16。慈禧太后賜釣魚台等三島給盛宣懷的詔書(1893)之研究,丘宏達。 17。釣魚列島(尖閣列島等)的歷史與歸宿問題。井上清著,郭明山譯。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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