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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中国的 “理论根据”和 “历史依据”陆 耘
一些历史上发生的事件和事实,常被分裂主义者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拿来作不同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事实进行澄清。对历史,我们必须心怀虔诚。 一、台湾的主权 涉及台湾主权的事实与事件,分述如下:
依据之一 从历史来考察台湾的“主权”问题。 根据《台湾府志》的记载认为,《尚书.禹贡篇》所说的扬州指的就是今天的台湾。这说明中国最早发现了台湾。三国时代东吴孙权曾派诸葛直和卫温到台湾。也是到了三国吴时,才渐渐地可以确定当时《临海水土志》所言的东夷就是今天的台湾。到了隋朝,朝廷又派了人去台湾。从现代和近代的国际法的观点来看,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郑成功与当时的荷兰行政长官揆一签定《十八项协定》,是台湾“主权”确立的开始。 郑成功跟荷兰人讲,台湾乃我“先人遗物”,你要还给我。这十八项协定的签定,从现在的国际法来讲,应该说是一个国际条约。而郑成功收复台湾所用的年号是永历年号,永历年号是大明的国号。大明的国号是代表着当时的中国政府,揆一把台湾交给郑成功,是把台湾交给中国的代表。所以,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确定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而后来大明帝国被大清帝国所继承。台湾也在康熙时被并入了大清帝国的版图。
依据之二 一八九四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一八九五年清政府同日本签定《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永久割让给日本。 中国人经过八年抗战,中国对台湾的主权终于得到恢复。中国对台湾主权的恢复是根据《对日宣战布告》,一九四三年的《开罗宣言》,然后是《波茨坦公告》并在日本投降以后恢复的。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华民国政府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当然包括废止《马关条约》。 中、美、英三国首脑于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史称“开罗会议”。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开罗会谈后所要发表的声明内容乃告确定。该声明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发表,全文如下: 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共同宣言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联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次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也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也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联盟拈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有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主席蒋介石、大英帝国首相丘吉尔具名,发表《波兹坦公告》,催促日本投降。第八项条款是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我们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当初在波兹坦公告上署名的只有三个国家而已,但是到了一九四五年八月八日,苏联宣布对日作战,于是便成为美、中、英、苏之四国公告。八月十四日,日本通知联合国,愿意接受波兹坦公告。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便于八月十五日结束。九月二日,日本代表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于东京湾内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在投降文书上签字。该投降文件中有关的重要条款内容如下: 第1 条: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为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兹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 第6 条:余等兹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担任忠实执行波兹坦宣言之各项条款 ……投降书中这些对《波兹坦宣言》的承诺,实际上等于承认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国在投降书中明确表示,它向美英中苏四国(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向四国投降当然包括了向中国投降。日本向中国无条件投降,表示它承认了中国在宣战书上所开列的条件,当然《对日宣战布告》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关于《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有必要说明如下: 第一。《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早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早已确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据来证明。《开罗宣言》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名义共同发表,表达了三国政府的共同意愿;记载了三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明确规定了三国对日作战的行为规则,包括确认台湾是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承诺务使日本在战后将台湾归还中国。《开罗宣言》所具有的这三个条件,不但使它从本质上成为一项法律文件,区别于国家间的一般政策性声明,而且具备了国际法上条约构成的法律要素,成为三国间的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上没有任何规则规定条约的必要形式。确定一项文件的法律性质是否一个条约,决定因素在于它是否意图在缔结国之间创设权利和义务。《开罗宣言》被公认为具有条约或协议的性质,正是依据其签署国之间协订的有关战后对日本处理安排的权利义务承诺。 第三。《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本质上来说是同盟国之间的条约,之所以用宣言和公告的措辞,主要是向日本国表示了决战到底的决心,呼吁日本国无条件投降。根据传统的国际法,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但是,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在条约中确立一项义务,这种义务又经第三国书面接受,则该第三国对此负有义务。最初该宣言对日本国(第三国)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波兹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执行,而日本国在投降书中又明确地接受《波兹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另外,国际法实践中,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都可以成为国际条约。因此,《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中对日本国(第三国)所规定的义务便成为国际法条约意义上的义务,此时,日本已经不是第三国,而是条约的当事国了。 第四。一份国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它被其它具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所引用。一九四五年七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节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进一步验证和加强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同年九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昭告世界,“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其中毫无疑问包含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并履行其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义务。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及盟国间协议收复对台湾的主权后,世界各国都均以多种方式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湾回归中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依据之三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国与中华民国缔结了《日本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和平条约》(简称《日华和约》)。从国际法上来看,《日华和平条约》是有效的。 《日华和约》本文第二条,关于台湾,做了如下的规定:“ 兹承认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国旧金山市签定之对日和约第二条,日本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及请求权”.在《日华和约》的第四条规定:“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这些被规定为无效的条约中,当然包含着《马关条约》,因此,废除《马关条约》的结果,台湾就当然归属其原来的主权者,即归属中国。换言之,即使在《日华和约》中,日本国也是间接地承认了将台湾归还给中国。根据国际法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4条和第56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废除《马关条约》的国家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所以,废除《马关条约》将台湾归还给原所有者中国,不仅完全符合国际法,同时也是日本国认可的。从理论上看,中国方面可以作出全面废止条约的一切内容之选择。事实上中国作为战胜国在确定废除宣战前中日间一切条约的大政方针后,对于《马关条约》中哪些条款应该废除,有自己的选择权。
依据之四 中国民国收复并占有台湾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派陈仪上将赴台受降,并接受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统权、军政设施及资产。日酋安藤利吉率十六万驻台日军缴械投降。 同一天,陈仪长官经由广播电台,声明从十月二十五日开始,“ 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以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第二年的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训令,谓台湾人民从这一天,也就是回溯到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复“中华民国”国籍。中华民国主张其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当中国对日宣战并且废止了马关条约始,中华民国便征服了台湾、澎湖,并将之并入其领土范围内,自此台湾、澎湖的主权应已从日本移转至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基于上述理由而宣称其在台湾拥有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前驻联合国代表吴氏于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联合国的演讲中指出: “ 当中国政府接受了日本在台武装部队的投降并在台湾建立主权,台湾不仅在法律上(de jure)且在事实上(de facto)成为中国历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自一九四五年后一直享有同样的地位。由是,从一九四五年到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的过去五年中,从未有人对台湾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属中国历史上领土不可分割之一部份提出质疑。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澎湖声称其主权乃是基于其以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继承者地位,而国民党政府已经从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据占领原则确定其在台湾的权利。”这里,中华民国取得台湾主权可根据: 1。中华民国系依据占领的原则而取得台湾领土的合法主权。日本放弃台湾领土主权以后,中华民国在台的权利,将由交战国之占领形式转换成拥有其明确的主权,循此,中华民国便可将台湾,澎湖的所谓遗弃地(terra derelicta )并入版图,因为尚无任何国际法的学理能驳斥这种主张。 2。中华民国也可基于时效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而取得台湾主权。领土的主权可因在一段时间内,未曾中断且无人争夺(uninterrupted and uncontested)的占有一领土而获得; 国家可因在一领土是上持续且未被侵犯(continuous andundisturbed )此运行其主权,经过一段足够的时间后而取得其领土主权,中华民国透过时效原则,对于台湾、澎湖有合法的权利,因为它对此地和平、继续地实际占领与管理过一段很长的时间。依据以上的分析,台湾、澎湖地区在战后系无主地(terra nullius or res nullius)中华民国由国际法的占有取得原则,取得其合法地位。
依据之五 一九五一年的《旧金山和约》合法性质疑。 一九五一年冷战产物的《旧金山和约》,虽然当时四十九国代表在条约上签了字,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都没有被邀请参加(更别说签署),印度、缅甸等国也没有参加,而且,签约当天,参加和会的五十二个国家中,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不足以视为对日的全面讲和。因为该条约是针对战败国日本,而主要战胜国中国与苏联都分别没参加与签字,所以其合法性是颇受质疑的。 《旧金山和约》的第二章第二条B项规定:“ 日本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或译为“权利根据”)与要求。”。但是《旧金山和约》只有要日本人放弃,放弃给谁没有说,这就叫做“台湾地位未定论”。今天“台独”的主张就是根据这个所谓的《旧金山和约》,所以彭明敏讲,战后的台湾“主权”属于中国,在国际法上没有规定。由于《旧金山和约》将台湾的地位处置在未定的地位上,由此,可以推导出今天的台湾仍然不属于中华民国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甚至按照主权在民的理论,台湾人民有权决定是否独立。《旧金山和约》没有规定,没错, 但是“旧金山和会”没有任何中国的代表出席。就《旧金山和约》的签订,代表“中华民国”的外交部长叶公超曾发表声明,讲到“中华民国政府”不接受《旧金山和约》的约束。当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外交部长周恩来也发表声明,中国政府坚决反对非法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及其《旧金山和约》。 没有任何中国代表签字的和约,中国当然不会接受。《旧金山和约》不仅仅中国代表没有签字,后来苏联的代表也没有签字。这样的一个“台湾主权未定”,说《开罗宣言》只是战时公约,没有约束力。但是,《开罗宣言》中的每一条都有约束力,却只有台湾、澎湖归还中国没有约束力。这能说得通吗? 如果《开罗宣言》没有约束力,那么根据《开罗宣言》而来的《波茨坦公告》当然也没有约束力了。那根据《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也没有约束力了,根据日本投降召开的“旧金山和会”也没有约束力了,那根据和会签定的《旧金山和约》也没有约束力了,那由《旧金山和约》推论的的“台湾主权未定”当然也没有约束力了,大家都没有约束力了! 如此推论下来,我们又要回到二战中去了。 一九四二年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不仅是约定全力对轴心国作战,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同盟国不得单独与轴心国讲和、停战(Each Government pledges itself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s signatory hereto and not to make a separate armistice or peace with the enemies.)。同盟国作出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一项宣言本身应该只能拘束参加宣言的国家,对他国不具有拘束力。虽然它本身并不拘束日本国,但是,该宣言中关于同盟国不单独地与轴心国缔结和约和停战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一项政策说明,对于宣言国来说,是有着法律上的拘束力,无庸置疑它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而《旧金山和约》恰恰违反了该宣言,在没有中国和苏联等该宣言的同盟国加入的情况下,美英等国公然违反《联合国家宣言》的上述有关规定,擅自抛出《旧金山和约》。因此,《旧金山和约》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理所当然,该“和约”中擅自改变根据《波兹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中有关将从中国所窃取的台湾领土归还给中华民国的规定,不仅是非法的,而且也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有学者认为日本投降书只是停战协定,它不表示交战国之间法律状态的结束,结束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必须通过缔结和约,《旧金山和约》是终止对日战争状态的最终法律文件。这观点固然是对的。可是《旧金山和约》除非得到事后中国的认可,否则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条约不能拘束第三者”的原则,它是不能对中国产生法律效力的。 即使《旧金山和约》没有说明台湾的归属,据《日华和平条约》,中国也具有台湾、澎湖的主权(参见上述依据之三)。 所以,“台湾地位未定论”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这里,为了更好的说明台湾的归属问题,就是退一万步说,假设将台湾割让给日本的《马关条约》合法有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旧金山和约》及《对日和平条约》都没有说明台湾的归属,那么,日本在这个问题上就比美国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可是,在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九七一年取得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之后,它与日本国签署了毫无“法律争议”的《中日联合声明》,其第2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这里的第八条也就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更是《开罗宣言》中的“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满洲(或译为东北四省)、台湾(或直译为福摩莎)、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如此清楚明白的国际条约、建交条约,岂有“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不知归谁”之谬理的存在空间?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PRC)与中华民国(ROC)政府之争(及过去的国共之争),也只不过是双方在国际上的“代表权”之争,而并非“国家主权之争”。
依据之六 从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湾光复之日起,包括台湾的全中国的主权就属于全中国的人民,包括海峡两岸的人民。(参见附注一) 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地区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退居到台澎金马。从法律上而言,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是一个新的政府,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仅是一个中国中先后两个政府的称号而已。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各自声称是代表着整个中国的中央政府。现在中华民国民进党执政,但是仍然沿用国民党执政时期的宪法。 对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中国”代表权之争,站在不同的立场,就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中华民国的立场,大陆中共政权是非法的,中华民国具有包括大陆和台湾之全中国的主权。 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则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利继承旧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对领土的领有权利。按一位网络台独人士“台湾佬”的说法,是一种注释:“从法律的层面而言,大陆变色就是中华民国被它自己的国民行使‘制宪权’否定掉了”。(这位“台湾佬”的本意是反驳笔者所称的,“站在中华民国的立场,大陆中共政权是非法的”),因此,新政府当然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2758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会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一决议充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替中华民国政府(蒋介石的代表)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所承认。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而存在。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政治现实。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承认或认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撇开合法政府代表问题不说,目前仍与中华民国建交的国家也并不是承认台湾地区是独立主权的国家,他们只是将中华民国这一政府看作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而已。同时,这种承认中华民国和与其建立外交关系也佐证了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这些与中华民国建交的国家也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目前的分治状态,是内战造成的,双方对对方而言,都只是对抗的交战实体而已。两岸之间战争的法律状态依然存在;大陆和台湾仍然是一个中国的领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日华和约》的内容没有进行过具体明示的审查宣告(其实,这一行为也不一定需要。因为,日本当时是与代表全中国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缔结的《日华和约》,当日本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中华民国的法律继承者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和约),但是一九七二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重申了中国的一贯立场。该声明第二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兹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人们不难看出,不论是《中日联合声明》也好,还是《日华和约》也罢,两者在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问题上都有直接和间接的表明。 《中日联合声明》同时也表明了,日本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主权权利。《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这两项条约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台湾归还中国,归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事实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附注一:日本在投降书中明确表示,它向美英中苏四国(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向四国投降当然包括了向中国投降。日本向中国无条件投降,表示它承认了中国在宣战书上所开列的条件,因而这些条件,即“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包括废止《马关条约》),就具有了国际法的约束力。台湾就当然归属其原来的主权者,即归属中国。 附注二:目前中国处于分治状态,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自依其宪法代表全中国,则分治期间各自对外签定的条约,另一方可选择承认或不接受,或适当时机对其重新审查。双方都有共同维护国家主权的义务,特别是涉及国家领土、资源等的对外条约,另一方当有否决权。
依据之七 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府为了台湾同胞的利益、为了收复台湾而做了不懈的努力。蒋介石多次阐述了收复台湾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九一四年,蒋介石受命赴东北策动讨袁军事,孙中山对他说,日本人如果不将东北和台湾交还我们,并保护朝鲜的独立,我们国民革命运动是不能停止的。由于国弱民穷,孙中山等人当时尚无力收复台湾,但蒋介石依然关注台湾的命运。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主席任内,加强台湾和大陆的民间交往,一部分台籍青年辗转来到大陆,自动组织团体,从事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活动,并寻求国民政府的资助。 “九楔@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加剧了侵略中国的步伐。一九三四年四月,蒋介石在抚州公开称:中国“又受了日本一个最大的侮辱”,不仅是东四省的失地我们要收复,而且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的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由我们手里收回。一九三八年四月,蒋介石发表讲话:过去甲午之战,日本侵占我们的台湾和琉球……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中国要讲求真正的国防,要维护东亚永久的和平,断不能让高丽和台湾掌握在日本帝国主义者之手,必须针对着日本之积极侵略的阴谋,以解放高丽、台湾的人民为我们的职志。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向中外宣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台湾的束缚完全消失。于是就国际法而言,台湾自中国对日宣战之日起,即已恢复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理地位。 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举行记者招待会,指出日本所侵占之土地均应于战后交还原主,“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一九四三年初《大公报》发表题为《中国必须收复台湾——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的文章,指出“根据国际公法,台湾是不折不扣的中国领土。日本从中国手里夺去台湾,台湾应该归还中国。根据大西洋宪章,台湾也该归还中国”,呼吁“中央对台湾问题最好即作具体的措置,以沦陷省区待遇台湾” 一九四三年初,宋美龄访美,蒋介石嘱其会见罗斯福总统时,可商洽中国被日本强占的领土处置问题。二月,驻美大使魏道明电告蒋介石,罗斯福总统已表示“日寇所有岛屿,除其本国外,均应就同盟国警备立场支配之,台湾当然归还中国。” 三月,蒋介石发表《中国之命运》一文,在“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达”一章中指出:台湾、澎湖列岛本是汉人开发的区域,屹峙东南,久为我们中国的屏藩,迄至明末,乃为荷兰人所侵据,而终为我郑成功所收复,其事迹真可歌可泣。以国防的需要而论,上述的完整山河系统,如有一个区域受异族的侵据,则全民族全国家,即失其自卫上天然的屏障。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蒋介石应罗斯福总统及丘吉尔首相的邀请,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十一月二十三日,他与罗斯福商谈,提出“日本于‘九·一八’事变后自中国侵占之领土(包括旅、大租借地)及台湾、澎湖,应归还中国。”罗斯福承诺“日本攫取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中国”。 二十六日,中美英三方签署开罗会议宣言,明确表示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无疑,在当时中国尚无充分的军事力量直接从日本帝国主义手里收回台湾的情况下,蒋介石通过外交上的努力,使美英两大国承诺将台湾的主权归还中国,解决台湾在日本战败后的归属问题,为中国最终收复台湾奠定国际法的依据,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当是,在大陆参加抗战的台胞闻迅致电蒋介石说:“顷见报载开罗会议重大成功,台澎等地归还中国,凡我台胞同深感奋,如蒙鞭策,愿效驰驱。” 《开罗宣言》发表后,蒋介石遂着手收复台湾工作,成立调查与筹备机构,进行组织及人事准备,训练台湾行政、警察、银行、教育等干部、专业人员,规划未来台湾行政体制及各种机构接收办法。一九四五年五月,在重庆召开的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蒋介石再次誓言“受日寇劫掠最早之台湾,重归祖国,始为我抗战彻底之胜利”。其间,他接见台湾沦陷五十年来第一位台籍国民党代表谢东闵,问询有关台湾的情况,要谢东闵转告台胞“台湾的光复快要到了”。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收复台湾终于进入实施阶段。八月二十四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中常会、国防最高委员联席会议上说,台湾不能回到祖国怀抱,则国家的独立自由就无从谈起,而抗战的目的亦无由达成,要求部属全力以赴完成台湾接收工作。二十七日,蒋介石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不久又兼台湾警备总司令。九月一日,陈仪在重庆成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警备总司令部临时办事处,开始筹划去台受降接收的有关事宜。 九月九日,蒋介石向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下达第一号命令:在中国境内(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所有一切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向本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向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下达第一号手令:本官奉令“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安藤利吉在签具的受领证中表示:对于本命令及以后之一切命令、规定或指示,本官及所属与所代表之各机关部队之全体官兵,均负有完全执行之责任。 至此,日本将甲午战争后从中国窃据的台湾、澎湖列岛交还中国的一切法律手续均告完成。台湾终于回归祖国,洗却了中华民族在甲午战争所遭受的奇耻大辱,是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最大收获之一。中华民国政府接收人员尚未去台,台湾民众即自动争挂国旗,争学国语,自觉维持社会秩序,以实际行动响应接收。中华国民政府官员和军队赴台,均受到台湾同胞欢迎。
结论 据以上所述,台湾和澎湖的主权属于中国是无疑的。特别是“依据之一、二、三、四、六、七”,任何一条都足以说明台湾和澎湖属于中国。 附注:钓鱼台群岛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并非属于流球群岛。一八九五年清政府同日本签定《马关条约》,钓鱼台群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一同割让日本。据以上“依据之一、二、三、六、七”,钓鱼台群岛当属中国无疑。
二、中国
常见一些阴谋分裂中国或支持台湾独立的人士宣称,世界上没有中国这个国家,世界上有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唐国”、“宋国”、“汉国”等等,没有一个叫“中国”的国家,古往今来从来没有。 这些人的如意算盘是,否定了“中国”的存在,就否定了中国人对中国的感情,也就否定了中国的历史传承关系。而他们在否定中国的同时,也是否定中国人的存在的。他们说,有“唐人”、“宋人”、“中华民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等等,就是没有“中国人”,“中国人”的称法“不科学”、“不够周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才建国,从来没有领有“台澎金马”地区,而“台澎金马”顶着的“中华民国”的国号,又名不正,言不顺,所以要“正名”为“台湾国”。为了替台独制造理论根据,真是费尽了心思。 虽然本来是很明白的事情,但有人胡搅蛮缠,特别是有台独日本皇民李登辉这样的人领军,也需要应对一下。 查《辞海》等文献,中国一词,和中国这块地方有关的,有两个意思。1、古时有指京师,后多指华夏族、汉族地区和所统辖的地区。《史记。天官书》:“其后秦遂以兵灭六国,并中国”。十九世纪以来,“中国”专指我国家全部领土,不作他用(参见《辞海》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或中华民国的简称。 从以上解释可知,“中国”既指“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指其国家全部领土,也就是说“中国”包含现代国家的全部含义,即是国民,领土,祖国,文化,国家权力等的综合体。而就历史文化意义上来说,“中国”一词则指其土地、人民和其所建立的历代政权。 实际上,人们历来也都是这样认知和使用的。说中国的历史,我们就会想到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及其后的历朝历代及其所发生的事情,直至近代的共和国(民国)。所谓“唐史”、“宋史”、“明史”等,只是中国历史的片段,古人也明白这个道理。国家与王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一个国家,可以经历若干不同王朝,如中国历史上的商、周、汉、唐、宋、元、明、清,都是不同的王朝。当新朝建立的时候,当政者都明白本朝是继承了前朝的土地、人民和文化的,而且有意无意地处理一些前朝的问题,如修编前朝的历史等,古人也明白自己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员,中国的历史,有过去,有现在,也有未来,未来的人们将会记着我们现在所做的事,自己也会成为古人。 历史和文化是演变进化的。到了近代,普通民众也都明白,“大清帝国”、“中华民国”,都是中国的国号,国号可以变更,由于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民族的文化没有亡,我们中国就没有灭亡。即使历史上曾有过短暂的亡国时期,但侵略者最终融入中国、融入中华文化,成为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中国获得再生、发展、壮大。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满清王朝退位,中华民国成立,大清帝国被中华民国所继承。中国从帝王时代进入共和时代,中国获得了新生。 现在,在中国传统的疆域内(或曰中国认定的国土范围内),事实上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的政府,中国事实上处于分裂状态。那么,现代中国的概念,是指“中华民国”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呢?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中华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都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各自宪法认定的国土范围都包括“全中国”。这是为国人所接收的。谁试图改变这一认定,谁就被认为是分裂中国。因而,讲到国家意义的中国,可能是指“中华民国”,也可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者是互相排斥的,承认“中华民国”的国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伪政权、伪政府。讲到领土意义的中国,就较少分歧,就是中国传统的疆域(或讲中国认定的国土范围)。 相同的情况在二战后的德国、韩国等国都出现过。所不同的是德韩两国的分裂,有更多的国际因素,因而,更“国际化”,出于无奈,这些国家只好接受国际上的“双重承认”,但统一前的西德,就不承认东德的合法性,韩国情况也类似。 国际上即使同东西德国、南北韩都同时建交的国家,也都认为他们是分裂的国家。所以,当国际阻力消失,东西德国合并的时候,就认为这是自然的事情,不怀恶意的国家和人民,都为德国的统一而高兴。 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多次分合,如三国时期,三个国家都是“中国的一部份”。三个国家都不承认对方的“主权”,实际上,就是三个国家都不承认其它两方为现代意义的“国家”,而是任何一方都把其它两方视为“占山为王”的“山大王”,都想着如何把另外两方“吃掉”,“统一中国”,因此,是为历史上的分裂时期。而历史上由于人民不断向外发展,不断征战,周边部落、人口被同化或并入,使国家统辖的地区扩大,中国的疆界也在变化。但是,不论分裂或统一时期,中国都存在着,这里,“中国”两字首先是指一个“地域”,另外,也指在这一“地域”上建立的国家及其文化。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称法,如法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不同的王朝,但我们能说世界上有“法兰西共和国”,而没有“法国”吗?我们能说有“加佩王朝”历史而没有法国历史吗?另如美国,虽然历史很短,可是我们能说有美利坚合众国而没有美国吗?美国人有时会用 AMERICAN 来称呼自己,而一般不用 PEOPLE OF THE U.S.A. 我们能说 AMERICAN 的称法“不科学”、“不够周密”,因为我们可能不知他是指美国人或是美洲人,我们也可能不知他是指殖民地时代的人或是指独立后的美国人吗?美国人说的 BUY AMERICA (这句话的含意是“买美国货”),这里 AMERICA 指美国,这与中国人说的“中华”、“中国”同法类似,而 AMERICAN 与中国人说的“中华民族”、“华人”、“中国人”的用法类似。 语言不是数学,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语言要表达思想,也要交流。有时需要精确,有时需要模糊或泛指。有历史的国家的语言都是这样,它丰富了人类的思想、文化和情感。 现代,中国是指中国这块传统疆域上的国家“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现在是分裂的,但她必将统一,因为,这个疆域上的人民认为我们都属于“一个中国”,这才是中国统一的基础。 中国,是真实存在的。这是世界上各国都认知的简单事实,也是中国人都认知的。只有蓄谋分裂中国者才会在这一事实上无的放矢,混淆是非,意图搞乱人们的思想。
三、中华
中华,据《辞海》等文献,有两个意思。1、古时对华夏族、汉族的称谓。2、古代华夏族、汉族居地。其初,但指黄河中下游而言,其后各朝疆土渐广,凡所统辖,皆称中华,也称中国。 可见,中华之称,古来即有,延续到现在,其意与“地域”意义上的中国意思相近。随着中国疆土的扩展,凡中国之地,皆为中华。慈禧所讲“量我中华物力,给人家就是了”中的“中华”,也是这个意思。 这本不应有任何疑问的。 四、美国的独立 美国是通过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独立成功的例子。一些人以美国独立成功来说明独立是地区人民的“自由权利”,事实是怎样的呢? 美国独立时的十三州,原是英国在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殖民地和英国本土有很大区别,英国在美洲殖民地实行歧视性法律,殖民地人民要向英国政府交税,但是,美洲殖民地在英国国会却没有同英国本土一样的同比例的国会议员,结果是,美洲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得不到英国政府的重视,英国为了使北美永远作为它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竭力压制北美经济的发展。他们禁止北美生产某些工业品;禁止北美向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移民;一再向北美人民征收重税。北美人民非常不满,反抗情绪日益高涨。 18世纪60年代,北美人民开始了大规模的反英斗争。1773年12月16日,一批波士顿青年为反对英国到北美殖民地倾销积压的茶叶,伪装成印第安人,潜入停泊在波士顿港口的英国茶船上,把300多箱茶叶统统倒入大海,这就是有名的波士顿倾茶事件(导火线)。面对北美人民的反抗情绪,英国殖民者采取高压政策,北美人民的反抗情绪更加激烈。1774年9月5日,北美各殖民地在费城召开第一届大陆会议,商讨共同对付英国的办法。很多地方的人民组织起来,准备武装斗争。大陆会议成为独立战争的领导机构。1775年4月18日英军袭击马萨诸塞康科德的民兵军火库,第二天清晨在莱克星顿遭到民兵伏击,1775年6月北美殖民地组织大陆军,独立战争爆发。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布13个殖民地独立。 之后,美洲大陆军同英国军队进行了一系列的战斗,1778年美法订立同盟,西班牙和荷兰也分别于1779年和1780年加入反英战争。 1781年10月19日维吉尼亚约克城的英军投降,导致英国内阁倒台,新政府于1782年11月30日与美国停战,1783年9月3日,双方签定“巴黎和约”,承认美国独立。 由上可知,英国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歧视统治,导致了北美人民反抗;独立战争的胜利,使美国独立得以实现;而法、西、荷等国加入反英战争,是确保北美独立战争胜利的国际因素。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殖民歧视统治、反抗、战争和国际政治,没有“独立自由权利”,没有“公投产生主权”,也没有“地区人民的自决权”。 五、美国南北战争的原因和目的 常常听到“泛住民自决权”的鼓吹者混淆人权和主权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宣称,美国南北战争的目的是解放黑奴,因而美国南北战争是符合“人权原则”的。那么,事实是怎样呢? 现在,美国历史学家大都认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原因是复杂的,这些原因包括:不同的州之间对待黑奴的不同态度,导致的南方诸州的独立要求和北方反对南方独立、维护联邦统一的对立;对联邦权力的不同认识;政治的混乱;对自由的定义的不同认识;联邦的维护;黑奴的命运;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结构等。 纽约市中学教科书《美国历史》(《AMERICAN HISTORY》,EDMUND J。GEOBEL、MARY.RICHARDINE、JOHN E.OLOUGHLIN 合著,LAIDLAW BROTHERS 出版社出版)第258页写到,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开始时说,北方战斗的目的是维护联邦统一,而不是解放黑奴。可是,随着战争的拖延,许多人建议林肯总统解放南方的黑奴,如此做的一个原因是这样做可以帮助北方打赢战争。 这里讲的再清楚不过了,美国南北战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联邦统一,而不是解放黑奴。解放南方的黑奴也是为了打赢战争,维护联邦的统一!是解放敌人的奴隶,解放南方的奴隶,北方有三个州,密西西比州、田纳西州等,在这三个州里也是有奴隶的。林肯并有没有解放他们。这些州拥护联邦政府,是自家人,自己家的奴隶并未解放。至于美国结束奴隶制度,那是南北战争以后的事。 南北战争前,林肯总统曾尝试在南方等奴隶州保持奴隶制度,以避免战争。南方诸州考虑到全国政治力量对比,执意求去,导致林肯总统的联邦政府进行维护联邦统一的南北战争。 这里讲一个有趣的故事,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北京,在严肃的、艰难的会谈期间,也总要有些轻松的话题。尼克松,基辛格,毛泽东,周恩来谈起了美国的历史,周恩来说,他很敬佩林肯总统,因为,为了解放黑奴,林肯总统打了南北战争。尼克松立即回答,总理先生,你错误理解了美国的历史,林肯总统打南北战争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而不是为了解放黑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当时的报道和基辛格的回忆录) 林肯总统被美国人民认为是伟大的总统,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建有林肯纪念堂。林肯纪念堂大厅林肯象的背后墙上,刻有纪念林肯总统的文字:“In this temple as in the heart of the people for whom he saved the union the memory of Abraham Lincoln is enshrined forever”(人民心中永远铭记亚伯拉罕。林肯,他维护了联邦的统一)。刻在林肯纪念堂大厅的纪念文字,自然体现了林肯总统对美国做出的最大贡献,也就是说,“维护了联邦的统一”是美国人民得以永远纪念林肯总统的最大原因。 美国南北战争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南北战争目的是明确的,这就是维护联邦的统一。 附注:这里引用纽约市中学教科书《美国历史》的说法,是基于中学教科书对问题的说明简单明确,叙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认识。 六、东帝汶的独立 印尼于1945年从荷兰独立时,领土并不包括东帝汶,其时东帝汶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印尼并不主张拥有东帝汶主权。 1975年葡萄牙撤出东帝汶,东帝汶宣布独立。其后,印尼军队进入东帝汶,1976年印尼宣布东帝汶为其领土,完成了对东帝汶的吞并。 对于印尼非法吞并东帝汶,世界许多国家和联合国都强烈谴责。当时的苏联和中国都积极支持东帝汶人民反抗印尼侵略的游击战争。美国当时在这一事件上态度暧昧,暗中是支持印尼政府的。 印尼吞并东帝汶的理由,并非东帝汶为其“固有领土”,而是声称东帝汶对印尼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其背后的意思是,独立后的东帝汶,可能依附苏中等共产国家,从而使共产主义渗透印尼。 印尼并未拥有具东帝汶主权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的依据。 因此,东帝汶的人民自决,并不能理解为导致了印尼的分裂。因而,并不违反联合国:“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七、加拿大魁北克的独立运动 魁北克公投常被引用为民主自决的表征。那么魁北克独立运动的实际情况是怎样呢? 加拿大魁北克的分离运动,溯源自1837年法裔民族意识逐渐在法裔的农工阶层展开,经过了1930年的经济危机,使原本对外经济以制造业为主的魁北克省民意识到:法裔人口在加拿大所扮演的不平等角色。而在这段历史的演进过程中,二十世纪中叶,魁省的法裔基于魁省既有的工业基础,在经济、政治,乃至女权运动皆有长足的发展。而法裔人民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升,谓之宁静革命。“现代化”导致了法裔团体的“文化自觉”,藉此冲击又衍发了民族自决的分离运动问题。 加拿大魁北克闹独立的主要是法裔,因为这块土地本是法国移民开拓的,后来法国在英法战争中战败,将北美的殖民地割让给英国,因缘而成为加拿大的一部分。在加拿大,他们是女皇的“子民”,是被征服的失败者,他们永远不能在加拿大民主中享受一次多数,他们感到自己的文化正处于风霜雪雨之中。魁北克在一九六零年代以前,大部分的商业与政治活动都受英裔加拿大人控制。在蒙特利尔市,大部分的服务都是以英文为主。就在不太久的几十年之前,在蒙特利尔讲法语是少数甚至是卑贱;公司的老板总是讲英语的,夥计总是讲法语的。一位妇女,甚至将独立的根据追朔到加拿大早年她的祖辈死于和英裔移民的败仗,说今天是清洗耻辱的时候了。近年来两次修改宪法以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努力均告失败,英裔多数派反对的理由是人人平等,每个省平等,不能给魁北克更多的权力。 魁北克独立问题虽然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有组织、有纲领的独立运动是从20世纪中叶才开始的。宁静革命后所产生的自信心,以及“法裔民族意识”在1960年代逐渐升温发展成暴力抗争。这期间发生了魁北克最猛烈的暴力事件。当中最有力的推动组织为“魁北克自由阵线”(FLQ)。该组织于1962-1972年间造成七人丧命,伤者无数,以及难以估计的社会成本损失。然而,较理性的运动组织(如魁北克独立社会主义行动联盟)逐渐以排斥暴力为宗旨,并呼吁以冷静和谐的方式抗争。加上联邦政府于1960年代末曾有效压制,造成“魁北克自由阵线”的式微,而放弃了法律边缘的抗争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和平的宪政抗争。 上世纪60年代末,法裔魁北克人中的“主权派”组建了魁人党,并且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支持。1976年,力主独立的魁人党赢得省内选举之后,要求独立的呼声迅速提高。加拿大政府是反对魁北克独立的。正是由于加拿大政府的反对,魁北克的分离势力尽管已经取得了当地的执政权,也没有擅自宣布独立。而是要等到全民公投获得多数以后。在1980年举行的公民投票中,独派虽然最终被击败,但已经得到了40%左右的民意支持。而在1995年的再次公投中,独派竟得到了49.44%的支持。 联邦阵营在险胜之后痛定思痛,决定对魁独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12月,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最高法院指出,无论加拿大法律或国际法都不允许魁北克在未经谈判,未获联邦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片面宣布独立。 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前的国会会议上,克雷蒂安总理坚定地说:“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公民投票方式无疑比战争手段要好,但如果一个省、一个城市由于有某种不满情绪就擅自举行公投,以达到从国家母体中分裂出去的目的,这完全是对民主政治的歪曲。 加拿大政府的立场是: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魁北克的命运不能只由魁北克居民来决定,而必须要获得全体加拿大人民、加拿大各州政府和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共同决定。加拿大政府并且特别说明,这个原则不是加拿大的独创,而是西方所有民主国家普遍遵守的通行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对加拿大政府的这一立场,美国政府在发布的一份官方文件中也予以全面的引述,而且并没有表达批评或反对的立场(美国国务院1997年人权报告加拿大部分)。 更值得注意的是,分裂人士往往对他们的独立诉求振振有词,但却不允许这种“民主”在其小领域内延伸。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之前的10月26日,魁北克的印第安土族也举行了公民投票,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投票表明即使魁北克独立,他们也要留在加拿大,他们的属地应属于加拿大,既然加拿大可以分裂,魁北克也可以分裂。独派魁北克人党的律师飞快地指出这是“非法的”,“因为那土地属于魁北克”。十月二十八日,和渥太华隔河相望的魁北克霍尔市人游行,要求留在加拿大。据加拿大广播公司(CBC)报道,魁北克的省长巴里素的反应是他可以分裂加拿大,但“没人可以分裂魁北克”。由此可见,分裂人士只把公投的权利留给自己,而并不允许他人享受同样的权利。印第安土族在那片土地上住了更长日子,他们的文化也很独特,他们的土地属于魁北克的理由并不比魁北克属于加拿大的多。 还有更有意思的事情。 就在几年前,多伦多市有些人认为,身在安大略省,饱受累赘,难以飞速发展,故提出从安大略省分离出去。2000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提出,该省每年要向联邦政府缴税220亿元,但只能从联邦政府得到约190亿元的福利等,所以也提出了独立诉求。这类诉求在世界各地并不少见,当然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如果只是因为有不满,就去煽动民众以公投为手段闹独立,那么这个世界上恐怕要出现上千、上万个国家。而且,随之而来的冲突和战争也会倍增。 对待分离运动,即便是加拿大政府,动用武力也不是不可能。 举例来说,一九七一年十月,当一魁北克独立组织(FLQ)激进地要求魁北克独立并谋杀了两个政府官员,加拿大总理杜鲁道(Pierre T rudeau)派军进入魁北克,宣布戒严法,并逮捕许多无辜民众。尽管魁北克人至今仍然谴责杜鲁道当年过于激烈的做法,此事却也让双方体会到和平解决魁北克问题的重要性。 而即便是加拿大政府宣称和平协商解决问题,即便是联邦主义者险胜主权主义者的选票(只相差0.8%),在Lawrence Martin于2003年10月出版前加拿大总理克瑞祥(Jean C hretien)的传记《Iron Man: the Defiant R eign of Jean Chretien》中,前加国国防部长 David Collenette透露,武力解决主权问题仍是加拿大政府最坏的打算。万一输了公投,联邦军队会以保护联邦政府在魁北克的资产为由予以军事解决。 即使付出巨大代价,独立成功了,受益者也仅限于少数当政者。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之前,一位女学生说,她希望魁北克人民不要被那些嗜权政客(power-thirsty-politicians)所蒙蔽。这也是我们应该深思和警惕的。 魁北克的问题,是包含了对殖民者的反弹、民族地区自决等多重意义的分离运动,从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态度,我们应该对类似的问题有所体会了。 1。《AMERICAN HISTORY》,EDMUND J。GEOBEL、MARY RICHARDINE、JOHN E。O’LOUGHLIN合著,LAIDLAW BROTHERS 出版社出版。 2。美国独立战争(1775年~1782年)2003-03-18 中安网 3。Reminiscences Of The Civil War, (Chapter I) By John B. Gordon, Maj. Gen. CSA 4。Causes of the Civil War by Randy Golden 5。从魁北克命运看台独公投 宋兴无(多伦多) 6.《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 7.《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8. 从《马关条约》到《开罗宣言》 陈军 9. Dr_ Buckley's Political Science 7, The Cairo Declaration 10.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11.美国前总统布什表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www.chinanews.com.cn 12. 日本过去绝对已将台湾交还中华民国(附重要文献中英文对照) 2003年9月27日 13. 杜鲁门政府与中美之间台湾问题的由来 人民网(2003-01-14) 赵力。 14. 旧金山对日和约与台湾的国际地位——历史回顾,陈荔彤。 15. 台湾主权的重要声明 “旧金山对日和约五十周年” 学术研讨会。 16。慈禧太后赐钓鱼台等三岛给盛宣怀的诏书(1893)之研究,丘宏达。 17。钓鱼列岛(尖阁列岛等)的历史与归宿问题。井上清著,郭明山译。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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