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救王炳章博士 王柄章案件的核心問題 陸 耘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中國著名異議人士王炳章無期徒刑,罪名是間諜罪和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且不論中共法律本身的問題,即使依照中共現行法律,其罪名也不能成立。 依照中共法律定義,間諜是指由外國情報特務機關派遣或指使,竊取、刺探、傳送機密情報,或進行顛覆、破壞等活動的人員。 深圳法庭指稱王炳章在八二年至九○年間和臺灣的情報機關及現在的軍情局秘密合作,為臺灣情報機關搜集、提供大陸軍事資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臺灣是中國的一省,並非外國,因此為臺灣工作並不構成間諜罪。 事實上,眾所周知,臺灣海峽兩岸的分裂狀態,是因國共兩黨對立而引起的內戰所造成。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大陸和臺灣都為中國領土。所以,即使王炳章在八十年代為國民黨執政的、矢志不渝要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工作,也是他的政治選擇,不能據此控他間諜罪。 以王柄章鼓吹革命暴力推翻中共獨裁政權來控訴其從事“恐怖活動”,也是明顯違反中共理論和憲法的。中共一向鼓吹暴力革命理論,並視之為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活的靈魂”。不僅將“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寫進了憲法,而且,中共就是用暴力手段佔據了大陸,將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趕到了臺灣。因此,依照中共理論,王柄章才是真正的革命理論家和實踐家,他何罪之有? 中共如欲加入反恐國際大家庭,就要修改其以暴力理論為基礎的、專制獨裁的憲法,回歸民主主義,這才是正途。 可見,王柄章案件純粹是一項政治審判,是中共仍然極端不容政治異見的非法產物。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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