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救王炳章博士 王柄章案件的核心问题 陆 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中国著名异议人士王炳章无期徒刑,罪名是间谍罪和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且不论中共法律本身的问题,即使依照中共现行法律,其罪名也不能成立。 依照中共法律定义,间谍是指由外国情报特务机关派遣或指使,窃取、刺探、传送机密情报,或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的人员。 深圳法庭指称王炳章在八二年至九○年间和台湾的情报机关及现在的军情局秘密合作,为台湾情报机关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并非外国,因此为台湾工作并不构成间谍罪。 事实上,众所周知,台湾海峡两岸的分裂状态,是因国共两党对立而引起的内战所造成。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大陆和台湾都为中国领土。所以,即使王炳章在八十年代为国民党执政的、矢志不渝要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中华民国政府工作,也是他的政治选择,不能据此控他间谍罪。 以王柄章鼓吹革命暴力推翻中共独裁政权来控诉其从事“恐怖活动”,也是明显违反中共理论和宪法的。中共一向鼓吹暴力革命理论,并视之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不仅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写进了宪法,而且,中共就是用暴力手段占据了大陆,将合法的中华民国政府赶到了台湾。因此,依照中共理论,王柄章才是真正的革命理论家和实践家,他何罪之有? 中共如欲加入反恐国际大家庭,就要修改其以暴力理论为基础的、专制独裁的宪法,回归民主主义,这才是正途。 可见,王柄章案件纯粹是一项政治审判,是中共仍然极端不容政治异见的非法产物。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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