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义

政治五原



 

段正坤

 

、《政治五原则》第三章“民主原则”之第三节“六权分立”之第二小节:

  3.2.六权分立

  我在立法、执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之上,增加了一个货币权,构成了六权分立。六权分立不仅弥补了五权分立的缺陷,也继承了它的优秀学说。虽然六权分立与五权分立仅一权之差,但在立足点上和结构上是完全不一致的,效果也完全不一样,最主要的差别是六权分立又回到了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仍然是三权分立的格局。

  我把六权区分为大三权和小三权。立法、执法、司法为大三权,考试、监察、货币为小三权。三权分立的大三权是小三权的基础,小三权受立法权的监督,对大三权起补充作用。因此,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小三权是独立的。

  考试、监察、货币小三权的权力,原本就是国会的。国会将这些固有的权力授予三个独立的部门,目的是提高小三权的效率,促进小三权的稳定,减少大三权的磨擦。这样设计是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因为中国的民主始终是脆弱的,要建立一个固若金汤的民主制度,还需要一定的历史进程。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宪政的稳定、尤其是国会的团结至关重要。小三权在国会的议程中是三桩大事,各党派肯定

要起纷争。如果将小三权独立出去,就可以避免政治争执,国会就可以把精力用来处理其他重大事情。

  小三权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进一步削弱执法权,强化国会的力量。考试、监察、货币三个独立部门的决策,行政部门无权干涉,也没有发言权。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币值稳定、文官制度建设与廉政建设,而且明确地对政府进行了限权。由于国会具有监督权,小三权与国会事实上属于一个大的体系,六权分立成为一种“2+4§的三权分立模式。在三权制衡中,需要体现国会至上思想。国会至上并不标志打破三权制衡,其着眼点在于捍卫国会固有的不可分割的权力,避免削弱和肢解国会的力量。

  人事权是政治中的一项主要权力,是操纵政治机器之手。小三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人事权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把任命高级官员的权力归于总统,却没有明确把免职权授予任何机构;从制宪会议到今天,在美国历史上引起了反复争论。因此,现代宪法要明示人事权的划分,消除宪法争端。我把人事权分解为资格权、任命权和免职权,由考试部门掌握人事资格权,由执法部门掌握人事任命权,由监察部门掌握人事免职权。人事权分别掌握在三个完全独立的不同部门手里,彻底根除了人事专权机制。这种权力分离和分立产生了多重效果。人事权三权分立,一是从根上抑制了吏治腐败,是建设一个开放的灵活的文官制度的基础;二是考试权和监察权赖以存在拥有实权的根本;三是进一步削弱了行政权。

  立法、执法、司法大三权由国会、总统与内阁、最高法院掌管,那谁来掌握小三权呢?这确实是颇费思量的。在孙中山先生的设计中,考试权由专门的考试院来掌管,监察权由监察院来掌管。这种设计有一定的缺陷。首先,考试权不能掌握在官僚部门手中。成立一个专门的考试院,不仅浪费钱,而且又是一个官僚机构;监察院的权限又太小,池塘不大。因此,我抛弃了孙中山先生的旧方案,从国际和地区经验中积累思想,另起炉灶。我设计由中央研究院来掌握考试权。这样做能一举多得,既避免了另设机构节省了经费,又强化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而且只有中央研究院才符合考试权所要求的独立、中立、权威三种性质。我总结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设计由廉政总署来掌管监察权,廉政总署这个名字有现代民主色彩,而监察院则是封建专制中的特有名词,不宜在民主政体中采用,而且廉政总署的权限要比监察院大。根据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经验,我设计由独立的中央银行来掌管货币权。

  六权分立始终恪守分权与制衡原则,使权力互相牵制,防止权力集中。2+4的模式使立法权相对于执法权有一定的优势,这并不破坏制衡,而是致力于维护制衡原则。这种模式考虑了中国独特的历史因素,因为执法权一端加了一个专制基因的砝码,只有使天平偏向立法权一端,才能够与执法权取得平衡。

 

四、《政治五原则》第四章“法治原则”之第一节“巩固宪政”之第一小节:

  1.1.立宪

  民主虽然是救世良方,但也不是包医百病的神药。民主并不承诺社会公正。印度和巴西都是民主国家,但触目惊心的不平等、贫困和苦难,与极权专制有什么区别?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贫困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内在逻辑上必然要步南亚和拉美民主的后尘,而不是超英赶美的梦想。

  没有一个全盘方案,实不足以救中国。中国民主运动目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从理论上解决中国的前途问题。而中国要有一个好的前途,就要有一部好的宪法。立宪是目前最为重大、最为基础、最为关键、最为紧迫的课题。

  在我之前,最有思想深度、理论深度和创见的宪法方案,就是法学家浩成先生的“八字宪法”。但“八字宪法”不能够回答中国的所有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能够完整地解决中国的前途,不是一个完善的方案。我的新五权宪法和八字宪法相比,就是多了一个民生支柱,但理论境界和深度是截然不同的,因为我抓住了这个时代中国最为重要的思想主题。在这个意义上说,新五权宪法可以说是八字宪法的理论升华。

  我在1993年就形成了政治五原则的思想,并演化成了新五权宪法。所谓新五权宪法,就是五项主权宪法,将政治五原则作为宪法的五根支柱。为与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老五权宪法相区别,故标榜为新五权宪法。

  中国要有一个巩固和完善的宪政,就要有一部良好的宪法,所以宪法问题是所有理论中最重要的问题。“建筑一座伟大的工程,需要工程师事先有详密的设计,然后绘制精密的蓝图,其高度长度以及载重经久等等,一切都依这设计的蓝图而定。如果没有经过工程师的设计,或是设计不精密,这种工程非但不大可靠,而且会含有危险性的。宪法和宪政的道理也是一样,如果我们要想建设一个完善的宪政国家,我们必须有良好的宪法,因为宪法就是实施宪政的蓝图。”①

  要建立一个巩固的宪政,宪法方案必须得到全民的认同,这一点很重要。新五权宪法是一个能够得到全民从内心深处加以认同的宪法方案,因为它表达的是全民的心声------“它维护任何人想要放进去的任何东西”。②

  新五权宪法不仅对三民主义思想体系本身很重要,而且对中国的前途很重要。新五权宪法就是我为中国未来绘制的一幅完美蓝图。依靠新五权宪法,中国就可以沿着台湾经验之路,走向国强民富,矫正和避免中国通往拉美和南亚的道路。而且只有依靠新五权宪法,中国才有生路。这是救中国的唯一途径。新五权宪法不是要让全民族去挤独木桥,而是踏上民生的坦途。

 

五、《政治五原则》第四章“法治原则”之第二节:

  2.政治五原则

  2.1.五项宪法原则

  我们首先要问,宪法是什么?西方的学者们对宪法概念作了多种解释。《美国百科全书》的解释是“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英国学者肯尼斯·克林顿·惠尔认为“宪法是指那些体现在一个文件或几个密切相关的文件之中的规则的总和,而且,这种规则几乎不可避免地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因而,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看来,宪法是管理一国政府活动的并且是体现在一个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③

  在宪法学界,宪法概念是很明确的。宪法是根本法,是各种原则、基本法则或基本规则之总和。我提出政治五原则的目的,是要建立以政治五项基本原则也就是五项主权为基础的宪法,即新五权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之类的东西不同,自由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生原则,这五项政治原则,才是真正的宪法原则。

  在宪法中,宪法原则的基础是宪法原理。没有宪法原理,宪法原则必然是凌乱的、不系统的、不紧密的。新五权宪法的原理,就是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以及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宪法原理是完全重合的、一致的,只是一种不同的阐述形式。这三个宪法原理,均可以纳入到一个哲学基础之中去,这就是民生哲学。

  从哲学基础到宪法原理再到宪法原则,新五权宪法的层次是分明的,逻辑是严谨的,结构是清晰的。这种框架阐明了新五权宪法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民族民权民生的民主国家,要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民选政府,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民生社会。从民有民治民享、民族民权民生、自由平等博爱这三大目标可以看到,新五权宪法作为根本法,简明扼要地厘定了宪法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从社会领域到政治领域到经济领域,各种原则性的东西纷繁复杂,这是社会复杂性、政治复杂性和经济复杂性的具体表现。那么宪法理论怎样来应对这种复杂局面呢?也就是说宪法怎样才能综合成为根本法呢?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现象学还原,把许多复杂现象还原为简单现象,以便确定复杂世界的简单规则。依靠潜藏在复杂世界背后的简单规则,宪法才能成为各领域的根本法。

  政治五原则就是从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领域中提炼和还原出来的简单规则。自由原则和人权原则是宪法的社会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政治原则,民生原则是宪法的经济原则。因而政治五原则涵盖了社会、政治和经济三个大领域,实现了宪法的综合性要求。

  政治五原则是宪法的元规则,也就是统率性规则,元规则为低层次规则创建了一个框架,凸显了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元规则是总体性规则,旨在使整个规则系统保持协调,使制度体系具有逻辑自洽的基础。用制度经济学的术语来说,以元规则为基础的内在制度减少了世界的复杂性,使整个制度体系完全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元规则的一个例子是这样一条规定,即宪法法院可以对新法律进行复审,以弄清其是否有悖于宪法原则。④

  政治五原则是宪法中具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是规范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它集中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贯穿于宪法的始终,决定和影响宪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定。政治五原则是五个大原则,每个大原则又由众多小原则组成,形成母原则和子原则的原则体系。因此,宪法是一个原则集、原则丛或原则群。同时,政治五原则又可全部还原为一个原则,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指出,主权是最高权力、绝对权力、永恒权力。让.雅克·卢梭则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主权在民原则是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宪法的出发点,只有人民才具有最高权力、绝对权力和永恒权力。主权在民原则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所有权力的赋予者。人民依靠人民主权获得自由、平等、生命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保障。宪法是人民的契约,是人民主权的保障书。

  人民主权原则确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是一切立法的法律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废止或者修正。政治五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规范和表现形式。依靠政治五原则,才能建立一个自由化、民主化和民生化的民生国家,民生国家理论正是人民主权的基本意志所在。

  宪法原则是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设计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宪法方案如果缺乏对宪法原则和宪法理论的洞察力,必然会是不完善的。我所设计的以政治五原则为基础的新五权宪法,以其内在的逻辑力量,得以成为这个时代最好的宪法方案。

 

  2.2.政治五原则与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巅峰之作,我的政治五原则理论体系,就是建立在罗尔斯正义理论基础之上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引伸。

  罗尔斯的杰出贡献主要在于他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第二个原则是民主的平等。民主的平等包括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西方启蒙时代就举起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大旗,但古典自由主义只保证了自由,“平等的问题被考虑了但没有被解决,而博爱则根本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⑤现代自由主义则致力于在自由的基础上解决平等和博爱问题,这是现代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相区别之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保证了“自由”,第二个原则的差别原则保证了“博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保证了“平等”,因而从理论上解决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实践机制。

  之所以说政治五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引伸,是因为政治五原则和正义原则都对应于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平等博爱是能够把这两个理论体系联结起来的枢纽。自由原则和人权原则就相当于正义原则的自由的平等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相当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民生原则相当于差别原则。政治五原则可以说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简单化和明晰化,这种程序更加有助于我们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了正义原则之间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优先于民主的平等原则,第二个优先规则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两个优先规则事实上阐明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两个信条,即自由优先于平等,正义优先于效率,这是一个富有罗尔斯色彩的辞典式序列。

  政治五原则同样也是一种辞典式序列,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和民生五个原则之间,是首先满足了前面的原则,才能考虑后面的原则。自由排在第一位,表明了自由的绝对优先性,没有自由就不会有后面的人权、民主、法治和民生。所以我们要实现民生化的目标,首先要实现自由化的目标。自由化是内定在民生化之中的。这是我之所以要用自由主义来改造三民主义的思想根基。民生排在最后面,并不是说民生不重要,而是只有在满足了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满足民生的条件,这是通往民生的唯一途径。辞典式序列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它的方向性,只要满足了前面的条件,就必须去满足后面的条件。政治五原则就象一列火车,自由和人权是两条铁轨,民主是火车头,法治是车轮,而民生则是方向盘。

  罗尔斯的伟大之处,是他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维护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现代自由主义致力于为穷人的利益进行辩护的思想源头。政治五原则的民生原则就是围绕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来安排的。解决贫困人口的民生问题,是政治五原则的主要出发点。在这里,效率的考虑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公平的效率不会是正效率,高速的经济增长如果造成两极分化,不断做大的蛋糕带来的结果是贫富悬殊,也就是贫困人口非但没有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反而使贫困地位永久化,这样的增长就既没有效率也没有公平。

  站在穷人也就是劳苦大众的立场看问题,这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新精神。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标榜的,也是要使劳苦大众获得解放,为什么社会主义实践非但没有使劳苦大众获得解放,反而使劳苦大众限入奴役、饥饿与贫困的深渊呢?关键是反自由的社会主义是哈耶克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自由与奴役是水火不容的对立两极,不是自由,就会是奴役。反对自由、否定自由的社会主义,怎么能够带来什么解放呢?!解放理论的唯一基础就是个人自由。为什么要提解放,就是为了摆脱奴役、摆脱饥饿、摆脱贫困,最终获得自由。民生之路就是自由之路,民生理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帮助来改善穷人的处境,促使穷人获得个人自由。因此,任何一种理论,必须是一种自由秩序。没有自由,意味着什么都不能实现,原有的也会丧失,民生也就失去了赖以实现的依托。

  以辞典式序列为基础的政治五原则,以它的理论深度和逻辑力量成为立宪民主的公共基础,使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建立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了一个可以实现的道义世界,树立了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并通过新五权宪法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付诸于法律与实践。

 

  2.3.条件规范理论

  政治五原则除了辞典式序列之外,很重要的在于它是一套条件规范理论。政治五原则就是五个条件,自由条件、人权条件、民主条件、法治条件和民生条件,都是互为条件互相规范的。譬如说,自由是民生的条件,民生同时也是自由的条件,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生,而民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由。相互规范和互为条件,是政治五原则的主要特征。

(1)自发的相互强化

罗斯福新政的伟大变革,拯救了资本主义,正是因为罗斯福用民生原则弥补了自由、人权、民主、法治系统的缺陷,使政治五原则之间出现相互强化的良性互动。现代资本主义克服了古典资本主义的致命伤,而重新显得生机勃勃,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如果罗斯福不用民生原则拯救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内在危机就难以克服。没有惠及穷人的社会保障,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消除不了饥饿。罗斯福的伟大功勋就是用民生原则改造了古典资本主义体系,迅速演化成了现代资本主义体系,依靠制度创新,而不是依靠革命,资本主义获得了重生和新生。

  民生原则的目标是捍卫、实现和促进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这是民生哲学理论所阐明的。个人自由是最高的、最基础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点,首先是要确保既有的自由。然后从既有的自由出发,循着自由、人权、民主、法治、民生的辞典式序列路线,最终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解放。在这个过程中,在这个辞典式序列中,民生是方向性的原则。民生是路标,自由、人权、民主、法治遵循着民生路标而演化;民生又推动着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形成一个自动的相互强化的上升的良性循环。

  民生是轨道。没有民生轨道,自由的火车所带来的必定是有限的自由、有限的人权、有限的民主、有限的法治。印度民主仍然充满不平等、贫困、悲惨和腐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大相径庭,就是因为印度民主没有民生原则。民主制度本身并不承诺社会公正。没有民生的预设,政治势力之间的民主博弈只能消除政治专制,而不能带来广泛的自由。这是我要提倡民生原则,尤其要坚持在宪法中写入民生原则的动因所在。

  没有民生原则的自由,只不过是富人的自由,照样会损害自由体系本身,并导致自由的失败。通往奴役的社会主义极权运动正是利用了这个弱点,以至对自由世界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这是因为没有摆脱贫困的劳苦大众从来就没有获得过什么自由,他们对自由完全隔膜和冷漠。自罗斯福新政以后,由于贯彻了民生原则,自由体系才变得坚不可摧,并导致极权铁幕在20世纪末纷纷崩溃,附加了民生原则的自由在中国同样将最终取得胜利。

  新五权宪法相互强化性的第二个要点,是这种相互强化性是自发的,它会自发地相互强化,如自由能强化民生,民生反过来又会自发地强化自由。这种自发性强化所形成的内在制度正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自发秩序。把五个原则放在一个系统中,它们就会互为条件,相互规范。一个原则的微小变动,会带动其它四个原则的微小变动。五个原则的微小变动,则会产生更大的力量。例如,在自由原则中推行某一项自由政策,如保护产权政策,就会迅速地影响到人权、民主、法治和民生,形成一个复杂的演化系统。政治五原则系统自发的相互强化,产生了新五权宪法的威力。这是我为什么要大力提倡新五权宪法的深刻原因。

(2)相互预设和自我审查

  新五权宪法不是五个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五个原则的有机耦合。五个原则的开放性、连环性、互补性和依赖性,形成了相互支持的规则群,并产生了连锁效应。

  所谓连锁效应,是将后面的原则预设在前面原则之中,也就是将民生原则预设在法治、民主、人权、自由之中。不进行事先的预设,也就是不将民生预设在法治、民主、人权、自由之中,就不会形成连锁效应的良性循环,历史路径仍会按原来的恶性逻辑运转,不能走向新生,不能形成二律背反的困境。在贫困落后的中国,没有民生,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就无从立足和巩固;而没有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就绝对没有民生,以至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中国困境”。

改变“中国困境”只能依靠新五权宪法,就是政治五原则要同步实行,这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要将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许多人认为毕其功于一役为不可实现的理想,是因为对它的内在机制不了解,不理解预设的伟大作用。五个原则之间是互补的、互为条件的、互为前提的、互为基础的,缺一不可。如果缺少民生,自由就会丧失或扭曲;如果缺少自由,民生同样会窒息或崩溃。这是因为单一价值的分析,只能导致完全忽略其他价值,并最终恶化人类的生存状况。⑥只有依靠新五权宪法,中国才可能走向新生之路。

政治五原则的相互预设,使新五权宪法产生了自我审查机能,防止了原则之间互相冲突的可能性。政治五原则的系统性和网络状结构,使新五权宪法成为一个自组织和自矫正的演化系统,休谟、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以及哈耶克都强调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演化的内在制度为基础。政治五原则、尤其是个人自由,始终保持着对宪法的修正权和控制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具体的低层次规则会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它就会自下而上地,即从具体准则到一般准则地,使宪法内容受到修正。这种演化性变迁而不是革命性废迁的演化能力,是新五权宪法永保合法性的关键机制。这种内在规范的修正、审查和控制,对宪法来说十分重要。它不需要修正宪法,只要最高法院按照宪法精神和社会需要进行灵活解释,在条文不变的情形下赋予宪法以新的合理的意义。这样,宪法就在变化的社会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力,成为一部活着的完善的稳定的永久宪法。

  新五权宪法的自我审查能力,还在于致力于构筑

简单的一般规则,避免具体规则与不同时代的不相容

性。新五权宪法在颁布具体的低级制度上是有所节制的,三大政策就是最弱意义的预防理论。避免具体而琐碎的规则层出不穷、叠床架屋,是宪法适应能力的基本标志。新五权宪法重视一般规则对复杂社会的调节作用。如耕者有其田,就是一条一般规则,它不是具体而琐碎的,只是利用“耕者有其田”这个一般规则来进行限制和规范,有相当长的历史适应能力,有充分灵活的制度空间。新五权宪法从不依靠呆板和僵化的干预来实现具体目标,而重视灵活和开放的一般规则对社会的杠杆作用。

      新五权宪法注重对低级规则进行简化和精练,如三大政策,从资本、土地、劳动生产三要素来对经济基础进行规范,用生产要素来强化制度的协调能力,以此实现民生化的具体目标,就是相当简化和精练的。清晰、简单的制度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防止了社会僵化,这是宪法理论不可忽视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