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统一为中华》专栏文章之五:
公民自由 与 区域民主宪政问题 陆 耘
现代民主国家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实行民主宪政制度,其一国之内,即使差异极大的地区,都能健康发展。这也给我们这些从事反对中共专制独裁统治,鼓吹中国民主的人们以极大的启示。这些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参考。 现代民主国家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首先是在国家范围内实现的,国家成为公民自由权利的最终保障者。国家和各级地区之间实行分权管理,各级地区在其管理权限内实行地方自治。相应地,民意代表机构也就分为全国范围的国会和地方议会,直接民权的实施也分为全国范围的国(公〕民投票和地区范围的住民投票,不同范围的民权的实施内容就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各地区范围的地方议会和住民投票只能根据宪法规定决定其部分本地区事物,涉及到它地区的事务和全国范围的事务则分别需要同它地区协商或由全国民意来决定,因为这涉及到它区居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如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一般没有决定移民事务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不能限制国内其他地区居民的移入(国家法律给予特定地区此种权力,则属特例〕,因为这涉及到国家保障的公民自由权利。再如国家宪法的修正,当然要由全国的民意代表或全〔国〕民投票决定,不仅如此,许多民主国家还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宪法的修正要有决大多数民意代表同意,而且,需经大多数地区议会通过,方可实行。这是由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于每个公民,每个地区,关系极大,必须考虑到决大多数国民的意愿,征得决大多数国民的同意。 一些西方民主国家存在的地区独立运动之所以不得成功并受到中央政府的压制,其原因也在这里,因为中央政府要顾及全国的民意和遵守国家法律,而全国的民意并不支持这些地区独立运动。另一些得到全国民意支持的地区独立运动则会顺利成功(如七十年代某些非洲殖民地脱离欧洲宗主国的独立运动〕。 由上可知,就一国之内的某一地区而言,不存在正当的住民自决问题。因为当地住民只能根据宪法规定决定其部分本地区事物,而不能决定所有社会事务,特别是涉及到国内它区的全国性的事务,如全国法律的修正,国号,国土的变更等等。从本质上说,一国之内的某一地区居民,只是现时选择居住在该地区的居民,对这一地区并不具有主权,它区居民,只要愿意,就可移住该区,也就同该区居民具有了相同的权利。国内它区居民具有到这一地区旅行,经商,工作,居住等的自由权利(国家法律特定的地区,则有例外〕。主权是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国家才具有主权概念。主权具有明确的排他性,不具居留权的外国人,即使在这一国家拥有土地和资产,开办企业,不通过移民法的许可,也不能在这一国家工作和居留。所以说,主权在民的民,是指全体国民的民,而不是当地住民。一国之内的某一地区的住民自决论,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权利,违背了民主原则,是对自由原则的蔑视和亵渎。 国际法庭曾经就芬兰阿兰德(ALAND)群岛(其居民是与芬兰不一样的民族…瑞典族)问题的裁决,具有判例意义和现实意义。国际法庭指出,阿兰德群岛上的居民,无权单方面自己决定脱离芬兰而加入瑞典。这一裁决,具体体现了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国民中的一部分无权通过单独的意愿与母国脱离,现行的国际法也不承认其他国家有权要求这种分离。 那么,为什么又有住民自决的说法呢?住民自决是对地位未定地区和殖民地地区的人民决定自己政治地位的一种办法。在这一情况下,住民自决论是对原住民自决论或民族自决论的一种反动。因为在决定地位未定地区和殖民地地区的政治地位时,原住民或某一民族试图只由自己决定本地区事务而排斥其他或后来的居民,甚至采取驱逐后来居民的作法,造成了更大的社会问题。而且,怎样界定原住民呢?许多原住民其实是较早期的移居者的后代,而许多后来移居者其实也是出生在此地的新移民的后代。有的民族聚居地,甚至是历史上某一时期集体移居到此地的,以什么时期来界定都存在对其他居民的不公平问题,是对其他居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侵犯。而且,即使是一个地区的原住民,为什么就一定应该比其他居民具有更优先,甚至独占的权利呢?土地和资源,是上苍给予大家的,每人都应当有相同的享有机会。社会的管理者,应当由当地全体居民选择产生,每人也都应当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这是民主的基本要求。因而,政治家们为图省事,也为了较为公平和较易操作,提出用住民自决来代替原住民自决或民族自决。 一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就是殖民地呢,当然不是。从西方殖民统治历史看,殖民地居民具有同宗主国国民间的不公平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而民族聚居区居民享有同国内其他地区居民相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就不是殖民地。 这里需要指出,中国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际上体现出在一国之内的某一地区实行原住民优先,或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优先的政策,这是一种反向歧视政策。熟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情况的人士都明白,许多中国的民族自治区域,获得优先地位的少数民族,既非当地的原住民,也不是当地的多数居民,只是在这一区域,有这一民族居住而已,但整个这一地区,却成为这一民族的自治地。事实上,这一民族成了这一地区的贵族阶层,统治民族,这一地区的其他居民,成了二等公民,甚至三等公民。这是公然的社会歧视政策,是政府推行的由某一少数民族对其他民族居民的公然的歧视。在这一地区,其他民族居民失去了本应由政府保护,法律保障的每一居民都应有的自由民主权利,使民族自治区失去了基本的社会公正。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蒙族人也是历史上由贝加尔湖一带游牧到此,而且,蒙族人只占不到全区人口的六分之一,但整个地区就成了蒙族人的“自治区”,蒙族人就享有了种种优先甚至独占权。民族众多的新疆地区也类似,维吾尔族人并非原住民,比维吾尔族人更早的居民是汉族人,后来,维吾尔族人才移居到此地,但全区成为“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人也就享有了种种优先甚至独占权,其他众多民族居民也就失去公平的权利和机会。本是天赋的,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被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剥夺了。 一国之内的某一地区的住民自决论者,还有着不可解决的自身矛盾。如果某一省的住民自决是合理的,那么,这一省某市某县甚至某村的住民自决就应当容许,这样,就将天下大乱,任何国家都可能立即解体,世界将永无宁日。可见,泛住民自决论不仅违反了人权自由原则,而且给人类带来的将是无穷的灾难和仇恨。 现代世界的政治现实,比以上的讨论要复杂的多。英国在退出克什米尔前,当地曾举办了决定自己政治地位的住民投票,但英国,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无视当地住民的意愿,使这一地区至今纷争不断。波士尼亚在西方的支持下,从南斯拉夫联邦独立,但波士尼亚内赛尔维亚人聚居区的独立要求,却在西方的漠视下,被波士尼亚政府残酷镇压。许多这样的事例都显示出,地区独立运动同国际政治的密切关系。 有论者认为地区独立运动是这个地区人民的自由权利,这不是对自由的误解就是有意混淆是非。公民的自由权利,一般是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国家应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不受他人或政府的侵害。人民之间的共同事务,人群和人群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公共事务,属于政治范畴。故多数人不可以限制少数人的自由权利,但多数人可以决定公共事务,即使少数人不同意,也必须执行,这就是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因此,一般凡需经过投票决定的事务,都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否则,不就成了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了吗?打着自由的旗号来限制和漠视一部分人的自由,特别具有欺骗性。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我们有必要认清泛住民自决论者的反人权自由的一面。 更荒唐的一种说法,把地区独立运动和母国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夫妻关系,或比喻为兄弟关系,或比喻为父子关系,认为任何一方想分即分,而双方都同意才能合为一国。这也是对个人的自由权利和集团政治利益不同范畴问题的混淆。这里再次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天赋的,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而不同人群集团间的利益关系,是政治问题,需要全体有关民众,通过民主的方法,法治的方法解决。 因此,台湾地区近来关于公投立法的争议,也体现出一个地区和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在中华民国的版图范围,关于全民公决的议题,应该符合宪法的版图。特别是关于国名,国土的变更,宪法相关条文的修正等等重大议题,应该由全民和他们的合法代表来共同讨论决定,而只是其中一部分人,那就不是全民了。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和其代表来决定这些事物,其法律基础就很薄弱了,而且也不符合民主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大陆在共产专制统治之下,没有合法的民意代表,也无法进行类似问题的全民公投,因而,这些问题的全民公投,只有待大陆民主化后,才有可能。对相关问题,中共专制政权和任何个人的任何承若,都与法无据,不合民主程序,相信未来中国民主政府都有可能重新检讨。 中华民国是从大清帝国继承了大统的,民主的共和国。中华民国在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和统治,具有坚强的法律和民意基础。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为了民主和宪政的尊严,对中华民国的民主宪政的讨论,大陆地区的人民,有义务,也应该参与自己的意见。 这里,我列出美国学校的“效忠誓词”(PLEDGE OF ALLEGIANCE),供大家思考。美国大多数学生在学校展开一天的课程和活动之前,都会把右手放在左胸上,面向国旗,齐声背诵超过一百一十年历史的这一“效忠誓词”:“我宣示效忠美利坚共和国国旗,以及这个共和国所代表的精神:在上帝庇佑下的统一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与公义。”(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ONE NATION UNDER GOD,INDIVISIBLE,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这就是美国教育美国学生要牢记的美国精神,这就是美国的文明,美国的自由。那些宣称崇尚美国自由精神,又宣称“独立是自由权利”的人们,面对真正的美国精神,该作何感想。“效忠誓词”体现出国家统一和自由这两个不同范畴概念的不可替代性和统一性,它们都是一个民主国家所必须的基石。需要说明的是,百年来,只有因宗教原因对誓词中“在上帝庇佑下”提出异议者,没有美国人对“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誓词内容提出异议,足见民主国家人民认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是必然的,无疑问的。布希政府对“在上帝庇佑下”的异议的回答是“在上帝庇佑下的统一国家”一语,是“一种爱国的作法,而非宗教的见证”。让我们在此也祈祷中国成为…在上帝庇佑下的统一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与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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